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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世纪清朝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

http://www.newdu.com 2018/3/7 《清史研究》(京)2012年1期第47~57页 叶柏川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在理藩院处理的对外事务中,中俄交往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包括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中俄贸易问题不仅与两国间的边界、逃人和准噶尔问题密切相关,还涉及到清政府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等一系列政治问题,这些都体现在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管理实践中。本文以中俄贸易关系中的理藩院地位为中心,以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为切入点,探讨清政府对俄贸易政策的演变,考察理藩院的外交地位以及在处理对俄贸易过程中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
    关键词:理藩院 中俄贸易 喀尔喀 准噶尔
    作者简介:叶柏川(1974-),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讲师,北京100872
    咸丰十一年(1861)总理衙门成立之前,理藩院负责对西、北陆路通达国家的往来事务。在理藩院处理的对外事务中,中俄交往占有重要地位,其中包括对中俄贸易的监督与管理。追逐对华商业利润是清前期俄国对华政策的重点,但对清政府而言,对俄贸易从来不是为了单纯的经济利益,中俄贸易问题不仅与两国间的边界、逃人和准噶尔问题密切相关,还涉及到清政府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等一系列政治问题,这些都体现在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管理实践中。学界熟知对俄外交事务由理藩院处理,但是对理藩院在外交实践中的作用却少有关注①,本文拟以中俄贸易关系中的理藩院地位为中心,以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为切入点,探讨清政府对俄贸易政策的演变,考察理藩院的外交地位以及在处理对俄贸易过程中对喀尔喀蒙古的逐步控制。
    一、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
    从中俄交涉之初,即由理藩院承办与俄罗斯往来事件。清朝政府将对俄事务交由处理国内民族事务的理藩院负责,应该与蒙古有关。理藩院最初是专治蒙古事务的机构(其前身为蒙古衙门),而由于地理位置的关系,俄国与清属蒙古地区发生了大量错综复杂的联系,对俄事务也是蒙古地区对外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明确将对俄交涉事务定格于理藩院的职掌之内,始见于雍正六年(1728)的《恰克图条约》规定:
    两国行文用印甚为紧要。嗣后,中国行文俄罗斯国,均按前例盖理藩院之印,递交俄罗斯国萨纳特衙门,俄罗斯行文中国盖俄罗斯国萨纳特衙门及托波尔城长官之印,递交中国理藩院。②
    在此后的实践中,理藩院对俄国来文的印信高度关注,对任何有悖于《恰克图条约》规定的来文均坚决予以驳回。如雍正十年(1732)因俄国来文未有萨纳特衙门(俄枢密院)印章,而盖有恰克图条约未曾规定的厄尔库城长官之印而将其驳回。③雍正十一年(1733)则以俄国来文落款为“俄罗斯国理藩院”为由再次驳回。④
    对此,俄国学者认为俄国枢密院与清朝理藩院是两个不对等的机构,对等机构应是内阁和后来的军机处,清政府这样做是有意降低俄国的地位。⑤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因为枢密院是俄国政府决策的最高机构,清政府的相应机构则是内阁,而理藩院的地位与六部平行,低于内阁。通常俄罗斯来文由边境长官先报理藩院,理藩院再报内阁,内阁派人翻译,译后呈请御览。如雍正四年(1726)七月初十日理藩院将黑龙江将军傅尔丹所报尼布楚城长官关于俄商21人来华贸易一文及其所颁发的贸易执照,还有两件满文文书交由内阁译出呈览,文件由侍读学士多尔济、主事泰明善接收,经报大学士后,传俄罗斯馆骁骑校库西玛、六品官雅稿等翻译,当月十五日请旨后交理藩院郎中别延泰。⑥可见在处理对俄事务时理藩院是上传下达的具体执行机构,它与俄枢密院的确存在不对等的关系。实际上,在《恰克图条约》签订之前,俄国就曾试图改变这种状况,提高中俄关系的级别,但都未能如愿。如康熙五十年春,西伯利亚省省长加加林发往北京的一封信函直接寄给中国皇帝和内阁,但是清政府的回文仍以理藩院的名义发出。康熙五十八年(1719),加加林的继任切尔卡斯基发出的关于俄国使节伊兹玛伊洛夫即将来华的公函,也是寄给内阁,但是回文机构依旧是理藩院。⑦理藩院负责对俄枢密院的交涉一直持续到咸丰十一年总理衙门成立。从清政府固执的态度来看,并非以往认为的是将俄罗斯置于属国地位的结果所能解释的,或许与清朝政府对国内事务的处置便利和需要有关。
