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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国农史》(南京)2006年4期第38~47页 宋超 惠富…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从1949年8月到1960年8月,中国和苏联两国政府在特定历史背景下进行了农业科学技术全面合作。早期合作主要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中后期合作则主要通过非外交途径进行,在此期间,成立了中苏科学技术委员会,签署了“122项协定”并建立了两国农业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关系。中苏农业科学技术的合作方式及内容主要包括:聘请苏联顾问、专家,互派留学生,专家互访与交流,交换种子苗木、书刊资料、信息情报,引进畜牧、作物良种及农机具等。建国初期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对中国农业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中国 苏联 农业 科学技术 合作
    作者简介:宋超(1965-),男,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04级科学技术史专业博士生,研究方向:科技史。江苏南京210095;惠富平(1963-),男,南京农业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导,研究方向:农业科技史、农史文献学。江苏南京210095
    
    

    
    建国初期中苏两国政府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了农业科学技术广泛合作,方式及内容包括聘请专家,互派留学生,专家互访与交流,合作科研,交换研究成果与信息资料,以及相互引进农业良种等,范围涉及生产、科研和教学领域的农业、畜牧、植保和农机等各个方面。这段合作历程是现代中国农业科技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国际农业科技合作史的典型研究个案,对中国农业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相关问题还没有引起学术界重视,更缺乏系统总结和深层次探讨。
    本文以档案资料为依据,阐述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的时代背景、主要途径、方式及内容,期望能全面、客观地展示这段合作历史的真实面貌。至于合作的成效与缺憾,笔者将另文论述。
    一、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时代背景
    意识形态认同是中苏结盟的基础,谋求国家利益是两国合作的动力。在中苏友好同盟和经济、技术全面合作的特定历史环境中,两国农业科技合作既是社会主义政治“大家庭”内部的互助互惠,又使国家利益通过一定条件在不同层次上最终得以平衡和体现。
    (一)中苏结盟与两国科技合作关系的缔结
    在冷战时期,世界分裂为以美国为首的帝国主义和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两大阵营。中苏结盟首先在于两国对意识形态的认同。①苏联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上迅速建设社会主义,为中国树立了榜样,坚定了中共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中苏结盟还在于两国在战略利益上取得高度一致。在战略安全上,当时受到美国极大威胁的中国需要得到苏联支持,苏联对抗美国及在国际上采取外交活动需要与中国结盟。中国选择和苏联结盟也是因为中国对美国的对华政策感到极度失望。新中国成立后,美国对华实行封锁禁运政策,企图以此来扼杀新生的人民政府。建国前夕美国是中国主要贸易伙伴,1946至1948年间在中国进出口总额中,美国所占份额平均27%和51%,1949年锐减到13.7%和24%,到1951年中美贸易完全瘫痪。②正如巴扎诺夫指出的“不是因为中苏联合而造成了中美对抗,恰恰是中美对抗导致了中苏结盟”。③1949年12月毛泽东访问莫斯科,1950年2月两国政府签订《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双方建立起政治和军事同盟关系。这符合中国的切实利益,更符合苏联的战略利益。
