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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史“GDP”研究之误区(上)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学术月刊》(沪)2011年10期第74~81页 杜恂诚 李…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学术界对中国古代、近代经济史上的“GDP”研究似有升温趋势,然而其中存在的问题却具有普遍性,有碍于更加真实地认识中国古代、近代社会和进行跨国家、跨社会的比较。主要的问题在于,认识和估算的思路进入了误区,偏离了“GDP”的规范定义。中国经济史“GDP”研究中的具体方法也有诸多不尽如人意处。运用计量模型推导“GDP”,对于模型设计的合理性和基础性数据的积累是至关重要的。因此,不宜把“GDP”作为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或中国近代二元转型社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作比较时的主要普世价值评价标准,尤其不宜用偏离定义或模型有缺陷的估计或计量方法得出的“GDP”数字来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会造成以下的结果:(1)会以不规范的偏离程度很大的“GDP”数字来不恰当地衡量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2)掩盖了中国近代二元经济结构的事实;(3)掩盖了中国古代市场十分有限的事实;(4)掩盖了市场制度、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的差异。社会转型的评价标准是多维的,在很多时候,“GDP”并不能成为主要的评价标准。
    关键词:“GDP”研究 中国古代近代 经济史 计量 普世价值
    作者简介:杜恂诚(1947-),男,上海市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上海200439;李晋(1983-),男,山西省朔州市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上海200439
    历史研究常常折射出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价值取向和对事物的评判标准。近年来,学术界对历史“GDP”(国内生产总值)的关注就说明了这一点。对民国时期国民所得的统计始自巫宝三和刘大中。巫宝三在1946年发表的《中国国民所得,1933》在学界有颇为广泛的影响。在这以后的约半个世纪中,国内外多位学者分别就若干年份的中国国民所得作出了估算。20世纪末以来,对中国历史上的GDP的研究似有升温趋势。对中国历史学界影响广泛的美国加州学派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麦迪森的GDP数据,以此得出中国19世纪前是世界经济的主导的结论,甚至推论出中国在宋代就已经远超世界其他国家。根据这些数据和结论,他们提出了“中国中心论”的口号来反对“西方中心论”①。最近的一些研究也显示了学界对于GDP等一系列统计指标的核算所作出的尝试和努力。如管汉晖、李稻葵对于明代GDP的核算②,刘逖对于中国前近代经济总量的研究③,李伯重对于1820年华亭—娄县地区GDP的研究④等。除了运用统计核算或产量价格测算等会计方法来估算中国历史上的GDP之外,还出现了用计量模型推算历史GDP的学者⑤。对于这些探索,有些学者给予了肯定,但也指出不能迷信GDP。⑥本文拟就中国历史上的GDP研究的科学性和误区提出一点粗浅的思考,特别是对于GDP是否能够被作为主要的普世价值标准来进行跨国别、跨社会、跨时代的比较研究提出我们的观点。
    一、GDP的定义和规范运用
    在现代宏观经济学的教科书中,对于GDP的定义主要为:GDP指的是一国在一年内所生产的所有最终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之和。⑦更为细分的定义还有“名义GDP”和“实际GDP”等。
