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新中国成立后,中共富农政策经历了保存—限制—消灭的曲折历程。建国之初,中共吸取了苏联富农政策的教训,又经过内部多次讨论,制定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迅速开展,保存富农政策转向限制和消灭富农经济。富农阶层在经济上被剥夺,在政治上受到歧视。随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政策的实行,富农分子及其子女被摘掉成份“帽子”。中共的富农政策走向正确轨道,体现了自身思想的不断成熟。
关键词:保存/富农政策/消灭/摘帽
作者简介:尤国珍,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科社所助理研究员,北京100101
保存富农和富农经济政策是新中国建立后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这一政策经历了保存、限制到消灭的曲折历程。从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通过这一政策到现在,已经过去整整60周年了,回顾反思这一重要政策的变动历程,对我们现在新农村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建国初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酝酿
为更好地完成新中国成立后的新区土改,中共从新中国建立前夕就开始酝酿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到1950年6月七届三中全会通过这一政策,经历了半年多的时间。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制定,既吸取了苏联富农政策教训的前车之鉴,又是中共领导层内部多次讨论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是在共产国际和苏联帮助下建立的,并且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作为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因此,中共不同时期对富农的认识和政策的变化深受苏联和共产国际的影响。
民主革命时期,中共对富农阶层的认识是多元的,因此对富农的政策也是摇摆的。从苏联和中共对富农政策历程的相似性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对富农的定性都强调其作为剥削者的一面。联共(布)和中共党内都因富农问题而发生过争论,但不同时期大多强调其剥削者的性质。从各时期对富农的政策来看,虽有中立和联合政策,但更多的是打击政策。第二,从某个具体时期的政策变动看,苏联和中共多从策略上考量对富农的政策。如列宁在不同时期对富农政策的改变和中共在不同时期对富农政策的调整都是如此。
随着实践的深入,中共吸取了苏联迅速消灭富农带来的惨痛教训,认识到了富农对于生产恢复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更倾向于保存和发展富农经济。如毛泽东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就认识到:“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性质,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但这个共和国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的缘故”。“农村的富农经济,也是容许其存在的。”①在1947年12月的《目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报告中,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革命所要消灭的对象,只是封建主义和垄断资本主义,只是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而不是一般地消灭资本主义,不是消灭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土地改革后,在农村中必然发生的新的富农经济,也是如此。”②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的主要领导人就开始酝酿新中国建立后的富农政策,初步形成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想法。新中国建立后到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通过,中共中央和地方经过几次讨论,最终形成了政治上中立富农、经济上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但是,这个政策背后隐伏着一个“策略”还是“政策”的考量问题。毛泽东主张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更多的是基于策略上的考虑,是一项“暂时”政策。刘少奇则把保存富农经济当作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的一项长期政策。最终,刘少奇顺从了毛泽东的主张,对富农经济的政策很快由保存转为限制到消灭。
新中国成立后,面临新区土改的艰巨任务,毛泽东开始考虑制定新形势下的富农政策。1949年11月,毛泽东提出江南土改中应慎重对待富农问题。1950年3月,他在给中共中央中南局发出的通知《征询对待富农政策问题的意见》中,提议南方和西北的土地改革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这样做的理由:“第一是土改规模空前伟大,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如果我们只动地主不动富农,则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第二是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已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地主叫唤的声音将特别显得尖锐,如果我们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动他们,则将显得我们更加有理由,即是说更加有政治上的主动权;第三是我们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现在已经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组织上都形成了,而民族资产阶级是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为了稳定民族资产阶级起见,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的。”③1950年6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发表讲话,正式宣布“我们对富农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即由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④。