    中美对抗、中苏同盟格局的形成,国家经济贸易恢复发展的迫切需要,以及地缘战略、国际安全等因素,促使中国采取向苏联“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即主要和苏联进行经济、科技合作和贸易往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后,两国又缔结一系列经济贸易协定,在经济、科技和教育等领域展开全面合作,并扩大各种方式的合作规模,如增聘专家、增派留学生和互访专家等。1954年9月29日Н.Ч.赫鲁晓夫访华,10月11日两国政府签订《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协定》,推动了中苏有规模、有计划的科学技术合作。④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在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方面的合作,1958年1月18日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中苏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的议定书》,即“122项协定”。同日,根据双方协同发展农业科学和解决问题的愿望,促进中苏农业科学发展,中国农科院院长丁颖与全苏列宁农科院院长洛巴诺夫分别代表两院在莫斯科签订了《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科学合作议定书》。该议定书在《中苏科技合作协定》和“122项协定”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两国农科院在科学研究方面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内容,包括互派专家和科学工作者,合作科学研究,以及交换研究成果、科研信息和图书情报等。⑤
    (二)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的经济因素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新中国进行经济建设必须发展农业以保障供给粮棉油等基本生活物资和工业原料,并通过农产品出口换取外汇和急需物资。旧中国农业科技水平比较落后,加之战祸连绵、自然灾害频发,农业生产力非常低下,新中国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迫切需要科技人才和科学技术。20世纪50年代,苏联经过十月革命胜利后近40年发展,科学技术已站在世界前列,在基础研究各学科几乎都有世界水平科技成果。在农业方面,科技实力雄厚,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在当时,通过中苏合作为恢复发展农业提供科技支持,提高农业科技水平,是中方的必然选择。
    中苏两国农业科技合作条件得天独厚。在总体上,两国幅员辽阔、自然条件差异较大,资源丰富,农业科技各具优势,互补性强。苏联重视利用中国传统农业技术和农业种质资源,中国需要引进苏联先进农业科技和机械,双方各有所需,优势互补,互利双赢。在区域合作方面,两国毗邻而居,边界线长达7600多公里,接壤省区气候、地理条件相近,加上特殊的地缘和人文优势,农业科技互通性强、易于移植推广。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由来已久。从20世纪30年代盛世才主新之后,在畜牧、作物、桑蚕和农机等方面进行了有计划、有规模的科技合作。例如,1934年新疆从苏联引进蚕种,在苏联专家指导下实施了以植桑养蚕为主的三期三年计划。⑥我国第一个细毛羊品种的育成,从1935年制订育种方案、引入第一批苏联种羊到1953年进行品种鉴定,是在苏联专家指导和帮助下有计划进行的。[1](P120-121)⑦⑧总之,解放初期中苏农业科技合作具有独特优势和条件。
    (三)中苏农业科技合作的时代特点
    中苏农业科技合作与通常的国际科技合作有明显区别。在“同盟互助”战略利益关系背景下,双方重视社会主义阵营政治“大家庭”内部利益关系、价值观和规则。通过双边确立有偿合作的法律文件,两国政府在国家利益层次上确定合作的主要原则、条件(含报酬)、途径、内容和程序等,执行单位的义务、利益完全服从并纳入国家层次上的合作关系,即被更大的条约、协定所决定。[1](P403)
    除在国家层次上进行讨价还价、平衡权利与义务之外,两国农业科研、教育机构间合作不涉及具体经济利益约定和违约限制,不一定具有“等价有偿”的贸易性质特点。这起到营造互助同盟友好氛围的作用,合作环境宽松,执行协议比较灵活。中苏结盟为两国农业科技合作营造了良好氛围。正如斯大林在谈社会主义国家间合作时所说:“问题不仅在于这种帮助是极度便宜的,技术上是头等的。问题首先在于这种合作的基础,是互相帮助和求得共同经济高涨的真诚愿望。”[2](P594)
