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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一)

http://www.newdu.com 2018/3/7 《社会科学战线》(长春)2012年11期第33~44页 冯金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联合生产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到目前为止,如何解决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问题仍然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通过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特别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从传统的单一生产领域推广到联合生产的情况,可以说明在联合生产中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并可由此进一步证明,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传统的非联合生产,而且适用于联合生产,特别是,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其实就是非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的推广,从而说明,劳动价值论是一个“普适”的科学理论。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 联合生产 个别产出比 联合产出比 价值决定
    作者简介:冯金华,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上海200433
    如何解决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问题是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及整个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面临的最严重的挑战之一。
    联合生产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指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商品的生产过程。它不同于普通所说的单一生产或非联合生产,在后者中,每一生产过程都只生产单独一种商品。联合生产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Ricardo、①Malthus、②Torrens③等。对联合生产的系统研究则始于Neumann④和Sraffa⑤。特别是后者的《用商品生产商品》(副标题为“经济理论批判绪论”),尽管只有薄薄不到100页,但却“为批判边际主义的理论提供了必要的基础”⑥。然而,不久之后,西方一些经济学家便在该基础(特别是其中的联合生产理论)之上把矛头转向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其中,最突出的当属斯蒂德曼于1977年发表的《按照斯拉法思想研究马克思》。⑦尽管该书起了一个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中性”的名字,但通篇都充满了“根据斯拉法思想对马克思的批判”之类的说法。斯蒂德曼的基本思想可以概括为如下一段话:“在出现联合生产的场合,马克思的价值计算方法会使任意一种商品既可能具有正的价值,又可能出现负的价值。甚至在利润率和所有生产价格都为正时,由资本家占有的商品的总价值,即总剩余价值,都可能由此而取负值……所以,没有站得住脚的理由说不应放弃所有有关这类价值量的分析。”⑧斯蒂德曼关于联合生产中负剩余价值和正利润可以同时存在的“证明”,使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们几乎一致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斯蒂德曼及其他一些人在联合生产的基础上对劳动价值论的指责当然是错误的。然而,可惜的是,目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对斯蒂德曼提出的问题大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少数一些试图回答这一问题的人也远远没有能够对这些观点进行系统且有说服力的批评,未能真正破解斯蒂德曼之谜,更未能真正建立起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理论。
    冯金华、侯和宏证明,斯蒂德曼之所以得到负价值和负剩余价值,从而负剩余价值与正利润并存的结论,是因为他在确定不同生产过程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时,根据的是自然时间,而非社会必要劳动时间。⑨一旦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不同生产过程中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即使是在联合生产的条件下,也不可能出现负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更谈不上负剩余价值与正利润的并存。
    本文将进一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特别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从传统的非联合生产领域,推广到联合生产的情况,说明在联合生产中,价值究竟是如何决定的,并由此证明,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传统的非联合生产,而且适用于所谓的联合生产,特别是证明,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其实就是非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的推广,或者说,非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不过是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的特例,从而说明,劳动价值论是一个“普适”的科学理论。此外,本文也“顺便”证明,除非在联合商品中,有一种是所谓的“有害品”,否则不可能出现“负”的价值,从而,更不可能出现负剩余价值与正利润并存的怪相。
    本文的分析方法是:首先研究非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问题,从中总结出关于价值决定的一些基本性质;然后讨论如何将这些基本性质推广到更加一般的联合生产的情况中去。在将价值决定的基本性质作了这样的推广之后,再按照从简单到复杂的思路讨论联合生产条件下的价值决定,即先分析两个企业、两种商品的联合生产情况,然后分析多个企业、多种商品的联合生产情况。
    一、非联合生产
    我们从一个简单的非联合生产的例子开始。考虑这样一个行业,它包括两个企业(分别称为企业1和企业2),生产同一种商品,其中,企业1用10个小时的劳动生产了15件商品,企业2用20个小时的劳动生产了45件商品。⑩由于整个行业总共使用了30个小时生产了60件商品,故每件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价值量为30/60=0.5个小时。于是,企业1生产的15件商品的价值总量(即企业1创造的价值量)等于15×0.5=7.5,小于它投入的自然的或个别的劳动时间10个小时,企业2生产的45件商品的价值总量(即企业2创造的价值量)等于45×0.5=22.5,大于它投入的自然的或个别的劳动时间20个小时,两个企业总共生产的60件商品的价值总量(即整个行业创造的价值量)为7.5+22.5=30,正好等于该行业投入的全部劳动量。
    
    正好等于整个行业投入的劳动总量,亦即等于整个行业创造的价值总量。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是先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原理,求得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即公式(1),然后再根据公式(1),求得每一企业所创造的价值量即公式(2)。为了方便下文对联合生产条件下商品价值量的讨论,现在换一个方式来推导非联合生产条件下单位商品的价值和企业所创造的价值的决定公式。具体来说即:首先给出非联合生产条件下关于价值的一些基本性质,然后根据这些基本性质来确定相应条件下单位商品的价值和每个企业所创造的价值。
    性质1:任何一个行业创造的价值总量等于该行业中所有企业创造的价值之和。
    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一个行业创造的价值总量等于该行业投入的劳动总量,故这一性质也可以表述为:在同一个行业中,所有企业创造的价值之和等于它们投入的劳动之和。用公式表示即:
    
    性质3:在同一个行业中,不同企业创造的价值之比等于它们的产出之比。(12)
    该性质用公式表示就是:(13)
    
    例如,在上面所给的数字例子中,企业2和企业1创造的价值之比和产出之比分别为22.5/7.5和45/15,它们都等于3。
    可见,性质3或公式(5)并不独立,而是性质2或公式(4)的一个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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