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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企业上市要打牢制度基础后再稳步推进(熊锦秋;6月2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6/22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目前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等制度规则基本出台完毕。证监会负责人表示,此次创新试点工作强调好中选优,选择少数企业作为试点,重在制度建设,不追求数量、规模。笔者认为,先选择个别创新企业进行试点,打牢制度基础后再稳步推进,这是审慎做法。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等方面,有一系列制度创新,有创新就可能有漏洞,这些需要经过时间和实践才能发现。而目前有资格纳入试点的创新企业,一般都是较大型企业,发行募资往往几十亿甚至几百亿元,这些都决定了不能随便通过大量案例的试错来逐渐完善制度,而必须在将制度漏洞基本封堵的基础上,才能扩大试点。
    试点创新企业在发行上市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将来还可予以固化并在整个市场予以推广。第一个有可能取得突破并予推广的创新点,就是亏损企业也可上市。《股票首发办法》特别明确了亏损创新试点企业也可IPO,与此相配套,其退市规则也有特点,比如按上交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第十条,认定境内创新公司股票是否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情形时,相关会计年度从公司股票上市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起算。也就是说,试点企业上市前与上市后的亏损年份不连续计算,当然上市后连亏四年同样终止上市。
    这里面有个问题,就是沪深市场以及投资者,到底能承受多大亏损体量的创新企业上市。创新企业只顾烧钱铺摊子,先亏损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由此债权人、银行处于高度风险中,然后在沪深市场发行股票或CDR,风险可能再转嫁到境内投资者。当然,对于发行CDR的,境外市场也发行了基础证券,境外投资者也有投资,但不能以此作为境内投资者就可承受此类风险的佐证。因此,虽可允许亏损企业上市,但对亏损体量应设限,若是天量亏损,将来多年盈利也难以扳本,投资者几无胜算。
    第二个可能取得突破并予推广的创新点,就是询价制度。2006年询价制度实施以来,人情报价、串通报价等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再后来一些询价对象以募集资金量或市盈率来倒算报价,可以说目前境内市场还缺乏真正有定价能力的询价对象。此次监管部门将要求参与询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必须出具研究报告,并强调询价机构应增强责任意识,这些制度创新应有一定效果。当然笔者认为仅此还不够,还需从基金治理制度等基础层面,来推动基金公司等真正担负起信托责任,否则,拿投资者的钱不当钱、人情报价现象就难根治。
    第三个可能取得突破并予推广的创新点,就是抑制炒新制度。此次上交所为防范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出现非理性投机炒作,明确提出要防止游资大户通过连续拉涨停等异常交易手法,要防止在上市初期涨停板打开后出现新一轮投机炒作,可以说这恰当总结了当前A股市场炒新和题材概念炒作的主要手法,也即主力通过凶悍操作让新股短期连续大涨,诱导投资者把股票内在价值抛到九霄云外、而只顾其投机价值,今后,抑制创新企业股票或CDR高举高打式炒作的措施,也可推广到整个市场来用。当然,在笔者看来,这其中很可能涉嫌市场操纵,唯有从市场操纵角度予以严厉打击,才能遏制此类炒作歪风。
    推动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其着眼点不应局限于为投资者拓宽投资路径,若仓促争抢优质上市资源,制度准备不足可能让投资者付出代价。事实上,目前投资者要投资创新企业以及其他红筹股,只要开通港股等境外账户就可办到,有的甚至只需开通港股通账户即可,通过CDR等创新渠道,反而增加不少中介成本;而且,除了美国存托凭证发展较好之外,其他市场的存托凭证家数都不多,香港主板的存托凭证只有三两只,CDR或不宜作为主流品种来发展。
    总之,推动试点创新企业发行上市,关键不在数量,而应通过先行先试,取得制度创新成果,然后再将此成果推广到整个市场。(载《证券时报》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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