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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12年1期第1~7页 陆德富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战国时期,关于工商业者的税收主要有关市之赋和山泽之赋。本文利用各类古文字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对关市与山泽之赋的具体内容、关市与山泽之赋的纳税方式等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
    关键词:战国时期 关市之赋 山泽之赋 实物税 占租
    作者简介:陆德富,杭州师范大学历史系,浙江 杭州 310036
    《周礼·天官·大宰》曰:“以九赋敛财贿: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文中的九赋指国家的九项税收。其中的前六项属于农业税,第七项“关市之赋”和第八项“山泽之赋”大体属于工商业税。这基本反映了战国时期的税收概况。
    在这篇文章里,我们打算重点谈一谈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关于这方面的传世文献并不丰富,因此早期的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不很充分。战国时期的古玺、金文、简牍等古文字资料中有一些是与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相关的,古文字学者在阐述这些古文字资料的时候已经涉及到了这个问题。当然,他们的研究相对比较分散,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分歧。因此,本文准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利用目前所能接触到的各类古文字资料,并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对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做一个比较全面的讨论。要指出的是,为了说明问题,文中也用到了一些汉代的资料。
    一、关市之赋
    战国时期,从事私营工商业的人要缴纳关税和市税。《孟子·滕文公下》曾提到“关市之征”,它与《周礼·天官·大宰》提到的“关市之赋”实为一事。从《周礼》的记载看,当时还有门征(详下)。可见,“关市之赋”包括市征和门、关之征。那么,市征和门、关之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一)市税
    《周礼·地官·廛人》:“廛人掌敛市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江永对此有详细的解说:
    絘布,市之屋税;緫布,货贿之正税;廛布者,市之地税也。古者建国,王立朝,后立市,国中大小之肆,皆是公家之财所成,故有屋税。廛者,停货物于此,则有地税。……此(引者案:质布)即偿质剂之布也。古未有纸,大券小券当以帛为之。交易以给买者,而卖者亦藏其半。质剂盖官作之,其上当有玺印,是以取买卖者之泉,以偿其费,犹后世契纸有钱也。
    罚布有三:质人罚度量淳制之犯禁者,一也;胥师罚诈伪饰行慝者,二也;胥罚有罪者,三也。①
    从中可见,市赋所包含的名目比较多。对长期在官市中经营的本地的小手工业劳动者而言,他们应缴纳的税类主要是市肆税(絘布)和交易税(緫布)。
    战国秦汉时期,城邑中的市是封闭式结构,四周有围墙,大抵四面各开一门。市内有提供给私营工商业者的整齐的经营场所——列肆。②市肆由官府修建,手工业者利用市肆出售产品就需交税,这种税被称为“絘布”。
    前引《周礼·地官·廛人》文下郑司农注曰:“絘布,列肆之税也。”《释文》:“絘,或本作次。”《大戴礼记·曾子疾病》:“与小人游,贷乎如入鲍鱼之次,久而不闻,则与之化矣”,王引之指出:“次即肆也。”③“鲍鱼之次”即“鲍鱼之肆”。“絘布”即“次布”,指市肆税。