    监理中俄贸易,是理藩院职掌中俄交涉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管理制度和管理实践经历了不断完善和深化的过程。
    (一)制度规定
    理藩院对于前往蒙古地区与俄国贸易者,实行院票制度,即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始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库伦互市,其目的一是限制俄国人与蒙民的接触,二是限制内地商人与蒙民以及蒙古内部各旗之间的往来。《理藩院则例》对此有具体规定:
    凡互市,商给以院票。各商至乌里雅苏台、库伦、恰克图及喀尔喀各部落者,皆给院票。由直隶出口者,在察哈尔都统或多伦诺尔同知衙门领票;由山西出口者,在绥远城将军衙门领票。以该商姓名、货物及所往之地、起程之期书单黏合院票给与。其已至所往之处,又欲他往者,需呈明该处将军、大臣、札萨克,改给执照。所至则令将军若大臣、若札萨克而稽察之,各商至乌里雅苏台者,由定边左副将军、兵部司官稽察;至库伦者,由库伦办事大臣稽察;至恰克图者,出卡伦时,由卡伦上会哨之札萨克稽察;至商集,由恰克图本院司官稽察。⑧
    乾隆四十五年(1780)又规定出卡换照,内地商民至卡伦时,查验部给执照,与其车辆驼只等数量相符,另给执照。至恰克图时,再行查验,如无卡伦执照,不得入市。嘉庆四年(1799)进一步规定,无照贸易者,“枷号两个月,期满笞四十,逐回原省,货物一半入官”⑨。院票颁发机构为理藩院张家口理事同知衙门,每张票的法定贩运量,按驼折算,200驼为一票。为防止前往蒙古地区贸易的内地商人在蒙地扎根,理藩院还“颁其商禁,票商令以现银现货交易,定限一年催回,不准藉索欠为名,潜留各部娶妻立产,不准取蒙古名字,查出照例治罪逐回,货物一半入官”⑩。
    对于来华的俄国商人,理藩院在其人数、时间和费用上也有规定。贸易初期,对俄国商队的迎来送往、车马食宿一律免费,人数时间不限。但康熙三十二年(1693),理藩院就以上方面作出限制:“鄂罗斯国贸易人不得过二百名,隔三年来京一次,在路自备马驼盘费,一应货物不令纳税,犯禁之物不准贸易,到京时安置俄罗斯馆,不支廪给,限八十日起程。”(11)康熙五十三年(1714)又对来华商人的贸易资格作出规定:“凡俄罗斯商人前来贸易,若持有色楞格、伊尔库茨克所发执照则准贸易,若仅有尼布楚城执照,则予驳回”;(12)雍正二年(1725)再一次强调:“边境地区若有使臣往返,除其所带零星商品贸易外,凡从事贸易者,则按原先所定之例,须有俄罗斯色楞格、伊尔库茨克城长官所发执照,方准于边境地方贸易,事毕遣回”(13)。
    在贸易地点方面,理藩院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行文俄枢密院,说明因俄商累年来京,北京市场毛皮充斥,无人购买,要求零星前来贸易者,“皆由尔方原先所走之尼布楚前往齐齐哈尔地方贸易,如此则边民不至劳苦,而齐齐哈尔等地亦有购买之人,尔方之货物亦可不至延搁。”(14)然而,由于齐齐哈尔所在的东部商路因京师贸易的日渐萧条而衰落,齐齐哈尔并未真正形成规模,反而是位于两国中段边境地区的库伦迅速兴起。康熙五十九年(1720)理藩院议准,正式确立库伦作为新的互市地点,并派监视员一名,前往库伦会同土谢图汗经理中俄事务。雍正六年(1728)《恰克图条约》签订后,理藩院上奏:“恰克图地方乃初立与鄂罗斯贸易之处,请将熟悉鄂罗斯事务之郎中绰尔多,派往驻扎,甚有裨益”,御批为:“绰尔多照所请派往驻扎办理。侍郎纳颜泰,现在彼处,亦着办理行走。”(15)
    此外,对于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方式、贸易规则、税收等方面也有详细的规定。
    京师贸易以现金交易为主,但由此带来不少问题。俄商有时急于出售货物,赊货给熟识的中国商人或买主,却迟迟收不回货款。他们转而向理藩院派遣的监督官告状,或者通过己方商务专员同理藩院交涉。为化解纠纷,理藩院只好从中干预,有时还要从国库中支付库银为中国商人偿还债务。为避免这种情况,《恰克图条约》规定采取易货方式,双方以一种货物作为等价交换物,其他商品先比照此种货物折算定价,然后再进行交换。在17—18世纪充当等价物的商品是中国棉布。乾隆五十七年(1792)双方签订《恰克图市约》,强调恰克图市场实行易货贸易,两边商人自相定价。此后为加强管理,严禁赊贷,违者严惩。
    贸易之初,两国商人自相定价。乾隆二十三年(1768),理藩院鉴于“从前俄罗斯渐欲增税,亦因内地商人图利私增价值之故”,令买卖城官员瑚图灵阿遵旨详定买卖规则,将城内所有货物按帛绸、布匹、绒线、细清茶、粗茶、烟草、糖果、瓷器等八类分行,选良善殷实者为行头,与众商会同估定货价。(16)中国商人在同俄商讨价还价时需以此为标准,进退一致。笔者在一份俄文史料中也看到类似中国商人一致行动的说法。(17)这份史料的作者史林格,是俄罗斯科学院通讯院士,他曾在嘉庆二十五年(1820)至道光十二年(1832)间奉命考察恰克图向东的中俄边界,与其同行的是著名的汉学家比丘林。
