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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配置:一个批评性综述

http://www.newdu.com 2018/3/8 《经济学动态》(京)2008年3期第38~44页 卢周来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以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以及不完全契约理论为代表的最优契约设计理论认为,假定企业以效率作为目标函数,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效率损失,由一个(隐身)契约设计专家根据目标函数设计最优契约条款,这些条款事后能被自动实施。但是,此理论在逻辑上并没有解决企业中权力的来源、分配与可实施问题。正是看到了最优契约设计理论的缺陷,拉詹和津格拉斯提出了企业权力理论,主张以“关键资源进入的优先权”替代所有权。但这一理论仍然用“设计”的观点,并没有解决事前权力的来源,即由谁来分配关键资源进入的优先权。
关键词: 企业内部权力/最优契约设计理论/企业权力理论作者简介:卢周来,中国国防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一、引言:问题的表述
    1936年,科斯(Coase)在其富有开拓性的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指出,企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是对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二者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在市场上,“生产要素在不同用途之间的配置由价格机制决定”;而在企业内,“生产要素服从企业主的指挥。”即企业内经常发生的交易并不是由价格机制控制而是由权力关系控制。
    科斯把权力关系看作企业的本质,从而在经济学上把企业这个黑箱内部的“层级制”结构呈现出来。但科斯本人并没有解决企业内部权力关系中如下问题:企业内部权力关系到底从何而来?既然企业内部是由权力关系控制,而权力关系又具有天然的不对称性。那么,当资本与劳动都是企业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且存在相互依赖性时,为什么在企业内部还存在不对称性的权力关系?在企业内部,权力到底又是如何得以实施的?
    以下我们将对现代企业理论有关企业内部权力的观点作一回顾,并且对这些观点进行评析。考虑到现代企业理论的进展,①我们将下面的述评分为三部分。首先,我们将重点评述以威廉姆森(Williamson)为代表的“交易费用经济学”(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以下简称TCE理论)观点和以格罗斯曼(Grossman)、哈特(Hart)、莫尔(Moore)(以下简称GHM理论)为代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观点,因为正如梅纳德(Menard,1996)所指出的,TCE理论与GHM理论目前在企业理论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拉詹(Rajan)、津格拉斯(Zingales)相关研究成果是现代企业理论的最新进展,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将这一成果直接冠以“企业的权力理论”,试图建立起关于企业内部权力分析的基本框架,因此,本文也将对其成果进行述评。最后,通过述评我们想指出,现代企业理论以效率的框架并没有解决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配置这一问题。
    二、对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理论关于企业权力观点的述评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认为(1975,1985),企业是一种针对交易频率高且资产专用性程度高而设计出的一种治理结构。威廉姆森认为,生产力收获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专用性资产产生的事后准租金(quasi-rent)。但专用性资产的存在同时制造了一个机会主义诱惑,使专用性资产相对弱的一方有激励去对准租金进行再分配。如果专用性资产的供给者事前预期其他参与者在事后将掠夺大部分或全部准租金,那么企业就会出现投资负激励造成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进而使得来自于使用专用性资产的生产力缩水。