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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现状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8/3/7 《劳动保障世界》2013年第4期 石岩 王斌… 参加讨论95

    摘要:笔者以2011年江苏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为依托,着重对宿迁市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状况、工资水平,工作强度以及薪酬状况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发现女性农民工在社会保险、职业培训、超时加班,同工同酬、“四期”期间被辞退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造成的这些问题除了制度性障碍外,女性农民工自身劳动保障意识淡薄也是另一主因,本文最后从女性农民工个人、企业和政府三个角度对此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社会保障
    在宿迁市“十二五”规划中宿迁市政府提出了要加快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总体上围绕新兴产业、纺织服装业等的发展,根据产业的基础和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努力方向和目标任务。其中,在这些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轻工业中,女性农民工占相当大的比重,她们已经成为了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女性农民工是兼具农民、劳动者和妇女三重弱势身份的特殊群体,由于她们来自农村,思想观念相比比较落后,这使得她们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可能受到不公平待遇,尤其以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最为突出。构建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在中国这特殊国情的地域上,女性农民工自身和谐是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桥梁与关键,是社会和谐的重要表现。因此,我们从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角度出发,对江苏省宿迁市女性农民工做了这次调查,旨在更深入的了解,目前宿迁市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在研究方式上,采用调查研究方式中的问卷调查法和个别访谈法。利用分层抽样的方法从宿迁市2011年营业额在2000万以上的129家纺织类企业、21家食品加工企业和127家服装加工企业里面,随机抽取了13家纺织企业,8家食品加工企业和10家服装加工企业里面的女性员工进行到了调查。本次调查的时间从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止,共发出问卷600份,收回有效问卷574份,有效回收率为95.67%。
    二、宿迁市女性农民工群体的基本状况
    目前,宿迁市大量女性农民工主要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缺乏的工作。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特殊保护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困扰着女性农民工。另外由于在中国传统观念思想的影响下,她们受到性别、年龄等各方面的歧视,加之她们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经常受到权益损害。目前女性农民工群体主要呈现一下几个特点:
    (一)务工人群偏年轻化
    调查结果显示,69%的女性农民工在18-30岁之间,其中有20%女性农民工年龄在18-20岁之间,26%的女性年龄在21-25岁,23%的在26-30岁之间,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宿迁市的女性农民工队伍偏年轻化。
    (二)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普遍偏低
    由于农村较封建的思想、家庭经济等因素导致农村女性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女性农民工只有初高中(专)文凭。虽然表面上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女性农民工占总数的78.4%,但经过我们深入了解之后,参加过培训的这78.4%的女性农民工中62.7%的人表示:她们参加的培训往往只是一种形式,企业也只简单的给这些女性农民工介绍一下工作事项、工作注意点,培训的时间短,她们基本无法学到什么专业技术。
    (三)职工月工资收入低
    目前,宿迁市最低工资水平是950元。据调查结果显示,仍然有32%的女性农民工的收入还在?000元左右徘徊,52%的女农民工收入在1200-1800元之间,收入能够拿到1800元以上的仅占15.43%,而2011年宿迁市平均工资是2703元。由此可以得出:一是女性农民工工资起点偏低,二是宿迁市女性农民工工资平均水平与整个宿迁市相比相差较大。
    三、宿迁市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薄弱
    劳动者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益: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3.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而对于女性劳动者而言,所享受的权益还包括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虽然宿迁市政府也积极响应国务院的号召,主动维护女性职工的劳动权益,但是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节约劳动成本,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一)社会保险部分缺失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但是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宿迁市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是局部缺失的,它难以得到相关的补助。22.1%的女性农民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6%的女职工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3.5%的女职工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8%女性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7,8%的女性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由此可见,宿迁市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缺失严重,急需社会广泛关注。
    (二)职业培训效果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在调查中我们发现21.6%的用人企业没有对女性农民工提供的任何职业培训计划和措施。现实社会中,许多用工单位都希望招收到的工人都是熟练工,而不愿意去承担劳动力培训成本,这使很多女性农民工找不到工作,在职业岗位上也无法得到升迁的机会。同时,我们得知虽表面上参加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女性农民工占总数的78.4%,但参加过培训的这78.4%的女性农民工中多达282人,总计有62.7%的人表示:培训往往只是一种形式,企业也只简单的给我们介绍一下工作事项以及一些注意点,而且时间短,基本无法学到什么专业技术。因此,女性农民工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亟待法律保护。
    (三)定期体检被忽视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这就说明了定期体检对职工的重要性。但在我们调查的这些企业中,定期为女性农民工提供体检的企业仅占17%,也就是说,大半的企业对女性农民工的身体健康不重视。在调查中,我们观察到从事棉纺织业、服装加工业的女性农民工她们的工作环境较差,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中噪音、粉尘、棉絮会损害人体健康。但是我们调查的31家企业中却存在着7家企业没有为企业员工提供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此,企业要提高自己的思想认识,通过实际行动——定期体检来为员工负责,用心呵护员工。
    (四)女性农民工的劳动强度大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但本次调查的企业中,57.2%的女性农民工每天的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见表1),并且35,2%的女性农民工工作中没有休息日(表2)。在生产旺季时为了赶产量,这些女性农民工甚至通宵达旦加班。但是对于女性农民工所关心的加班费,29.03%的企业为了节省生产成本会以计件工资作为规避加班加点工资的手段。由此可以看出宿迁市的一些企业未能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往往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要求女性农民工加班加点,侵犯这些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
    (五)在“四期”中,女性农民工的特殊保护政策未能得到相应的实施