    中苏农业科技合作不是“上帝之手”的博爱原则指示之下的单方输出或者给予行为,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双向对流的互助合作。它是中苏同盟的产物,是当时两国全面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苏联与中国同盟根本目的是谋求国家利益,与中国进行农业科技合作必然也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实际上,我国在从苏联获得先进农业科学技术和农业新品种的同时,也向苏联输出本国大量珍贵农业种质资源、传统农业技术和农业科技新成果,两国都是受益者。诚然,如果从合作的一个方面、一个项目来比较,甚至从农业科技合作的全过程进行考察,双方的付出和收益、权利与义务不一定对等,但这些差异和多寡最终在国家利益层次上得以平衡。这是当时社会主义阵营内部国家间合作利益关系的一个重要特点。尤其重要的是,生物品种是一种特殊商品,更是一种特殊资源。因此,从我国输出到苏联五千多个农业品种的价值不能仅仅从当时的重量和价格来衡量。这些种子丰富了苏联农业育种的遗传物质基础,在加速育种进程、促进农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二、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主要途径
    中苏农业科技合作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前期为1949年8月农业部聘请第一位苏联顾问至1954年10月,中期从1954年10月签订《中苏科技合作协定》到1958年1月,后期是1958年1月签订“122项协定”和《中苏农科院合作议定书》到1960年8月苏联撤回专家。在这三个时期,农业科技合作随着中苏同盟关系的发展和科技合作的深化,所采取的途径不断拓展。前期合作主要采取外交途径进行;中期则通过中苏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在后期,中苏科学技术委员会继续工作,同时以122项为载体进行科研合作,并建立了对口机构直接合作途径。
    (一)外交:前期合作的主要途径
    建国前,外交渠道已是中苏经贸、科技合作的主要途径。新中国成立后,在农业科技合作的前期,两国政府还没有签署专门长期的科技合作协定,科技合作主要通过外交途径申请,采用短期外贸合同形式进行。在这时期,因没有设立中苏科技合作的专门机构,合作项目缺乏计划性,自发性、盲目性比较强。当时恢复农业生产急需技术和人才,中方过多地依赖苏方,合作内容以农业生产的急需技术和管理问题为主。例如,聘请苏联专家指导治蝗、扑灭牧畜瘟疫,帮助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和新式农具等工作。苏联专家为新中国恢复农业生产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中苏科技合作协定》签署后,类似下列特殊项目的合作仍需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1)我国政府向苏联提出邀请专家和工作人员来华帮助解决重大紧急问题。例如,从1953到1955年连续三年新疆聘请苏联治蝗团协助灭蝗,政务院批复有关申请后分别委托外交部交涉聘请治蝗团、外贸部办理结算灭蝗费用。⑨⑩
    (2)苏联政府作为友谊派遣专家和工作人员来华帮助工作。例如,1954年赫鲁晓夫作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周年的一份礼物赠送给中国为组织拥有两万公顷播种面积的大型谷物农场所必需的全部机器设备,派一批苏联专家前来帮助建立这个农场。
    (二)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中后期合作的专门机构
    苏联主动提出缔结《中苏科技合作协定》,目的是使我们能有目的、有计划地指导科技合作工作,使它能对我国建设发挥更大效果。(11)《中苏科技合作协定》规定,为合作方便设立专门组织协调两国科技合作事务的“中苏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分设中国组和苏联组。从1954年12月11日莫斯科第一届会议开始,科技合作委员会每年分别在北京和莫斯科举行会议,总结上年度合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拟订安排下年度合作计划。科技合作委员会一直工作到1966年,共举行会议15次,研究和解决了许多实质性问题,工作很有成效,推动了双方合作。[3](P163)仅前十次会议中方承担项目104个,苏方承担项目67个,双方交换大量种子、苗木和资料(见表1)。(12)
    
    (三)“122项协定”:后期共同制定并执行农业科研计划与项目
    “122项协定”是中苏两国根据中国《十二年科学规划》提出并签署的。它开列两国共同进行和苏联帮助中国进行研究的十六类122个重大科学技术项目中,共包含8个农业项目:第十二类为“提高农作物单位面积产量、改进农业技术的研究”,共7个项目,4项为农业部负责、中国农科院参加,3项为其它部委负责、中国农科院参加;第八类的1个植保项目由化工部负责,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参加(见表2)。(13)
    
