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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养老制度 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

http://www.newdu.com 2018/3/29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学网 林宝 参加讨论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提高,规模迅速膨胀,产生养老精神需求的潜在群体正在扩大。在引导和鼓励年轻一代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仅仅依靠家庭成员自身的努力无法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营造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近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纳入法律范畴,引起了全社会极大的关注。
    老年人精神需求主要是指老年人获得人格尊重、情感支持和心理慰藉的需求,是养老需求的重要内容。
    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一是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尊重,尊重老年人自主决策和参与家庭决策、社会决策的权利,尊重老年人作为独立个体和社会成员的自主性和选择权。
    二是表现为对老年人的情感支持和关怀,满足老年人对家庭亲情和天伦之乐的需求,重点体现在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保持一定频率的情感交流和互动,这也是为何立法需要强调“常回家看看”的原因之所在。
    三是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心理疏导和安慰,及时化解老年人因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因素产生的心理压力,满足老年人的心理期待等。
      关键
        ——完善养老制度安排
     与物质需求不同的是,精神需求涉及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乃至他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包含代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不仅与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还与社会公众及社会环境等因素有关。仅凭老年人自身努力很难实现精神需求的满足,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当然之举,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比例不断提高,规模迅速膨胀,产生养老精神需求的潜在群体正在扩大。可以说,我国当前正处于一个养老精神需求快速膨胀和多样化、复杂化的阶段。随着老年人经济供养状况的改善,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是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任务。
    联合国大会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强调了保障老年人尊严、尊重老年人抉择权利、保证老年人能够享用社会教育、文化、精神和文娱资源等基本原则,同时强调老年人应享有家庭和社区的照顾和保护。
    2002年,《马德里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再次强调了考虑老年人需求,让老年人过上有尊严生活的权利,并对促进代际团结、满足老年人心理健康需求、确保建立有利的支助性环境等与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相关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要求。
    在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具体政策安排上,由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是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的主要力量,一些国家多采用引导性政策鼓励子女为老年人提供精神赡养。如新加坡专门制定了《赡养父母法》,对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在组屋租售等方面鼓励子女与父母合住,以便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赡养。
    韩国、日本等国也在住房、税收、休假等方面出台了相应激励措施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合住,或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同时,在鼓励家庭成员提供精神赡养的基础上,人口老龄化较为严重的国家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体系,老年人可以通过这一体系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服务。
    核心
        ——构建社会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必须高度重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问题。
    在引导和鼓励年轻一代履行赡养义务的同时,也必须认识到仅仅依靠家庭成员自身的努力无法真正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还需要进行一定的制度安排,营造一个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社会氛围,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创建一个“权利可实现、地位受尊重、经济有保障、生活要便利、服务易获取、个性得发展”的老年人宜居的社会人文环境。
    其核心是以老年人需求管理为基础,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使老年人如果无法从家庭获得满足时,可以转向服务体系寻求满足。
    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以老年人为中心,由家庭、社区、养老机构、其他社会成员和组织等共同组成。
    在此体系中,老年人处于一个由多个同心圆组成的体系之中:最中心是老年人,外围第一层是老年人的家庭成员、第二层是社区、第三层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养老机构。老年人可以向任何一层寻求养老服务,但最终向哪一层寻求服务,将取决于老年人的选择。为建设这样一个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是鼓励家庭成员承担养老服务责任,构筑养老服务的第一道防线。家庭可成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最基本单元。从传统意义上讲,家庭成员的养老服务应该属于家庭养老的范畴,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动与发展,社会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家庭成员的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部分,减少老年人对其他社会化养老服务的需求,实现家庭养老服务的社会化。当前,应该首先出台一系列鼓励家庭成员赡养老年人的激励措施,在政策性住房租售、个人缴税、劳动休假制度等方面鼓励年轻一代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二是重点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履行养老需求管理职责。建设覆盖城乡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承担养老需求管理职能,具体包括:负责调查和跟踪老年人的健康和需求信息;进行养老需求的识别和评估,为老年人提供一些基本的咨询服务;建立起老人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之间的联系,当老人提出某项需求后,服务中心可以向其推荐供应商以便选择,或是协助其选择;开展需求跟踪,对服务进行监督,当老人与服务供应商之间出现矛盾时进行协调,并向服务商认证机构反馈服务信息;组织和协调志愿者在本社区的养老社会服务中心服务。每个社区开通养老服务热线,方便老人通过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养老服务。为了增加需求管理的可行性,应该在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配套实施养老服务供应商准入制度。
    三是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为需求管理提供良好基础。养老服务的充分供给是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核心所在,也是养老需求管理的重要基础。政府可以通过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增加养老服务的供给,增加老年人的选择性。重点应该通过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目录、行业标准等加强产业引导,通过出台税费减免、土地政策倾斜等措施加强政策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培育和振兴产业市场。
    总之,满足老年人精神需求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自身养老质量,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应该在立法倡导的基础上,以建设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
    文章出处:人民日报,2013年7月31日
    

Tags:完善养老制度,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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