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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牢牢守住风险底线(甄新伟;11月30日)

http://www.newdu.com 2018/11/30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日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对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保障我国金融体系稳健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注意保护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持与非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
    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目前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已成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出台《指导意见》有利于对接全球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总结全球金融危机的教训,一个重要共识就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因其具有规模大、机构覆盖广、产品和架构复杂、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度高等特征,一旦发生危机,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为此,国际金融监督和咨询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自2011年11月开始每年公布一次全球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名单,我国四大行都已入围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平安保险集团也已成为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此次出台《指导意见》,是国内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迈出的重要一步,国内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对接国际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规则,有助于实现全球金融监管协调,加强跨境金融监管。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资产规模庞大,新兴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出台《指导意见》是有力保障国内金融稳定与发展、主动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的迫切需要。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在2017年末已经突破250万亿人民币,而且,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等各类金融创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集聚速度也明显加快。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是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指导意见》也是金融监管部门满足新时代金融体系发展需要,避免金融机构“大而不倒”以及发生“逆向选择”等道德风险,积极应对新监管挑战的重要举措。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是一项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的重要工作,预计未来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实施监管的细则、办法和措施。在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应注意保护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持与非系统重要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避免出现监管过度导致金融服务效率与经营绩效降低。与此同时,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应保持积极心态,主动调整适应新的监管标准,积极加强内部风控合规能力与水平,恪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本职,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持续提升竞争力和经营业绩。(载《经济参考报》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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