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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的关市与山泽之赋(下)

http://www.newdu.com 2018/3/8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厦门)2012年1期第1~7页 陆德富 参加讨论

二、山泽之赋
    西周春秋时期,山林川泽是公社成员共同使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山林川泽对人们的用处越来越大,君主对它的控制也越来越严,周厉王为了专山泽之利,引起国人的反对,最后还引起国人的暴动。春秋以来,山林川泽等自然资源逐渐被国家控制,根据史书记载,国家设置了相应的官吏来进行管理。
    按照要求,国家的山林川泽在每年的某个固定时段会对民众开放,《国语·齐语》:“山泽各致其时,则民不苟”,《礼记·王制》:“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周礼·地官·卝人》:“掌金、玉、锡、石之地,而为之厉禁以守之。若以时取之,则物其地图而授之,巡其禁令。”所谓“各致其时”、“以时”是指在某一固定时段之内可以利用山林川泽这些自然资源。(51)
    战国时期,使用国家的山林川泽,需要缴税。1965年秋,湖北省文物工作队在东南距纪南城约7公里的地方发掘了几座战国时期的楚墓,其中的望山二号墓,在外棺上发现三处“既正(征)于王”的烙印,在置于中棺与外棺之间的两块木板的反面均有“卲吕(间)竽”烙印,(52)邵即楚国三大氏之一的昭氏。(53)李零先生怀疑“邵吕”是昭氏所居之闾,“竽”是制棺工匠的私名,正相当于齐国私营类陶文常见的闾里之名加工匠私名。(54)很有道理。所谓“既正(征)于王”是说已经向王交过税了,(55)可见当时民众使用国家的山林资源是要缴税的。
    战国时期,使用国家的矿产资源,也需要缴税。据《管子·轻重乙》,从事盐铁业是最为辛苦的,如果由国家役使劳动力去经营,容易引起劳动者的反抗,“故善者不如与民,量其重,计其赢,民得其七,君得其三。”最好的方法就是让民众去经营,国家收税。
    当时,采矿者所缴纳的不一定是钱,也可能是开采出来的实物。《周礼·秋官·职金》云:“掌凡金、玉、锡、石、丹、青之戒令。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美恶与其数量,楬而玺之。入其金锡于为兵器之府,入其玉石丹青于守藏之府”,郑众注:“受其入征者,谓主受采金、玉、锡、石、丹、青者之租税也。”这里所记载的是对私营采矿业者所实施的实物税制度。
    按照《管子·轻重乙》的说法,民间私营工矿业的税率是十分之三。这个税率当然是很笼统的说法,不同的矿所应缴纳的税额恐怕是不一致的。
    张家山汉简详细记载了国家对私营煮盐、采矿业采取的税收制度,可以参考。《二年律令·金布律》载:
    诸私为(卤)盐,煮济、汉,及有私盐井盐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56)
    这是西汉初年实行的对私营煮盐、采银、采铁冶铁、采铅、采金、采丹等矿冶业的税收规定,时代下限为吕后二年(前186年)。
    律文中个别字词不清,但大意清楚。第一是煮盐税,税率是六分之一,煮盐者需要按比率向国家缴纳相应的税;(57)第二是采银税,简文有缺且不太好懂,税率不详;第三为采铁税,税率为五分之一,对于利用所采之铁制作铁器的又要收五分之一的税;第四是采铅税,税率为十分之一;第五是采金税,税率为每人每天交金十五分之二铢;第六是采丹税,男子每月征税六斤九两丹,女子每月征税四斤六两丹。值得注意的是,对采金、采丹这些部门,为什么要采取按人征收实物税的方式?学者指出,这是“因为黄金和丹砂系贵重矿产,故采用按人征收定额税制”。(58)
    其中的采银、采金以及采丹者,所缴纳的都是实物税。《史记·平准书》:“是时禁苑多白鹿,而少府多金锡”,汉代少府所藏的金锡有些大概就来自国家向私营采矿者征收的实物税。另外,从字面上看,煮盐、采铁冶铁、采铅等的税率是几分之一,似不能排除所交之税为实物的可能(如官府不要实物,当然可以折钱)。对煮盐者,国家取一,主取五,更像是取盐。
    从简文看,其中的采金和采丹税比较好算,只要按照人头和时间计算即可。像煮盐、采银、采铅、采铁冶铁这样的私营手工业尽管有明确的税率,但它的计算基数是什么呢?