    其次要缴纳交易税(大致应相当于现在的“增值税”)。前引江永所云“緫布,货贿之正税”,就是指商品交易税。交易税又称为市租。《商君书·外内》:“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史记·齐悼惠王世家》云:“齐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索隐》:“市租,谓所卖之物出税,日得千金。”
    《管子·大匡》曰:“桓公践位十九年,弛关市之征,五十而取一。”这是说从事私营工商业的人要缴纳五十分之一的市租。《管子》一书所言的制度多为理想,不知道这个税率是否为战国时期齐国的制度。
    (二)门税
    西周春秋时期实行一种特殊的城乡分治的社会结构,称为国野制度。“国”的本义指都城,广义的“国”则包括国都以及郊以内的广大区域,根据《周礼》的记载,在国都外郊以内设有六乡;“野”本指郊外的区域,《说文·里部》:“野,郊外也。”根据《周礼》的记载,在“野”这块区域又设有六遂。国都与作为本义的“野”的中间有一块区域称为郊,它可以看做国与野的分界区。④
    春秋时期已有门征。《左传》文公十一年载:“宋公于是以门赏形班,使食其征,谓之形门。”杜预注:“门,关门;征,税也。”杜预以门为关门。王引之《经义述闻》卷十七“以门赏形班”条主张形门是国都之门,不是关门。⑤当可信。这样看来,春秋时期出入国都之门就要缴税。
    战国时期,随着都城规模的扩大,中小城邑的增多,有关城门的记载就多了起来。我们可以古玺资料为例:
    【1】三晋:焛门。⑥
    【2】三晋:阳门。⑦
    【3】三晋:昌门。⑧
    这些属于官署用印。有些门当是因地而名的,如“焛门”之焛是赵国的县。⑨焛门当指焛县县城的门。
    有些城邑的城门还不止一个,如:
    【1】三晋:上东门玺。⑩
    【2】三晋:下南门。(11)
    【3】三晋:上西门。(12)
    【4】三晋:西门。(13)
    【5】三晋:下西门。(14)
    这几个门没有标出地名。从【3】【4】【5】来看,西面有三门,正门为西门,其左、右各有一门,称为上、下西门。
    这些当然不一定是同一座城邑的城门。不过既有上东门,当有与之对应的下东门,甚至还可能有中东门。这可以参考东汉洛阳城门的情况。东汉的洛阳城,四面各有三个门,应劭《汉官仪》云:“洛阳十二门,东面三门。最北【门】名上东门,次南曰中东门。”(15)那么,洛阳城东面的门从北向南依次应为上东门、中东门、下东门。
    《周礼·地官·司门》:“司门掌授管键,以启闭国门。几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凡财物犯禁者举之,以其财养死政之老与其孤。”郑玄注:“正读为征。征,税也。”“正其货贿”当指征收外来工商业者所携货物的过门税(详下)。
    (三)关税
    从史料记载和出土的资料看,战国时期各国均设有不少关。国境上有关,国境内也有关,这在古文字资料中有不少记载,例如:
    【1】齐:(祢)关。(16)
    【2】楚:高(?)关。(17)
    【3】三晋:句丘关。(18)
    这些属于官署用印。这些关前均有地名,“某某关”即位于某地之关,如祢关就是位于祢地之关。(19)
    古代的关主要是为了防卫,《孟子·尽心上》:“古之为关者,将以御暴”,赵歧注:“古之为关,将以御暴乱,讥闭非常也。”战国时期的关吏有“将”,(20)应是负责关卡事务的武官。另有“司关”,(21)当是掌管关卡各项事物的职官。
    东周以来,关卡也对出入的民众征税。《左传》昭公二十年曰:“偪介之关,暴征其私。”杜预注:“迫近国都之关。”可见,古代的关确实征收关税。《战国策·魏策三》“魏将与秦攻韩”章载:“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是魏重质韩以其上党也。”凡是出入关卡的人都要缴税。(22)
    战国时期齐国的陈纯釜铭文载:
    釜:陈犹立事岁,歠(?)月戊寅,于兹安陵邑,命左关帀射(?)敕宔,左关之釜节于廩釜。敦者曰陈纯。(23)
    敦是攻治的意思。(24)陈犹当是中央手工业机构的负责人,左关币(师)则是左关负责主造此器的工师,工匠名叫陈纯。这件釜在安陵制作,陈纯当是安陵邑的官营手工业劳动者。这件釜是为左关制作的收税所用器。