与毛泽东的“策略”不同,刘少奇认为保存富农经济是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的一项长期的政策。他在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指出,实行保存富农经济“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的经济的,”只有到了“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⑤。
薄一波在回顾这段历史时也承认:“新区土改中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在党的高层领导中是没有分歧的。但是,对这项政策的意义的认识,却有差距。如前所述,刘少奇同志认为,这不是一个暂时的政策,而是一个长期的政策,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毛主席当时虽没有对少奇同志这个观点提出异议,但他本人的多次讲话、书信、批示,谈到这项政策的意义时,着重点在于把它看成是顺利推行土改的一项策略。两位领导人在这一点上认识的差距,实际上为后来党内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上发生的多次争论,也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未能长期坚持埋下了‘种子’。”⑥
1950年6月,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正式颁布实施。新的土地改革法在第六条规定了关于富农的新政策,分三段表述如下:
“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
富农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
半地主式的富农出租大量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数量者,应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富农租入的土地应与其出租的土地相抵计算。”⑦
“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表明了对富农土地的有条件保存,在保存富农的土地财产后面加了一个“小尾巴”。
新的土地改革法规定了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但又留有了“小尾巴”的余地;规定了划分富农阶层的标准,但缺乏实际操作的变通性。各阶层中的大部分人表示了对新土地改革法保存富农经济政策的欢迎,但也有少部分人表示了不满和怀疑。
二、新区保存富农经济政策效果分析
新中国土改后,富农的存在状况如何?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富农经济在土地改革中已被消灭,土改后富农已经不复存在。另有人认为,富农经济在土地改革中被极大削弱,土地改革后没有发展就被消灭了。还有人认为,土地改革后农村两极分化严重,资本主义泛滥,富农经济大为发展,而一些贫雇农下降破产。笔者不同意以上看法。
对土地改革中保存富农经济的效果,我们应该辩证的看待。一方面,富农经济在土改中受到较为严重的打击而削弱;另一方面富农在土改后仍为农村最有经济实力的阶层。
新区土地改革结束后,各地对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执行的情况到底如何估计?时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副秘书长的廖鲁言在1952年9月26日的总结中做出这样的概括和评价:“对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各地也都坚决执行了。富农在土地改革实行后,每人所保有的土地,一般仍相当于当地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二倍。有些地方,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也未有征收,仍予保留,这的确使历来在农村中作为地主阶级同盟者的富农,在土地改革斗争中中立起来了,使地主阶级更陷于孤立,更有利于消灭地主阶级。”⑧事实是否如此呢?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土地的占有
新区土地改革后,富农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数量大为减少。土地作为农村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衡量一个阶层富裕程度的最重要的尺度之一。富农作为农村中除地主外最富裕的阶层,土改后相比土改前和土改后的其他阶层,土地占有和使用的数量大为减少。
下列两表⑨反映新中国建立后土改前后的土地占有情况。
从表1、表2土改前后各阶层耕地占有的对比可以看出:除地主经济受到毁灭性打击外,富农占有耕地变化最大,由土改前的占耕地总数的13.66%下降到土改后的6.4%,下降了一倍多;考虑到富农人口相比土改前略有增长(由4.66%到5.3%),富农人均占有的数量也应低于土改前的一半,即低于4.80亩(9.59亩的一半);相比富农,贫雇农和中农占有的耕地总量和人均占有数量都有较大增长,其中尤以贫雇农的增长数量最大。
2.占有的“四大财产”(耕畜、农具、房屋和粮食)状况
土地改革中,富农占有的房屋、耕畜、农具和粮食等“四大财产”的数量也都有所减少。
据中南军政委员会对中南区6省的调查统计,解放前和土地改革后,富农的耕畜、主要农具等其他财产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如耕畜占各阶层比重从解放前的6.96%到土地改革后的4.66%,减少2.30%;主要农具占各阶层比重从解放前的5.83%到土地改革后的4.87%,减少0.96%。以上说明,富农在土改中受到较大触动,被没收了一部分耕畜、农具等财产。相比土改后的农村的其他阶层,除地主阶级受到毁灭性的打击外(耕畜由10.60%降到1.44%,主要农具由7.94%降到1.05%),富农的财产下降比例是最大的。而与此同时,贫雇农的耕畜和主要农具等都有了较大的增长,牲畜由解放前的占各阶层27.84%增长到土改后的42.94%,主要农具由解放前占各阶层33.63%增长到土改后的42.05%。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中农占有的耕畜、主要农具等财产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耕畜由51.39%下降到46.58%,主要农具由48.88%下降到47.53%,说明中农在土改中也受到一定的打击⑩。具体到各个地区,如湖北省委农委对土改复查后的20个典型县的调查,富农的牲畜相比土改前减少4.71%,农具减少5.45%(11)。
华东区富农的“四大财产”也发生了较大变动。据福建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对土地改革中没收征收的“四大财产”的统计,一般富农中的41.43%的户被征收了其18.24%的土地,并征收了其房屋1989.5间,耕畜444.50头,农具2373件,粮食981112斤;半地主式富农中的92.37%的户被征收了54.03%的土地,并征收了房屋414间,耕畜38.50头,农具1686件,粮食138470斤(12)。这样,富农占有的除土地之外的“四大财产”也大为减少。其他西北和西南的情况也大体类似。