为了解决专用性准租金被掠夺的问题,避免在准租金谈判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最佳方案是通过企业这样一种组织,将控制权界定给专用性实物资产投资者,使机会主义行为能被监督。进一步,威廉姆森又认为,在企业中,实物资产是企业专用资产,而人力资产却不具有专用性。这是因为,劳动者提供的是一般性技能,而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性的,因而不存在劳动力转移会导致贬值;而企业的实物设备一旦用于其他用途将会贬值。显然,在这种逻辑下,由投资于企业实物设备的资本要素拥有者拥有产权,即将控制权交给企业专用性投资的供给者能有效解决机会主义问题。
    GHM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契约的不完全性。这一理论认为,有三种因素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其一,人们很难预料到未来将会发生哪些偶然性事件;其二,即使人们能够预测到偶然性事件,也很难对其后果在契约里加以具体描述;其三,即使双方在契约中将各种偶然性事件下各自责任与义务写得很清楚,但在出现契约纠纷时,第三方(如法庭)即使能观察到双方的状况,但也很难加以证实。既然契约总是不完全的,因而除了那些事前能够通过契约加以明确界定的权利之外,还存在大量的无法事前明确的权利即剩余权利。当就这种剩余权利进行谈判的成本十分昂贵时,当事人一方就会购入剩余权力,这就是纵向一体化。因此,所有权也就等于剩余控制权。GHM理论认为,专用性实物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对资产的剩余控制权,可以按照任何不与先前的契约、惯例或法律相违背的方式决定资产的所有用法。只有这样,实物资产所有者才可以通过将剩余控制权用于吮吸来自其资产的回报中某种未经授权的份额,因而对其形成一种投资于实物专用性资产的激励。正因此,流行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采取资本雇佣劳动的形式。
    通过对TCE理论与GHM理论的回顾,可以看出二者在关于企业内部权力的观点上存在以下共同点,即一个标准的“三段论”逻辑:
    第一,企业内部存在权力。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是命令与控制。权力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专用性投资产生的事后准租金分配的控制,来形成一个事先的投资激励。
    第二,为防止专用性投资可能被契约后机会主义行为敲竹杠的可能性(或资产被滥用)所诱发的投资不足,最优契约安排是将控制权交给专用性资产投资者。
    第三,因为实物资产专用性往往强于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而且人力资本本质上是不能被占有的,因此,真实世界中的企业应该采用“资本雇佣劳动”的权力结构。
    我们看两种理论的实质是什么?两种理论是从效率出发,解决了企业最优产权安排应该是什么样子。隐含的逻辑是: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负面激励会带来效率的损失,从防止效率损失的角度出发,应该将企业的控制权交给最有可能受机会主义行为损害的一方。如果从企业内部权力的视角看,即两种理论都认为,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是按效率最大化目标设计出来的,可以称之为最优契约设计理论。②
    我们认为,最优契约设计理论关于权力的观点必须面对三个批评,而且这三个批评在逻辑上也具有连贯性。
    第一,效率可否作为企业与权力运作的目标函数?TCE关于治理的理论,就是根据交易类型、交易频率以及资产专用性程度,根据最大限度节约交易费用的原则,来设计不同的契约。企业契约本身就是针对交易频率高、资产专用性强而设计出来的。TCE理论关于效率的概念就是交易成本最小化。GHM不完全契约理论中,则把“最优契约”明确定义为“剩余总量最大化”。但因为二者都认为契约设计的关键是保护专用性投资,而企业的净剩余主要来源于专用性投资。因此,如果把生产成本看成是固定的,那么交易成本最小化与剩余总量最大化,其实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一致。从权力的视角看,因为TCE与GHM理论都把权力控制作为企业契约区别于市场契约的特征,而企业契约又是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在他们的逻辑中,企业内权力运作的目标函数也是效率最大化。