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互联网贷款管理宜疏不宜堵(董希淼;12月1日)
近期网传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引起了市场关注。对于纯线上模式的互联网贷款,建章立制、明确规则很有必要,有助于加强业务审慎经营、有效防范风险。但应妥善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关系,不宜搞“一刀切”,对金融机构良性创新应继续予以支持。
互联网贷款未改变信贷的本质,其基于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全部迁移到线上,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少数从业机构还存在一些粗放经营、野蛮生长的行为。如个别农村信用联社,甚至将直销银行业务外包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由此类平台经营网络借贷业务。
2010年2月份,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个人贷款管理制度。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暂行办法》的相关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下的实际情况。2017年,一份《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曾在市场间流传,但后来并未正式出台。而此次的《办法》,则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规范。从网传的内容看,《办法》涵盖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定义和范畴、参与资质、发放余额、授信和风控、数据与模型、联合贷款及其额度、催收合作等多方面,对整个业务生态和经营流程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应该说,《办法》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基本法”,将正式确立互联网贷款的地位,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提供政策依据,从根本上有助于互联网贷款业务长期健康发展。《办法》明确互联网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数据、不得与无资质的平台共同出资放贷、不得进行暴力催收等,针对性较强,有助于减少互联网贷款发展过程中的一些乱象,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但是,《办法》的部分内容值得商榷,一些过于严苛的条款引发了行业普遍担忧。尤其是其中关于联合贷款额度的规定,即“单笔联合贷款中,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余额的50%;接受客户推荐的商业银行全部联合贷款不得超过全部互联网贷款余额的30%。”此外,关于联合贷款属地化比例的规定,即“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也备受关注。如果这两条规定真正落地施行,那对于已经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对于受益于此模式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将带来较大影响。
2015年1月4日,在李克强总理见证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发放了第一笔贷款。而商业银行联合贷款模式,正是发端于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浙江网商银行、四川新网银行等这一批基于互联网运营的民营银行。这些具有前瞻意识和科技能力较强的互联网银行,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等一批主流城商行、农商行不谋而合,通过按比例联合出资、各自多重风控、风险各担的创新模式,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一般是30万元以内)和小微企业(一般是100万元以内)提供在线信贷服务。此种模式下的联合贷款,是互联网贷款的重要方式,一般呈现出一键获取、随借随还、小额分散、使用高频的服务特点。根据公开资料,目前微众银行通过该模式,累计为超过1000万的个人消费者提供近10000亿元信用贷款;网商银行则通过该模式累计为超过1000万的小微企业提供了超过20000亿元信贷支持;而成立还不到两年的新网银行,也通过合作平台向众多创业者、小微企业、“三农”经济提供更高效和低成本的信贷服务。
从实际效果看,互联网银行与主流银行联合贷款模式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慢”等问题。这是数字普惠金融的生动实践,是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经济的具体体现。应该说,上述互联网银行通过自身的科技能力特别是联网运营和连接能力,搭建起了一条条通往小微企业的“金融毛细血管”,打通金融输血实体经济的“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不敢贷”“不愿贷”问题。但是民营银行特别是互联网银行,普遍存在吸储能力弱、资金成本高等困境,联合主流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为低廉的资金,从而降低给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有助于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 “融资贵”问题。从初步观察看,上述联合贷款模式已经具备一定的商业可持续性。
与此同时,互联网银行这些探索和创新,在整个银行业具有示范作用。在金融科技时代,有着超过4200家法人机构的银行业如何适应变化、加快创新,是全国四百万银行人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将联合贷款作为切入点,商业银行加强与互联网银行乃至更多的金融科技公司开放与合作,探索更多的模式,有助于加快银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在金融科技时代银行业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如果对联合贷款模式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将在一定程度上斩断部分商业银行向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精准输血的渠道,也可能堵塞普通金融消费者回归正规金融机构的大门。同时,这也将对中小银行借助金融科技力量加快转型升级、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如果简单按照线下贷款的属地化方式去管理互联网贷款,有“画地为牢”等问题,在实践中省外与省内客户也难以有效区分。
今年7月底和10月底的两次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经济金融形势和工作作出了准确判断和重要部署,提出了“稳就业、稳金融、稳预期”等六稳要求。在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着力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这一攻坚战的背景下,出台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联合贷款模式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但应本着“宜疏不宜堵”的思路,在联合贷款具体额度比例、属地化限制等细节上,尽量多地倾听市场和行业声音,广泛地征求各方意见。
笔者建议:一是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搞“一刀切”,区别对待金融机构和无资质平台、互联网银行和其他银行。如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鼓励继续探索。二是建立负面清单。参照互联网贷款实际运行情况和效果,抓住牛鼻子建立负面清单,实施“精准拆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避免给市场带来过多冲击。三是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明确内外部统一建设标准,整合内外部数据资源,拔掉“信息烟囱”,打通“信息孤岛”,为互联网贷款发展提供更好支持。
总之,监管部门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将良性金融创新与“伪创新”区分开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金融机构要深刻理解监管部门各项措施的精神实质和总体要求,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与合规经营的关系。(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载《证券日报》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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