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切莫变成“一言堂”(盘和林;5月23日)
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思想的实现,在中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
日前,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沦为“大股东大会”,大股东把持股东大会,搞“一言堂”的情况引起了投资人和媒体界的广泛关注。
据5月21日媒体报道,2016年度股东大会包括以网络方式参加会议和投票的股东在内,上市公司参会股东数量平均仅为30位。其中,800余家上市公司出席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人数低于10名。浙江某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甚至出现除大股东外,仅有一位股东现场出席,一位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奇葩现象。
打破集权主义思想还需要一定过程
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就分别确立了股东会执掌立法决策权、管理层执掌日常经营权、监事会执掌监督权的三权制衡原则。
其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西方自古以来的重商主义传统。早在罗马帝国时期,《公民法》和《万民法》几经演化,最终形成了三权制衡的公司法律制度设计,并为我国所借鉴。
然而,我国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央集权的思想根深蒂固。公司法律制度中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思想的实现,在中国还需要一定的过程。此外,1956年到1978年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当时企业收归国有。后来改革开放,出现了一大批民营家族制企业,这些企业往往存在家长制、一家独大的情况。直到2004年“国九条”的颁布和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启,情况才有所好转。
我们确实也看到,权力的集中可以减少制度运行成本和提高决策效率。商场如战场,商机瞬息万变。存在一个高执行力的领导团队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许多成功的上市公司,它们的权力仍然由精明强干的创始人把持,如万科、阿里、娃哈哈等公司。
有观点认为,企业创始人通常对其所创立企业拥有强烈的心理所有权,他们像养育孩子一样地哺育这个企业,并造就了企业的性格和文化,他们往往比那些后来的职业经理人更加投入和付出。比如,马云就曾在采访中说,“我坚信不疑的事情是:资本只能是赚取利益,资本家永远是舅舅,你是这个企业的父母,你要掌握这个企业的未来。”而一些动摇企业控制权的事件往往会动摇这个企业发展的稳定性,比如2016年“大娘水饺风波”,“门口的野蛮人”宝能之争等。
实际上,不仅仅在中国,在重商主义的美国也能看到这样的例子。比如,在2014年Facebook收购Whats App一案中,就通过同股不同权的股权设置保障了扎克伯格团队的控制权。
现实存在公司中小股东投票参与度不高
当然,笔者绝非意在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益、侵占上市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背书。但是,也有研究指出,中小股东也存在着“冷漠的理性”。
一方面,根据现行投票制度,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成本效益是不对等的。他们大可通过“搭便车”的方式享受公司经营的成果,一旦公司面临大股东的非法侵占也可以通过“用脚投票”和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自己的利益,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就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同时《公司法》还规定了中小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权益。
另一方面,相关监管机构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也越来越重视。比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出现,深交所、上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现。例如股东可以通过交易所的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极为便利地发出自己的声音,行使自己的权益。
当然,现实的确也存在一些公司中小股东投票参与度不高等情况。对于公司治理和中小股东保护的问题仍然值得学术界、业界、媒体界进一步关注和讨论。(载《新京报》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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