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矛盾:一方面,现代企业理论批评新古典理论将企业视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生产函数,因而主张要打开企业这个黑箱内部。但另外一方面,TCE理论与GHM理论也将企业视为追求效率最大化的一个“装置”,这大大降低了现代企业理论所谓“分析黑箱内部” 的功效。因为正如菲吕博顿(Furubotn)所评论的(1998),在不同要素拥有者都追求自己收益最大化的企业内部,“任何一个人获得的结果皆取决于其他人是如何做出选择的”,因此,“一个稳定的目标函数并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能保证利润最大化或成本最小化是指导企业行为的原则。”德姆塞茨(Demsetz)更是明确指出(1996):“不能把经济理论中的企业与现实世界中的企业混为一谈。因为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理解价格体系,因此,将企业视为一个黑箱。而真实世界中的企业,无论是否由所有者管理,其活动并不专业。企业中的缔约者都是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而非为了企业利润最大化”。而从权力的视角看,企业内部之所以需要权力的运作,是因为权力可以作为权力主体追求个人收益最大化的工具,仅仅只有股东的权力才把投资的利润最大化作为目标。
    第二,最优契约是设计出来的吗?威廉姆森反复强调“设计”契约的重要性。他说(1996),“契约理论中,古典经济学的最大化者应该被仲裁者(要在相互冲突的索取权间实现妥协的外部人)代替(布坎南的观点)。而交易成本经济学用一个制度设计专家取代了仲裁者。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目的并不是在前进过程中不断解决冲突,而是在事前认识到了潜在的冲突并设计了治理结构来阻止或弱化冲突”。正因此,在TCE理论中,企业实际上是针对经常性且专用性投资强的交易效率而精心设计出来的一种治理结构。所以,在组织理论中,威廉姆森所代表的TCE被视为“理性学派”。对此,斯科特(Scott,2003)写道:“威廉姆森的研究代表了组织研究中包含了理性系统假设的另一个版本。理性系统的理论家将组织构想为特意设计来寻求特定目标的集合体。”而因为企业是设计出来的,因而企业内部的权力应该是由这个“设计者”赋予并分配的。
    但是,关于最优契约设计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前面已经指出,真实世界中的企业并没有统一的目标函数,既然真实世界中的企业都没有统一的目标函数,所以,按交易成本最小化设计出来的最优契约并非企业的真实契约,而且更为明显的是,最优契约是设计出来的思想与TCE关于理性有限的假设正好矛盾。所以,利贝卡普(Libecap,2001)批评认为,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文献显得更为乐观,认为对不同治理结构的制度设计是减少交易成本的最大化决策。但是,这个观点有个问题,即通常无法确定采用一种具体制度形式而不采用别的替代形式所能获得的净收益的规模,这一缺陷,无法确定决策者面对的制度选择的范围以及与每种选择有关的可能的成本与收益,使得我们很难评价这种最大化的观点。”
    而从权力的视角看,“设计”的观点问题更大。因为如果我们相信,企业内部的权力是一个外部“制度设计专家”赋予并分配,那么,这个外部“制度设计专家”本身应该是有能力赋予并分配权力的“第三方”。换言之,企业的契约应该是“第三方强制执行”的契约。但我们恰看到一个相反的答案。这就涉及对TCE与GHM最优契约设计理论的第三个批评。
    第三,企业契约是自我实施契约吗?企业是一种契约,权力也是一种契约。而契约理论的核心问题是契约的执行问题。上述TCE以及GHM关于最优契约的理论仅解决了契约的设计问题,而没有涉及契约的执行问题。也就是说,尽管最优契约理论认为,控制权应该给予资本要素提供者。但仅有这样的回答并不完全,更重要的是,它还应该回答是谁将控制权赋予资本要素提供者?更进一步,即使赋予了资本要素提供者以控制权,劳动要素提供者凭什么会服从于这种权力安排?或者说,是什么原因导致了企业内部有着不同目标函数以及不同权力安排的参与者选择了合作?
    如果我们再考虑到TCE与GHM的企业权力理论建立在关于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剥夺专用性投资创造的事后准租金的假设的基础之上,我们会更加意识到契约执行问题在最优契约理论中地位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在这一假设下,针对特定交易的投资专用性程度越高,投资者与特定交易对象之外的交易的外部机会就越低,从而被对方敲竹杠的可能性越高,在讨价还价中地位就越低,相对缔约能力低。此时,如果不清楚契约到底是如何执行的,我们就不清楚为什么相对缔约能力低的一方反而拥有了对相对缔约能力高的一方的控制权?