土改中各大区富农的“四大财产”都或多或少地受到触动,这既与土改中成份的错划有关,也与一些地方土改中存在着一定的“左”倾错误有关,但富农在土改后仍是农村中拥有生产资料最多的一个阶层,仍然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可见,由于经济保存、政治中立富农政策的实施,新区土改后的富农受到较为严重的打击,但富农仍是土改后农村最活跃、最有实力的阶层。一方面,富农占有的土地等财产仍然是农村各阶层中最多的,从中南、华东各大区土改后的统计可以看出。另一方面,富农在政治上得到了中立,“各地有很多破坏土改的材料,差不多都是地主干的,富农干的很少,富农在土改中一般确实是处于中立状态的”。大多数地方在“划阶级中一般采取温和教育态度,算其剥削帐,不以敌对态度对待”。各地还创造了很多稳定富农情绪、消除其思想顾虑的方法,如找富农个别谈话、用改订错划的具体事例向富农宣传、吸收表现好的富农参加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农民代表和民主人士向富农进行宣传等(13)。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从限制到消灭富农经济
社会主义改革时期,中共对富农的政策经历了限制到消灭的变化过程。随着土地改革后生产力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农村出现了阶级分化的形势。中共改变了允许富农发展的政策,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加快了合作化的步伐。
从1952年起,中共中央就开始将保存富农经济的做法,视为合作化中的“右倾思想”加以批判。1952年5月10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东北局的一份文件时指出:“反对那种认为农村的阶级分化和富农发展是必然的和不可怕的,因而就可以任其自发发展和分化;甚至认为发展富农可以刺激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从而就忽视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等错误思想。”(14)1952年6月6日,习仲勋在西北局农业互助合作工作会议上的总结报告中,较早提出了对富农经济进行限制的主张:“新民主主义国家里,富农经济虽然可以允许保存,但是它决不是我们农民经济的发展方向,而是要受到限制的。”(15)这表明了中共要对以前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加以调整。
到1953年,国民经济已经恢复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村经济也得到了逐步增长。这时,农村中的农民成份出现了普遍上升的现象,富农经济也有了一定的发展。这时,中共认为富农经济的发展,使农村资本主义倾向增强。于是,1953年4月23日,中央农村工作部部长邓子恢在全国农村第一次工作会议上作总结时说:在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的同时,还必须限制富农剥削。“限制富农发展,允许富农存在。……总的方针是限制富农发展,这个是决不能犹豫决不能动摇的。这个改变了,那么进到社会主义就不可能,但又不能完全杜绝富农某种程度的发展。”(16)
随着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中共明确提出了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如何处理富农问题的总政策。1953年12月,中共中央批准发布的《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指出:“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必须经过合作化的道路。必须依靠贫农(包括土地改革后变为新中农的老贫农),巩固地与中农联合,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17)这一文件特别强调:“在目前时期,党在农村对富农的政策还是限制富农而不是消灭富农,因此应当进行各种工作来和富农的剥削作斗争,既不是在法律上加以禁止,也不是在实际工作上听其自由发展。发展合作化是限制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和增加农业生产的主要方法。”(18)1954年1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要求全党:“贯彻执行党在目前时期关于依靠贫农和中农的巩固联盟,逐步发展互助合作,限制富农剥削——这一系统的政策。”(19)中共把“逐步限制富农剥削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作为整个过渡时期农村工作的阶级路线,并很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1954年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规定:“国家对富农经济采取限制和逐步消灭的政策。”(20)
关于限制和消灭富农的步骤,实际进程远比中共中央原先的设想要快得多。1954年11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中提出:1957年以前,着重从经济上限制和政治上孤立富农,不准他们入社、入组。1957年后,再根据条件分别接收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入社,实行改造(21)。实际上,限制和消灭富农的时间比这个计划大大提前了。
从1955年下半年到1956年底,消灭富农经济的进程只持续了一年多时间。1955年夏季开始,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阶段。1956年上半年,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初级形式的合作化,当年年底,又实现了高级形式的合作化。这样,中共就把原计划10年到15年才完成的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用了不到4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这期间,中共对已经受到各种限制和削弱的富农经济,着手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消灭。消灭富农经济的具体办法,主要通过政治上吸收富农阶层入社,成为集体的一员,经济上变富农的生产资料私有为公有来完成的。
纵观中共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对富农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从成效上看:通过和平改造的方式把富农分子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富农的反抗和破坏活动,避免了社会大的震动,推动了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顺利开展;中共对富农和平剥夺的政策,团结了中农,教育了其他阶层,也为合作化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苏联在农业全盘集体化的过程中,对富农采取暴力消灭的政策,引起了富农的激烈反抗给社会团结和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破坏。而中共对富农采取逐步限制到消灭的政策,使富农的大部分一般能够服从和努力生产,也团结了中农和其他社会阶层。社会主义改造期间,我国的农村经济不但没有受到大的影响,而且是不断增长的,这与苏联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比。
