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川泽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积极保护之所以被提升到“王道”和“王制”的高度,乃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实际——采集捕猎对于国计民生仍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一些学者将上述这些思想言论抬至很高的哲学层面予以阐释,甚至提升到“天人合一”的玄妙境界,以图证明我们的祖先早在几千年前就具备了十分高超的自然观和生态智慧,(39)固然并非全无根据,但多有无端拔高和牵强演绎之论,非但无助于理解其真正价值,反而会扰乱我们对历史的认识。
基于历史事实,我们不主张对它们进行过分牵强的哲学阐释,而更乐意强调其解决实际经济问题的对策性。如果一定要发掘出其中的思想价值,我们认为这些思想言论的确体现了一种从生存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生命意识。《周易·系辞下》云:“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古人强调“生生之德”,体现于自然是“生物”,体现于社会是“生民”,体现于经济则是“生财”。“生民”是治国之根本,“生财”是富国所必需,“生民”与“生财”又是以“生物”、“养物”为基础的,因此必须在国计民生需要与自然供给能力之间找到某种平衡,保证万物生生不息。然则天地万物生遂长养,各由其性,各因其时,各有攸宜,人类只能顺应它。只有顺天之时、因地之宜、遂物之性并且用之有度,才能保证自然资源不枯不竭,经济生产持久发展,满足国计民生的需求。儒家经典和先秦诸子的有关言论中诚然包含着某些“可持续”的观念,但必须特别指出,它们所强调的是采集捕猎生产的“可持续进行”,是国家财用和民众生计所需自然物产的可持续供给,而非整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下面重点从管理实践层面进行讨论。
翻检现有的文献资料,我们察觉:自西周至战国时代,相关政策和法令其实是经历了一些变化的,基本趋势是由“以时禁发”为主的限制性管理走向“专山泽之利”,实行国家专控,法令管制渐趋苛严。
作为反映这个时代国家管理山林川泽资源的主要文献,《周礼》详细罗列了山林川泽管理机构和“虞衡”之类职官的具体职掌(已见前述,不再重复),《礼记》则按月条列了樵采捕猎的各种规定,类似于具体执行条例。其中一些规定可能在更早的时代就已经出现,存在于民俗习惯之中,到了这时则逐渐上升到礼制与法令层面,成为一种国家意志。
在诸多规定之中,最重要的是“以时禁发”,对此先秦文献曾反复予以强调,在前文所述《周礼》山林川泽管理职官、职掌中,“以时”是重复最多也最重要的一个关键词。“以时禁发”是王制的要求和王道的体现,甚至关乎孝道。(40)如何“以时禁发”?《礼记》编造了一个“月令图式”,逐月罗列了禁发的时宜,见表1。(41)
由表1可见,春夏两季一般限制甚至禁止樵猎。由于保护农作物和采集药材的需要,并考虑到某些水生动植物的生物特性,夏季允许有限地采集捕猎。秋冬两季乃是采捕生产的主要季节,天子、诸侯组织大规模的围猎活动,民众则被组织参与或自行开展采捕活动,相关官员则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这些活动和征敛采捕物品(山泽之赋)。根据制度规定:在实行“禁”的季节,违禁从事樵采捕猎要遭受刑罚;反之,在允许“发”的季节,生产者的利益受到官府保护,不允许随意侵夺。虞衡之类官员担当着执法者角色。
即便在允许采捕的季节,采捕的强度也有所限制,不允许竭泽而渔、绝群而捕。《礼记·王制》规定:“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这些都是为了维持自然资源的再生能力,保证生产可持续性。在动植物繁殖生长的关键季节实行“时禁”,相当于今天的季节性休林、休猎和休渔;开禁季节,采捕所用的工具、手段、方法,以及采捕的强度仍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目的是保护尚未成材的林木和孕胎、孵卵、幼小的动物,与今天所实行的择伐、择捕等生物保育措施的精神也很一致。因此,即使按照现代标准来衡量,能够提出并实施这些管理措施也是难能可贵的。
除“时禁”之外,另一个最重要的制度大概是“火宪”。众所周知,用火技术是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对于人类生存和人与自然关系影响之深刻,无论如何估量亦不为过。从采集狩猎时代直至农耕发展初期,不论是在驱兽围猎还是在垦荒整地中,焚烧林莱都曾是最重要并且最有效的方式,两者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从一定程度上说,“田猎为农耕做了准备工作”。(42)
