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企业“准家族化''的现象日益显见。文章认为,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简单否定家庭的经济作用是“企业办社会”的重要成因;始于恢复家庭作为基本经济单元的市场化改革,为民有资本和家庭家族力量向国有经济领域渗透提供了契机,进而使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得以萌生。国家垄断行业中的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值得予以关注和监督。
[关键词]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家族制度
[作者简介]刘平青(1973—),男,湖北省监利县人,北京理工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家族企业研究。
[中图分类号]F4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4)01—0116—06 [收稿日期]2003—09—16
国有企业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有企业改革一直是中国经济转轨和经济改革的主线。但与其他领域的改革相比,国有企业改革的进展十分缓慢。究其原因,有所谓“内部人控制”说和“所有者缺位“说等。那么,“内部人控制”的内部人是谁?“所有者缺位”后又由谁来填位?这就面临着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准家族化”。为什么一部分国有企业在改革开放以后经历着一个从“企业办社会”到“准家族化”的转变过程?本文拟从经济社会学角度对此进行理论阐释。
一、转轨期国有企业:介于行政机构与市场化企业之间,是具有‘公共领域'性质的“基层单位”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外有学者指出,中国不存在企业,或者几乎不存在企业。如果说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企业”,它们究竟是什么呢?刘世锦教授对此回答道,它就是兼生产、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管理多种职能的“社区单位”。陈文科教授认为,未经彻底改革的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政企合一实体,同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具备多种社会职能、带有较浓厚自我服务色彩的自给半自给的“社区大家庭如果说“社区单位”与“社区大家庭’是对传统国有企业现状和功能的形象概括,周其仁教授则从产权角度对市场化改革前公有制企业进行了定性研究。他指出,在法权上否认个人拥有生产性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公有制企业成为非市场合约性的组织切。可以看出,已有的研究成果不仅深化了人们对国有企业性质的认识,并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启发性的思想平台和起点。问题在于,中国市场化改革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也早已明确,处在持续改革途中的国有企业,从功能到产权特征,与传统意义上或改革前的国有企业比较有没有不同?如果有,形成差异的原因是什么?要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我们必须对国有企业的产生和改革发展历程有一些比较清晰的了解。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选择了建立国有企业的道路。现在看来,要想准确探明该路径的选择究竟是受国家战略、意识形态还是其他因素的影响不是一件易事。但有一点很明确,即使是国家办企业也需要资本。在当时外压(外国封锁)内紧(新中国面临的是一穷二白)的情况下,国家办企业也必须从居民手中筹集资本。关键是如何将居民手中的钱变成国有资本。征税固然是国家可以采用的一种办法,但在一个分散经营的落后的农业社会,要求政府有很强的征税能力是不现实的。所以,国家选择了另外一条当时看来十分便捷的方式,即通过扭曲价格体系来扭曲国民收入分配。国家一方面借助“勒紧裤腰带大搞社会主义建设”的政治宣传,鼓励和调动居民的创业热情;另一方面,通过城镇低工资、工农业剪刀差等方式,把城乡居民应得的收入以国有企业赢利的形式上交国家财政形成国有资本,然后国家通过财政无偿调拨,再用这些资本直接开办和经营国有企业。这种融资方式称之为“暗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根本不存在一个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标准,不仅每个居民不知道自己向国家贡献了多少资本,也不知道自己有权得到多少回报,同时国家也不清楚将哪些居民的收入转化为
国有资本。从此,通过“暗拿”方式形成的国有资本便具有了巴泽尔意义上的“公共领域’的性质。留在这个“公共领域’内的国有资本,具体界定到每个人的成本很高,以至于不能接受。