    19世纪的俄国学者特鲁谢维奇在其著作《19世纪前的俄中贸易通使与通商关系》中还专门提到一份理藩院给中国商人的密令,涉及中国商人与俄国人的贸易规则,包括贸易基础、贸易策略、惩治办法、语言要求、与俄商交往方式等。具体内容为:中国商人贸易的基础是彼此密切联系,同心协力;应详细打探俄国人的需求,每天在全体大会上讨论收集到的信息;限制己方商品数量,以抬高价格;私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即使某人急欲求购俄国商品也应保持克制,不动声色;不得向俄国人泄露商业秘密;尽可能多学俄语,但绝不鼓励俄国人学汉语;如果哪个俄国商人抬高物价,买卖城全体中国商人一致拒绝购买其货物;等等。(18)
    关于税收,京师贸易免于收税,恰克图通商后,两国议定通商地点不征税,但可在各自境内征收货物通过税。清政府在张家口设关,对往来库伦、恰克图等地贸易的商人征收关税。但其主要目的不是增加关税,而是为了加强对商人的统一管理。乾隆二十八年(1763),俄国违反条约规定,在恰克图向俄国商人征收进出口税,导致俄国商品价格上涨,中国商人蒙受损失。俄国的做法引起清政府强烈抗议,成为乾隆二十七年(1762)恰克图闭市的原因之一。乾隆三十三年(1768)中俄签订《恰克图条约补充条款》,确定“在恰克图、祖鲁海图两处贸易之地永不征税”(19)。
    (二)管理实践举例
    除了制定贸易制度,理藩院还具体负责来华商队的报批和迎来送往,解决贸易过程中遇到的一切问题。
    俄国商队到达中国边境地区后,首先与边境长官交涉,由边境长官(先是黑龙江将军,后来是土谢图汗)报理藩院,理藩院再报送内阁或直接请旨,之后由理藩院派员到边境地区,陪同护送商队到京,妥善安置。俄国商队如遇特殊情况,同样要请示理藩院方可变更。如乾隆五年秋,俄国来华商队主管费尔索夫为延期来京原因事致函理藩院,称他于这一年春天由伊尔库茨克函知鄂车赖巴图土谢图汗、铎仁王等蒙古各王请求接待,但理藩院派遣的拨什库官员于秋天始到达国界地方,为避免冬日穿越“长途之隔壁沙漠”,他请求来年五月再派遣商队前往北京。(20)
    俄国商队到京后,由理藩院设监督官二人,负责监视俄商和调解纠纷。康熙五十二年(1713),俄国西伯利亚总督加加林致函清政府,抱怨胡贾科夫商队在中国贸易期间,尚有中国人未给所欠货银者,计“内阁学士欠款两千四百七十五两,中国商人桑嘎金九百五十九两,巴彦三百八十四两,此人又欠订购家具钱一千三百三十三两”,要求清政府“向未交清贷款之人进行追索”。(21)为此,理藩院于康熙五十三年七月七日致函俄督加加林,说明已令原副都御史阿尔法之子乌德及桑嘎金、巴彦等将所欠银两如数全部交给此次前来贸易之俄商队头目格里果里·奥斯科尔科夫。(22)
    俄商遇到困难时也由理藩院帮助解决。雍正五年(1727)十月初五日,俄罗斯商人头目郎克请求将马匹牛羊留在边外牧放。雍正皇帝于是命理藩院尚书特古忒派司官一员,前去稽查盗贼,禁止斗殴。著其晓谕俄罗斯郎克,拣选善能管辖者为首,约束留在口外之属下。此外,命理藩院“行文与就近居住之总管等,着各将属下人加意约束,防禁盗贼……倘或偷窃遗失,查系何处地方,即着该地方总管等查缉交付。若不能查获,必着该地方总管等照数赔偿”(23)。
    乾隆六年(1741),俄国商队事务总管费尔索夫又请求将商队多余牲畜留在口外,并要求理藩院指派人员同俄国人一同监视。理藩院于是派遣扎尔固奇(扎尔古赤)锡赖带同百什户前往该地。俄国商队将牲畜交给张家口居民谢少甫代为牧养,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交与锡赖备查。合同内容体现了锡赖的职责:
    一七四一年九月十日即中国历法八月二十日,全俄罗斯独裁君主大皇帝陛下钦派中国商队事务总管八等文官耶罗非·费尔索夫及委员伊古穆诺夫,兹与张家口住民谢少甫(即伊索克图)订立合同如下:该谢少甫承揽,将俄国大皇帝陛下商队所有之各种牲畜,于商队由北京返回之前代为管养,在乌兰托洛盖村落及附近该村之其他各处放牧,应使用自己之马匹,并给与各牧地之优良饲料。其牧场地方,应取得理藩院派来监视人员扎尔古赤锡赖之许可,并应由俄国留守监视之商队服务人员伊完·伏罗洛夫及该承揽人将各牧场地方报告扎尔古赤知晓……至于若干数额之现有牲畜,现时留归该承揽人牧养,以及若干数额将由官方带往北京,应以书面通知扎尔古赤锡赖……(24)
    理藩院还负责维护贸易秩序,打击走私和犯罪。如雍正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理藩院致函俄托波尔斯克城长官,告知俄罗斯商人格里果里、楼柯、讷里斯基三人潜入大清国境内贸易,被喀尔喀车臣汗属下会哨之人拿获,交送俄卡伦长官,并根据条约规定将其货物入官。(25)乾隆十八年,理藩院致函俄枢密院,要求处死杀害中国商人之俄罗斯属民谢利旺及其同伙。(26)
    此外,驻扎在库伦和恰克图两地的理藩院司员也对维护当地治安及贸易秩序负有重要职责。乾隆二十九年十月十六日,钦差监督库伦商民事务理藩院员外郎“为严肃匪类以安商贾怜恤民生张贴告示”称:
    圣恩浩荡,内外一统,满汉各有籍贯。尔等汉民在外贸易种地,或在各札萨克处领票,或在其处衙门领票,俱要各安生理,体圣恩遵王化,量力求财,勿得藏匿匪类,多生事端。恐有不法之徒藏匿在外,混□冒籍,横生事端,为此,本院合函出示晓谕,查明造册。凡我册内子民在外种地贸易者,恐各札萨克各衙门人役□倚势扰害商民,为此本院特行晓谕,以安民生。除本院特谕外,倘有差役横行,扰害商民者,准尔等投衙禀告……本院人役查获,或彼商民□法,定以逃民解部治罪,决不轻恕。各宜凛遵,慎之。特示。(27)