    “122项协定”签订后,两国农业科技合作围绕上述8个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共同编制计划,进行合作研究。这增强了合作计划性,合作效率显著提高。尽管受到“大跃进”运动干扰,但“122项协定”的执行还是比较正常。1959年6月10日科学规划委员会副主任范长江对122项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总结和评价:“外交与非外交(指122项)相结合,……非外交活动也解决了实际问题,苏方有逐渐扩大此方式之趋势,逐渐缩小其它方式(无长期计划的技术合作)。”(14)
    (四)建立直接联系:中苏农业科研、教育对口机构的直接合作
    中苏相应机构建立直接联系始于1956年,到1958年两国间已有一百多个机构建立这种有效的合作途径。在中国农科院建院期间,帮助筹备工作的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М.Я.亚历山斯基院士与中方均认为今后为加强两院直接合作,有必要进一步签订一次合作办法。(15)1958年签订《中苏农科院合作议定书》,两院直接合作关系正式建立。议定书开列1958-1962年计划合作研究项目共8类30项,派遣专家、科研实习生和研究生共66人。此外,北京农业大学与苏联莫斯科季米里亚捷夫农学院,两国农科院部分研究所也相应对口建立了直接联系的合作途径。(16)
    直接合作双方都很重视。苏驻华使馆托特乌科夫参赞主动联系两院合作问题,了解合作情况。中方提出合作计划,苏方很快答复同意并执行。建立当年两院就交换大批材料(见表3)。(17)中国农科院的总结报告认为,“两院直接联系对我院研究工作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而最重要的是打开了两院直接联系的路子,简化了联系程序,更方便快捷地解决合作中的问题。事实证明,我们向苏提出的要求,苏方是尽可能给予满足的。”(18)
    
    建国初期,以项目促进合作,通过合作提高科研水平是我国科技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签署上述各项科技合作协约,建立便捷合作途径,确定农业科研合作具体方式与内容。通过共同实施项目,带动了我国农业科研工作的进行,使两国农业科技合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呈现全方位、多层次和宽领域格局。但令人遗憾的是,两种途径建立不到两年,有些项目执行单位间尚处增进了解磨合适应阶段,中苏关系恶化,合作跌入低谷,作用未能得到进一步充分发挥。在合作末期农业部认为,“我国与苏联在农业科学技术合作方面有中苏两国科学技术协定,两国农业科学院合作议定书及122项等三种途径。……实际执行内容是一样,无外种苗、资料、专家来往等项。”(19)
    三、中苏农业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及内容
    中苏农业各具自身优势技术和资源。通过各种方式合作,中方从苏方引进农业急需、关键技术,新的研究成果和农业品种,新式农具与大型农机,以及管理经验、方法等;苏方从中方引进农作物、果树、茶树和蚕桑等良种及其种植与产品加工的技术、中兽医技术等,双方共同进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培养专业人才。相对而言,中方输出种质资源较多,苏方输出智力资源较多。
    (一)聘请苏联顾问、专家
    从1949年8月至1960年8月,来华农业方面的苏联顾问、专家约300人。根据农业部档案资料统计,农业部共聘请221人,分别在农业部机关、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农场工作(见表4)。(20)其余为别的部门聘请,如农垦部顾问Г.К.兹洛尼柯夫、新疆八一农学院П.И.迪托夫教授等。与工业相比,农业方面聘请苏联专家起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从1948年夏到1949年底,在华苏联专家600余人,(21)在农业部仅Ф.Г.卢森科1人。1949-1960年在华苏联专家总数11000人,工业部门5400人,农、林、水方面共1000人。(22)
    
    20世纪后半叶的苏联专家问题,是苏联对许多国家战后发展施加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4](P1)顾问、专家是传播科学技术的主要载体,在科技合作中作用最大,影响也最为深远。他们技术精深、经验丰富、作风务实,在农业科技合作中,制订科学规划、解决实际问题、传播技术和培养人才等,起到多方面作用。苏联习惯认为,“顾问”(советник)一般是派往国外政府机构的,带有正式外交性质,享有一定权力;而“专家”(специалист)一般是派往企业或技术部门的,只表明双方经济和技术关系。[4](P45)农业方面前期聘请的为顾问和专家双重身份,组织管理能力较强,多在农业部机关和高校工作;中后期聘请的多为技术、科研水平高的专家,在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工作。他们的专业几乎涵盖现代农业科学、技术所有学科和专业。其聘期在前期和中期一般为一至三年,在后期以三个月学术出差为主。
    (二)互派留学生
