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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国初期失业的治理及启示

http://www.newdu.com 2018/3/8 《理论界》(沈阳)2007年7期第55~56页 李新慧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面临全国范围内的严重失业。基于对失业原因的正确分析,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在短短七年内就解决了严重的失业问题,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这个经验,可为解决当前的失业问题提供启示。
    关键词:建国初期 失业 治理 启示
    作者简介:李新慧石家庄铁道学院人文分院,河北石家庄050043
    建国初期,由于长期战争、反动统治的破坏及社会经济改组,经济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工商业经营困难,导致全国范围内的严重失业。其中,包括国民党政权遗留下来的900万旧公职人员,各城市失业人员高达400万人,相当于1949年底在业职工人数的一半。1950年7月,全国登记失业工人达166.4万人,1952年约120万人,约占失业半失业人员的43%。[1]失业知识分子的数量,至1951年底达100万人。1952年约有43万人,占失业人员总数的15%。[2]基于对失业原因的正确分析,党和政府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在短短七年内就解决了严重的失业问题,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扩大了工人阶级队伍,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建设人才。
    一、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旧人员采取的政策
    对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旧人员,中央认为“除少数战犯、特务及劣迹昭著的分子以外,一般均将希望寄托于我们”。“一般地不能用裁撤遣散方法解决,必须给予工作和生活的出路。”[3]
    1.对国民党反动派统治的政治机构人员采取的政策。对国民党旧机构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了法办、开除、改造、留用和教育后分配工作的政策。对原国民党政府工作人员中罪大恶极、贪污腐化、深为群众痛恨者,国民党司法机关负责人员中的首要反革命分子或劣迹昭著、为人民痛恨者,警察机关人员贪官污吏、有反革命行为者进行了逮捕、公审严惩。其他情节较轻的反动分子、无能的不可用人员、执达吏、法警、宪兵开除或遣散。对反动的、腐化的被俘军官和流散在城市中从事不正当职业或生活确实困难的旧军官,分别采取强迫改造、强迫就业和有计划训练和改造、帮助就业的政策。其余旧机构中的技术人员如卫生机关人员、消防、交通、户籍警察;检验吏、录事、书记官、法医;或有较高学识且有一定影响、政治上向共产党靠拢的被俘军官采取了尽量留用、甄别录用或适当教育后分配工作的做法。其他可用的原国民党机关人员和被俘军官、警员,进行了集中训练或政治教育,分配工作。暂时用不了的人员,则等候任用,在候差期间发给必需的生活费。关于留用后的旧职员的待遇,一不是原职原薪,二不是原封不动,与共产党工作人员一样实行供给制。但对有特殊技术的人员,原有高薪又必须为我们任用者,给以高薪,继续任用。[3]
    2.对原国民党生产机构、企业组织的旧职员采取的政策。中共中央指示:“其生产机构、企业组织在打倒旧主人换成新主人之后,则不应加以破坏,而应加以保持,然后依照革命阶级科学准备的水准逐步加以改良即可。”[3]各地根据中央精神,对企业的旧职员,原封不动地接收。并在生产恢复、秩序安定之后,进行了必要的改革。在人事上,清除了那些坚决的反动分子、劣迹昭著为大多数群众反对的分子及没有能力、依仗亲朋势力在企业中领取干薪的分子;降低那些技术不高、工作能力不大,但因接近国民党负责人而占驻高级位置、领取高薪的人的位置和薪水。对所有的旧职员进行政治教育,“把那些应该洗刷的人员首先调离本企业,到训练班受训,然后根据训练后的情形或者开除或者分派另外工作;其余一般受训职员则仍回本企业工作”。[3]
    3.对原国民党的图书、出版机关、新闻部门人员的处理。对被接收、没收或自动停止经营的报刊、通讯社、广播电台及国民党各级反动政府、各反动党团、军队与特务机关主办的图书、出版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了如下处理:反动者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如社长、总编辑、经理编辑、采访部主任,一律不用,予以遣散;进步分子与有学问的中间分子留用,但一般先任用于次要的工作和内勤工作,根据进步程度,逐步提升;一般的旧编辑、记者、广播员发薪后予以遣散,其中比较容易改造者,遣散后再开办训练班,改造思想,将来分配工作。
    二、对失业工人实行的政策
    1950年6月~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总结及指示》、《关于救济知识分子的补充指示》和《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一系列办法、指示,对失业半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1.救济方面。通过建立失业救济金及多种方式救济失业工人。为解燃眉之急,促进其他各项救济工作的开展,中央规定建立失业救济基金。失业救济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中央及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向社会征收救济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三个方面。据统计,1950年,中央政府分拨粮食212149232斤,作为失业救济基金。中华全国总工会共收到捐款31285404320.97元(内包括各地总工会未上缴自行留用数1441223267.60元)。[4]1951年,中央分拨经费3244125万元,[5]征收失业救济粮204634228斤。1952年,中央分拨859亿元,征收工人失业救济费280326011291元。[5]党和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征集资金,有效地缓解了失业工人的生活困难,也为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等各项救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在救济方式上,实行以工代赈为主,同时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还乡生产及发放救济金的办法。