    综上可见,理藩院既是对俄贸易规则的制订者,也是其执行者。
    二、理藩院监控下的喀尔喀蒙古在中俄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
    康熙三十年(1691)多伦诺尔会盟之后,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成为清政府在漠北地区的代理人,在理藩院的监控下处理中俄贸易问题。库伦互市兴起之后,尤其是18世纪中期中俄贸易统归恰克图一处后,喀尔喀蒙古在中俄贸易中的作用迅速突显。另一方面,由于喀尔喀蒙古在地理上位于传统的中国和俄国之间,地理位置十分重要,其在两国贸易中发挥的作用也因此被赋予战略意义。清政府正是在利用喀尔喀蒙古处理中俄贸易的过程中加强了对喀尔喀蒙古的控制。
    喀尔喀蒙古在中俄贸易中的作用可分为三个阶段。多伦会盟之前,充当中俄贸易的中介,独立与俄国进行贸易;会盟之后,归附清朝,其与俄国的贸易变成中俄边境贸易,清政府为笼络喀尔喀三部之一的土谢图汗,确立其为喀尔喀诸部之长,令其在理藩院监控之下处理对俄事务。但是,由于清政府忽视喀尔喀蒙古的贸易需求,导致乾隆三十年(1765)发生土谢图汗部副将军、库伦办事大臣桑斋多尔济走私大案,清政府从此不再完全信任土谢图汗家族。此后,清政府开始着力加强对喀尔喀蒙古的统治和对中俄贸易的管理,并将权力逐步收归中央。下文以多伦会盟、库伦大臣设立两个事件为分界点,对这一问题详加论述。
    清朝初期至康熙三十年多伦会盟之前,喀尔喀蒙古尚未归附清朝,它在中俄贸易中发挥着中介作用。17世纪初,俄国人在东进过程中首先与喀尔喀蒙古札萨克图汗部和托辉特部首领硕垒乌巴什台吉部落相遇,双方开始了频繁的贸易与通使往来。(28)随着俄国势力不断东进,30年代,俄国人已经与车臣汗部和土谢图汗部发生接触,并有了贸易往来。从70年代起,俄国与喀尔喀之间的官方贸易进入到一种较为稳定的时期。互有商人到对方领地进行贸易:1673年6个“代表蒙古呼图克图喇嘛的使臣到色楞格斯克出使并进行贸易活动。1685年9月,23名代表土谢图汗的蒙古人来到通金斯克……1684年1月俄罗斯公职人员达拉斯·阿法纳西耶夫(Tарас Aфанасье)为首的俄罗斯公职人员离开色楞格斯克赴喀尔喀购买商品。”(29)俄国人用于交换的是衣料、皮革和成衣等日用品,喀尔喀蒙古人则以家畜、皮货以及从中国内地运来的丝绸和茶叶进行交换。可见,这一时期在喀尔喀蒙古和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是一种出于生存需要而在自然、平等状态下进行的贸易,喀尔喀蒙古在客观上充当了中俄贸易的中介。
    但是多伦会盟之后,喀尔喀蒙古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其在中俄贸易中扮演的角色也在发生变化。康熙二十七年(1688),准噶尔部首领噶尔丹利用喀尔喀蒙古内讧之机率军突袭喀尔喀蒙古,喀尔喀蒙古落败后被迫南下内附清朝。康熙三十年,康熙皇帝亲临多伦诺尔,主持喀尔喀三部会盟,正式确立清朝在喀尔喀蒙古地区的统治。多伦会盟之后,喀尔喀蒙古地区成为清朝的一部分,喀尔喀蒙古与俄国的贸易,自然成为中俄边境贸易的一部分。喀尔喀蒙古与俄国之间的贸易也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状态下的贸易,而是一种时刻受到中俄关系大环境影响的并不稳定的贸易。由于土谢图汗与清朝向来关系密切,并且中俄贸易地点主要在土谢图汗领地,康熙皇帝指定其为三部之首并负责中俄事务。后者随即成为清政府处理两国贸易关系的代理人,并直接对理藩院负责。
    康熙六十年(1721),清政府应哲布尊丹巴之请,颁给土谢图汗旺扎勒多尔济“鄂齐赖巴图土谢图汗”印信,令其督理俄罗斯边境事,并会同理藩院所派官员料理互市事。《恰克图条约》进一步规定:“离边境就近者,如因偷盗、逃人事彼此行文,中国边境地区之土谢图汗汪扎尔多尔济、王丹津多尔济,俄罗斯国由边城长官,自行签字盖印咨行。”(30)这是在法律上正式确定土谢图汗为中俄边境事务代理人的地位。此后,俄国商队或使节到达边境后,须先行通报土谢图汗,经土谢图汗向理藩院报批后,方可入境。土谢图汗在中俄交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俄使或商人也不得不与之巧为周旋。
    康熙五十八年,俄国商队被清政府拒绝入境后,俄使伊兹玛依洛夫于康熙五十九年前来斡旋,他在色楞格斯克致函土谢图汗,请求向北京递送函件。伊兹玛依洛夫在信函中的言辞甚为恭敬:
    谨向领有大亚细亚洲各地独裁君主大皇帝中国真主帝王陛下蒙古土谢图汗殿下,恭祝身体健康,诸事顺善。
    敬启者:兹因钦奉本国君主大皇帝陛下谕旨,特命鄙人充任非常钦使,觐见贵国大皇帝陛下,办理数种要务及两国互益之事,鄙人现已行抵此间,特由随从人员之众,派遣近卫军下级军官札歇金公爵,带同龙骑兵士二名,通译一名,哥萨克人二名,一行八人,赍送通知函件,前往尊处,俟该员到达之时,请将所赍函件递送北京,所有回函亦务请向鄙处放行无阻;特随该员敬向陛下献上微物数事:计黑狐皮一张、北极狐皮一张、红色绒呢一块,敬祈哂纳着用,永保健康,并请关照一切为荷。(31)