在农业发展初期,由于耕垦工具落后,人类普遍实行“刀耕火种”,“伐木而树谷,燔莱而播粟”,(43)这是众所习知的史实;即便农业发展到了一定阶段,焚烧草莱、化草为粪等措施仍然长期延用。狩猎活动中同样普遍用火,直到《诗经》时代“火攻”依然盛行,《诗经·郑风·大叔于田》所描述的“火烈具举”、“火烈具扬”、“火烈具阜”田猎场面就足以说明问题。《周礼·夏官司马》表明春季“搜田”仍然用火,其称:“中春……遂以搜田,有司表貉,誓民,鼓,遂围禁。火弊,献禽以祭社。”当然,用火的时间和地点都有所限制,不再允许随意行火,所以同书又云:“司爟掌行火之政令。四时变国火,以救时疾。季春出火,民咸从之;季秋内火,民亦如之。时则施火令。凡祭祀,则祭爟。凡国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焉。”《礼记》规定得更加明确,如《王制》中的“昆虫未蛰,不以火田”,《月令》中的仲春之月“毋焚山林”、仲夏之月“毋烧灰”等等,均属此类。
春秋以后,国家更加重视“修火宪”,对野外放火实行严厉控制。《荀子·王制》云:“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鱼鳖百索,以时禁发,使国家足用而财物不屈,虞师之事也。”《管子》多处强调修“火宪”与国家贫富、人民生计的关系,其《立政》篇说:“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得成,国之贫也……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又云:“修火宪,敬山泽林薮积草。夫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使民于宫室之用,薪蒸之所积。”(44)关于禁火的具体规定,则如《轻重己》所云:“以春日至始,数四十六日,春尽而夏始……毋行大火,毋断大木……天子之夏禁也。”“以秋日至始,数四十六日,秋尽而冬始……毋行大火,毋斩大山……天子之冬禁也”。农史学家认为:“打猎时用火驱逐野兽,和农业上的火耕有密切关系,但是,打猎在春秋时期视为当然的事,到秦汉甚至被列为禁令,这和秦汉时期北方脱离火耕状况也是有关的。”(45)从农业技术史的角度作如此解说自然是合理并具有启发性的。不过,从根本上说,之所以要实行“火宪”,是由于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因为随意放火会焚毁林麓泽薮和其中的动物。
上述制度和法令在春秋战国直至秦汉文献中频繁出现,文字互有不同但基本内容和精神一致。问题是这些规定(特别是儒家经典中以礼制形式出现的规定)是否发挥过实际的约束作用呢?我们的看法大体上是肯定的。理由有几点:(1)从《诗经》对采集狩猎情景的描述来看,《周礼》、《礼记》所记载的制度(包括具体仪式),有些确实存在并得到了遵守;(2)《春秋》记载了若干国君违礼渔猎的事件,它们之所以被记载下来,是因为非时、非地或捕杀过度不符合礼制规定,但是这样的例子并不很多。一国之君仅因渔猎非时、非地就要遭到讥刺,本身就说明礼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国语·鲁语上》所载的一个故事可以具体证明礼制的约束作用。其称:
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断其罟而弃之,曰:“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寝庙,行诸国,助宣气也。鸟兽孕,水虫成,兽虞于是乎禁置罗,矠鱼鳖以为夏犒,助生阜也。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罝(),设穽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鸟翼鷇卵,虫舍蚔蟓,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网罟,贪无艺也。”
公闻之曰:“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是良罟也,为我得法。使有司藏之,使吾无忘谂。”
鲁宣公夏时捕鱼,不合礼制,所以里革敢于断罟以谏,而宣公欣然接受了他的劝谏,且誉之为“良罟”,说明宣公认为应当接受礼制的约束。周代是一个礼治社会,礼制规定对国君、贵族有所约束是很自然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礼制中的“四时之禁”更具有“法”的效力。