    在关于宿迁市企业是否为“四期”女性农民工减少或安排其他劳动的问题中,虽然有50.5%的女性农民工选择了有,但是没有或者不了解的人数还是占到了30.3%和19.2%,这样的情况下,女性农民工的特殊保护状况令人堪忧。同时在关于企业是否为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农民工提供一天三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的调查中,我们发现32.8%的女性农民工认为企业未能给她们提供在哺乳期间一天三次、每次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而有关于经期时是否减少劳动量的问题,我们并未得到一些实质性的回答。在有关于产假方面是否享受到90天的产假,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即:被调查者中有20.9%的女职工未能享受到90天的产假,54.4%的女性农民工了解企业应该提供不少于90天的产假,但很多只是听别人说并非亲自享受过。
    (六)女性农民工对于自身的劳动权益条例知识知之甚少
    在调查的574名女性农民工中,完全了解自身劳动权益保障内容的只有8个,只占1.4%,而不了解的人数占了54.7%,在大部分了解和小部分了解中,我们经过交谈发现,她们对于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条例也是一知半解。这样的状况,对于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有着很大程度的妨碍。从企业方面来看,我们发现只要我们涉及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企业主大都会感到敏感而对此问题采取回避态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不作为,另一方面由于女性农民工自身的局限性,这两方面综合导致了女性农民工对自身的劳动权益条例知之甚少。
    (七)女性农民工受到权益侵害时产生错误反应
    在被调查到关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该怎么办,33.4%的女性农民工第一反应是和家人诉说,并由家人出面解决,紧随其后的就是23.3%的女性农民工选择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有22.6%的女性农民工们会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这种错误反应会导致女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根本的保障,让一些公司可以继续肆无忌惮的去侵害她们的权益。在女性农民工看来妇联的工作不切实际,法律途径在她们眼中只是一个会浪费钱财、声誉的无用措施,受到权益侵害时就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提高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的建议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女性农民工劳动权益未能收到切实的保障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总的来讲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女性农民工个人角度
    1.努力关注自己的劳动权益保障权利
    调查显示有54.7%的宿迁市女性农民工完全不了解或者不怎么了解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宿迁是一个不断进步,努力向上的城市,而市民也应与时俱进,女性农民工如果总是以工作为借口,连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权力都不去理解,那又如何让社会、政府与非营利机构帮助她们呢?女性农民工只有知晓了自身相关的劳动权益保障权利,才能更好的去保护自己。
    2.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在自身的劳动权益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存在33.4%的女性农民工第一反应是和家人诉说,并由家人出面解决,紧随其后的就是23.3%的女性农民工选择是忍气吞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怕事、示弱的行为,是调查下来最普遍的现象。女性大都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在权钱面前轻易放弃自己应有的权力,所以呼吁所有女性勇敢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自身劳动权益保障侵害问题。
    (二)企业和工会角度
    1.企业积极完善培训教育制度,提高女农民工素质
    企业对于女性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已经流于形式,企业只是简单的给她们介绍一下工作事项,时间短,基本无法学到什么专业技术。虽然说,企业提供职业技术培训已经渐渐改善,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也在积极的为这些女性农民工工提供培训的机会,但是,宿迁市各企业为女性农民工提供的职业培训仍停留在表面,所以企业一方面应积极完善女性职工的培训制度,帮助她们学习掌握基本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增强本领;另一方面,加强对女性农民工法制教育,增强她们法制意识,提高维权能力,学会用法律及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2.健全工会组织关于保障女性农民工权益的制度,让工会成为女性农民工的代言人
    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的宿迁工会组织关注女性农民工的权益。当女职工遇到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根本想不到求助于工会组织,更不谈女性到工会申诉后,工会是否能维护好女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了,所以,要健全工会组织关于女性权益保障方面的制度,在工会组织与女性职工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使工会成为女性农民工在企业中的权益代言人。
    (三)政府角度
    1.加快制定完善涉及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宿迁市在2011年颁布了《宿迁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政策,禁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加强政府对人力资源市场和促进妇女就业的引导、支持、监督和调控;拓宽妇女就业领域,消除就业中的隐性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和岗位外,任何单位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积极探索妇女生育社会补偿办法,最大限度实现男女平等就业。
    同时加强女性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制定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中体现保障其特殊需求和合法权益;积极落实女性农民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禁止安排其从事女性禁忌的劳动,解决她们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和健康。政府还应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减少女性农民工的职业病发生,以求让所有宿迁市的女性农民工能有法可依。
    2.加强监管,切实落实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自《宿迁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条例颁布已经有较长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部分企业是在慢慢改善,但还是还存在相当多的企业没有任何改善。比如,宿迁市妇联应采取专门职能机构与群众组织相结合的社会化运作方式,形成上下联动,部门互动,整体作战的长效工作机制。应建立维权工作责任制,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纳入敢府部门和政法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评估;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对妇女儿童维权工作进行部署和议事协调,加强对维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社会化维权网络工作运行制度,维护妇女权益的司法保护、咨询投诉、普法帮教、社会救助和维权监督五大社会化网络,明确每个网络的牵头部门和运作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对妇女的信访接待制度,建立领导信访接待制度,推动对一些重大侵权案件的处理,做好投诉受理、咨询服务、矛盾纠纷调处和思想疏导工作,提高办理答复的时效性等。
    五、结语
    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阶段的一个崭新问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女性农民工是兼具农民、工人、女性三重弱者身份的一个特殊群体,她们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已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故而保障女性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对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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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宿迁市妇女发展规划(2011-2015年).网上宿迁http://www.suqian.gov.cn/tsrqfw/fnet/xgzc/2012/04/7367311170880.html.
    作者简介:石岩:1976年3月,男,汉族,山东泰安人,宿迁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福利与政策。王斌:宿迁学院09级社会保障专业学生。谢冲冲:宿迁学院09级社会保障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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