    乾隆五年(1740),在费尔索夫商队即将启程前往中国前夕,俄枢密院来文“致大亚细亚各地独裁君主中国大皇帝陛下各最高大臣及总理外藩事务各大臣”,请求“中国大皇帝陛下向边疆各处蒙古官员颁发谕旨,俾该商队及总管人费尔索夫,以及所有随从人等与货物,于行抵国界之后,得由该处直至北京放行无阻。”(32)这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政府枢密院函”,告知“我院已经饬令我中国臣属喀尔喀王管理边疆事务大臣鄂车赖巴图土谢图汗端丹多尔济知照矣。一俟俄罗斯商队行抵我国边界,并函知其前来之时,应即迅速呈报我院,此间一经接获该项呈报,该商队即当得到照例接待,并得依照条约办理商务”(33)。
    需要指出的是,康熙皇帝虽然表面上对土谢图汗颇为倚重,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放松对喀尔喀蒙古的警惕。康熙三十七年(1698)与康熙四十五年(1706),俄国政府先后颁布《对中国进行贸易的一般规定》和《关于对中国进行私人贸易的规定》,不仅加强了对华贸易的税收管理,还将毛皮、大黄、烟草等利润丰厚的商品经营权收归国有,并限制商队来华的年限,违者处以重罪甚至死刑。(34)俄国官方垄断对华贸易后,其私商转而前往库伦地区贸易,这导致大量俄国商人进入蒙地并引起清政府的不安。为防止俄国人在喀尔喀蒙古地区扩大影响,清政府着手对这一地区的中俄贸易加以规范。“土谢图汗部与俄罗斯接壤边界之民互相贸易向惟土谢图汗经理,初未设官弹压,亦未著于功令”,但自康熙五十九年起,除施行院票制度,还由理藩院派监视官一人前往库伦,“会同喀尔喀土谢图汗等弹压稽查”。《恰克图条约》签订后,仍由理藩院选派监视官一人往恰克图管理买卖事务。理藩院在两地司官任期最初皆为两年,后分别于乾隆七年(1742)和乾隆十一年改为三年更代。(35)
    如果说整顿库伦贸易秩序,是因为担心俄国对喀尔喀蒙古的威胁,18世纪50年代发生的喀尔喀蒙古“归附俄国运动”,(36)又使清政府深切感受到来自喀尔喀蒙古内部的反清暗流。这导致其进一步强化对该地区的控制,于乾隆二十七年(1762)设置库伦办事大臣,(37)在延续土谢图汗家族管理对俄事务职权的同时,增设满员库伦办事大臣。此后,对俄事务改由库伦办事大臣报院审批,土谢图汗作为清朝代理人独立处理对俄事务的时代也结束了。
    “库伦办事大臣二人,一由在京满洲蒙古大臣内简放,一由喀尔喀札萨克内特派。”(38)由喀尔喀札萨克内特派的称蒙古办事大臣。库伦大臣二员中设蒙古大臣,实际上是沿袭旧制,因为对俄事务向由土谢图汗家族监理,而蒙缺库伦办事大臣最初也是由土谢图汗部家族人员担任,第一任蒙古库伦办事大臣为土谢图汗部副将军桑斋多尔济,他在被授予库伦办事大臣印信之前,已经在库伦处理对俄事务。
    所谓“在京满洲蒙古大臣内简放”,实际上指从京城派出的出身旗籍的满蒙大臣,因其多数为满人而称之为满洲办事大臣。加派满洲库伦办事大臣,从长远讲是为了加强对喀尔喀蒙古地区的控制。但需要指出的是,乾隆皇帝最初加派满洲办事大臣,却是为了稳固其所信任的桑斋多尔济在喀尔喀蒙古的地位,从而加强对该地区的间接统治。
    桑斋多尔济之母是雍正皇帝庶弟怡亲王允祥之女和惠公主,他幼年与青年在清宫中度过,18岁才回到喀尔喀,后因从征准部有功,被封为和硕亲王,再后来因在喀尔喀王公叛乱中站在清朝一边而深得乾隆帝信任,被任命为喀尔喀汗部副将军,以架空老土谢图汗雅木丕勒多尔济。桑斋多尔济的身世背景与亲清立场,使清政府希望通过他强化对喀尔喀蒙古实行间接统治,但是另一方面也使他在喀尔喀蒙古王公中间陷于孤立。而清政府更需要一个有威信的蒙古王公维持其对喀尔喀蒙古的控制。满洲办事大臣的派遣,正是为了扭转局面,帮助桑斋多尔济巩固其在喀尔喀蒙古的地位。
    但乾隆三十年(1765),发生了桑斋多尔济对俄贸易走私案。这一年是清政府关闭恰克图互市的第二年,定边左副将军成衮扎布上奏朝廷,称发现来自库伦的商人和喇嘛运来的从蒙古人处购买的俄罗斯皮革,随后又禀报“恰克图往来之人,及恰克图居住人等,皆言俄罗斯尚通贸易。而协理台吉沙克都尔亦告称,曾见桑斋多尔济属下官员达赖等,有王大臣的文书,带领商人,连次赴俄罗斯贸易等语。”(39)乾隆皇帝立即派遣军机章京阿里衮前往张家口稽查,阿里衮奏称:“本年正月间,有桑斋多尔济驼驮经过。约计三四十驼,俱系水獭、灰鼠等物。差役恐此内有商人物件,索取税银,伊属人曾与之口角”。这一奏报,使桑斋多尔济伙同前满洲库伦办事大臣丑达走私贸易事浮出水面。乾隆皇帝异常震怒,处死前库伦办事大臣丑达,将桑斋多尔济削爵监禁于北京,其他涉案人员一律施以惩罚。(40)
    土谢图汗部副将军走私案在当时是一件大案,这件案子本身反映出喀尔喀蒙古的经济需求。喀尔喀蒙古归附清朝后,失去了自由从事对俄贸易的权利,其贸易要受到《理藩院则例》的约束。《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札萨克及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等差人前来(恰克图)贸易者,“价值百两以下听其交易,百两以上由札萨克及商卓特巴以印文咨恰克图司官,交各行首贸易后复文遣回。其有不肖商人希图射利顶冒者,察出将该商与喇嘛蒙古等一并治罪,货物入官,札萨克、商卓特巴参处”(41)。