    我们先大致简述一下GDP核算的发展历史,以便更好地了解GDP本身作为统计工具的适用性和局限性。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宏观经济学是凯恩斯在1936年写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所开创的。其所用的分析框架中包含五个内生变量:国民收入、就业、消费、投资以及利率,作为总量分析的指标。⑧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伴随的是凯恩斯学派在经济政策应用上的盛行,美国政府也需要GDP这类数据指标作为经济政策制定和决策的依据。如弗叶所说,“大萧条以及政府作用在经济中的增长,提出了对于国民收入账户这类度量迫切的需要,并且导致了其全面的发展”⑨。因此而推动美国商务部委托诺贝尔奖得主西蒙·库兹涅茨领导的国家经济研究所(NBER)发展出一套国民经济账户。然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与以GDP为主导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并存的,还有另外一种经济核算体系,也就是由苏联创立的物质平衡表,直到20世纪90年代开始,GDP作为统计指标才在各个国家作为一个统一标准实行。⑩从GDP发展的历史和不同制度之间的使用差别来看,GDP的发展是和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现代理性国家经济政策的需要一同发展起来,是与马克斯·韦伯意义上的理性化的资本主义过程相伴随而发展出来的一套经济核算指标。因此,作为现代GDP为基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有其适用的基础以及范围:
    其一,GDP等一整套的核算体系,是与现代官僚体制的国家对于理性管理的需要相联系,并且技术上成为可能而产生的,特别是需要有统计和经济决策机构在现代化国家中的设立。
    其二,GDP应该是通过理性化的核算体系统计出来的,而不是估算出来的。因为中国古代、近代没有统计,学者们只好进行估算,但这种估算本身就是一种偏离。现在的问题是,如何使这种偏离最小。
    二、对GDP定义的认识误区
    巫宝三的《中国国民所得,1933》可以说是对GDP定义认识误区开了先河。本来,GDP的定义是所有进入市场的最终物品和劳务的市场价值之和,没有进入市场的则不应该计入,但《中国国民所得,1933》把没有进入市场的一部分物品也计入进来。该项研究以净产值的估算数掉换了“市场价值”的概念,并且以“所能支配的货物与劳役”的定义来替换“进入市场”的定义。(11)农业和手工业都是如此,不论是否进入市场,都因为是“所能支配的”而被列入了估算。(12)刘大中和叶孔嘉以及罗斯基在他们的著作中也都没有注意到这个重要的概念问题,他们在研究战前农业和手工业时,也只采用了总产出增长的估计数字。(13)
    当时的中国是一个二元社会,在广大农村,很多产品是自用而不进入市场的。粮食的商品率,1840年为10%,1894年为16%,1919年为22%,1936年不到30%。(14)可见,不进入市场的粮食占了绝大部分。就面粉而言,不进入市场的农家自用面粉,1913年占所有面粉产量的54.36%,1921年为54.85%,1936年为53.70%。(15)在手工织布方面,1936年手工土布仍占全国布匹总产量的43%;而在手工土布中,74%是自给布。(16)也就是说,1936年占全国布匹产量31.8%的土布没有进入市场成为商品。其他的农产品和手工业品也多有类似情况。没有进入市场的巨大份额因能套上可被农民或手工业者“支配”的概念而“被统计”。这样的国民收入估算结果肯定就会有很大的偏差。
    当人们用“所能支配”的净产值的概念来调换“进入市场”的概念,并用于中国古代GDP估计时,出现的偏差就会更大,因为古代的市场比近代的市场范围和容量要小。可惜,这种概念的偏离似乎也已成为以统计估算方法研究中国古代GDP的“潜规范”。当人们进入这个误区,就把中国古近代GDP人为地放大了。如在刘逖的《1600-184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估算》一文中,就是“主要以生产法统计中国古代农业和手工业的产值,以收入法统计服务业的产值,同时用支出法进行校验的”。在用生产法进行产值统计时,并没有区分是否进入了市场。刘逖文中还以“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概念来区分中国古代经济及所谓GDP的“产业分布”。三大产业的概念,是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开始产生的,当时西方国家早已完成了工业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发达国家的“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第三产业”成为大家接受的概念,并开始在统计和研究中加以运用。(17)所以,三大产业的概念,是在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的时候产生的,它所对应的是当时开始的产业转型时代。而若把它用于分析古代社会和传统经济,未免张冠李戴。它所隐含的市场条件、经济条件、制度条件和国家条件都是中国古代所没有的,不能单从“农业”、“工业”、“服务业”这样表面的字面对应来解析中国古代经济。
