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善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有效途径,必然是进行积极的所有制改革,具体办法包括严格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完善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等。体面劳动应该是改善收入分配的具体表现,体面劳动的关键是体面工资。要通过改进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制度、健全收入分配法律法规等工作,加强政府在调节收入分配格局中的作用。
关键词:收入分配,按劳分配,所有制,体面劳动,体面工资
收入分配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多年来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问题很多,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收入分配混乱且不合理。切实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加快调整收入分配结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消除社会分配不公,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所有制改革是收入分配改善的基础
从社会经济制度的规定性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其结构特征体现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分配领域体现为按劳分配为主、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认为,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诸环节中,生产起决定作用。就生产和分配的关系来讲,生产方式决定分配方式。因此,当前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严格制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目前,我国一些高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供应、烟草等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1]以各行各业平均工资为基准,完善并严格实行平均工资和工资总额控制制度。要合理确定平均工资和工资总额,将经济效益中确实由于职工劳动贡献的增大而增效的部分与职工工资适当挂钩。一切国有企业,包括垄断企业职工的工资、奖金、补贴、福利待遇,应该规定基本统一的标准。同时,要加强对国有垄断企业成本、价格、利润、税收的监督和管理。垄断行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要有消费者参加,由政府协调,实行和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成本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把过高的垄断价格降下来。对于由于特殊垄断地位所获得的高收入,要通过相应的税收和上缴利润转归国家所有。要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利润管理和税收管理,把这些企业和职工作为税收监管工作的重点。
第二,完善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劳动合同、劳动制度、劳动时间、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资福利和职工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监管。建立健全私营企业财务账目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利润情况和纳税情况的监管。私营企业要每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用工情况、劳动合同订立和变更情况、工资福利报表、社会保障基金缴纳和使用报表等资料。政府和工会必须协调好、解决好企业主与雇工、与消费者、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和矛盾冲突。
第三,从制度上清除各种腐败,消除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经济基础。贪污腐败与收入分配不公是互相关联的。据中国社科院调查显示,约70%的人认为权力腐败是导致当前社会不公的最主要因素。如不采取果断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这个问题,既影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进程,又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要深化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坚决克服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用人制度,形成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消除过大的收入分配差距。
二、体面劳动是收入分配改善的体现
2007年4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签署了“体面劳动与中国国别计划”,表明了中国对体面劳动的积极回应。2008年1月17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开幕式中提出,“让各国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是以人为本的要求,是时代精神的体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在2010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胡锦涛主席再次强调指出,“要切实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完善劳动保护机制,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以上精辟论断对于我国劳动者实现和发展体面劳动具有重要意义,也指出了中国实现体面劳动的原则要求。然而,要实现体面劳动,根本的途径应该是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收入水平,使其拥有足够的收入,同时要有充分的社会保护和足够的工作岗位。因此,体面劳动应该是改善收入分配的具体表现,“体面劳动的关键是体面工资”[2]。
首先,要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除了前面提到的要在所有制方面采取的根本措施外,还要通过立法程序,大力推进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可以借鉴世界劳工组织成熟的集体谈判制度、经验,结合我国各地的实践,实现一些带有根本性的突破。政府虽然不能直接要求资方给劳方涨薪,但可以规定劳资双方每年必须谈判工资,资方利润增长的30%~50%用于给劳方加薪等。总之,剩余价值不能全部归资方,创造财富的劳动者有权利与资方共享。[3]比如某地开发矿山,投资商投入1000万元,招收100名工人,当年利润是1000万元。有两种初次分配模式:一种是断裂模式,即老总自揣900万元,工人每人年收入1万元;另一种是体面模式,老总自揣500万元(回报率其实已经够高了),工人每人年收入达5万元。前一种模式,工人年收入1万元,无法谋求在当地安身立命,苦攒苦拼几年下来只能回老家娶妻生子;而投资商赚足了钱,转而到“北上广”投资房产。不久这个地方就矿穷城空,变成一片荒漠。后一种模式,工人年收入达5万元,可以谋求在当地安家乐业,老总看到工人家属子女都来了,亦发现了新的投资门道,把积攒的利润再投资于当地服务业、房地产业,数年后,矿产虽已穷尽,而一座安居乐业的新兴城市亦在崛起。由此可见,公平分配背后其实是一个社会发展的大问题。这些年来,我们曾以劳动力成本低作为招商引资的一大优势,殊不知这可能是牺牲了劳动者的体面和尊严。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关键是要拿到体面的工资,这是当前重建劳动伦理和社会发展秩序的迫切要求。[2]