    不仅如此,喀尔喀蒙古和俄国的贸易还要受到两国政治关系的影响。清政府只重视政治利益,忽视本国边民的经济需求,在与俄国发生冲突时,动辄闭市,对蒙民与俄国贸易严令禁止,这导致从事贸易的蒙民遭受巨大损失,他们无法换取生活必需品,甚至生存需要也受到威胁。桑斋多尔济走私案,正是对清政府忽视蒙民经济利益的一种反抗,也是喀尔喀蒙古对清政府治蒙政策在贸易上的反弹。但不管怎样,这一事件,使土谢图汗家族失去了清政府的信任,清政府不再寄希望于依靠喀尔喀蒙古王公对外蒙古地区进行间接统治,而是逐步收回权利,改为直接控制。在《旅蒙商档案集萃》一书收入的几件乾隆年间的档案中,理藩院驻扎在以上两地的司员皆自称为“钦差”,如“钦差监督库伦商民事务理藩院员外郎加三级纳为严肃匪类以安商贾怜恤民生告示”、“钦差驻扎库伦地方总理夷汉事务喀尔沁贝子理藩院侍郎胡、理藩院左侍郎辅为奉上谕不准与俄罗斯私自交易晓谕事”、“钦差库伦印务处案呈为晓谕各商民人等不准前来库伦恰克图左近各札萨克地方贸易严饬遵行事”等,(42)这说明理藩院派驻司员在这一时期权力已经很大。
    乾隆四十年(1775),清政府“通过《将军、参赞大臣、盟长、副将军办理事务章程》的制定和划分牧地,在制度上强化了对喀尔喀蒙古的统治”,(43)并在桑斋多尔济的继任车登多尔济时期,将权力转移到满洲办事大臣手中。土谢图汗家族不再真正拥有清政府在漠北地区代理人的身份,其对中俄贸易的监理权也被收回。
    三、理藩院监理中俄贸易的政治利益主导原则
    对于中俄贸易,清政府向来轻视其经济利益,仅将其作为实现政治利益的重要手段。理藩院作为处理对俄事务的机构,它对两国贸易问题的处理必然也受到政治关系的直接影响。
    理藩院处理中俄贸易问题的一贯做法是,利用俄国对贸易利润的迫切追求,恩威并施,俄国在行动上符合清朝的政治利益,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贸易诉求,否则以中止贸易相威胁。边界、逃人和准噶尔问题,是17—18世纪清政府在对俄关系中最为关注的问题,准噶尔问题又是重中之重,平定准部,历经康雍乾三帝,费时之久,费力之大,实所罕见。下文以准噶尔问题为例阐述理藩院在监理中俄贸易过程中所秉持的政治利益主导原则。
    准噶尔是在中国西北兴起的与清政府抗衡的蒙古族政权。准部雄踞于中国西北边陲,其控制区域与俄国领土相连,一旦俄准联合,将对清政府构成巨大威胁。因此,为换取俄国保持中立,清政府每每以贸易利益相与之。在尼布楚谈判中,清政府同意了俄国人定期来华贸易的要求,这一决定直接受到噶尔丹散布的关于得到俄国支持的谣言的影响。但事实证明,清政府许以俄国贸易权利的决断非常正确。因为此后不久,为与俄国建立真正的军事联盟,噶尔丹多次遣使(康熙二十九年、康熙三十年、康熙三十一年、康熙三十三年、康熙三十五年)前往俄国联络,但考虑到对华贸易的丰厚利润,俄国政府并未响应其提议。(44)
    此后,每当清政府准备用兵准部,或因该问题有求于俄国时,便恩威并施。以康熙五十六年(1717)复准来华俄人赊货为例,康熙五十四年,由于俄国商人随意赊货给中国商人,以致货款不能归还。这些人屡屡向理藩院告发。理藩院上报后将欠银之人治罪,又以国库之银代为偿还。(45)为避免类似事情发生,清政府严禁俄国商人赊销商品。但康熙五十六年,理藩院却应俄国西伯利亚总督加加林所请,允许五十五年到京的古夏特尼科夫商队赊货给中国商人。原来,这是由于准噶尔部策旺阿拉布坦于康熙五十三年和五十六年分别用兵哈密与西藏,清政府时刻警惕俄准关系,及时对俄国予以安抚。
    但是,当俄国不愿满足清政府要求时,理藩院也会及时加以“警告”。雍正九年(1731),清政府准备派遣德新使团以庆贺俄国安娜女皇登基为名,再次前往土尔扈特联络,其真实目的是劝说土尔扈特蒙古在清政府用兵准部时出兵相助。但俄国方面以“土尔扈特早为我俄罗斯国所属,倘若别国派使前往土尔扈特,如无我女皇之命,我等不可擅自放行”等语予以拒绝。
    理藩院很快做出反应。先是在“为请准许派往土尔扈特大臣过境等事致俄萨纳特衙门咨文”中,对俄国的抱怨加以驳斥:
    来文内称:闻得尔处前来贸易之人甚多,所带货物亦甚多,且情愿与我等之人贸易。惟因尔等派遣管理边界商务之理事官不奉命行事,肆意勒索贪污,扰害中国商人,故该商人等未将所带货物售完即便返回等情。
    本院查得,我边界派驻官员,乃专为排解两国商人因贸易所生争端而设。贸易之人皆持证前往,买卖事宜皆随其所愿。所带各种货物之数量及购集之多寡,并无强制之例。怎可令我商人所带货物之多寡与尔商人所带相符?本院所派官员若有违例贪赃、勒索商人之处,则商人自然前来诉讼,办理界务之王等亦必奏闻;本院亦不时访查,若有弊情,必依法治罪。两国友好之道关系甚要。为此,尔等亦应训示尔边界长官,切勿滋事,惟有以友好之谊为重要。(46)
    之后则又对俄国指责俄商贸易及边界官员结案不公事不予理会:
    兹据贵萨纳特衙门致我中国办理俄罗斯事务大臣之文书内称:我办理商务之郎克前往京城贸易时,尚未贸易完毕贵国即将其遣回,致使货物多半带回。今倘若限期贸易,则自然违反所定和约。再,库伦地方办事之台吉官员等对马驼等盗案处理不公等情……前年郎克来贸易时,所带皮张物件因受潮而生虫掉毛。又因郎克等任意抬高物价,以致商人不购。凡买卖时,需彼此议妥价钱,方可成交。今郎克所带货物不好,且又抬高物价,实难强迫商人购买。是以朗克所带货物滞销。其所谓将其遣回,乃系借故推托之词,此实不可信。
    库伦地方若有偷窃马驼之事,应陈告该喀尔喀汗、王等办理。今文内所报情由并不详明。由此看来显系无踪无影之事。为此咨行。(47)
    在理藩院的“警告”下,俄国方面终于同意德新使团前往土尔扈特,并一路友好接待。对此,清政府很快投桃报李。雍正十年(1733)二月三十日,理藩院传旨喀尔喀副将军丹津多尔济,要求一旦明年泛青时节准噶尔“侵犯边界,致使喀尔喀等骚乱”,应安全护送贸易完毕之俄罗斯商队顺利返回。(48)这一年闰五月,又应俄商务总管朗克所请,允许俄商经由喜峰口、齐齐哈尔返国,“尔俄罗斯等若需租买驼马牲畜及购买食用物品,则照时价公平卖给”。(49)九月,因前往土尔扈特部总管内务府大臣来保奏报,在京城贸易完毕后赶回马匹的俄罗斯人被喀尔喀等掠夺,并被射伤三人,雍正皇帝立刻命“理藩院尚书特古忒拿问肆意抢掠之喀尔喀等,依法惩处。其所有抢掠马畜照数征收,归还俄罗斯”,强调“其射伤俄罗斯之喀尔喀人,务必查拿,严究正法”。(50)