战国时代,礼乐彻底崩坏,关于山泽资源管理的礼制禁令乃以律法形式被保留下来并得到了强化。前引《孟子》提到:齐国“杀其(禁苑)麋鹿者,如杀人之罪”,说明对百姓偷猎禁苑野兽的惩罚非常严厉;秦国自“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之后,对山林川泽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相关法令规定具体而且细致,违律犯禁者尤其是擅入禁苑樵猎者要受到严厉处罚。据云梦龙岗出土秦简记载:吏人在禁苑中偷猎“鹿一、彘一、麋一、鹿一,犬一,□完为城旦舂,不□□”。(46)可见处罚之重。还有比这更恐怖的,《管子·地数》曰:“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如此严刑峻法的主张是否真的出自管子,就不得而知了。
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控制不断加强,还由苑囿的发展得到了证明。
按照古人的理想,山泽之利与民共之,所谓“林麓川泽,以时入而不禁”。(47)然而“共利”现象只能存在于资源充足而利薄之时,资源匮乏、奇货可居则必然导致独占的欲望和行动,这是无需证明的。在政治权力宰制社会经济的时代,稀缺资源通常是趋向于国家专控和统治者独享。早在春秋时期,试图专控山泽之利的行为就已经出现,《左传》卷四九“昭公二十年”记载晏婴的话说:齐国“山林之木,衡鹿守之;泽之萑蒲,舟鲛守之;薮之薪蒸,虞候守之;海之盐蜃,祈望守之”。杜预注称:此“言公(齐侯)专守山泽之利,不与民共”。杜氏的注解是否恰当,容有疑议,但从那个时代起,诸侯国家广设苑囿逐渐成为一种“时髦”却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现存文献记载,商朝就已经开始设置苑囿,纣“益广沙丘苑台,多取野兽蜚鸟置其中”。(48)西周初期,周文王亦曾设灵囿,《诗经》已经提及,(49)但似乎尚无资源专控的意图。春秋以后,各诸侯国家纷纷设立苑囿(有时亦或称圃(50)),见《春秋左传》等书者,如鲁国有社圃、蛇渊囿、鹿囿、郎囿,齐国有贝丘,郑国有原圃,秦国有具囿,卫国有藉圃,宋国有孟渚,赵国有首山,周室则有蔿国之圃,韩国亦有桑林之苑……(51)云梦大泽浩渺辽阔,禽兽麇集,自是楚王和贵族频繁弋猎之区。这些苑、囿、圃之类,虽名称不同,地方各异,或置于沛泽,或设于林丘,都是面积广大,专控山泽之利的意图愈来愈明显。宋代魏了翁说:“哀十四年传曰:西狩于大野,经不书大野,明其得常地,故不书耳。由此而言,则狩于禚、搜于红,及此蒲昌间,皆非常地,故书地也。田狩之地须有常者,古者民多地狭,唯在山泽之间,乃有不殖之地,故天子、诸侯必于其封内择隙地而为之。僖三十三年传曰: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是其诸国各有常狩之处。违其常处,则犯害居民,故书地以讥之。”(52)其说虽不完全恰当,但的确指出了诸侯设置苑囿现象的普遍性。
苑囿不只是专供国君弋猎娱乐的场所,更是为他们提供采集渔猎产品的专属经济领地。有确切史料证明:广大苑囿中的野生动植物是诸侯国君独占的资源,人民进入苑囿樵猎属于违法犯禁行为,要遭受严厉的惩罚。《孟子》说:“文王之囿,方七十里,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民以为小。”而战国时期诸侯的苑囿却是杀人的陷阱,私入其中“杀其麋鹿者,如杀人之罪”。(53)睡虎地出土秦简《田律》中的具体规定,更显示了经济利益的独占性。其称: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鸾鷇,毋□□□□□□毒鱼鳖,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槨)者,是不用时。邑之紤(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54)
根据这个规定:若百姓家养的犬闯入禁苑追捕其中的兽物,禁苑守吏要将犬杀死。根据禁苑的不同类别,连被杀死的犬都要完整交公,或将狗皮交公。
广设苑囿作为专属经济领地,是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的一种反应。由于实行封禁,百姓不能自由樵猎,其中的草木鸟兽得以孳繁,资源自然能够得到一些保护,但其动机和目的只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对有限资源的独占欲望。若将那时的禁苑视同今日之“自然资源保护区”,可就要弄出大笑话了!
