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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在“扩围”中悄然突围(莫开伟;11月30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30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国家发展改革委、央行等5部门近日发布《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下称《通知》),提出了5条鼓励保险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机构依法依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措施。
    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政策推动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序幕拉开。市场化债转股实施以来,很多金融机构都有参与其中的愿望,但仍显势单力薄,推进速度慢、成效不明显。这次《通知》支持债转股“扩围”,能充分显现“众人拾柴火焰高”的金融效应。
    具体而言,市场化债转股可降低企业部门乃至社会整体杠杆率,进一步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短期内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化解信用风险,有助于提振市场信心,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在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拥有丰富的资产盘活、业务整合经验的基础上,银行及保险的资金体量及期限匹配,私募、资管产品以及外资对于股权投资事后管理以及退出等拥有丰富人力及业务资源,纳入五大机构参与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将更有利推动降低实体企业杠杆率,提高实体企业运营效率。另外,纳入外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可以迅速降低全社会杠杆率。外资并不在现有政府、企业及居民部门当中,纳入外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不仅可以引入资金,引入专业管理经验,更将有力地推动杠杆率的降低。
    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意味着以商业银行为主力军的债转股实施队伍进一步扩容,为债转股市场带来优质的增量资金。对债转股回报周期长且涉及股权管理等问题,私募股权基金具备天然优势。此外,在不良债权处置方面,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商定出资比例、设立合伙基金实施债转股,既拓宽了不良债权的处置形式,也在资产管理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形成分担机制,有助于调动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不良债权处置的积极性。债转股后,银行不仅表内信贷额度被挤占的现象大为减少,还为银行获得了处置不良资产的新业务,以期在经济上行、企业景气时带来超额收益。
    鼓励私募、资管产品以及外资参与债转股,拓宽资金范围的同时,将多样化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股权结构,纳入多主体共同设立实施主体,也有利于引入更多专业机构参与项目事后管理及整合业务,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载《上海证券报》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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