    乾隆皇帝时期,同样使用这一策略。乾隆二十年(1755),乾隆皇帝利用准噶尔蒙古发生动乱之机出兵准噶尔。为稳住俄国,理藩院允许俄弗拉德金商队经克鲁伦河来京,并主动致函枢密院告知:
    我院于接到书面呈报之后,即行奏明我国大皇帝陛下,奉谕依照条约,派定哈方接待入境。该商队已由国界得到一切保护,接待到京,并于到京以后,已在俄馆任其自便完成商业事务矣。现贵国商队总管阿列克歇于商务完毕之后,提出请求,拟经由前来北京时所通行之克鲁伦道路回归俄国,依照该总管人之请求,贵国商队已由专差哈方,护送至俄国边界矣。(51)
    准部大败后,其首领阿睦尔撒纳逃入俄国,清俄又发生冲突。清政府索要阿睦尔撒纳尸体,俄国先是不予,后虽交出,却为两国关系埋下隐患。另一方面,成功平定准部之后,俄准联合的威胁不复存在,至此在对俄关系中掣肘清政府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于是在对俄贸易问题的态度上发生转变,对俄国不再姑息,对方稍有违拗,便以闭关相要挟,并严禁本国商民与之贸易。乾隆二十九年(1764),清政府第一次闭市。乾隆三十一年正月,查出理藩院驻恰克图司员戛尔桑在恰克图驻扎之时收受俄罗斯银钱、绸缎、布匹等物令其私行贸易。乾隆皇帝大怒,降旨称:“戛尔桑系特派恰克图驻扎之员,胆敢接受商人等财物,公然令其过卡私窃贸易,而商人等明知曾禁不许与俄罗斯贸易乃敢行贿偷行交易,其情均属可恶,理应审明从重治罪。”驻扎恰克图理藩院官员为此晓谕喀尔喀商民,闭市之前喀尔喀所买俄罗斯之物彼此仍可贸易,但“如有因此借端出卡私窃交换俄罗斯货,抑或将伊等换来之物冒称是以伊等旧有之物诈与商人等交易者,一经查出,定行从重治罪”(52)。
    乾隆五十年(1785),清政府因“乌拉勒斋越界抢劫案”再次关闭恰克图互市。乾隆五十三年十月,为禁止本国商民前往库伦、恰克图等地与俄罗斯人贸易,钦差库伦印务处晓谕各地商民人等不准前往库伦、恰克图左近各札萨克地方贸易:
    撤退恰克图贸易之时当经本处奏明,照前处办过之例,所有张家口一带买卖停其前来,库伦、恰克图贸易之处禁止在案。适准乌里雅素台将军咨,今有张家口商民人等,由该地方官发给部票一百一十一张前赴乌里雅素台生理等因,准此。惟是如许商民前赴乌里雅素台贸易,出口后难保不无任意散赴各札萨克旗下,因而由此渐至库伦、恰克图左近一带地方,引诱贫穷蒙古人等赊给物件,私赴卡伦处,听从鄂罗斯恳求,换给烟茶布疋,实所不免。若不明白晓谕,严行禁止,倘若滋生弊端,不惟糊涂商民人等身获重罪,而与天朝体制亦有攸关。今由张家口请领部票一百一十一张出口贸易之商民,既称前赴乌里雅素台生理,自应明白晓谕各该商民等,不准前来库伦、恰克图左近各札萨克地方贸易。自车臣汗部……及图谢土汗车登多尔济等,于此一带地方,各按路径要隘,相度可以昼夜分哨会巡之处,由各该游牧划拨官兵安设,不时稽查,阻挡商民,断不可致令偷过察克达以北地方,并将现经本处具奏,如有私赴卡伦与鄂罗斯交易者,无论商民自往及赊给蒙古等货物,转令前往卡伦情弊,一经拿获,即将该商民蒙古等所有货物概行抄没入官,仍从重治罪……(53)
    乾隆五十四年(1789),钦差库伦大臣印务处为严禁与俄罗斯交易事再次晓谕各地商民,“……圣上严饬张家口、归化城、多伦淖尔以及口内各处一体搜查,如有查处偷换之鄂罗斯物件追究得实,即将该犯斩首示众……”(54)等等。
    最后,从嘉庆朝《大清会典》的记载不难看出准部平定之后清政府对俄国态度的急剧变化:“乾隆年间屡经禁绝通市,于三十三年,四十五年,五十七年三次,皆因俄罗斯国遵守法制,吁请开市,始降旨允准。五十七年与该国定约五条:一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大皇帝普爱众生,不忍尔国小民困窘,又因尔萨那特衙门吁请,是以允行,若复失和,罔再希冀开市……”(55)
    当然,除了准噶尔问题,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还与逃人、边界等问题交织在一起,同样体现出政治利益优先的原则。所以理藩院对中俄贸易的监理,不是简单的贸易问题,而是一系列政治问题的体现。
    注释:
    ①关于理藩院与中俄贸易的关系,仅见赵云田先生的著作《清代治理边陲的枢纽——理藩院》(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及其撰写的《清朝理藩院与中俄关系》(《西北史地》,1981第3期)一文,此外尚未有学者专门论及。
    ②《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中华书局,1981,第215号文件,第519页。
    ③《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47号文件,第568页。
    ④《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62号文件,第596页。
    ⑤Русско-китайские отношения в ⅩⅧ веке. T. Ⅲ. M., 2006, с. 13.