    这一点,TCE与GHM理论都意识到了。正如菲吕博顿所说,“威廉姆森所谓的交易成本理论把契约的执行环节看作是一个核心问题。”而且正如上面所指出的,按最优契约设计理论本身的逻辑,企业契约应该是“第三方强制执行契约”,而这个“第三方”,就应该是企业的“制度设计者”。
    然而,威廉姆森却给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答案。威廉姆森反复强调,企业契约不是第三方强制实施的契约,而是自我实施契约。他说(1996),“企业内部治理定义为私人秩序,区别于司法中心主义。应当排除通过国家程序(法庭和管理机构)来解决纠纷的做法。企业是一个自治岛。其自我执行管理机制将不受法庭干预或其他外部审查的扰乱”。“雇用契约与一般契约的不同在于:内部组织的隐性合同法就是自我执行的隐性合同法”。
    我们先对威廉姆森的关于企业契约是自我执行契约的性质作一分析。
    其一,威廉姆森在解释企业契约的性质时,仍然用的是“应该”即效率的观点。按他(2002)的说法,企业契约之所以是自我实施契约,其原因是:(1)内部纠纷的双方都有深入的知识,而要想将这种知识告诉法庭需要花费高额的成本;(2)允许将内部纠纷提交法庭解决,将降低层级制组织的效力和完整性。但实际上,这仍然是从组织效率的角度出发,认为企业契约“应该”是自我执行契约,而我们已经反复指出,在缔约方有各自的效用函数时,以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并不合适,也仍然无法解释为什么工人会选择合作(服从)资本的权威。
    其二,更严重的问题在于,一份契约要成为自我执行契约,在制度经济学中是需要非常严格的前提的,而这些前提在企业中并不存在。在制度经济学中,自我执行契约存在的前提是,契约的完备性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也不必要。诺思(North,1994)就曾指出:“自我实施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即共同知识、博弈的稳定性和无限重复这些假定不仅很强,而且根本不可能在现实世界中观察到。”梅纳德(2000)更是认为,自我执行的契约应该被理解为一组基于合作方的合意并且在执行中没有争端的条款。因此,契约实施中的自动性几乎总是与契约的完备性有关。而一旦存在很高的机会主义风险时,契约不可能自我实施。所以,梅纳德认为,契约自我执行的条件是可信承诺的特征与威廉姆森所称的古典契约结合得特别好,而与企业契约恰是针对机会主义可能性而设计的契约性质却不一致。梅纳德还特别指出,如果契约能被自我执行,那么,企业就不需要内部权威,因为权力只有当应付与支付不一致时才需要出现,而自我执行契约恰是应付与支付一致。
    其三,更进一步,即使承认控制权能被赋予并能被实施,以防止投资专用性强的一方或另一方敲竹杠,但如何防止“权力后机会主义行为”,我们也不清楚。机会主义是最优契约设计理论的一个核心假设,③应该适用于所有的缔约方。但无论是威廉姆森的观点还是GMH观点,都只是考虑到了专用性资产投资一方被非专用性投资一方“敲竹杠”的可能性,而没有考虑一旦控制权被赋予前者后,前者利用控制权过度剥夺后者应得的租金份额(即权力后机会主义行为)。而在真实世界的企业中,利用已有的权力剥夺租金的行为更为常见。拉詹和津格拉斯(1998a)就曾指出,物质资本所有权同时使得拥有者即使没有进行企业专用性投资也可以出售其资产或享有来自企业的租金。因此,物质资本所有权有双重影响:他们增加了拥有者的谈判权力并因此在假定其来自于企业的租金份额不被侵占时增加了其投资于专用性的激励。但他们同时提供了拥有者的专用化的机会成本,因为拥有者即使在没有专用化时也能提取租金。
    面对种种批评,威廉姆森曾试图引进“有远见的缔约者(farsighted contractor)”假说来补充他的说法。其基本含义可以简化为,企业内部缔约方都是知道从长远利益考虑的“有远见的缔约者”。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有远见的缔约者会设计出这样一种激励机制:使得缔约各方为了获得持久的收入流,不得不主动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
    “有远见的缔约者”假设,不仅无法消除最优契约设计内在的矛盾,反而进一步制造了新的矛盾。