1950年~1951年这一时期主要采取了以工代赈形式救济失业工人,即失业人员在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下通过劳动获取赈济。工程范围包括国家需要举办的工程,以及有益于市政建设的事业,如浚河、植树、修理码头、下水道、修建马路、公园等。生产自救是对一些具有专门技能而处于失业或歇业现象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资金或其他帮助,使其得以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维持生活。转业训练是结合整个救济工作进行,并根据社会需要组织的。由各地失业工人救济委员会,开办政治文化学习班和技术训练班,吸收失业工人参加,提高就业能力。国家负担训练期间的伙食和必须的学习费。那些离乡不久或在农村中有亲属的失业工人,人民政府组织并鼓励他们还乡生产。还乡时由失业工人救济处发给本人及家属必需的旅费,并按救济标准发给三个月的安家费,同时发给证明文件,并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给以帮助。政府还动员和组织失业人员到人口稀少的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移民垦荒。对没有机会和能力获得以上救济办法而又生活困难的,政府发给一定数量的救济金。
    2.就业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采取政府安置和个人就业相合的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从根本上解决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广开就业渠道、扩大就业是政府安置的首要方面。国民经济逐步步入正轨后,生产建设工作的全面展开创造了不少新的就业门路和机会,不少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根据需要,自行招收技术人员和工人。国家还在各大城市举办人民革命大学,吸收大量失业工人和失业知识分子,进行短期政治训练,然后将他们分配到国家行政部门和文教事业单位去工作。统一介绍就业是政府安置失业工作的另一举措。各级政府劳动部门自1950年5月开始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并为其介绍工作,设立劳动介绍所。同时,政务院和劳动部颁布法规,规定凡国营企业及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招工时,应通过当地劳动介绍所,从失业登记人员中挑选,在无合适人选时方可自行招雇,并须到当地劳动部门备案。据统计,1950年7月到1952年底,介绍就业人数903922人,1952年至1953年底有67.3万人得到了长期安置,主要是通过介绍就业安置的。[5]政府在统一安置失业人员的同时也鼓励失业人员自找职业,自谋生活出路。自谋职业是作为政府安置的补充,在失业问题不再像解放初期那样严重的情况下,于1953年8月提出来的。各单位可自行招用的范围包括机关团体、学校、军队(后勤生产部门不包括在内)招用工人、职员;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小城镇工商企业招用工人、雇员;私人雇用保姆、厨师及招用临时工。据统计,南京市自1953年8月至10月,自谋职业者占同期就业人员的60%左右;1954年1月,全国自行就业者约占全部就业人数的33%。[6]
    三、对广大失业知识分子实行的政策
    人民政府采取广泛吸收、教育、改造和使用的方针,对其普遍登记,有步骤地训练后给以工作岗位。知识分子的登记工作是与失业工人的登记同步进行的,1950年6月政务院颁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第3条就有如何落实失业知识分子登记工作的规定。1952年8月《失业工人统一登记办法》颁布后,失业知识分子也进行了统一的登记,以便各级政府全面了解失业知识分子情况,分别予以安置。在对失业知识分子登记时,贯彻“边登记边处理”的方针,采取了介绍就业、转业训练和发放救济金等方式,帮助失业知识分子就业。
    由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需要大量人才,各地政府对具有一定文化知识的知识分子尤其是经济建设急需的行业,政府采取了尽可能介绍就业的办法。另外,根据多数失业知识分子没有专门学识和技能,又缺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的情况,各地举办政治、文化训练班或专业训练班,吸收失业知识分子参加训练,经过转业训练使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政治觉悟,给以适当工作。同时,各人民革命大学或同样性质的学校,也规定一定名额,吸收适当的失业知识分子入学,经过学习后尽可能分配他们参加工作。人民政府还帮助少数可以报考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失业知识分子报考,使他们继续深造。对无法实行介绍就业和转业训练及年老力衰、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失业知识分子,发给救济金。
    建国初期,中国政府在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不仅成功地解决了严重的失业问题,而且很快恢复了工农业生产,对我们解决当前的失业问题有一定的启示。如加强地区之间的联系,采取异地异国就业的方法解决失业问题;失业人员应转变观念,到农村去创业,既能解决失业问题,又促进农村发展;借鉴以工代赈方式救济下岗职工,避免单纯的发放救济金,既解决职工困难又支援了国家建设;加强对失业人员的转业训练和政治教育,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尽快促进其就业等等。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大力发展经济,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才能满足劳动者的就业需要。
    参考文献:
    [1]袁志平.解放初期上海对失业工人的救济和就业安置.中共党史研究,1998,(5):48.
    [2]1951年-1952年上海市处理失业知识分子问题史料选.档案与史学(上海),1998,(2):36.
    [3]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4集).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715、498、498-499、616.
    [4]人民日报,1950-12-01.
    [5]李光田.试论建国初期失业工人的救济与安置.北京党史研究,1993,(2):18、20、22.
    [6]中共中央党史资料征集委员全编.中共党史资料(第52辑).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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