随着自然资源日趋匮乏,国家对山林川泽的直接控制和管理愈来愈严厉,不仅大量封禁山泽、设置苑囿,对一般山林川泽也实行“时禁”管理并且征税。“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固然意在驱民务农,但亦是为了“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对山林川泽之利实行国家专控(至少在制度上如此)。与之相应,在春秋战国的历史变革中,租税、赋役和贡献制度亦逐步演变,秦汉时期的山林川泽之税由少府专管,是皇家独享的“私奉养”,(55)这自然是长期制度演变的结果。
要之,自周代开始形诸礼制、体现了国家意志的山林川泽管理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趋于严厉,到了战国时代乃逐渐形诸专项的法令条文,“以时禁发”的限制性管理逐渐演变为“专山泽之利”国家控制。虽然西汉初期曾一度“弛山泽之禁”,后来还罢废了若干个禁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灾荒年份)甚至将一些苑囿池籞、陂湖园池“假与贫民”,(56)但由于山林川泽之利是皇家“私奉养”的来源,国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管理保护总体上是很严格的,出土简牍中的相关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然而,随着人口不断增长,农业不断发展,对耕地的需求随之不断扩大,权势之家对山林川泽的占夺愈演愈烈,国家对于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保护亦越来越难以坚持下去,东汉时期的管理控制就已经不如西汉严格。晋宋以后,虽然专供皇室射猎游玩需要的苑囿制度一直保留了下来,国家对一般山林川泽的管理却渐趋松弛、直至逐渐放任不管,造成国家权力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长期缺位。(57)其重要历史转折点是刘宋时期颁布官品“占山格”:它一方面对士族权贵肆意封锢山泽予以限制,另一方面却首次承认了私占部分山泽的合法性。(58)这种转变在中国生态环境变迁中究竟具有怎样的影响,是非常值得思量的。不过这是后话,兹暂不多言。
余论
迄今为止的所有重大经济变革,均既伴随着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关系)变化,又伴随着人与自然的关系变化,经济—社会—自然三者交相作用,互为因果。一旦把自然因素和生态关系纳入考量的范围重新观察审视历史,我们不难察觉到:重大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环境资源问题通常比其他时代更加严重,人们对自然资源不足的忧患意识亦更为强烈,尤其是为长期赖以生存的那些资源趋于匮乏而深感忧虑。这种资源忧患意识反映于思想层面,是针对经济发展与资源利用的关系形成某些共同的时代话语乃至理论;影响于实践层面则是采取一些应对的策略,比如更讲求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资源消耗;更重视开发替代资源,改变物资需求方向;更积极地通过道德、法律和经济手段来管理、保护紧缺资源。这些分别推动了技术方法创新、经济(特别是资源依赖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生活方式变革,并导致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对短缺资源控制力度增强。先秦时代正是如此。
如果从社会(人口)—经济(经济类型、生计体系)—环境(自然资源)彼此适应的生态关系出发,就可以认识到:经济转型是一种十分艰难的整体蜕变,“先进”与“落后”经济类型和生业方式的发展演替其实是一个连续不断、长期交错的历史过程。由于长期形成的经济体系和生活需求具有强大历史惯性,人们总是倾向于维持原有生产和生活方式,并对特定的资源形成习惯性依赖。一旦由于资源不足导致原有生活方式难以维持,社会上必然产生忧患意识和焦虑心理,国家亦将对稀缺资源予以更多的重视,并采取各种方式努力加以控制和管理。倘若我们只注意新的发展变化而忽略其历史延续性,只研究主要产业而不顾及其他,就难以真正了解特定时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状态,对当时的思想观念、政策制度和行为方式亦难以做出正确的解释。在研究新旧嬗变、主次易位阶段的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问题时,需要特别保持警惕。
西周至战国时代,黄河中下游地区经济变迁的速率不断加快,不仅走上了定向化的农耕经济道路,并且逐渐走向精耕细作,农业发展不断挤压采集狩猎生产,占夺其赖以存续的空间和资源。然而,经济结构、消费方式乃至财富观念的调整变化并非朝夕之间就能全部完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手工业生产、国家财政和民众生计对于自然天成的各种动植物(如木材薪炭、野生蔬果、野味肉食,以及毛皮、筋、角、齿、羽、箭干、脂胶、丹漆等手工业生产原料)仍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野生动植物资源渐趋匮乏却导致其生产和供给难以为继,不能不引起当时国家和社会的忧虑,被迫采取各种方式予以应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思想家们不断谈论合理利用和积极保护山林川泽资源的重要性,国家则制定了诸多礼制禁令,其实都是企图维持不断式微的采集捕猎经济,以满足对那些仍主要是自然生成的物质产品的需求。这与当代环境保护表面上有相似之处,实际上却具有本质的差别。一旦经济—社会—自然之间的关系达到某种新的调适状态,特别是国家财政收入和上层社会需求通过新的机制得到了保障,曾经建立的资源管理制度亦将逐渐被弃置不用。讨论至此,何以先秦时代即形成了系统的山林川泽管理保护思想与制度,后代却“不进反退”,就已经得出合理的答案了。