毋庸讳言,国家通过“暗拿”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在当时有一定的可行性,但由于受西方的经济封锁及“苏联模式”的影响,在搞活经济方面并不尽如人意。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以期逐步改变原有的国民收入扭曲的分配格局,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产品价格调整、定价机制市场化和以放权让利为主线的国有企业改革等等。改革的结果是,国民收入分配逐步向个人倾斜,明显地刺激了经济的复苏和增长。在国家垄断金融体系以及不提倡个人和家庭创业的渐进式改革环境中,大部分居民收入转化为家庭储蓄进入国有银行。国有银行家庭储蓄额的增长与国有企业资金缺口之间存在着巨大“势差’,这为国有资本筹集方式改弦易辙创造了条件。国家以行政手段分配给企业的资本由财政无偿拨款变为银行有偿贷款,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拨改贷值得注意的是,国有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是要还本付息的,贷款越多意味着企业负担将越重。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家逐步确立了市场化改革目标,国民收入更多地通过市场机制加以分配,国有资本在社会总资本中不断地受到稀释,有限的国有资本难以支撑庞大的国有经济盘子。理性的国有资本选择从部分行业和企业退出,收缩国有经济的控制范围。随后国家政策松动,使民有资本顺理成章进入到某些行业和企业,有的甚至参股到国有企业中。两类资本一退一进,使得“一统天下’的国有企业发生了分化。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看,国家借助行政手段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不仅将企业经营者(被称为“企业干部”)纳入到行政等级序列之中,企业也有级别高低之分。企业级别越高,通过计戈U手段配置到企业的资源(人才、技术、生产和出口专有权等)越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虽然企业干部有可能成为政府行政官员,但国有企业并不完全等同于政府行政机关,否则政府就失去了办企业的必要。相对于政府行政机关而言,企业是一个个“基层单位”,它既要执行生产任务,又要安排就业和贯彻国家各项政策(如计划生育、植树造林等)。而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又不同于市场化企业,否则就没有国有的必要了。一般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不是由国家“制造”,而是由各资源要素所有者平等交易产权的结果。国有企业有别于市场化企业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具有“公共领域”的性质。在这个“公共领域”里,经济学教科书中的委托一代理理论碰到了“麻烦”。在国家创办企业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暗拿”的收入属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居民——全民,这个“全民”并不具备谈判的能力,它不可能充当真正的委托人,进而使得国有企业这块“公共领域'只有代理人,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这便形成了通常所说的“所有者缺位”。在这条没有最后委托人的巨型代理链中,中央政府作为第一级代理人,然后顺着行政体制层层代理,最后是企业经营者。由于为数众多的代理人,他们本身都不拥有合法的对于“公共领域'内资产的个人产权,意味着他们并不能对自己的决策行为承担任何责任。虽然“公共领域”没有真正的委托人,但并不意味着其内的资产不具有价值和没有人想占取。所以,国家要保证“公共领域’免受侵占,又必须支付高昂的“监督成本”。
从国有企业改革实践来看,改革前,企业不仅为员工提供了工作岗位和生活社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企业是他们个人身份的象征,离开企业意味着自己将寸步难行。整个国家就像一个特大的垄断组织,居民都工作和生活于其中,单个企业充当着联系国家与居民之间的“中介机构”,至于伴随着垄断而来的社会效率损失,自然由政府肩负起“制造”垄断供应商的伟大责任。伴随着市场化过程的国有企业改革,从第一阶段放权让利、第二阶段股份制改造,到第三阶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实质是将“一篮子”国有企业按照从行政机构到市场化企业进行排序,以优化国有资本存量的结构,期待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市场化改革相应的是,企业员工找到了市场这把衡量人力资本的标尺,一部分拥有市场标签(如职称)的高素质人力资本离开或半离开国有企业,进入与国有企业竞争的市场化企业中。“公共领域”的性质决定了国有企业不仅不具有市场化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最终也难以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企业。至此,可以认为,市场化过程中国有企业的实质是,介于政府行政机构和市场化企业之间具有“公共领域”性质的“基层单位”。
二、“企业办社会”:否定家庭作为经济基本单位之后“公”、“私”不分的大集体
在人们分析左右国有企业改革的限制条件时,讨论较多的是“企业办社会”。一方面,企业办社会减少了企业生产性投资;另一方面,企业办社会所造成的高成本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地位以及通过竞争获取发展的能力。在一个时期内,“企业办社会”几乎成为一致公认的国有企业发展的最大羁绊。但是,稍作推敲便可发现,指责“企业办社会'阻碍国有企业改革,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同义反复。试想,如果没有“企业办社会”这个包袱,国有企业还需要改革吗?
