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
12月23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的分组会议上,针对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限问题,蔡昉委员建议可以考虑取消对于缴费年限的规定。
蔡昉委员说,草案第16条,要不要15年的缴费期,如果不能达到这个缴费期怎么办。他的一个基本的观点,不要去补,这从制度上说不过去。总的原则,应该是少缴少得。具体的方式是可以考虑取消对于缴费年限的规定。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保持公平性,社会共济,个人账户的部分少缴少得是合逻辑的,但是基础的部分也就是统筹的部分,其实带有再分配的性质,带有保基本的性质,应该是广覆盖、少设门槛,充分保障每一个重要的方面。同时也有几条其他的理由可以支持,我们可以看新农保的做法,不到60岁但是在任何一个离60岁近的年限,只要缴费就可以拿到基础养老金,这是一个可以借鉴的做法。
二是第13条已经讲到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而且实际上也没有缴费。其实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为历史欠债,但是已经明确了由政府来承担,这就涉及一个公平性的问题。从所有制来看,是不是国有企业是一个模式,非国有企业是另一个模式,我觉得这一点说不通。第13条也可以作为一种借鉴,支持我们不要做缴费年限的规定。
三是随着中国人口越来越老龄化,老年人的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因此就意味着统筹为主、现收现付为主的养老保障制度,未来的可持续性会打折扣。原则上,我们应该是逐渐增加个人积累,也就是个人账户的部分,适度降低基础养老金。随着基础养老金降低,作为保基础的部分,实际上可以逐渐演变为缴不缴费,或者是缴多少费都没有关系,其余的完全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草案修改的说明最后提到,有关主管部门认为这样做“尚无实践,涉及人员不清楚,担心难以操作”,这归根到底表明了这里讨论的是技术问题,是精算的问题,但是我认为技术问题、计算问题要服从于原则问题。我们法律不规定年限,实行15年也可以,实行中还可以调整,未来可以调整为5年或者是10年,或者是网民提议的不规定年限。这些都不和法律相违背,但是法律一但定死了15年,修改的余地就小了。
文章出处: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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