先秦山林川泽管理保护的思想与实践,不论是政策主张、职官设计还是制度法令,都包含着不少优秀的文化元素,对此应予以充分肯定。但是,同基于科学理性的当代环境保护相比,不仅所面临的实际问题迥然不同,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亦相差非常遥远。当时国家对山林川泽资源的管理,是在相关产品需求增加、而资源供给能力减弱的矛盾日益突出之时所采取的对策,不必需要什么高深哲学思想的指导,凭直觉经验即能做出这类反应。事实上,在更早的时代和更落后的民族中,有些观念意识和制度规范就已经萌生了,只是不像这个时代经过思想家们反复谈论并记录于文本,更没有从民俗规范上升到国家制度和法令层面,成为一种具有更大强制力的国家意志。如果脱离它的特殊历史情境,抽掉其真实的历史内容,只凭悬空式的议论和演绎,过高评估先民们认识、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智慧和能力,甚至将“天人合一”的玄妙思想简单地解释为“人与自然的和谐”,试图证明中国在几千年前就具有非常高超的生态文明理念,从中找到拯救当代生态危机的秘方,乃是将今天的观念和理想强塞给古人,严重背离基本历史事实。在认识和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方面,中国历史上的确创造了优秀思想文化元素,甚至形成了某种体系,它们也许像一些人士所认为的那样可以“抽象地继承”,但弄清基本事实却是历史研究必须坚持的原则,也是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前提。盲目地恋旧怀古,功利地演绎抬高,并且沾沾自喜,飘然自得,既无助于认识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本质,亦不利于真正树立生态理性、发展生态文明。
注释:
①在古代观念中,山林川泽资源既包括草、木、鸟、兽、鱼、虫各类生物,亦包括各种矿物特别是盐、铁。为了减少枝蔓,简便论说,本文只讨论生物资源,对矿物则不予涉及,特作说明。
②早在1985年,袁清林、夏武平等就发表了相关论文。参见袁清林:《先秦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中国科技史料》1985年第1期;夏武平、夏经林:《先秦时代对野生生物资源的管理及其生态学的认识》,《生态学报》1985年第2期。农林史家亦曾讨论中国古代保护生物资源的历史经验,参见郭文韬等编:《中国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86年,第132—135页。其后,环境科学、农林史和科技史家不断讨论相关问题,主要著作有袁清林:《中国环境保护史话》,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0年;张钧成:《中国古代林业史》先秦篇,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罗桂环等:《中国环境保护史稿》,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
③参见李根蟠:《先秦时代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论》,《古今农业》1999年第1期。
④农史学家所指的“大农业”是一个综合的经济史概念,农林牧副渔都包括在内:采集渔猎亦在其中;“小农业”则仅指农耕种植。为了更好地厘清相关问题,本文采用“小农业”的概念,尽量使用“农耕”一词。
⑤先秦文献反映:夏、商甚至更早的黄帝时代即已萌生了某些有关资源保护意识、习俗乃至制度,史书记载有黄帝“节用水火材物”、“禹之禁”,以及商汤网开三面“德及禽兽”等传说。参见司马迁:《史记》卷一《五帝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6、9页;吕不韦:《吕氏春秋》卷一○《异用》(影印《诸子集成》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102—103页,下引《吕氏春秋》皆据此本;佚名氏:《逸周书》卷四《大聚解第三十九》(影印《汉魏丛书》本),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277页。
⑥甲骨文和殷墟遗址中的丰富资料引起了学界重视,孟世凯、刘兴林等对商代狩猎活动,包括其性质、地位、技术方法和活动地点等进行了专门研究。参见孟世凯:《商代田猎性质初探》,见胡厚宣主编:《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孟世凯:《商和西周时期献禽制初探》,《史学月刊》1987年第5期;孟世凯:《殷商时代田猎活动的性质与作用》,《历史研究》1990年第4期;刘兴林:《论商代渔业性质》,《古今农业》1989年第1期;刘兴林:《殷商田猎性质考辨》,《殷都学刊》1996年第2期;刘兴林:《殷商以田猎治军事说质疑》,《殷都学刊》1997年第1期。此外,舒怀、陈双新、陈炜等人也有所探讨,不一一列举。