在现代社会里,人们只有通过一定的组织才能获得包括社会地位和福利保障,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即使在市场高度发达、分工精细的情况下,员工对企业组织的依赖也是客观存在的。社会学家WalderA.G就曾指出:世界上一切工人都依赖自己的企业来满足各种需求,这是工业中权力关系的基础,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的许多环境里,工作单位还满足了雇员的其他各种社会和经济需求。最常见的有健康保险、医疗保健、退休金、住房、贷款、教育等等。众所周知,日本企业较为普遍实行的“准终身雇佣”制度,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不但没有成为企业发展的桎梏,反而培植出员工对企业的高度忠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组织的管理成本,并大大提高了员工的创造性和对组织的贡献,而成为重要的组织资源(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这种模式也在发展和变化)。事实上,为职工购买住房基金、保险基金以及提供相应的福利是世界范围内企业吸引高素质人才和调动员工积极性的常用方式。国有企业人才流失的事实也清楚地说明,非国有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提供给职工的工资待遇和福利条件比国有企业要好。而为什么作为‘基层单位”的国有企业为职工提供磔本(甚至还不够基本)的福利被称为“企业办社会‘?难道国有企业不该支付给员工这部分福利?
历史地考察,中国的发展模式(从宏观战略到微观组织)的确是受到了“苏联模式”的深刻影响。新中国建国者大体接受了相同的公式和选择,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集体化是避免资本主义的社会弊病,同时又是实现工农业现代化的唯一办法。在这一指导思想之下,加之当时社会分工程度较低且市场相当不完备,建设者们自觉不自觉地把“小而全”传统思想带到了现代化的建设过程中,于是,企业便成为融生产和生活于一体的基层单位,尤其是出现了特殊意义的“企业城”和“三线企业”。“苏联模式”和“中式传统”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结合,“企业办社会’似乎成为一种再和谐不过的自然过渡。在这里,制度变迁找到了便捷的路径。
如果分析国有资本筹集的方式,“企业办社会”不仅合情合理而且显得尤为必要。在人均国民收入水平很低的情况下,居民收入中可以“暗拿’的部分实际上都是居民未来消费的保障,是居民为住房、养老、医疗、子女教育、失业、意外灾害等方面的开支所必需的资金。因此,国家在使用了居民这部分收入的同时,也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资金成本,即承担起为居民提供这些服务或保障的“义务”。在国有企业的广大职工未能享受到必要的社会保障体制之前,
“企业办社会’是政府和企业无法弃之的“鸡肋”。事实上,国家也一直在履行这一义务,只不过不是通过国家财政支出,而是通过其“基层单位”成本支出的形式而已。就国有企业职工而言,一个员工辛苦工作几十年,如果老无所养,问题恐怕不是出在员工身上。在理论上,员工工资的一部分汇集成国有资本,国家通过投资于生产而增值,从而每个员工不再需要为自己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担心。这难道不是一套无懈可击的资金循环吗?不能忽视的问题是,资金循环中出现“漏洞”,汇集起来后足以让这种形式逻辑中断。
造成资金循环中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主要讨论其中的两类,并分别称为自然漏洞(非人为因素)和管理漏洞(人为因素)。通过前面的分析可知,无论是国有资本的筹集还是支付筹资成本都是通过作为“基层单位”的国有企业来完成的。现代经济学研究表明,企业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包括成长期、成熟期和衰亡期。在成长期和成熟期的国有企业,向国家提供了巨额的投资回报,但这些收益又被当作免费资本,投入到其他项目和建立新的国有企业。随着这些企业由于资源、技术、市场等原因步入衰亡期时,企业支付筹资成本的资金来源也逐步枯竭,这些企业的职工也逐步失去了应得的福利和保障,资金循环在这些企业发生中断,资金循环链上的这类漏洞可称为“自然漏洞”。有人说,可以用其他投资项目和新建国有企业收益来弥补。问题在于,又有谁能保证新的投资一定能带来收益?
