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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鸿雁:巩固商业医疗险社会地位(8月18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也逐步起步并得到发展。作为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商业补充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发展对减轻人民的生活负担,提高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起步较晚。目前,国内寿险企业只有少数几家开展这项业务,业务量也很少。明显滞后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和医疗保障的社会需求。业务险种主要包括:各种伤害类保险附加的住院或伤残治疗险;重大疾病给付型险种;团体人身险附加的疾病治疗险(包括少数门诊治疗)等。这些险种或者依附于主险并受主险责任的制约,或者对投保对象(特别是个体)有所限制,或者为合同约定给付,对给付标准予以限制,存在着明显缺陷,也无法满足多层次的社会需求。
    决定商业保险业务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因素:一是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的高低,一般来说,在社会医疗保障不够充分的国家或地区,人们会有较高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需求;二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有了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的前提下,并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医疗补充保险;三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能力高低。保险企业不是福利机构,没有赢利的前提就无法维持这种业务开展。毋庸置疑,前两者使我国已经具备了广泛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条件,这里无须赘述。就保险企业经营能力而言,无疑是影响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最大障碍。
    主要原因是:一,对商业医疗保险政府没有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如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二,我国医疗机构存在着医疗费用偏高、乱开药,多查和多项收费等现象,造成保险公司的理赔压力很大;三,由于医疗保险是大收大支的项目,需要较大的成本费用支出和理赔支出,而我国保险企业大多经济实力不足,缺乏必要的启动资金;四,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不畅,盈利模式单一,只能靠多收保费的办法解决赢利能力问题,造成了投、保双方的矛盾,制约业务的大量发展,而靠大数法则经营业务的保险企业,不得不陷入发展与停顿的困境。
    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和社会医疗保障水平偏低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有着广阔的空间。只要问题解决得好,就能够实现利国利民利企的愿望。重点是国家应采取政策措施支持寿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业务。没有商业医疗保险的参与,就没有完整的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因此,国家应进一步明确商业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补充这一社会地位,并以法律法规形式确定下来。
    1.鼓励企业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并在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为员工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制定相应投保标准,费用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2.对开办商业医疗保险的寿险公司所做的相应业务采取给予政策补偿或减免税收的政策。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在保险企业内部单独立账,单独核算,建立商业医疗保险基金。
    3.也可由政府出面,有关部门投资成立商业医疗保险的专业公司。公司的性质为政策性保险企业,政府在财税方面予以扶持。
    4.鼓励保险企业投资医疗服务机构。作为商业医疗保险,医疗机构是保险企业抵御经营风险的最重要的环节。因此,保险企业投资医疗机构实现医保一体化是必然的趋势。既使“保”赔“医”赢,总体实现赢利,对保险企业也是有利的,这样不但降低了保险企业的经营负担,从而降低投保费用,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医疗事业的投入和增强医疗服务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5.鼓励保险企业投资健康和社会福利事业,对保险企业投资体检中心、健身机构、福利所、养老院等政府应给予褒奖。对保险企业来说,也可以降低给予费用,控制风险。对提高我国人民健康水平也是百利无害的好事。
    6.保险企业在设计商业医疗保险业务时,应考虑投保人的需求,目前,我们的险种单一,投保人购买起来也不方便,因此,“两边不讨好”。保险公司可以将商业保险业务与健康、养老、伤害或投资型等保险业务结合起来销售,这样既吸引了投保者,扩大了业务量,保险企业也可以做到以赢养亏,以丰补歉。
    7.保险企业在设计商业医疗保险时,是否可以考虑销售服务,即理赔的内容不是现金,而是医疗服务。如发生疾病后,由保险企业安排治疗,达到约定的康复标准后理赔完成。
    总之,笔者希望社会共同努力,关心商业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在政府支持和社会关注的同时,保险企业也应放远目光,加大产品开发力度,同时多渠道、多手段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降低收费,减少赔付率,使这项工作为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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