⑦《中国农学史》(初稿)的作者指出:“《诗经》时代的农作物生产还不可能在人们谋得生活资料的方式中,取得绝对支配地位,”当时“仍然把这些(引注:指采集、捕鱼、弋鸟、狩猎等直接依赖于自然物的)生产活动当作谋得生活资料的重要手段”;“《诗经》时代,人们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捕捉野生动物谋得生活资料”。不过,尽管他们一再强调其重要性,具体的叙述却很简略。参见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北京:科学出版社,1959年,第16、52页;陈文华的新著专门设立《采集、渔猎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林业》两节,在现有著作中,这已算是最详细的叙述了。参见氏著:《中国农业通史》夏商西周春秋卷,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年。
⑧目前仅见唐嘉弘曾对西周渔猎经济地位作了较高评估,参见唐嘉弘:《论畜牧和渔猎在西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西周史研究》,《人文杂志丛刊》第2辑,人文杂志编辑部,1984年;王廷洽曾概括论述了西周至春秋中期的渔猎方式、手段及其经济意义,但未将渔猎与畜牧生产严格区分开来,参见王廷洽:《〈周易〉时代的渔猎和畜牧》,《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3年第4期;王廷洽:《〈诗经〉与渔猎文化》,《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因此,相关问题仍有待于做更系统、详细的探讨。
⑨参见陈元胜:《论〈国风〉田猎小赋》,《学术研究》1999年第9期;于雪棠:《〈周易〉、〈诗经〉及汉赋狩猎作品主题之比较》,《中州学刊》2000年第1期;黄琳斌:《周代狩猎文化述略》,《文史杂志》2000年第2期,《论〈诗经〉中的狩猎诗》,《黔东南民族师专学报》2000年第2期;刘贵华:《先秦狩猎诗论》,《沈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殷光熹:《〈诗经〉中的田猎诗》,《楚雄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等等。
⑩关于远古谋食方式由依赖型向生产型转变的趋势,参见袁靖:《论中国新石器时代居民获取肉食资源的方式》,《考古学报》1999年第1期。
(11)中外学者在探讨农业起源和早期发展时,曾就相关问题做过不少讨论。美国学者查理斯·A.里德主编《农业的起源》一书(Reed,C. A.,ed.,The Origins of Agriculture,Mouton,The Hague,1977.)所收论文之中,就有多篇讨论了相关问题。如:Cohen,M. N.,Population Pressure and the Origins of Agriculture:An Archaeological Example from the Coast of Peru;Wright,H. E.,Environmental Changes and the Origin of Agriculture in the Near East等。王利华曾将前一论文摘译,刊登于《农业考古》1990年第2期。
(12)参见王廷洽:《〈诗经〉与渔猎文化》,《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13)参见何炳棣:《黄土与中国农业的起源》表三《诗经中的植物》,香港:香港中文大学,1969年,第42—55页。
(14)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9页。
(15)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1333页。本文所引《礼记》,若无特别说明,皆本此。
(16)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2215页。
(17)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疏证》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590页。
(18)因当时各种野生动物仍然很多,农作物所面临的主要生物危害是来自于鸟兽,通过田猎驱除兽害,是保证稼穑丰收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夏苗”,即《礼记·月令》所云孟夏之月“驱兽毋害五谷,毋大田猎”,实行的是有限捕猎。
(19)《周礼·夏官司马》“大司马之职”。本文所引《周礼》,皆出清代阮元校刻、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十三经注疏》。
(20)按:该诗中夏、周两种历法兼有,夏历建寅,周历建子,其“……之日”乃指周历。周历正月、二月,夏历则为十一月、十二月。
(21)参见王利华:《中古华北的鹿类动物与生态环境》,《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2)《墨子·公输第五十》云:“荆之地,方五千里,宋方五百里,此犹文轩之与敝舆也。荆有云梦,犀兕麋鹿满之,江汉之鱼鳖鼋鼍为天下富,宋所为无雉兔狐狸者也,此犹粱肉之与糠糟也。荆有长松文梓楩楠豫章,宋无长木,此犹锦绣之与短褐也。”吴毓江撰、孙启治点校:《墨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3年,第764页。
(23)《孟子·告子上》云:“牛山之木尝美矣,以其郊于大国也,斧斤伐之,可以为美乎?是其日夜之所息,雨露之所润,非无萌蘖之生焉,牛羊又从而牧之,是以若彼濯濯也。人见其濯濯也,以为未尝有材焉。此岂山之性也哉!”本文所引《孟子》,皆出清代阮元校刻、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十三经注疏》。
(24)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443页。