有的企业即使有收益也不上报或少报。这便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与管理问题,于是又引出了资金循环链上的“管理漏洞”,也就是从国有资产投资与管理环节上找问题的原因。从国有资本投资来看,掌握最终投资决策权的是政府官员,但他们并不是哈耶克言中“特定时间和地点”知识的拥有者,且投资成败不与他们的收益直接挂钩,因而他们缺乏为投资决策收集信息的动力,在逐步取消国家垄断的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并不能保证大量国有资产的投资能带回收益。市场经济竞争中,企业家无疑是企业的核心与灵魂,而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干部”的选拔、监督和约束都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的,企业家才能不仅不可能是唯一的标准,甚至难以成为主要标准。强化行政监督和约束,不可避免地会弱化企业经营自主权,导致投资效率下降。为了提高效率,只能把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放给企业干部,但这又往往导致监督和约束的弱化,导致了国家利益受损。即使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被选拔为企业干部,其报酬也往往缺乏足够的弹性,不足以反映其企业家才能的市场价格。如果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对其“财产”的收益限于生活性消费并且只能“即用即取",那么个人在其人力资源生产力不足和丧失时的“生活消费”,就只能唯一地依靠国有企业的养老和各项补助基金⑴。当国有企业最后不能兑现当年的福利承诺,不但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并且刺激在职者所谓的“59岁现象”的恶性发展。“吃喝风”、“富了和尚穷了庙”和“出国考察”的事实提醒人们,不少“企业干部”并不是省油的灯。上述两个漏洞的客观存在,就足够可以破坏整个资金循环链。
找到堤坝上几个白蚁巢穴,并不意味着挖出了其中的白蚁。前面阐述国家“制造”国有企业时抽掉了一些重要事实,现在让它们浮出历史水面。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推行的是经济建设和社会改造并举的方针,在城市里,人们经历了大企业国有化、公私合营、手工业工厂和小商业合并为合作社。在实践中,城市社会变成了领工资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家庭不再具有经济功能而成为一个单纯的消费单位。当国家确立创办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之后,以空前规模动员农村劳动力而提高积累比例势在必行。在短期内,人民公社以其最激进的形式意味深长地被形容为“通向共产主义的金桥”,把用群体生产、生活取代了家庭这一降低成本的方式推向了极端,以致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生产和消费)的家庭真正崩溃。城市居民的生活,相对来说躲过了农村“人民公社”体制的危机但等待城市家庭的是高度经济、政治生活统一的命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与国有企业规模扩大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家庭的经济功能不断缩小甚至消失。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在没有合适的替代组织的情况下,人为地取消这个细胞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的大旗被迫交给国有企业来扛。分析似乎又回到了理论上完美的资金循环过程。
但真正棘手的问题在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真的彻底消亡了吗?国有企业大生产的背后,家庭不仅没有消亡,并且仍在企业中发挥作用。简单否定的结果,只能是让家庭这个人类第一保险箱得不到健全发育。“企业办社会”让国有企业“吃不了”(重负)还要‘兜着走”。“吃不了”是显然的,应由第一保险箱发挥的作用叠加式交给国有企业。“兜着走”又是怎么回事?国有企业这块“公共领域”的各类管理者,他们都是来自于未经健全发育的家庭,个人的“秋'性与岗位的,,公,,性结合在一起。,,公,,到极端就是,,私工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一部分“公”、“私”不分的国有企业大家庭成了真正挖开国有资产这座堤坝的白蚁。监督和约束机制可以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但难以解决根本问题。至此,顺着对‘企业办社会’问题的剖析,引出来了影响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一家庭。1979年以来,我们看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倾向于恢复家庭作为经济决策场所的功能。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有些家族成员已经或正在渗透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而另外一部分家族成员借国有企业这只“鸡”,下家族企业之‘蛋”。
三、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家族力量向“公共领域”渗透形成的一种企业治理结构