其次,建立有效的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氛围和制度。大力宣传体面劳动的合理性、普遍性和必然性,通过舆论大力培养劳动者体面劳动的意识理念。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将体面劳动的诉求转化为社会政策,因为制度建设是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尊严生活的社会基础。政府可以借助法律制度、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形成多元化的制度合力,从就业援助、就业歧视、就业促进、社会保障、职业安全等维度入手,为体面劳动的实现做好制度供给。应多关注一些非正规就业群体和中小企业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态势,创造更多生产性就业机会,以缓解劳动力供求矛盾,尤其要协调处理好政府地方税收与维护民众权益、企业效益增长与企业内部守法行为监督之间的关系,以及尊重企业经营自主权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三、政府调控是收入分配改善的保证
改善收入分配格局,离不开政府的调节作用,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共同经验。为此,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财政支出和转移支付的调节作用。在现代社会,财政转移支付是促进社会收入分配公平最为有效的宏观工具,也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而政府间转移支付作为财政转移支付体系的关键一环,在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均衡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财政支出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民生支出实现的,比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保障性住房等等。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生事业的发展,国家财政用于民生的支出实现经常性增长。
第二,健全税收调控体系,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调节收入分配,其中,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直接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最大、最直接。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时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这三种直接税的级差税率和税前费用扣除的规定是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主要方式。
第三,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实现公平分配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备与否,代表了这个国家的文明程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是二次分配和调节分配中的“保低”分配方法。社会保障最基本的目标是满足社会中的个人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中,起到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建设合理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收入悬殊所带来的财富分配不公和保障人民基本生活水平,是有效实施国家分配政策、维护国家稳定发展和社会正常运行的内在要求与重要保证。
第四,推进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尽管从理论上说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但在市场上活动的主角还是国有部门与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相比,垄断行业更容易不按照市场逻辑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垄断行业已经演变成为我国社会经济体制内庞大的利益既得者,垄断程度越来越高,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垄断行业很快会形成一种“赢者通吃”的局面。为此,要打破并割断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联系,彻底改变过去政企不分的状况,使政府树立牢固的打破垄断的决心。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清除垄断行业的各种壁垒,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实现利润率平均化。垄断行业凭其垄断地位获取的高额收入应由政府部门来监管、限制,或规定一定数额比例上缴国家。另外,垄断行业平均工资要实行限高封顶,在限制垄断行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同时限制奖金、福利等隐性收入,其目的是使垄断行业收入分配透明化、规范化。
第五,进一步健全收入分配法律法规。大力加强现代法治建设和诚信道德建设,规范市场秩序和分配秩序,针对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混乱的情形,我们首先要清理修改或废除既有的不适宜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明确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在收入分配中的权利义务、责任要求等,制定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保证劳动力资源与资本正常流动以及保护劳动者身份自由和择业自由等的法律政策,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为建立合理有效的法治之制奠定基础。其次要提高现行收入分配法规政策的层次,将目前我国有关收入分配的规章政策逐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给予立法规定,同时,将分配领域中的资源配置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农村分配制度、企业分配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制等相关制度纳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收入分配法律体系内,使之更具系统性、条理性与完整性。
作者简介:孙国生(1961-),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经济师,主要从事宏观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垄断行业工资过高涨得过快[N].扬子晚报,2006-05-14.
[2]严辉文.体面劳动的关键是体面工资[N].中国青年报,2010-12-09.
[3]苏文洋.体面劳动要有足够的收入[J].北京晚报,2011-04-29.
[4]苏海南.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理论前沿,2009,(15).
[5]任静.转型期我国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求解[J].法制与经济,2009,(6).
责任编辑: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