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寿险业在解决中国贫困问题中的作用(2)(06-03-11)
三、寿险业在解决贫困问题方面的作用
解决机会不均等、调整由市场体制所导致的一些不平衡现象并不断致力于解决贫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首要政策选择。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寿险业承担着提供风险保障、辅助社会管理、资金融通的职能,应当在解决中国贫困问题方面有所作为。
(一)寿险业可为贫困人口及贫困临界人口提供风险保障
目前,我国城乡贫困人口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天灾人祸而致贫。如2004年扶贫重点县当年返贫的农户中,有26%是因病致贫。贫困人口最怕的是过“三关”:生病关、子女教育关、年节关;最发愁的是无力承受日益加重的医疗、教育、住房方面的开支。除现有的贫困人口外,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属于贫困临界人口,这部分人贫困敏感程度很高,抗风险能力很弱,稍有变故就可能致贫。如2003年我国有1460万贫困人口脱贫,却又有1540万人返贫。针对贫困人口及贫困临界人口抗风险能力弱的情况,寿险业的保障功能可以很好地为贫困人口及贫困临界人口提供包括养老、健康、意外等在内的风险保障,减少贫困人口及贫困临界人口因偶然事件致贫或加重贫困的可能性,增强低收人家庭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寿险业可以使政府能够专注于解决最贫困和最需要人群的基本保障问题
目前,我国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进人攻坚阶段。面向城镇人口的养老、医疗、失业、低保等改革,面向农村人口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养老、低保等试点工作都在分头推进。由于多年来积累的问题,欠账比较多,社会保障制度转型成本较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据估算,我国政府对国有单位已退休职工、在职职工以及下岗职工所承担的社会保障隐性债务已超过2万亿元。在此情况下,如果寿险业能够通过扩大寿险业覆盖的深度和广度,使经济上力所能及的人尽快地、更多地依靠商业寿险来解决其包括养老在内的各方面的保障问题,充分发挥其在“第二支柱”(由用人单位提供)和“第三支柱”(有购买力的个人自行购买)中的作用,政府就可以将有限的财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投入,保证对最贫穷和最需要人群提供基本的保障。
(三)寿险业可以发挥社会管理功能,为贫困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
在为城乡贫困人口提供社会保障服务方面,商业寿险公司可以利用其网点分布广、精算能力强、网络系统完善等优势,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与监督下,提供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如重庆市商业保险公司在市政府支持下开展“征地农转非退养人员储蓄养老保险”,政府依托保险公司密集的机构网络、优质的服务与专业化的管理制度,高效地解决了农民养老保障问题,大大减轻了政府管理强度和费用压力。此举在政府利用商业保险公司高效解决社会问题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保险公司在部分省份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参与农民提供第三方管理式服务,也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事实证明,寿险业的参与除了其本身可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外,还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贫困人口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四、寿险业在协助解决贫困问题方面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影响寿险业在解决贫困问题方面作用发挥的制约因素
近年来,中国寿险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相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在解决贫困人口问题方面也远未发挥出应有作用。从外部环境来看,民众对寿险业缺乏应有的了解,不了解寿险的产品及其作用,缺乏通过购买保险来为自己和家人分散风险、提供保障的意识。从保险业自身来看,行业诚信水平和美誉度不高,民众对购买保险心存顾虑。另一方面寿险公司也未对贫困群体予以充分重视,针对农村人口及城镇低收人群体开发的产品太少。据对山东省县域保险市场的调查,县域中分红险占人身险总保费的比例为64.12%,这一比例比城市还高。目前部分分红产品保障功能较弱,而现阶段农民更需要的是养老险、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此外,目前保险公司在农村市场、城市市场的主打产品基本没有差别,但城乡居民在购买力和风险保障需求方面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有的公司迫于县域市场购买力不足,创造性地向农民销售“半份保单”,这从另一角度来说,又体现了目前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的极度匮乏。
(二)寿险业解决贫困人口问题的有效途径
贫困人口购买保险的较少,并不代表他们不需要保险,而主要是由于对保险缺乏了解。山东省保险需求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城乡居民获取保险知识的途径非常有限,主要来自于保险公司业务员和亲朋好友介绍,这样获取的保险知识往往具有片面性和倾向性。居民缺乏获取全面、详细、客观介绍保险知识的途径。因此,政府要广开保险宣传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保险知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减少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宣传内容上,要着重宣传保险的功能作用,尤其是以真实案例宣传保险在应对天灾人祸方面的作用。加强对投保人的教育,通过提高投保人素质,促进保险业的发展。通过保险条款通俗化、保单标准化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提高投保人对保险的认识、鉴别能力,从而使消费者有鉴别、有选择地理性购买保险。在目前保险业的功能、作用还未得到充分认识的情况下,政府可以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鼓励贫困人口通过购买保险分散自身风险,如对于贫困人口及贫困临界人口购买商业保险的支出允许其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等,为寿险业发挥作用提供一定的条件和空间。
为贫困人口提供保险服务大有可为,需要寿险业主动出击。随着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增加、失地农民的增加及农民“养儿防老”观念的改变,农村保险需求将日益加大,由此带来了规避相应风险的需求。包括下岗、失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在内的城镇低收人人口也需要商业保险提供相应保障。寿险公司要转变观念,结合寿险业正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在产品开发、区域结构调整中充分考虑其业务向农村地区、低收人人群及流动人口倾斜。根据贫困群体收入低、消费水平低、患病率高、医疗保健条件差的特点,在产品推广策略上,以贫困人口急需的养老、医疗等具有保障功能的产品为主,以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为保障对象。要科学定价,既要考虑保障成本,又要充分考虑贫困人口的承受力。要特别重视诚信问题,搞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避免欺诈误导行为。
保险公司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城乡居民提供保障方面已经做出了积极努力。如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参与8个省市68个县(区、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了寿险业在专门技术、专业服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优势,受到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及部门的肯定。正是通过保险业长期的积极努力,使各级政府对于保险业的认识逐步深化,对于保险业在完善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更加重视。今后,更要把保险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大计更加紧密相联,把保险业发展规划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消除贫困等发展战略的实施中找准寿险业的发展定位,使寿险业在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及社会和谐稳定中实现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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