    《盐铁论·水旱》载贤良之语曰:“故民得占租鼓铸煮盐之时,盐与五谷同价,器和利而中用”,汉代对私营冶铁、煮盐业用的是“占租”的方法。对私营的采银、采铅、采铁业主,应该也采取了这样的征税方法,具体而言,当是由私营手工业者自行申报开采的产量,再根据税率来计算所应缴纳的税收。
    汉代的市租采用的同样是自行占租的方式。张家山汉简《□市律》:“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59)所谓的“占租”是说拥有市肆的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如实上报自己的营业额,按照法定的比率交纳市租。(60)
    从上文的讨论可见,汉代的市租与山泽之赋采用的大概都是占租的方式。《周礼·天官·大宰》“九赋”条下郑玄注:“关市山泽谓占会百物”,孙诒让《正义》曰:
    云“关市山泽谓占会百物”者,《史记·平准书》:“各以其物自占。”司马贞《索隐》引郭璞云:“占,自隐度也。”案:占会百物,谓向官自隐度诸物,会聚积贮以求利。若《食货志》王莽诏云:“工商能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是也。(61)
    郑玄认为《周礼》的关市与山泽之赋也采取了占租的方式,孙氏大概也同意此说。不过,由于史料记载的缺乏,此说是否符合战国时期的情况,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江永之说,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第四册,中华书局,1987年,第1081-1083页所引。
    ②参看杨宽先生《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52页。刘至远《汉代市井考——说东汉市井画像砖》,《文物》1973年第3期。
    ③王引之《经义述闻》,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284页。
    ④杨宽先生《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5页。
    ⑤王引之《经义述闻》,第418~419页。
    ⑥罗福颐主编《古玺汇编》2656,文物出版社,1981年。下引同书内容,仅注编号。
    ⑦《古玺汇编》0171。
    ⑧《古玺汇编》3075。
    ⑨焛亦见于赵国兵器铭文,参看《集成》11561。
    ⑩《古玺汇编》0169。
    (11)《古玺汇编》2244。
    (12)施谢捷《古玺汇考》,安徽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第121页。
    (13)施谢捷《古玺汇考》,第121页。
    (14)《古玺汇编》3077。
    (15)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147页。
    (16)《古玺汇编》0172。
    (17)《古玺汇编》0311。
    (18)《古玺汇编》0340。
    (19)李家浩《南越王墓车驲虎节铭考释——战国符节铭文研究之四》,载广东炎黄文化研究会、纪念容庚先生诞辰暨中国古文字学学术研讨会合编《容庚先生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古文字研究专号)》,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662-771页。
    (20)《古玺汇编》0176;施谢捷《古玺汇考》,第53页。
    (21)朱德熙、裘锡圭先生将《古玺汇编》0175号的“”隶定为“”,读为“司”,玺文可释为“豕母司关”,参看《战国时代“”的和秦汉时代的“半”》,中华书局,1995年,第118页。可从。
    (22)《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徙弘农都尉治武关,税出入者以给关吏卒食。”汉代对所有的出入关者都是要征税的。可以参看。
    (23)《集成》10371。
    (24)杨树达《积微居金文说》(增订本),中华书局,1997年,第212页。吴振武《赵铍铭文“伐器”解》,载中山大学中国文学系、中国训诂学会主编《训诂论丛》第三辑,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7年,第801页。
    (2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8页。释文采用陈伟等先生的意见,参看《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56页。
    (26)参看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年,第151页。
    (27)惠栋之说,可参看孙诒让《周礼正义》第四册,第1106页所引。
    (28)《古玺汇编》0267。
    (29)汤余惠《楚玺两考》,《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第51页。
    (30)《古玺汇编》0295。
    (31)石志廉《战国古玺考释十种》,《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2期,文物出版社,1980年,第109页。
    (32)叶其峰《战国官署玺——兼谈古玺印的定义》,载王人聪、游学华编《中国古玺印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0年,第17-18页。
    (33)汤余惠《楚玺两考》,《江汉考古》1984年第2期,第51页。
