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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莹:解读保险商业贿赂“四”现象(5月9日)

http://www.newdu.com 2018/3/28 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佚名 参加讨论

    在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首次以商业贿赂为切入点要求全国保险监管者们整顿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要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切入点,全面治理重点业务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既要严肃查处商业贿赂行为,又要通过对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切断可能产生商业贿赂的资金来源”。
    据笔者了解,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业的商业贿赂主要发生于保险经营者、保险消费者、保险中介、利益相关人之间,并且以一种“潜规则”的形式存在于保险市场,主要存在于四个领域。
    航空意外险:20元保费,18元提成
    保险公司通常以高额手续费向机票销售代理人“兜售”航意险保单,20元的保费最多可直接“提成”给代理人18元。
    保险产品的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纯保险费率,另一部分为附加保险费率,前者为保费的主要构成部分,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和预期的营业利润。
    显然,风险成本与手续费之间1∶9现象有违保险产品的定价规律。在此提出建议,防范航意险及类似高手续费业务的商业贿赂现象,可以采取由监管部门统一规定纯保险费率及附加保险费率,同时给予一定浮动范围并明确代理费比例浮动空间,间接控制该险种的同行业平均利润水平。进而对各保险公司该险种相关账目进行检查并监督其利润率,以减少航意险及类似业务销售中高手续费现象的产生。
    银行保险:入账手续费<实际支付费用
    虽然银行业与保险业同为金融支柱产业,但我国的银行业比保险业成熟许多。
    金融各产业的联手发展已经成为新时期的发展方式。保险业利用银行业遍及全国的网点以及存在于小城镇的信用合作社进行展业,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小城镇保险市场已成为商业保险公司新的突破点。
    所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操作已成为银行业与保险业谋求共同利益的基础。但是,目前实际上存在的银行保险入账手续费少于保险公司实际支付费用的现象,暴露出商业贿赂行为的生存空间。
    防范银行保险业务的商业贿赂现象,可以联合银行监管部门进行联动查账。按照资金流向检查双方账目能否对应,从而避免不规范行为的产生,真正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推动各自的发展,并维护金融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
    中介业务:高额手续费和“洗单”
    保险中介领域同样存在围绕手续费的诸多“潜规则”。
    主要体现为:部分保险公司为从保险经纪公司拿到更多保单而支付其高额手续费;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员为谋求更高回报而不顾职业道德,利用保险代理公司进行“洗单”,从而虚增保险中介机构在保险产品销售中的作用,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这种违规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保险中介业的健康发展。为防范中介机构的“洗单”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中介机构业务量与获得佣金之间的比例而进行控制。运行成本低廉的中介机构可以降低保险公司运营成本,提高保险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规范经营的中介机构能够有效推动保险行业进步,维护良好的行业形象。
    保险资金运用:账外暗中收受财物
    保险资金承载着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的责任,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
    由于保险资金在投资渠道选择上存在人为可操作空间,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银行存款、资金结算、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业务中,账外暗中收受或给予利益相关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现象依然存在。
    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商业贿赂现象,可以从财务角度上强化对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审查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权益的侵害。
    同时,保险资金正处于与资本市场对接的过程中,对接方式日趋多样化,需要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操作。所以,加大资金托管范围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商业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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