    包山楚简文书类第149号简载:“陵尹塙以杨虎敛关金于邾敚,□仿之新阳一邑、霝(灵)地一邑、厉一邑、一邑、房一邑、佶楮一邑、新俈一邑,与其,女?一赛,涅一赛、一赛、斪一赛。不量其关金,将升之于其尹令。陵尹之相余可内之。”(25)其中的“关金”似即关税。(26)这是针对国境内的关卡所收的关税。
    对工商业者而言,关税主要指货物税。《周礼·地官·司关》:“司关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之出入者,掌其治禁与其征廛。”郑玄注:“征廛者,货贿之税与所止邸舍也。”贾公彦疏:“谓关上以货出入,有税物。”此处的“征廛”指征与廛二事,征是货贿出入关之税,如果在关下邸舍暂歇,将货物存放于此,还要缴纳廛税。
    《管子·幼官》:“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管子·大匡》:“弛关市之征,五十而税一。”二者所说关税的税率分别为百分之一和五十分之一。前已指出,《管子》所言制度多为理想,所以它们是否可以看作战国时期关税的税率尚有疑问。
    (4)关、门、市联官而治
    关、门、市之间并非隔绝,而是有联系的。《周礼·地官·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周礼·地官·司关》也说:“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郑玄说:“自外来者,则案其节,而书其货之多少,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司市。自内出者,司市为之玺节,通之国门,国门通之关门。参相联以检猾商。”郑玄此注主要就关、门、市之间相互配合,以检核货物多少、种类而言的。惠士奇进一步认为:“自外入者征于关,关移之门,门移之市,所谓征于关者勿征于市也。自内出者征于市,市移之门,门移之关,所谓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也。”如果商品已由司市征税,那么经过门、关时就不再征税;反之,如果商品从他国输入,则首先由司关征税,司门、司市也就不再征税。这是所谓的“司关联门市之法”。(27)
    在对以下两方古玺的释读中,古文字学者阐述了战国时期门、关与市不重复征税的意见。楚国有一方“南门出玺”,(28)此处的“门”前没有加地名,当指国都之南门。汤余惠先生认为这是“已纳市赋者运货出城的通行证”。(29)
    楚国官玺还有一方“勿正关玺”,(30)正读为征,即征税之意,“勿征关”即勿征于关。石志廉先生认为,“勿正(征)关玺”是战国时关卡免收关税时所用之官印。用此印打在货物上作为标记,运输时路过关卡即可免征关税。(31)王人聪先生亦有类似的意见。(32)汤余惠先生则认为:“此玺的‘勿征关’恐怕还是取‘征于市者勿征于关’之义。这说明货物已经缴纳过市税或关税”。(33)裘锡圭先生赞成汤说。(34)
    但是,研究先秦史的学者对此有不同意见。他们根据前引《管子·幼官》所云“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的记载,认为当时的市赋和关赋是并存的。(35)当然,类似的讲法清人早已提出,万斯大《周官辨非》认为:“一商也,市征之,关征之,门复征之;一门也,出征之,入又征之,商苦于频征。”(36)
    后来,汤余惠先生对以前的说法作了修改:“‘勿征关玺’可能是已纳市赋者出关免税的凭证,但也可能跟市税无关,是官方特许的出关免税权。战国时,楚国封君往往由于某种原因而得到有限度的免税权,鄂君启节就是明显的一例。”(37)这实际上又回到了石志廉先生对“勿征关玺”的解释。
    我认为,“征于关者勿征于市,征于市者勿征于关”(《管子·问》)与“市赋百取二,关赋百取一”这两处记载并不矛盾。今说如下。
    如果商品从市中运出,那么首先由市吏征收货物出市之税(请注意:此处征收的并不是“市赋”,只相当于过门、过关之税),由司市抑盖玺印,途经门、关,则验明玺节,同时发给门、关所用的符节,此时就不需要缴纳门、关之税。这就是“征于市者勿征于关”的涵义。有些商品并非从官市中运出,则需要征收门税,由司门之吏加盖玺节,并发放符节,出关时就不需要缴纳关税。如果商品直接出关,直接缴纳关税,发放符节即可。就后两种情况而言,不大可能要求他们先折回市中缴税。这也可以说明,司市所征的只是相当于过门、关的出市之税。