    (34)裘锡圭先生《战国文字释读二则》之二“‘于王既正’印(附释‘正木’‘禀木’)”,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54-158页。
    (35)缪文远《战国制度通考》,巴蜀书社,1998年,第78页;朱红林、关晓丽《<周礼>中的商业税收制度研究》,《税务与经济》2002年第2期,第40页;徐复观《周官成立之时代及其思想性格》,《徐复观论经学史二种》,上海书店出版社,2005年,第273页;彭林《<周礼>主体思想与成书年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168页。
    (36)万斯大《周官辨非》,上海书店,1994年影印本。
    (37)汤余惠《战国铭文选》,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78页。
    (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137页。
    (39)杨宽先生指出,战国时代对工商业者的税收有营业税和通过关的税,实际上已经指出了关税和市租是不同性质的税收。参看杨宽《战国史》(增订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9页。
    (40)徐畅《先秦玺印图说》,文物出版社,2009年,第187页。
    (41)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彩版九图二,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32页。
    (42)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图六○,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71页。
    (43)大庭脩著,林剑鸣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42页。
    (44)周晓陆、路东之《新蔡故城战国封泥的初步考察》,《文物》2005年第1期,第58页图九、第59页图十。“贩”字的释读,参看何琳仪、胡长春《释贩》,载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第四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新世纪的古文字与经典诠释》,2003年10月,第523-528页。
    (45)上文所说江陵马山一号楚墓出土的丝织品上的单字,从摹本图2看,似又可释为“反”,读为“贩”,也表示已经缴纳过门税,可以进入市场出售。不过,释“出”释“反(贩)”在所表示的意思上并无明显区别。
    (46)《古玺汇编》0199-0202。
    (47)《古玺汇编》0198。
    (48)《古玺汇编》0322。
    (49)赵平安《战国时代的盐及其相关资料研究》,《考古》2004年第8期,第59页。
    (50)黄宾虹《黄宾虹集古玺印存》,西泠印社,2009年,第42页。
    (51)有关先秦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控制过程的研究,可参看增渊龙夫《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第319-376页;吴荣曾《周代的农村公社制度》,《先秦两汉史研究》,中华书局,1995年,第25页。
    (5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望山沙冢楚墓》,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117页,烙印文字拓片参看第119页图八一:甲、乙。
    (53)曹锦炎《释楚国的几方烙印》,《江汉考古》1994年第2期,第70页。
    (54)李零《“三闾大夫”考——兼论楚国公族的兴衰》,《文史》2001年第1辑,第12页。
    (55)裘锡圭先生《战国文字释读二则》之二“‘于王既正’印(附释‘正木’‘禀木’)”,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第154-158页。
    (5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68页。
    (57)臧知非先生认为这里的“主”是指盐田或盐井的所有人,“他们不直接经营煮盐业而是将其租给他人经营,官府规定经营者将五分之一交给国家,十分之五交给矿主。”参看《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试析》,《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第27页。
    (58)臧知非《张家山汉简所见西汉矿业税收制度试析》,《史学月刊》2003年第3期,第27页。
    (5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4页。
    (60)对占租制的研究,参看杨振红《从张家山汉简看秦汉时期的市租》,载杨振红、井上彻编《中日学者论中国古代城市社会》,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56-60页。
    (61)孙诒让《周礼正义》第一册,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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