关于企业治理结构的定义和研究成果已相当丰富。但无论学者们对它的理解和表述如何不同,企业治理结构一定是与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文化环境相适应的产物。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核心是国有企业改革,也就是国有经济的转轨。在计划经济中具有决策权的只有政府官员和企业经营者这两类人,而他们都不拥有企业剩余收益权,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在这两类人之间再分配的问题,这样形成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可概括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⑵。与一般意义上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研究不同,我们关心的问题是,“内部人”是如何牢牢掌握剩余控制权并发挥其作用?作为途径之一,国有企业“内部人”的家族成员向“公共领域’渗透,进而影响到企业治理结构。有的文章对此称为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可以说是一语中的。
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可以理解为家庭或家族制度通过“家族基因”⑶逐步渗透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中,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过程。“准家族化”是相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两者的不同点主要有三:一是在“准家族化'国有企业中,家族成员一般只掌握企业剩余控制权,而并不掌握企业剩余索取权。而在家族企业中,家族成员不仅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而且拥有全部或部分企业剩余索取权。二是家族成员进入企业的时间顺序不一样。家族企业中,企业家和家族成员一般是创办企业的“元老”,通过“家族基因”配置一定的资源要素使企业得以产生和成长;而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相应的社会资源也逐步进入到企业中来。对于“准家族化”国有企业来说,企业的产生一般是借助行政手段而非家族成员所为,只是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家族力量通过“内部人”逐渐向企业组织渗透。三是“家族基因”在企业中的表现形式不一样。相对而言,家族企业中“家族基因”是一种显性表现,而在国有企业中表现为一种隐性或半隐性的形式。
“企业办社会"的事实告诉我们,国有企业不仅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而且是企业员工生活居住的重要场所。“八小时以内是同事,八小时以外是邻居”,可以说是对国有企业员工间的关系较为客观的描述。长期以来企业员工社会活动的范围很少越出单位(系统)的边界,各种利益关系把大家结合为一个群体。因子女顶替(内招)、联姻结亲和职工流动很少,使这个群体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亲戚关系。以放权让利为中心的国企改革,扩大了企业经营者的权力,这无疑为家族成员向企业渗透提供可能;同时,工人权利乃至工会权利相对受到弱化,这样便使得工人更加倾向于从血缘亲缘关系中寻求帮助,“准家族化”在国有企业中找到了发挥其作用的土壤。更为重要的是,“准家族化’作为一种企业治理结构,它是适应“公共领域’管理特点和转轨经济文化环境等因素的产物。
因为国有企业这块“公共领域'只有代理人,没有可以追溯的最后委托人,所以,国有资产顺着委托一代理链条层层代理,在这巨型链条末端的两个代理人就依次为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经营者。对企业这个“媳好'来说,链条上的其他任何“代理人”都是它的“婆婆'。政府目标和企业目标之间的不一致,使得“婆媳”关系变得较为复杂。而“媳妇”需要面对的是众多的“婆婆’,就更让她难以应付了。“婆婆’通过行政方式管理“媳妇”,而行政方式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不可逆性或自上而下的等级制。也就是说,作为被管理对象的“媳妇',缺乏与主管部门平等的讨价还价的权力。国有企业经营者为完成下达的任务和指标,他必须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得更多的、稳定的资源来源。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计划方式配置企业所需资源要素。在转轨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既不能坐着等计划分配,又不能完全指望正在发育中的市场调节手段。这样,以家庭或家族制度为基础的社会潜网,便成为连接国有企业与其他关联企业甚至主管部门的一条不可或缺的重要纽带,即所谓“公事私办”。
企业“准家族化”不仅为国有企业在转轨经济中网罗一定的外部资源,而且有利于国有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以参与市场竞争。首先是有利于企业经营者行使经营决策权。在参与市场竞争过程中,高效率的决策管理意味着企业能抓住更多的商机。传统国有企业往往由于机构设置障碍和决策层意见不统一(内耗)等原因而坐失良机;而“准家族化”维护了企业经营者在决策中的权威,使得经营者能及时获取信息进行快速决策,并准确了解决策的实施效果。其次是有利于企业经营者对人力资本进行管理。人力资本(包括技术和管理人才)是企业竞争力形成的关键。在与非国有企业的竞争过程中,人才流失严重威胁着国有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准家族化”在一定程度上对人力资本“退出”国有企业起到阻遏作用。