    首先,“有远见的缔约者”这一假说隐含的一个假定仍然是:缔约者能否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取决于所设计出的激励机制,即“事先保障措施”。正如威廉姆森自己所解释的:经济主体有能力向前看,有能力察觉到问题与前景,并将这些因素体现在组织/契约设计中。但如果真是这样,就正如林登伯格(Lindenberg,1996)所指出的,既然这种激励机制能事先预计到缔约各方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并针对这种变化设计出不同的变化设计契约条款,那么,交易成本经济学用以反对标准经济学完全理性假设的所谓有限理性假设就没有意义,而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也没有多大差异。因为委托—代理理论就是事先设计一个激励相容契约,以解决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即道德风险问题。更重要的,如果这样一种“事先保障措施”设计出来了,那么,的确像威廉姆森所说的那样,意味着契约后的欺骗、敲竹杠等“短视”的机会主义行为将因为收益更低不必要也不可能发生,那么,企业内部根本不需要用以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剥夺专用性投资准租金可能性的权力,威廉姆森所谓的“契约的事后支持制度也重要,这个事后支持制度是治理机制”也就更无从说起。
    其次,“远见的缔约者”的假说还依赖于另外一个假定,即守约的长期收益将高于违约的短期收益。而这一假定更强。其一,人们对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的关注,并不取决于二者之间绝对量的大小,而取决于贴现率高低。然而,正如林登伯格所指出的,经济学中对时间偏好和相关现象的大量研究表明,人们更容易关注短期方面。同时,戴维斯与诺思(1994)也曾指出,对于收入相对低的阶层来说,因为贴现率很高,而根本无法关注来自于长期的制度与组织收益。所以,考虑到贴现率,企业契约的参与者对于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的计算是不同的。其二,考虑到最优契约理论另外一个结论,即外部劳动力市场将保护通用技能的劳动力,这就意味着,对于具有通用技能的劳动力来说,(1)与企业签订长期契约的收益与不同时期与不同的企业签订短期雇佣合同的收益相同;(2)因为雇佣合同是自我执行合同,违约后雇主惟一的行为是中断雇佣,而由于前述原因,这意味着对于通用技能劳动力来说违约的成本为零;(3)因为可以敲竹杠,而且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的确可以提高自己的剩余水平,所以在任何时候,对于通用技能的劳动力来说,意味着守约中的长期收益将一定低于违约的短期收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TCE与GHM理论为代表的最优契约设计理论在其逻辑框架上面临的矛盾是十分明显的:最优契约理论假定企业以效率作为目标函数,为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效率损失,由一个(隐身)契约设计专家根据目标函数设计最优契约条款,这些条款能被自动实施。另外一方面,它强调企业契约与市场契约的区别在于企业内部是命令与控制,但因为契约设计专家不是法庭,因而不清楚企业契约中的权力到底从何而来?即在没有第三方强制的约束下,为什么完全可以凭借更高的相对缔约能力采取敲竹杠这样的机会主义行为剥夺更多事后准租金的一方,此时会选择服从于相对缔约能力低的一方,并且把事后准租金拱手让出?同时,假定相对缔约能力低的一方能有效行使命令与控制,他为什么不利用这种命令与控制来剥夺租金中更大的份额?正因此,拉詹与津格拉斯(1998a)在评价最优契约设计理论时指出,在回答“权力的来源”这一点上,最优契约设计理论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
    三、对企业权力理论的述评
    鉴于最优契约设计理论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20世纪90年代后期,现代企业理论者试图在多方面重新解释企业内部的权力问题。其中,拉詹和津格拉斯在其《企业理论中的权力》(1998a)一文中,高度概括了研究企业内部权力所要关注的问题,并提出了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分配依据,被称为“企业的权力理论”。其中的观点很富启发性。
    拉詹和津格拉斯指出,科斯认为,企业内经常发生的交易并不是由价格机制控制而是由权力关系控制。尽管许多经济学家同意这一界定,但对于这种深刻的洞见到底意味着什么并没有形成共识。企业的权力理论就是要回答三个问题:企业内部的权力是什么?它扮演什么角色?它又来自于何方?