(25)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勘:《国语·周语下》上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21页。本文所引该书文字皆出此本。按:《国语》相传为春秋时人左丘明所撰。
(26)伊懋可在《大象的撤退》一书中,曾多次谈到中国历史上森林和采集捕猎对荒歉的缓冲作用。例如他说:"Forest clearances and the eventual complete coverage of the surface by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removed any significant environmental buffer when society was threatened by extreme events, notably drought"(p. 7). "At the less dramatic everyday level, and across the empire as whole, supplementary hunting continued over the centuries until, region by region, the forests had shrunk or vanished to the point where this was often difficult or even no longer possible… we shall see how emergency hunting and gathering could even so provide an ecological buffer against inadequate harvests for some people into late-imperial times."(pp. 32-33)"Forests provided ecological services such as protection against erosion, and a buffer against hard times in the form of game, and birds to hunt, and a supply of wild foods."(p. 84) Mark Elvin, The Retreat of the Elephants, An Environmental History of China,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4。
(27)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勘:《国语·周语中》上册,第70页。
(28)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65页。
(29)黎翔凤撰、梁运华整理:《管子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426、1392页。下引《管子》均出此本。
(30)《管子校注》,第1392页。
(31)《汉书》引述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见班固:《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137页。
(32)沈长云等学者曾归纳说:关于《周礼》成书年代,“计有西周成书说(包括周公作说)、春秋成书说、战国成书说、周秦之际成书说、汉初成书说暨西汉末年王莽及刘歆伪作说,各种说法的时间跨度竟至上千年”。参见沈长云、李晶:《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33)由于本文主题是资源管理保护,故只罗列《周礼·地官》中掌管有关礼制、禁令的官员之职。实则《天官》部分为天子生活服务的职官,涉及食物、衣料的职掌多与采集捕猎产品有关;《夏官》部分因田猎与军事关系极其密切,故对当时集体田猎活动的具体组织方式记载最详;《秋官》部分则因秋季是狩猎旺季,故列有多个与采集捕猎相关的职官及其具体事务,内容涉及狩猎对象、工具和方法;因采集捕猎产品是“百工”生产原料的主要来源之一,故《冬官》部分官员的职掌亦多涉及。具体官名、职掌不一一引述材料。
(34)《史记》,第1926页。《大戴礼记·易本命》引孔子云:“故帝王好坏巢破卵,则凤凰不翔焉;好竭水搏鱼,则蛟龙不出焉;好刳胎杀夭,则麒麟不来焉;好填溪塞谷,则神龟不出焉。”参见方向东:《大戴礼记汇校集解》,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329页。
(35)《孟子·梁惠王上》。
(36)《韩非子集解》,第347页。
(37)吕不韦:《吕氏春秋》卷一三、卷一四,第126、147页。
(38)《礼记·王制》将天子、诸侯田猎的次数、目的、方式、时宜和技术原则都概括得非常清楚、简明,它一方面指出天子诸侯“无事而不田”为“不敬”,另一方面又说“田不以礼,曰暴天物”。所谓“以礼”,实指田猎要有限度,具体包括:“天子不合围,诸侯不掩群。天子杀则下大绥,诸侯杀则下小绥,大夫杀则止佐车,佐车止则百姓田猎。獭祭鱼,然后虞人入泽梁;豺祭兽,然后田猎;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草木零落,然后入山林;昆虫未蛰,不以火田。不麛、不卵、不杀胎、不殀夭、不覆巢。”它还从市场交换方面做出规定:“木不中伐,不鬻于市;禽兽鱼鳖不中杀,不鬻于市。”