    ⑥引自内部资料“黑龙江将军傅尔丹奏俄商人入境贸易及俄国近况折”中的内阁原注,该折在《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刊布,第202号文件,第459页,但刊布的奏折缺乏内阁原注。
    ⑦B. C. ЦF7W311.jpgснuкоъ. Лифаньюань и развитие отнощений имлерии Цин с Россией вⅩⅦ-ⅩⅧ веках,“纪念辛亥革命100周年暨第十四届国际清史研讨会”会议论文,译文即将发表于《明清论丛》。
    ⑧《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第355—356页。
    ⑨(16)何秋涛《朔方备乘》,卷37。
    ⑩《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365—366页。
    (11)《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114页。
    (12)《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10号文件,第487页。
    (13)《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09号文件,第485页。
    (14)《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182号文件,第388页。
    (15)《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20号文件,第524页。
    (17)俄罗斯科学院东方文献中心藏“Д. Л. Шилинг”(№56)全宗。
    (18)X. Трусевuч Посольские и торговые сношения России с Китаем до XIX века. M., 1882, с. 240—241.
    (19)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第29页。
    (20)《故宫俄文史料》,第22号文件,第38页。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内部印行本,2005。
    (21)《故宫俄文史料》,第14号文件,第29页。
    (22)《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155号文件,第339页。
    (23)《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16号文件,第521页。
    (24)《故宫俄文史料》,第29号文件,第49—51页。
    (25)《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67号文件,第601页。
    (26)《故宫俄文史料》,第45号文件,第81页。
    (27)蒙古国国家档案局、内蒙古自治区档案局编:《旅蒙商档案集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第4页。
    (28)Посольские и торговые сношения России с Китаем до XIX века. M., 1882, с. 149。
    (29)[俄]Ш.奇米特道尔吉耶夫:《蒙古诸部与俄罗斯》,范丽君译,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8,第91页。
    (30)《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15号文件,第519页。
    (31)《故宫俄文史料》,第19号文件,第35页。
    (32)《故宫俄文史料》,第20号文件,第36页。
    (33)《故宫俄文史料》,第21号文件,第37页。
    (34)[法]加斯东·加恩:《彼得大帝时期的俄中关系史(1689-1730)》,第46,301—304页。
    (35)《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105页。
    (36)详见[日]森川哲雄:《外蒙古的归属俄罗斯运动与第二代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载《蒙古学信息》,1995年第2期。
    (37)关于库伦办事大臣的设置时间,详见李毓澍:《外蒙政教制度考》(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1977年)一书第二章《库伦办事大臣建制考》。
    (38)《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366页。
    (39)《清高宗实录》,卷738,乾隆三十年六月庚戌。
    (40)《清高宗实录》,卷739,乾隆三十年六月庚午;卷749,十一月庚寅。
    (41)《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366—367页。
    (42)《旅蒙商档案集粹》,第4—8页。
    (43)[日]冈洋树:《关于库伦办事大臣的考察》,载《蒙古学信息》,1997年第2期,第35页。
    (44)《蒙古诸部与俄罗斯》,第125、128页。
    (45)《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176号文件,第377—378页。
    (46)《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48号文件,第573页。
    (47)《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30号文件,第533页。
    (48)《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40号文件,第555页。
    (49)《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50号文件,第576页。
    (50)《清代中俄关系档案史料选编》第一编下册,第256—257号文件,第585—588页。
    (51)《故宫俄文史料》,第34号文件,第60页。
    (52)“钦差驻扎库伦地方总理夷汉事务喀尔沁贝子理藩院侍郎胡、理藩院左侍郎辅为奉上谕不准与俄罗斯私自交易晓谕事”,乾隆三十一年正月,公元1766年,《旅蒙商档案集粹》,第5页。
    (53)“钦差库伦印务处案呈为晓谕各商民人等不准前来库伦恰克图左近各札萨克地方贸易严饬遵行事”,乾隆五十三年十月,公元1788年,《旅蒙商档案集粹》,第6—7页。
    (54)“钦差库伦大臣印务处为严禁与俄罗斯交易通行晓谕事”,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公元1789年,《旅蒙商档案集粹》,第8页。
    (55)《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第3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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