    留学是培养高级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在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中央即决定大规模向苏联派遣留学生。在合作中后期,北京农大、东北农学院等院校也为苏联培养部分留学生。全国农业系统选派留苏学生始于1952年,研究生是各级农业机构从在职干部中选拔的技术干部,大学生是国家从高中毕业生中选拔按比例分配到农业系统的名额。留学生的学习内容范围广,几乎涵盖当时农业院校设置的所有专业,但不同时期各有其侧重点。前期以基础性强和急需、新兴的专业为重点,如植物生理、动物生化和生物物理等;而后期则以实践性强的专业为主,如作物栽培、家畜饲养、农机制造维修和土地规划管理等。
    据高教部留学生司统计,1951-1957年农业系统和非农业系统选派赴苏留学研究生、大学生共326人。(23)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对中苏高等教育合作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1955年派遣人数最多。而1957年以后受“大跃进”及两国意识形态出现分歧等因素影响,派遣留学生政策调整,人数逐年缩减。(24)这批留苏学子回国后,很快承担了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重要任务,并成为后来开拓和发展中国农业科技、教育事业的骨干力量。据不完全统计,这批农科留苏学生已有21人当选为两院院士。(25)
    (三)专家互访与交流
    在当时,中苏两国都尽力互派专家,以便通过专家互访的形式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和信息资料交换。在互访中,双方科学家注重进行实地考察,参加学术报告会、专题讲座、短期讲习班和座谈会等,以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和交流,相互取长补短。从1952到1960年我国派出农业代表团、参观团和专业性考察团共20个、成员354人,到苏联考察、学习或参加学术会议。(26)在56、57两年派出专家最多,获得很多有价值的农业技术、增产经验和科研信息资料。代表们深刻体会到苏联农业科学成果是极其丰富的,农业科学研究方法是非常先进的。[5]
    苏联专家很愿意中苏两国科学研究机构在棉花、水稻和畜牧兽医等方面进行合作研究和交换技术,重视从中国学习耕作、栽培、积肥和中兽医等传统技术与经验,广泛收集农业良种。玉米考察组为了从中国引进适宜的玉米良种,搜集了大量品种和资料。苏联专家在中国各地考察蔬菜时,采集很多标本带回苏联。从1954至1959年苏派遣来华农业代表团、科学考察组16个,共95人。此外,两国共同举行国际农业学术会议,互办农业科技成果展览会。例如,第八届国际植物检疫会议,国际农业同位素及电离辐射技术会议,以及农业利用原子能科技展览会等。[6]
    (四)引进苏联农业良种和农机具
    解放初期,我国从苏联大批引进畜牧、作物良种和新式农具、大型农机等。在当时,役畜、种畜短缺,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和军事需要。为此,从苏联引进优良牧畜品种,加强繁育,改良地方品种。1950年我国第一批就引进苏联阿尔登、苏纯高血和顿河等8个品种共1125匹,分配到14个省建立十几个种畜场、450个配种站,到1957年底6年共配本地母马30多万匹。[7]从1950年先后从苏引入大批细毛羊、半细毛羊和羔皮羊,仅新疆和蒙、吉、黑等省引进苏联美利奴、高加索、卡拉库尔等种羊达5728只,采用人工授精技术,对地方品种进行大规模杂交改良。1958年人工授精母羊数达928万只,1959年全国改良绵羊数达1373.9万只。[8](P6)此外,还从苏联引入阿拉托乌牛、拉脱维亚褐牛、西门塔尔牛和苏联大白猪等,在牛品种改良和猪经济杂交方面也取得很大成效。[9-10](27)在作物方面,从苏引进棉花、冬小麦、向日葵和玉米等品种。不少引进品种不仅是当时一些省区的主栽品种,也是后来育成品种的重要遗传物质来源。(28)
    上世纪50年代是我国农机化起步的重要时刻。当时从大批引进和推广使用各种苏联农机具开始,学习苏联农业机械化经验。模仿苏联莫斯科莫洛托夫农业机械化电气化学院于1952年创办了专业农机大学——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借鉴苏联经验建设和管理国营拖拉机站、代耕站等农机服务组织,大批引进苏联农机具。仅1953年进口苏联农业机械、农具及配件、维修设备的订货金额达1271.3万卢布。(29)从1950到1962年新疆进口拖拉机2436台、播种机3071台、康拜因450台,累计金额8317.89万卢布。(30)友谊农场采用苏联农机具共2200多台套,开荒、播种、收获等全部机械化,对我国农业机械化起到示范和培养农机实用人才的作用。
    (五)向苏联输出我国农业良种和技术