    拉詹和津格拉斯同意GHM理论关于前两个问题的回答,但“认为第三个回答即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太过于狭窄”。其原因在于,其一,“实物资产所有权并非企业内部权力的惟一来源”;其二,“实物资产所有权在激励关系专用性投资方面也并非最有效”。因此,他们“试图在产权文献的框架内”,以“进入(access)”代替“所有权”,来理解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分配。在他们的文章中,“进入”被定义为使用或操作关键资源(critical resource)的能力。比如,如果关键资源是机器,“进入”就意味着操作机器的能力;如果关键资源是一个思想,“进入”意味着对这个思想的细节的了解程度;如果关键资源是一个人,“进入”则指与此人工作紧密的程度。
    拉詹和津格拉斯认为,与GHM理论分配实物资产所有权相对应,企业权力理论认为所分配的是“资源进入优先权”。如果说,GHM理论中权力的来源就是所有权,那么,企业权力理论中的权力的来源就是“资源进入优先权”。其原因在于,在将资源进入优先权分配给某个代理人之后,这个代理人就可以获得一个机会:针对这一特定的资源将其人力资本专业化并使其更有价值。而一旦其人力资本对于特定资源是专业性的,那么,如果他将其先前已经存在的剩余权与撤回其人力资本结合起来,这种“退出”的威胁实际上使其有能力创造一个他所控制的关键资源。而对这种关键资源的控制就是权力的来源。
    拉詹和津格拉斯(1998b)还认为,资源进入优先权的分配不仅仅解决了权力的来源问题,更重要的,它还是一种比所有权导致的剩余控制权更好的激励专用性投资的机制。这是因为,进入优先权的分配,意味着代理人从权力中获得的剩余的总量,是视其针对特定资源所做出的正确的专用性投资而定,因而更能激励代理人进行专用性投资。但所有权则不是这样,尽管所有权在GHM理论中也被视为保护并激励专用性投资的机制,但按拉詹和津格拉斯的说法,所有权对专用性投资的激励是双重的,即其中有负面激励。这种负面激励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仅仅凭借所有权赋予的控制权,即使不进行任何专用性投资,也可以剥削租金。因此,进入权在提供激励方面是比所有权更好的机制。
    在经过一系列证明后,拉詹和津格拉斯得出结论认为,“进入”能分配不依赖于未来外部执行的权力,因此,在法律缺席执行的情况下我们也可以界定一个产权无法很好界定、很难执行或无法执行的组织。而企业应该界定为拥有关键资源、才能以及创意和那些进入这些资源的人的集合。
    在现代企业理论中,拉詹和津格拉斯关于企业权力的理论有一系列重大突破。
    首先,拉詹和津格拉斯理论第一次如此鲜明地提出企业内部的权力问题,并概括出研究企业内部的权力需要回答的三个基本问题。其中,拉詹和津格拉斯更是指出,回答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在三个问题中最为重要。
    其次,拉詹和津格拉斯理论对最优契约设计理论提出的批评是含有深刻洞见的。这种批评集中在两点:(1)所有权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仅凭借所有权就可以攫取租金,实际上使得所有权拥有者并没有专业化其投资的激励。这实际上是所有权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观点与此前把所有权设计用来防范雇员的道德风险问题正好相反。(2)拉詹和津格拉斯更深的洞见在于他们指出,在最优契约设计理论的框架下,“为了保护效率,所有权需要某种外在的权威来执行,如果没有外在的执行者,所有权将没有意义,并且没有企业可以定义为GHM框架下。”这种批评可谓一语中的。正如我们所分析的,当“契约设计专家”仅承担契约设计而不承担“契约强制执行的第三方”时,最优契约理论本身并没有解决契约的执行问题。而如果这位契约设计专家设计出的契约是自我执行的契约,则企业内部又根本不需要权力,“所有权将没有意义”。
    最后,拉詹和津格拉斯理论提出的以“关键资源的优先进入权”替代“所有权”的观点,更接近我们所知道的真实世界中的企业,而且也与企业缔约过程中讨价还价能力与企业内部权力大小正相关的结论一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最优契约理论留给我们的难题:为什么讨价还价能力低的专用性实物资产投资方,反而在企业内部拥有了对讨价还价能力高的雇员的控制权,而这些处于更高的讨价还价地位的雇员竟然也选择服从?在拉詹和津格拉斯的框架下可以解释为,专用性投资一旦与企业内部专用性资源相结合,创造了一个对关键性资源的控制能力,再与威胁退出的权力合并,使得专用性投资者在讨价还价中能力高,从而拥有了权力。这一解释显然比最优契约理论更合乎实际。
