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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再融资“松绑”有所为有所不为(皮海洲;11月12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12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管理层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松绑”的同时,有必要对部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再融资。
    近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成为经济领域的重要事情。为此,证监会接连使出重拳。
    11月9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此次修改,一是明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监管要求。二是对再融资时间间隔的限制做出调整。
    第一方面,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配股、发行优先股以及非公开发行是目前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修订意味着上市公司为了补充流通资金以及偿还债务进行再融资是被允许的,并且所募集资金可以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事实上,这在以前的再融资制度中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该项条款的修改,被视为对上市公司尤其是资金紧张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最好支持。
    第二方面,虽然允许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来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但是如果再融资间隔期太长的话,那么相关支持就成了“远水”而救不了“近火”。根据此前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此次修改将18个月的间隔期缩短为6个月,这就大大地方便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
    因此,这一修改是将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尤其是对资金短缺的民营上市公司的支持落到了实处。
    此次证监会对《发行监管问答》的修改,体现出来的是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无微不至的支持,是股市融资功能的进一步体现。不过,从A股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说,股市不可能只有融资功能而偏废投资功能。所以,管理层为上市公司再融资“松绑”的同时,有必要对部分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加以限制,或禁止其再融资,所谓“有所为有所不为”。
    首先,“不差钱”公司不能进行再融资。在这个问题上,监管者有必要严格把关,将“不差钱”公司挡在再融资的大门之外。例如那些有大量现金躺在银行“睡大觉”的公司应禁止其再融资。
    其次,资金被大股东严重侵占的上市公司,也应禁止其再融资。对于这种公司,需要禁止其再融资,不然,企业融资再多,都会被大股东“掏空”。
    最后,对于长期不分红的“铁公鸡”以及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要限制其再融资。不能让再融资制度成为对上市公司“铁公鸡”行为以及业绩亏损的一种奖励。特别是业绩亏损公司,如果没有切实的扭亏计划,有必要禁止其再融资。(载《新京报》2018年11月12日)
    

Tags:上市公司再融资“松绑”有所为有所不为皮海洲;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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