    在中苏农业科技合作过程中,中国也向苏联大批输出农作物、果树和蔬菜等农业良种,品种总数达五千多个。我国农业部承担项目多而重,对此中方设法克服困难满足苏方需要。在1950年,我国为苏联代购谷物种子一千多个品种近三万吨。当时动员全国各产区,广大干部群众,由农业部副部长、各司局长率领亲自到产区征集。苏联大麻生产需要中国支援种子,从1953至1956年我国每年供应15000吨。苏联十分重视世界各地种子的收集和研究工作。从1953-1956年我国2900多种农作物种子样品被送到苏联,全苏植物栽培研究所把种子有计划地分配到各农业科研机构进行实验。在果树方面,上海水蜜桃、云南宝珠梨、山东莱阳梨等名贵品种都是种子苗木齐供。挂绿荔枝是珍稀品种,当时我国仅余一棵,1955年苏方索要种子,当年仅结果60余枚,全部供给苏方。寄生蜂是生物防治害虫的有利武器。尤其是防治果园中介壳虫的寄生蜂对抑制介壳虫发展极为有效,我国一向不输出国外。1958年农业部供给苏方四种寄生蜂。其它,如家蚕原种、北京鸭卵、无核葡萄插条等等,都是我国珍贵品种,先后通过科技合作供给苏方。另外,非科技合作中国供给苏联种子、苗木,包括苏联考察专家、代表团及有关单位、公民通过各种途经索取估计一万种以上,(31)如苏联植物栽培考察专家马留根带走2000多个品种,赫鲁晓夫带走42个蔬菜品种,苏联德里加来信要去种子20种等。(32)除了大量农业种质资源被输出到苏联外,中国传统的农业耕作技术,各种作物、果树栽培与虫害防治技术,畜牧饲养管理与中兽医技术,农产品加工技术,以及新的农业科研成果,也被输出到苏联。例如,传统兽医针灸术、小猪阉割术、茶叶加工技术和桑、麻、茶种植技术等,全部资料都提供给苏方;《齐民要术》等一批古农书,大量新出版的农业图书、期刊,先后以赠送或交换形式传入苏联;我国制造的电犁、水稻插秧机在试制成功后,立即将资料图纸供给苏方;杂交高粱、杂交水稻育种试验成功初期,种子还很少,苏方向中方索取,中方即无偿提供。(33)
    四、结语
    建国初期,在中苏政治同盟及经济、科技全面合作的特定历史背景下,两国进行的农业科学技术合作,具有独特优势条件和鲜明时代特征。从史实考察,这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双方输出、双向对流的互助合作,而不只是单向输出或给予行为的援助或受援。对中国而言,中苏农业科技合作途径、方式和内容基本符合当时国情和实际需要,尽管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和影响,但仍取得很大成效。在植物病虫害、畜牧疫病防治,农业良种引进、培育与推广,农业科研、教育机构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兽药研发生产及其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等方面,取得了一批具有重要价值的成果。例如,新疆细毛羊的育成,结束了中国没有细毛羊品种和毛纺工业用毛全赖进口的历史。此后,新疆作为种羊基地,为全国大规模细毛羊改良和育种提供种羊。到80年代末,新疆细毛羊已发展到1100多万只,1989年全国细羊毛及其改良羊毛达12万吨,促进了毛纺工业发展。[11]总之,通过中苏农业科技合作,我国农业科学研究和高等农业教育的整体水平得到快速提升,缩短了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农业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但是,在中苏农业科技合作中,也有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技术、品种、农机具,以及不成熟、不完善的农学理论、方法等,从苏联被引进到我国。例如,马尔采夫耕作法和某些马拉农具,尽管当时花大力气宣传、动员和示范,最终仍然没能推广。再如,我国对“米丘林学说”和李森科的“春化法”、“阶段发育学说”的引进和传播缺乏理性,并以所谓的“米丘林遗传学”取代高等农业院校“摩尔根遗传学”的课程,影响了农业遗传学的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另外,中苏农业科技合作始终受意识形态、国家关系等政治因素影响,这就注定其运行过程及结果会出现一些失误和缺憾,产生负面作用,影响合作进程及成效。相关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本文引用的档案资料主要来源于中国农业部。农业部办公厅和外事、人事、畜牧和农垦等司局为查阅资料给予了大力支持,档案处提供了具体指导和帮助,在此一并致谢。]
    注释:
    ①Making Foreign Policy: United State Union and China, Wadsworth Inc,1990,17.
    ②Б.булик,Китаиский Народная РеспупликавПериодСтановления(1949-1952г.),Проблемы Д алънеговостока,1994г,.No5,л.115.
    ③巴扎诺夫:《中苏关系的历史教训与现实》,《国外中共党史中国革命史研究译文集》第二集,第249页。
    ④М.И.Сладковский,История торгово-зкономический отнощений СССР с Китаем1917-1974Москва,1997г.Стр.218.