但是,中共对富农阶层的政策是伴随着合作化运动不断加速的过程而予以实施的,难免出现很多的失误和问题。首先,中共把富农阶层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对富农经济的发展和反抗等都作出了较为严重的估计。土改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富农经济虽有所发展,但随着限制富农经济政策的实施,富农经济又逐渐被削弱。由于中共没有正确地估计客观存在的情况,造成了对待富农过“左”现象。其次,中共对富农经济的消灭存在着时间上的过早、方式上的过于偏激的缺陷。新中国成立后,中共曾提出要用10年到15年或更长一点的时间,基本完成社会主义改造。但是,随着土改后对形势估计的越来越严重,仅仅用了3年多的时间就全面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消灭了富农经济,以致遗留了不少问题。另外,在方式上,与按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处理资本主义工商业不同,中共把富农阶层迅速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对象,化其生产资料为公有。两者比较,这样对富农的处理太“过激”了。如果把时间放得更宽松一些,方式上更缓和些,对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应该更为有利。
经过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富农经济被迅速消灭了,富农作为一个阶层也被消灭,但入社后的富农并没有因为是“社员”而改变其阶级成份,其头上所戴的“富农”帽子也并没有被摘掉。
1978年12月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会后,中共进行拨乱反正,在通过平反冤假错案调动干部队伍积极性的同时,还采取措施落实各项统战政策,其中就包括为富农分子摘帽子。地主和富农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里,是无产阶级斗争的主要对象。1979年1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指出:土改时,给地主、富农划成份是必要的;由于情况变化,改变他们的成份,也是必要的。地主、富农分子经过20多年以至30多年的劳动改造,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84年10月,中共对最后一批富农分子进行评审和“摘帽”,标志着“摘帽”工作的彻底完成。富农分子从此成为一个历史名词。
综观新中国建立后中共富农政策的变化,可以看出历史发展的脉络。中共对富农和富农经济政策经历了保存—限制—消灭—恢复的曲折历程。历史不能重来,但历史的教训可以给我们制定政策以深刻的启示。首先,摆脱小生产者意识的影响。中国共产党的大部分党员干部出身于农民阶层,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经常受到小生产者意识的局限。其次,独立自主,摆脱外来模式束缚。中国共产党长期受到苏联和共产国际的指导和影响,新中国建立后的很长时间仍难以摆脱苏联模式的影响。再次,不以贫富划分阶级成份。邓小平多次强调: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应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然后带动其他人民走向共同富裕,“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22)。新中国建立后,中共把拥有财产多少作为划分阶级成份的唯一标准是不正确的,应该否定“唯成份论”和“唯财产论”。改革开放后,中共允许农民发家致富、允许富裕阶层入党等,体现了自身思想的不断成熟。
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8页。
②《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4~1255页。
③《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14页。
④《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页。
⑤《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0~41页。
⑥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上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版,第136页。
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337页。
⑧廖鲁言:《三年来土地改革运动的伟大胜利》,《人民日报》1952年9月28日第2版。
⑨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1949年-195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10页。
⑩中南军政土地改革委员会:《中南区6省97县100个乡解放前和土地改革后各阶层比重及占有生产资料比例比较表》,1953年2月;转引自何东《中国共产党土地改革史》,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版,第400页。
(11)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农委:《全省各专区重点县土改前后各基层占有土地、农具、牲畜情况调查统计表》,1951年5月,湖北省档案馆,案卷号Z37-1-190。
(12)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1949年-195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06~407页。
(13)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1949年-1952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449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64页。
(15)习仲勋:《关于西北地区农业合作运动》,《人民日报》1952年8月17日第2版。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38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206页。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207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225页。
(20)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生产合作社法参考资料汇编》上册,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页。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第266页。
(2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5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