    但拉詹和津格拉斯的企业权力理论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拉詹和津格拉斯的企业权力理论仍然没有摆脱最优契约设计理论的框架。拉詹和津格拉斯承认,他们的文献建立在“产权文献基本假设”基础之上。因而,这一理论的实质仍然是:以效率作为目标函数,设计了一个能更好地激励创造租金(即效率)的专用性投资的机制。只不过这个机制在最优契约设计理论中是所有权,在拉詹和津格拉斯这里是“进入的优先权”。所以,在拉詹和津格拉斯的企业权力理论中,“关键资源的进入权”解释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仅仅是副产品,他们更注重的是“进入权”与专用性投资激励之间的关系。
    其次,正因为拉詹和津格拉斯的企业权力理论仍然是“制度设计”的框架,因而在其理论中,最初的权力由谁赋予即谁来分配“关键资源的优先进入权”仍然是依靠“契约设计专家”,即一个外部第三者,而不是靠缔约各方讨价还价谈出来的。也就是说,在“关键资源的优先进入权”分配之后,我们可以理解企业内部的权力是可以实施的,因为此时权力与谈判地位正好对等。但在拉詹和津格拉斯的框架下,我们不知道分配“关键资源的优先进入权”是由谁进行的。
    再次,也是由于拉詹和津格拉斯的企业权力理论建立在“制度设计”框架之下,而且没有解决最初的权力来源问题,因此,这一理论论证过程出现矛盾就毫不奇怪:本来,在拉詹和津格拉斯的框架下,“关键资源进入的优先权”分配之后,企业契约可以自我实施,但在他们的结论中,“第三方”却又出现了。并且认为由第三方拥有资产与权力是最好的。他们写道,“完全无关的第三者拥有资产是最佳选择。第三方的实质是吸纳专用化导致的机会损失。因为它不进行专用性投资因而它在承担损失方面是最合适的。或者换一个角度看,第三方拥有权力使得对生产很关键的代理人不会使用所有权的权力来进行内斗。第三方可以将那些不会滥用的所有权权力指定给管理层。当然,第三方将保留如果不专业就将解雇生产团队(或管理层)出资产的权力”。
    最后,拉詹和津格拉斯认为,“关键资源的进入权”导致权力,但他们并没有清楚地定义何谓“关键资源”,更无法给出“关键性”如何衡量。
    综上所述,拉詹和津格拉斯的企业权力理论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契约后自动执行问题,但并没有解释清楚如果不是人为设计,为什么企业契约会这样去分配企业内部的权力。
    四、结论及可能的研究方向
    自从科斯把企业的性质界定为权力控制关系以来,从某种程度上看,现代企业理论都在试图围绕企业内部的权力进行研究并不断发展。时至今日,以TCE理论以及GHM理论为代表的最优契约设计理论,已经发展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这一主流理论无疑大大丰富了我们对于企业的看法,但即使这一主流理论,也并没有回答清楚关于企业权力的最基本问题,即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以及权力如何可以自我实施。拉詹和津格拉斯关于企业权力理论是现代企业理论发展的一个前沿性成果,也只是部分回答了企业内部权力的实施问题,而并没有回答清楚企业内部权力的最初来源。
    现代企业理论之所以未能回答企业内部权力相关问题,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我们认为,是因为现代企业理论其实都是一种规范分析,即它所解决的问题是:按照效率最大化原则去设计企业契约,企业内部的权力“应该”如何配置;而至于真实世界中的企业内部权力配置与现代企业理论规范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否一致,或者即使二者一致,为什么恰巧真实世界中的企业内部权力配置呈现出这样的结构,现代企业理论并没有做出回答。也正因此,试图揭开真实世界中“企业”黑箱的现代企业理论的解释力由此大打折扣。
    明确了这一点,我们认为,要分析清楚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配置,必须抛弃单纯的“效率”分析框架,而采取“权力—效率”的框架,④即承认企业内部权力分配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必须通过讨价还价才能达成契约的政治过程。这一传统是马克思主义的传统,同时也受到当下许多西方经济学家的赞同。菲吕博顿(1998)明确指出,“组织受到企业政治过程强有力的影响。”利贝卡普在批评TCE契约设计思想后说(2001),“‘缔约’被用来描述个人分配或调整产权的努力,它包括群体当中的私人产权拥有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这些私人产权拥有者试图采纳或改变关于财产分配和使用的群体规则或惯例……产权制度是通过政治过程决定的。”当代著名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鲍尔斯和吉登斯(1996)则认为,主流企业理论与新古典经济学一样认为经济交易是一个已经解决了的政治问题。但只有当契约对交换双方来说是完全的和可以无成本地实施时,交换才是一个已解决了的政治问题,而现实世界中交换不是一个已解决了的政治问题。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就是两个活生生的例子。