    ⑤农业部对外联络局:《中国农业科学院报与全苏列宁农业科学院签订科学合作议定书》,1957年1月1日-1958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7-永久-44,第11-22页。
    ⑥第四章园艺特产,第四节蚕桑生产,农业史志,阿克苏农业信息网.http://www.aksagri.gov.cn/。
    ⑦农业部办公厅专家室:《农业部关于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七年苏联专家工作、贡献简述》,1957年10月16日-195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9-永久-2,第33页。
    ⑧《新疆细毛羊是如何育成的》,《新疆日报》,2005-8-30。
    ⑨农业部植物保护司:《农业部关于请苏联灭蝗团协助灭蝗》,1953年1月3日-1953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3-永久-13,第1-35页。
    ⑩农业部农政总局:《农业部、外交部关于聘请苏联专家来我国帮助新疆灭蝗的函》,1954年1月19日至1954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4-永久-23,第1-23页。
    (11)农业部办公厅国际合作处:《中苏科技合作第1至6届会议总结报告及中苏科技合作意见》,1955年2月-1957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7-长期-14,第4-5页。
    (12)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我部一九六○年清理历年中苏两国科技合作问题》,1960年11月-196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0-长期-49,第5页。
    (13)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有关中苏科技合作121项的一九五八年的来往文件》,1958年3月-195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8-永久-45,第17-29页。
    (14)农业部对外联络局:《中苏122项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一九六零年合作计划的编制》,1959年1月-1960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1960-永久-6,第27-28页。
    (15)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我部与苏联农业部建立科学技术合作直接联系卷》,1958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1958-永久-43,第22页。
    (16)农业部办公厅外事处:《一九六三年我清理苏联单方毁约卷》,1963年3月-196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1960-长期-12,第52-54页。
    (17)农业部办公厅外事处:《1963年我部清理向苏联申请的科技合作项目》,1963年8月-196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3-长期-3,第31页。
    (18)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我部一九六○年清理历年中苏两国科技合作问题》,1960年11月-196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0-长期-49,第53页。
    (19)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我部一九六○年清理历年中苏两国科技合作问题》,1960年11月-196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0-长期-49,第102页。
    (20)农业部对外联络局:《农业部关于聘请苏联专家统计表》,1960年1月11日-1960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0-长期-45,第8-14页。
    (21)И.В.Коволев,Диалог Сталица с Мао Цзэдуном Проблем ы Далънеговостока,1991г,6,л.84.
    (22)Cheng Chu-yuan. Scientific and Engineering Manpower Communist China 1949-1963,194.
    (23)农业部人事司:《一九五六年回国留学生名册及我部对留学生分配意见》,1956年5月-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6-永久-18,第1-7页。
    (24)农业部人事处:《1952-1962年农业选派留学生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3-永久-15,第1页。
    (25)这是笔者根据全国各高等农业院校(包括浙江大学、扬州大学等含农科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两院院士个人简历,结合农业部相关档案资料统计结果。统计日期截止到2006年1月11日。
    (26)农业部对外联络局:《农业部关于1963-1956年出国、来华活动和国际合作总结》,1959年2月20日-1959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9-永久-1,第32-35页。
    (27)引进品种,新疆农业,新疆兴农网.http://www.xjxnw.gov.cn/xjny/xjnymyzyxqpz2.asp。
    (28)“50年代新疆从苏联引进主要农作物品种达100多个,成为当时的主栽品种。”资料来源:新疆自治区科技厅.http://www.xjkjt.gov.cn/.“新疆是我国唯一盛产长绒棉的地区,至2000年新疆已先后育成并审定22个长绒棉新品种。上世纪50-60年代从前苏联引入的品种,不仅是新疆60年代长绒棉生产的主体品种,也是后来育成品种的主要遗传载体。”参见王献礼等:《新疆长绒棉品种系谱分析》,《中国种业》2002年第12期。
    (29)农业部财务处:《农业部关于一九六三年向苏联国家订货统计表》,195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52-长期-99,第3页。
    (30)农业对外贸易,新疆的农业对外贸易.中国农副产品交易市场.http://www.caspm.com/。
    (31)根据档案资料,笔者认为该品种数量偏高。首先,苏方不同单位和个人以不同方式从我国获取种子有一定重复。其次,除本文列举之外,没有再查到有关通过非科技合作途径大批供给苏方农业种子的资料记载。
    (32)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我部一九六○年清理历年中苏两国科技合作问题》,1960年11月-196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0-长期-49,第5页。
    (33)农业部对外联络局:《我部一九六○年清理历年中苏两国科技合作问题》,1960年11月-196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档案处档案,案卷-60-长期-49,第6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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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席凤洲.友好的往来,真诚的帮助[J].中国农报,1957,(21).
    [6]丁颖.坚定不移地学习苏联先进农业科学[J].中国农报,1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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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李志农.中国养羊学[M].北京:农业出版社,1993.
    [9]田树森.苏联阿拉察乌牛在新疆[J].中国畜牧兽医,1962,(12).
    [10]施启顺.引进拉脱维亚褐牛的初步观察[J].中国畜牧兽医,1963,(2).
    [11]肖西山,等.中国细毛养羊业发展战略[J].西北农业学报,19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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