    商品自他国运入,首先由关吏征税,加盖玺印,并发给过门、入市的符节,此后便不需要征收过门、入市之税。这就是“征于关者勿征于市”的涵义。商品在进入市场时,也要经有关官吏验明玺节,才能上市,否则予以处罚。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载:“客未布吏而与贾,赀一甲。”(38)这是说他国人来到秦国,如果还没有把他的证件交给有关官吏验证,就要被罚价值为一甲的钱。
    从上文的讨论可见,“市赋”和“关赋”是两码事,这两者当时是并存的。本国的商品运出,既要缴纳出市(或门、关)之税,达到别国的官市后,仍然要缴纳商品交易税。他国的私营工商业者在入关时要缴纳关税,到达官市后,仍然有屋基税和商品交易税需要承担。商品交易税就是“市赋”,也就是汉代的“市租”。(39)
    《周礼·地官·掌节》:“门关用符节,货贿用玺节,道路用旌节,皆有期以反节。”所谓通货贿的玺节,不但是为了证明运输中的货贿并非不正当的物品,而且还可以作为征税的凭证。上举“南门出玺”、“勿征关玺”应是这种性质的玺节。年代为战国中晚期的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出土的部分丝织品上钤有单字朱印,或释之为“出”,认为表示产品合格,准予上市。(40)原书所提供的彩图版不清,(41)从摹本图1看,释“出”似可从。(42)如此说可信,这个“出”所表示的也应该是该产品已经征过税可以运输出市(或门、关)。至于安徽寿县出土的鄂君启节,从其铭文来看,它应该是具有免税性质的节,与《周礼》所说的货贿之节在性质上是不同的。(43)
    把这些问题搞清楚之后,我们再来看河南新蔡故城出土的一批带有“贩”字的楚国封泥:(44)
    【1】两方:东门贩。
    【2】东贩。
    【3】两方:北门贩。
    【4】四方:北贩。
    【5】南贩。
    【6】西贩。
    我们将【1】和【2】、【3】和【4】对照一下就会发现,“东贩”和“北贩”是“东门贩”和“北门贩”的省略形式。相应地,【5】、【6】也应分别为“南门贩”和“西门贩”的省略形式。
    这里的“门”似指新蔡县城的城门。“贩”当指行走流动的工商业者,可能来自本国其他地区,也可能来自他国。这些印记的作用大概表示已经缴纳了过门之税,并接受过有关部门对货物的检查,可以进入市场出售。在新蔡故城中还出土了“行贩”以及一些单字“贩”封泥,(45)它们应是同样的作用。
    齐国的几方古玺可能也与这种征税制度有关。齐国因其地利,煮盐业很发达。《战国策·齐策一》“张仪为秦连横齐王”章载,齐国“献鱼盐之地三百于秦”,《管子·地数》也说:“齐有渠展之盐,燕有辽东之煮”。盐制成后,要运送到各地,那么过门、关,入市之时就要缴税。《说苑·臣术》曰:“秦穆公使贾人载盐,征诸贾人。”此为春秋时事。这里的“征”应该包括了过关或过门之税。
    齐国在工商业者运盐过程中似也实行市、门、关相联的税收制度。齐国有以下三方官玺:
    【1】玺印:徒盐之玺。(46)
    【2】玺印:易都邑圣(?)徙盐之玺。(47)
    【3】玺印:洛聚徙盐金玺。(48)
    所谓的“徙盐”即运盐。齐国通过关市对制盐、售盐者进行征税,这些玺印可能是在盐的流通过程中使用的官印,其目的应是保证盐的正常流通以及有效征税和避免重复征税。(49)黄宾虹先生虽然没有释出上举玺印中的盐字,但也曾指出:“‘徙盦之玺’四字,此《周礼》所称节玺也,印上有节,古人以通货财”。(50)黄氏对这方古玺用途的分析是正确的。
    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分析只是着眼于当时一般的共通性原则,实际的情况恐怕要复杂得多。首先,各国的经济制度并不相同,有些抑工商比较厉害的国家如秦国,也许会重复征税门关之税。其次,在某国内的某一时期可能也会有临时的重复征税。最后,关市之吏还有些无端的苛难,《韩非子·内储说上》:“卫嗣公使人为客过关市,关市苛难之,因事关市以金,关吏乃舍之。”并且罚税数额还很可能非常具有随意性。这样的暴敛被称为“关梁之难”(《墨子·贵义》)。可以推想,关、门未必就能严格遵守国家的制度,出现重复征税可能性是很大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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