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基于对山东省2088位劳动力调查数据研究发现:整体而言,农村女性劳动力在素质、就业、收入等方面既落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更落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笔者认为,这种局面的成因是复杂的,既有自然生理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人文方面的原因;既有发展方面的原因,又有体制方面的原因。因此,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城乡公平就业,任重道远。
关键词:农村女性劳动力,劳动就业,性别差异,城乡差异
本研究试图用农业经济科学的方法和语言,记录当今中国农村女性劳动力的素质、就业和收入状况,揭示21世纪之初这一历史截面上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特征,以期为中国农村妇女问题研究提供可资参考的素材。本研究的基础数据来源于2010年1-3月在山东省17个地市136个县(市、区)实施的入户调查。总样本(包括对照样本)为2088个,其中:农村女性劳动力样本735个,城镇女性劳动力样本331个。
一、与农村男性劳动力比较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分析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特征,其一是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与农村男性劳动力比较,侧重考察农村女性劳动力作为“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特征,以揭示劳动就业上的“男女差别”;其二是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与城镇女性劳动力比较,侧重考察农村女性劳动力作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特征,以揭示劳动就业上的“城乡差别”。
(一)个人素质
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8.85岁,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平均年龄略小;农村女性劳动力中健康者的比例达到88.16%,与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几乎相等。这两点表明,在个人体质方面,农村男女劳动力之间的差别不大。农村女性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22年,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少1.27年,或低15%。农村女性劳动力中拥有技术特长的人所占的比例为22.28%,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49%。以上两点表明就劳动力的智力素质而言,女性落后于男性。
(二)就业状况
1.就业时间与劳动力类型。
调查显示,农村女性劳动力每年就业时间为9.32个月,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少7%。也就是说,在就业时间上,农村女性劳动力略输于农村男性劳动力。从就业时间的构成来看,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务农时间为4.13个月,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务农时间多30%;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事非农业的时间(简称务工时间,下同)为5.19个月,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务工时间少24%。也就是说,农村女性劳动力投在农业上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劳动力多,投在非农业上的劳动时间比男性劳动力少。
从劳动力类型来看①,农村女性劳动力中的务农劳动力占44.90%,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高99%;农村女性劳动力中“半工半农”劳动力占14.29%,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48%;农村女性劳动力中转移劳动力占40.82%,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19%。由此可见,农村女性劳动力的非农化程度大大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
2.就业地点。
从就业地点来看,47.66%的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地点为农村(村庄),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高86%,而在乡镇和各级城市就业的农村女性劳动力所占的比重一般比农村男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1/3左右。也就是说,女性劳动力的城镇化程度要比男性劳动力低一些。
(三)劳动收入
农民的劳动收入包括务工收入(工资收入)和务农收入(经营纯收入)。调查显示,农村女性劳动力全年劳动收入为10819.38元,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全年劳动收入低32%;农村女性劳动力全年工资收入为6988.87元,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全年工资收入低43%;农村女性劳动力全年经营纯收入为3830.51元,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全年经营纯收入高13%。
从月均收入来看,农村女性劳动力平均月收入为1160.88元,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平均月收入低27%。其中:农村女性劳动力务工的月均收入(月均工资)为1346.60元,同样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务工的月均收入(月均工资)低27%;农村女性劳动力务农的月均收入(月均经营纯收入)为927.48元,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务农的月均收入低13%。
二、与城镇女性劳动力比较
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业特征还体现在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比较上。不过,需要首先指出的是:就可比性而言,能够与城镇女性劳动力相提并论的,不再是农村女性劳动力全部(样本),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样本)——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女性农民工)。具体分析如下。
(一)个人素质
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的平均年龄为32.52岁,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平均年龄小7岁,或低18%,表明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比城镇女性劳动力更年轻、更有活力。从健康状况来看,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中健康者的比例为93.38%,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基本相当。从受教育年限来看,农村女性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8.91年,比城镇女性劳动力少2.49年。从专业技能来看,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中拥有技术特长的人所占的比例为44.17%,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25.02%。从非农工作经验上看,农村女性劳动力平均非农工作时间为6.09年,仅为城镇女性劳动力同指标的38%。
(二)就业状况
1.就业单位。
从劳动力就业单位来看,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就业最多的单位是私营企业,其次是个体经营户,两者合计占70.13%;外资、合资企业占10.07%;其余的某一类型的就业单位所占的比例都不超过10%。可见,私营和个体企业是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场所。城镇女性劳动力就业最多的单位是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6.59%;其次是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和城镇集体企业,占26.29%;从事个体经营的占20.85%;在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占19.34%。可见,公有、正规单位是城镇女性劳动力就业的主要场所。
2.就业行业。
从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分布来看,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就业最多的是流通行业,占35.40%;其次是工业和生产、生活服务业,两者均占27.01%;再次是科学、文化及社会公共服务业,占9.12%;最后是建筑业,占1.46%。城镇女性劳动力就业最多的行业是科学、文化及社会公共服务业,占35.53%;其次是生产、生活服务业,占25.16%;再次是工业、流通行业,分别占19.18%和18.55%;最后是建筑业,占1.57%。不难看出,在生产、生活服务业和建筑业,城乡女性劳动力的就业比例较为接近;两者在行业分布上的最大差别在于: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在科学、文化及社会公共服务业等高端行业就业的比例大大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两者之比为26∶100);而在流通行业和工业等低端行业就业的比例则大大高于城镇女性劳动力(两者之比分别为191∶100和141∶100)。
3.就业稳定性。
就业稳定性是劳动力就业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及近5年内更换工作的次数等两个指标可反映劳动力就业稳定性之一斑。
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中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只占40.27%,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39%。近5年内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平均更换工作的次数为0.71次,比城镇女性劳动力同指标高出1.45倍;近5年内没有更换工作的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所占的比例是64.73%,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20%。这表明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较差。
(三)工资与社会保障
