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或是解决群体纠纷的金钥匙(熊锦秋;12月3日)
近日最高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笔者认为,这将为A股健康发展打下坚实基础,也将为投资者解除最大后顾之忧。
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调解、诉讼等机制。诉讼程序复杂,双方需为此付出很多精力,费用高昂,影响和谐;而调解机制更为简单方便,当事人无需付出大量时间、经济成本,有利于维护和谐。《意见》决定建立包括调解等方式在内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这显然有利于缩短投资者索赔时间、降低索赔成本;尤其《意见》规定,经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意见》最令人关注的无疑是第13条,其中提出,证监机构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时,可将投资者保护事宜委托调解组织进行集中调解。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以此引导其他当事人通过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此即为“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
如果“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能够建设到位,这将是A股发展史上浓墨重彩一笔、具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首先,此前即便虚假陈述案例,也并非所有利益受损投资者都能得到赔偿,有些适格投资者基于诉讼成本等考量,并不会提起诉讼;而有了“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只要有一起示范案件由法院判决,那么其他股民就可由调解组织参照调解、得到补偿,且无需支付任何调解费用。
其次,第13条适用范围不仅针对虚假陈述纠纷,还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纠纷,要知道,此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两类民事纠纷被法院立案的都极为少见,更遑论投资者得到资金补偿。有了“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今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这两类民事纠纷也将被全覆盖得到妥善解决。
由此,一方面投资者对违法违规或无需过度担忧恐惧,将极大增强入场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对违法违规者更是一种潜在的巨大威慑,一旦被查实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除了承担行政罚款,还得承担成千上万股民的民事索赔,很有可能由此倾家荡产。
当然,要建设好“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或许还有些问题需要解决或者理顺。一是要解决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示范诉讼案件的审判问题。此前由于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不少地方法院对该两类民事赔偿案件不予立案;建议一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具有金融专业人才的地方法院,要勇于开展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案例的立案、审判实践,另一方面最高法院也应尽快出台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示范诉讼案件的选择,也应以上海等地案件为主。
二是要引导市场主体接受调解方式。目前调解需要在双方自愿前提之下才能进行,由于多数受害投资者不会提起诉讼、而违法违规者又可能不会主动参与调解,由此广大投资者的损失仍难追回。2007年美国设立金融业监管局,实际上也是美国证券纠纷调解的专门机构,该局对金融机构课以单方面的强制性义务,在接受指定纠纷解决协议中,金融机构必须承诺提供资料证据、接受裁决等;建议我们可适当借鉴该做法,对部分案例可指定适用“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增强调解方式的强制性。
三是推动证券调解组织实行统一管理。目前调解组织主要有两类,证券业协会成立有证券纠纷调解中心,并与地方证券业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实行“统一协调,属地解决”制度;另外投服中心也有纠纷调解职能,投服中心运维管理的“中国投资者网”建设有证券期货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且拟推动设立全国纠纷调解中心。建议或可考虑整合这两类调解组织,便于统一管理和明确服务标准、防止重复建设,同时也方便投资者寻找调解组织的支持与服务。(载《证券时报》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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