与“公事私办”对应的是“私事公办”,国有企业“准家族化”将不可避免地对企业人事任免和收益分配等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直至侵蚀国有资产。由于国有企业经营者只掌握剩余控制权而不具有剩余收益权,他的收益由法定工资收入和控制权收益两部分组成。显然,控制权收益分配和消费由在职剩余控制权掌握者所决定。如果现任企业经营者不得不退休的话,他更有积极性选择一个企业内的家族成员接替自己。选择家族成员接班等于变相地出卖职位,因为家族成员掌权为自己退休后分享一部分控制权收益提供了可能。相反,如果由“非亲非故”的人接班,尽管企业收益可能会增加,但退休经营者将没有可能继续享受一部分控制权收益。两种结果相比较,企业经营者往往有动力作出安插家族成员、培养自己亲信的选择,甚至将整个国有企业等同于私人企业的独立王国。可以推断,如果不对国有企业的“准家族化’行为及时予以遏制,有可能会形成企业内部的“家天下”。如何有效地遏制?除加强事后监督外,通常的办法是政府人事部门频繁调动企业经营者,但企业经营者频繁调动的另一后果将是企业不可避免地缺乏长期的市场竞争力;还有,又有什么措施能保证政府官员不与企业经营者串谋,或者他们本身就来自一个家庭或家族(以及具有类似联系)。经济问题的解决不能置经济学方法于不顾,为有效减少公与私之间可能会发生的矛盾,将企业经营者和政府官员私的情况(如家庭家族情况)公之于众,可看做是他们作为“公共领域’管理者必须支付的一种成本。当然,前提是赋予管理者自由选择的权利。
四、企业“国有家营”“家族基因”决定的市场化企业的“雏形”
在市场化改革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已不再单一,现实中的治理结构比法律条文上的描述远为复杂和丰富。这里,根据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的不同,对市场化中国有企业作一个简单地分类。
第一类,国有独资企业。这类企业主要集中在国家垄断行业。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由国家掌握,企业经营者频繁地在行政机构和企业之间变动。
第二类,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主要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吸收民有资本,以弥补国有资本的不足。企业剩余控制权由控制性股东掌握,企业剩余索取权属公司股东所有。
第三类,国家参股的国有企业,即国家投资建立但后来民营化的中小型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最初是国家投资创办,由于国家“抓大放小”,企业已不再从国家那里得到任何资本金注入,但国家仍然拥有一定的股份。企业剩余控制权由企业经营者掌握,剩余索取权名义上归国有。
第四类,民有资本投资且民营化但与国家支持有关的国有企业。它又可以细分为两小类:(1)国家批准建立企业,但国家没有直接的资本金投入,只是批准给予一定量的银行贷款,或以某种形式为贷款提供担保。相当数量的企业此后连本带息偿还了贷款。企业最初的创业者持续地支持着企业发展,其家族成员也逐步渗透到企业中,共同成为企业的主导力量,掌握着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实际剩余索取权。(2)企业创业者自筹资金,通过“挂靠”等形式而取得国有“资格”的企业。企业经营者及其家族成员拥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上述国有企业'四阶梯”模型,虽然无法包容全部国有企业,但它是对复杂和丰富的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一种抽象,有助于问题的分析。很清楚,第一类国有企业接近于行政机构,第四类国有企业趋向于市场化企业,属混合经济性质,第二、三类国有企业则介于其间。由于第一类和第二类国有企业距离行政机构较近,企业主要经营者变动频繁,家族力量渗透到企业,治理结构的难度较大,但并不排除存在“父亲作官、儿子是国企老总”的现象以及类似的现象。相对来说,国有企业“准家族化”更多的发生在第三类国有企业中。而第四类国有企业则主要是“家族基因”⑶决定的市场化企业最初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些企业中,家族不仅掌握剩余控制权,而且掌握实际剩余索取权。究其实质,第四类中的前一小类颇具争议,后一小类已是事实上的民营家族企业,只不过戴上了国有企业这顶帽子。这里,笔者统称为企业“国有家营”。
在转轨经济中,一部分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转向“国有家营,是必然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动力之所在:首先,如前文所分析的,单一的国有企业融资结构需要有民有资本加入;其次,国有企业在人才引进、项目开发、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再次,不少人担心“秋后算账”,在可能的情况下,顶上国有企业“红帽子”,借国有企业这只“鸡”下家族企业之‘蛋”。
“国有家营”企业中,企业家及其家族成员对于企业发展可谓“功不可没”。当然,这不可能是问题的全部,“国有家营,企业的成长离不开国有企业“企业办社会'这辆“便车”。家族成员“下海”办企业,一般除了自身由“原单位”保留公职、住房、福利外,即由国有经济提供保险外,往往还通过配偶和其他亲属保留与国有经济之间的脐带。由此也可以看出,国有经济的“保险,为,国有家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外部正效应。当然,享受这种外部正效应的还包括其他非国有企业。进而可以说,“国有家营”企业的创业成本,其实是社会主义大家庭中的所有成员在共同分担。“国有家营”企业是市场化企业的“雏形”,这类企业的发展,实际上就等于在以非国有经济成长来推进国有部门的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行文至此,有必要指出的是,在转轨经济中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背景下,国有企业特别是国家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准家族化”不仅仅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学术话题,而至少应该是社会舆论监督的重点。相反,民营企业是“家族化’还是“去家族化”,即应由企业家依据自己的约束条件和市场价格作出独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