调查资料显示,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月均工资收入为1376.99元,比城镇女性劳动力月均工资收入低31%。
用人单位为员工交纳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劳动力收入的另一种形式。调查资料显示,(见表9)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只有19.66%,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72%。在医疗保险方面,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为59.52%,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14%。从这些数据来看,城乡劳动力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的差别似乎并不大,但是,由于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参加的医疗保险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镇职工享有的医疗保险,因而,在医疗保险方面,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的待遇水平仍然是较低的。在失业保险方面,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参加失业保险的比例只有5.59%,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79%。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方面,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中享受住房公积金的人所占的比例只有2.86%,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91%。
三、结论与讨论
(一)结论
与农村男性劳动力相比,农村女性劳动力在素质、就业、收入等方面的主要特征是:1.农村女性劳动力与农村男性劳动力在体质上差别不大。但是,在知识、技能等人力资本因素方面,农村女性劳动力明显落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2.从总就业时间上看,农村女性劳动力与农村男性劳动力差别不大。但是,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务工时间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少,而务农时间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多。3.从劳动力类型上看,农村女性劳动力中的务农劳动力所占的比重远远高于农村男性劳动力,而“半工半农”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所占的比重则大大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表明农村女性劳动力的非农化程度大大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或者说,农村女性劳动力具有更强的恋农倾向)。4.从就业地点上看,女性劳动力在农村就业的比例高于男性劳动力,而在城镇就业的比例低于男性,表明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城镇化程度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或者说,农村女性劳动力具有更强的恋乡倾向)。5.从收入水平上看,农村女性劳动力月均收入比农村男性劳动力少27%。
与城镇女性劳动力相比,农村女性劳动力在素质、就业、工资收入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主要特征是:1.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在年龄方面有一定的优势(平均年龄较小),但在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等人力资本因素方面,明显落后。2.从就业单位上看,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在私营、个体企业就业的占比远远高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而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就业的占比则远远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3.从就业行业上看,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在流通行业、制造业(工业)就业的占比远远高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而在科学、文化及社会公共服务业等高端行业就业的占比则远远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4.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就业的稳定性较差,表现为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工作变动频繁。5.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比城镇女性劳动力低31%;农村女性转移劳动力参加(享受)“三险一金”的比例,除医疗保险外,均比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同指标低70%以上。
(二)讨论
农村女性劳动力在素质、就业、收入等方面落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一方面与女性的自然生理因素相联系,如:处在婚育期的妇女在劳动就业方面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或歧视,但更为重要的是与女性劳动力在传统社会分工中的角色地位有关。相比“男女平等”、“妇女能顶半边天”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则更为悠久,也更加深入国人之心。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一个家庭在决定子女学文化、学技术、外出打工等重要问题时,决策天平往往向男孩倾斜,从而导致劳动力素质和就业上的男强女弱,并进一步发展为工资收入上的男高女低。
农村女性劳动力在素质、就业、工资收入与社会保障等方面落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原因,一方面属于发展方面的,另一方面属于体制方面的。就发展方面的原因而言,由于农村女性劳动力成长的环境是农村,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程度大大落后于城镇,因而与城镇女性劳动力相比,农村女性劳动力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思想观念的培养或形成方面处于劣势,而这种个人素质上的劣势又必然地反映在其劳动就业和工资收入方面。就体制方面的原因而言,造成农村女性劳动力素质、就业、工资收入与社会保障等落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根源在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的遗存或惯性影响。其中,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遗存的影响最为深刻。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化,但到目前为止,外来人口取得大中城市户口的门槛依然很高。这把绝大多数的农村转移劳动力排除在大中城市的户籍制度之外。在城镇,非户籍人口在劳动就业、工资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仍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与此同时,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政府新颁发的有关劳动就业、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由于受到包括传统城乡二元体制的惯性作用在内的各种力量的干扰,而未能在农村转移劳动力中得到有效落实。
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导致农村女性劳动力素质、就业、收入既落后于农村男性劳动力,更落后于城镇女性劳动力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其中的一些问题只能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进程中慢慢被消解。但是,也有很多问题是可以通过当今的改革和发展措施得以解决的。第一,在农村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普及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增加农村女性劳动力受教育的年限;在此基础上,积极发展适合女性特点、发挥女性专长的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农村女性劳动力的职业技能水平。第二,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公平就业、男女平等就业。当务之急是改革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消除因户籍导致的对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各种限制(如:大城市、行政垄断行业或公共管理岗位等对农村劳动力的限制),使农村劳动力享受到与城镇劳动力同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同时,要积极清理各级地方、各个部门、各种企业自行设置的歧视女性劳动力就业的“土政策”,在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中切实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第三,依托妇联等社会组织,发展妇女救助服务体系,在职业介绍、劳动关系调节、妇女权益保护等方面向女性劳动力提供援助。
注释:
①根据劳动力就业时间的分布,本文把农村劳动力分为务农劳动力、“半工半农”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三类。务农劳动力指户口在农村,年龄15~64周岁,每年从事农业累计9个月以上(包括9个月),或虽不足9个月但专门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农村转移劳动力指户口在农村,年龄15~64周岁,每年从事非农工作(二、三产业)累计9个月以上(包括9个月),或虽不足9个月但专门从事非农工作的劳动力。除务农劳动力和转移劳动力之外,余者为“半工半农”劳动力。
作者简介:张务伟,山东女子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山东省女性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研究基地研究人员。主要研究领域: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人口与劳动经济。
杨学成,山东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教授委员会主任。主要研究领域:农业经济理论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