    因此,在本文最后我们提出,从“权力——效率”的观点而非从效率的观点,通过揭示企业缔约的政治过程,来分析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配置,可能是我们下一步研究的基本方向。
    注释:
    ①国内此前已有不少关于TCE与GHM理论的一般述评成果,但在笔者有限的阅读视野内,结合现代理论最新发展,从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配置入手所进行的述评成果则少见。
    ②杨小凯、张永生(2000)也评论认为,“不完全合约理论实际上是一种最优所有权理论,而不是企业理论……尽管资产专用性理论告诉我们,在何种情况下谁拥有资产是最优的。”
    ③Williamson(1975)曾提出,机会主义甚至可以视为交易成本的惟一来源。
    ④在现代企业理论中,Williamson是第一个明确区分企业权力的“效率观点”与“权力观点”的学者。在他看来,应该从效率的观点而不应该用权力的观点去理解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分配,他还认为,权力的观点是从亚当·斯密到马克思的古典政治经济学传统。见Williamson(1985)。
    参考文献:
    [1]Bowles, S. & H. Gintis( 1996), "Contested exchange: New microfoundations for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capitalism", in Putterman & Krozner (eds), The Economic Nature of the 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Demsetz, H. (1996), "The structure of ownership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 in Putterman & Krozner (eds), The Economic Nature of the Fir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3]Grossman, S. & O. Hart (1986),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4(4): 691-719.
    [4]Hart, O. & J. Moore (1990),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ure of the firm",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98(6): 1119-1158.
    [5]道格拉斯·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5页。
    [6]加里·利贝卡普:《产权的缔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7]菲吕博顿:《新制度经济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8页。
    [8]戴维斯、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14页。
    [9]杨瑞龙、卢周来:《对劳动管理型企业的现代经济学研究:一个方法论的述评》,《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10]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Tags:企业内部权力的来源与配置:一个批评性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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