(39)关于这个问题,学人讨论甚多,观点聚讼纷纭,参见陈业新:《近些年来关于儒家“天人合一”思想研究述评——以“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为对象》,《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李根蟠曾系统梳理了“三才”理论、“天人合一”思想与古代自然观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少学者把中国传统的自然观归结为‘天人合一’,其实这是不全面、不确切的。在这种情况下,‘天人合一’已经逐渐变成一种语言符号,背离了它实际的历史内容。”他认为:“‘三才’理论更加接近我们现在所说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能体现中国传统有机统一的自然观的特点。”参见李根蟠:《“天人合一”与“三才”理论——为什么要讨论中国经济史上的“天人关系”》,《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3期。
(40)《礼记·祭义》:“曾子曰:‘树木以时伐焉,禽兽以时杀焉。’夫子曰:‘断一树,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
(41)某些活动在《礼记·夏小正》已略见记载,说明其渊源久远;《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训》的内容基本相同。
(42)(45)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编著:《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第43、129—130页。
(43)桓宽:《盐铁论·通有》,王利器校注,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2页。
(44)按:“使民”之下疑脱“足”字。
(46)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竹简释文),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1页。
(47)《礼记·王制》,见《十三经注疏》,第1337页。
(48)《史记》卷三《殷本纪》,第105页。
(49)《诗经·大雅·灵台》云:“王在灵囿,麀鹿攸伏。”又云:“王在灵沼,于牣鱼跃,虞业维枞,贲鼓维镛。”灵沼是灵囿中的沼池。
(50)魏了翁:《春秋左传要义》卷一一载:“圃以蕃为之,所以树果蓏;囿则筑墙为之,所以养禽兽。二者相类,故取圃为囿。”此据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内联网版),下同。
(51)笔者利用文渊阁《四库全书》电子版(内联网版)从《春秋左传注疏》中搜得了多条记载。例如:“隐公十一年”:“公祭钟巫,斋于社圃,馆于寪氏”;“定公十三年”:“筑蛇渊囿”;“成公十八年”:“筑鹿囿”;“昭公九年”:“筑郎囿”;“庄公八年”:“齐侯游于姑棼,遂田于贝丘”;“僖公三十三年”云:“郑之有原圃,犹秦之有具囿也”;“哀公十七年”:“卫侯为虎幄于藉圃”;“文公十六年”:“既夫人将使公田孟诸而杀之”,“宋昭公将田孟诸,未至,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昭公二十一年”:“乃与公谋逐华貙,将使田孟诸而遣之”;“宣公二年”:“宣子田于首山,舍于翳桑”;“庄公十九年”:“及惠王即位,取蔿国之圃以为囿。”此外,张仪曾说韩王云:“鸿台之宫、桑林之苑,非王之有也。”司马迁:《史记》卷七○《张仪列传》;刘向编订:《战国策》卷二六《韩策一》。
(52)魏了翁:《春秋左传要义》卷七“诸国各有狩地非常故书”条。
(53)《孟子·梁惠王下》。
(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注释部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20页。
(55)汉初实行政府财政与皇室财政分开的两套系统,其中山泽之税入于少府,为皇帝、封君所独享。《史记》称:“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参见《史记》卷三○《平准书》,第1418页;“少府”乃是上承秦制,司马彪《后汉书志·百官三》云:“承秦,凡山泽陂池之税,名曰禁钱,属少府。”参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600页。
(56)汉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以三辅、太常、郡国公田及苑可省者振业贫民”。因关东灾荒,“其令郡国被灾害甚者毋出租赋。江海陂湖园池属少府者以假贫民”;次年又“诏罢黄门乘舆狗马,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飞外池、严籞池田假与贫民”。班固:《汉书》卷九《元帝纪》,第279页。
(57)在后代王朝中,元朝对野生动物及草地、林木和水源保护特别重视,《元史·刑法志》、《元典章·围猎》等均保留了不少相关法令。奇格等人指出:“元朝时期的蒙古族统治者,把蒙古族传统生态保护意识带入了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中,尤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是中国历代中原王朝中最突出的。”这大体符合古代史实。这一例外情况非但不能动摇我们的观点,反倒可以成为一个佐证:当时统治者关注自然资源保护,显然是为防止捕猎经济资源枯竭。参见奇格等:《古代蒙古生态保护法规》,《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
(58)沈约:《宋书》卷五四《羊玄保附兄子希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