    古代经济中很大部分是不进入市场或不能用市场经济原理进行解释的。在这方面,莫斯和萨林斯等做出过杰出的研究。(18)从中国过去的历史研究中,我们也可以发现这样的问题:单纯以GDP作为跨历史、跨社会的比较指标,实际上暗含着人类社会单纯以经济发展进步指标GDP作为一切的衡量准则,任何一个社会全部是以经济作为主导。然而,马克思、马克斯·韦伯、迈克尔·曼等众多的杰出研究者都指出,经济只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部分,并且在各个时代中的重要性是千差万别的。(19)
    韦伯提醒我们,在中世纪,很多的采邑制度和庄园通常来源于家长制的支配;并且,这种情况在中世纪的欧洲非常普遍,而这项制度中的佃户必须承担大量的徭役。(20)更值得注意的还有北美的奴隶贸易,根据估算,在1775年北美殖民地南方地区的人口中,黑人约占总人口的40%(21),尽管这些佃农或奴隶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物产,但是因为不是自由民而不会被核算入GDP等指标中。在中国历史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在明代实行“一条鞭法”之前,中国的赋役制度主要以实物和徭役为主(22),这些基本上可以视为没有经过市场交易甚至没有办法计量其数值的。然而,明万历之后,实行“一条鞭法”,把过去的实物税和徭役税折算成货币,迫使纳税人通过市场将小麦等物交换成白银,再缴纳赋税,加上市场的乘数效用,数字应该是巨大的。李稻葵、管汉晖在核算明代GDP时仿照巫宝三的方法,用人均净产值的估计来推算GDP,而始终没有考虑“一条鞭法”对于GDP增长的影响(23),认为实际GDP从永乐年间(公元1403年)的1.4亿多两白银增长到16世纪下半叶最高的2.8亿多两白银,到明代后期又回落到2.6亿多两白银的水平。(24)“一条鞭法”使巨大的税役由非市场转成市场,GDP也应该有很大的差异。但在他们的研究中,这些并没有能够反映出来。
    然而事实上,单就1610年江西一省的役折算为白银就有687660两(25),每年明代政府光役一项收入就折算白银可高达上千万两之多(26)。“一条鞭法”之后,其他税收仅田赋收入至少是役收入的两倍(27),这两项就至少高达3000万两之多。由于对“一条鞭法”的实施与GDP数字及经济增长的诸多关系没有论及,因此,所得结论的说服力就减弱了。(28)根据史料记载,“一条鞭法”后,百姓负担反而更重,可谓“民苦赋役,十室九空”(29),甚至通过史料也不能证明其明代经济增长的结论。而刘逖在估算明清GDP数值时,也没有考虑财政因素以及役制度的变迁对于政府支出和服务的影响,只是简单地将官员收入作为政府支出来计算,也是没有任何理由证明这样是合理的,并且得出结论认为,前近代中国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比较有限(30)。然而,从宝钞废除和“一条鞭法”这两项制度就可以看到,明代政府对经济的影响非常大。(31)
    我们应该还要注意到国家本身这个定义在GDP核算和比较中所产生的问题。加州学派等大量的学者引用了麦迪森的千年经济史GDP的数据来说明各个国家的变化(32),以此作为国家经济好坏的比较依据,却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国家在长期历史中,其领域、范围甚至性质都会非常不同。以美国为例,在作为英属殖民地时期,如果按照GDP的核算原则,应该将美国独立前的时期算入英国的GDP中,在独立之后却必须将美国的GDP排除在英国的GDP核算之外,甚至英国还需要减去与美国的净出口值,因为国家统治区域的变动可以极大影响GDP的核算,1768-1772年平均每年英属美国殖民地向英国的出口量为1455990.87英镑(33)。但是,麦迪森的书中却没有提到在英国GDP千年数据中如何处理这些重要的问题(34)。此外,美国从建国开始不到六十年间,领土就从86.4万平方英里扩展到了约300万平方英里,这样的扩张也提供了稳定的产权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以及大量的就业。(35)然而麦迪森在其美国GDP的统计中也没有作任何的说明,似乎建立在美国国土自始至终就没有变动这个前提之上(36)。在中国历史研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类问题的严重性。麦迪森在统计中国GDP等项目的核算中,始终没有谈及中国历代疆域的变迁(37);刘逖在其《1600-184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估算》中,承认疆域变动是估算古代GDP难以避免的问题,如清代中期的版图与明代甚至清初相比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认为由于新增国土人均密度较小(不到2%),对GDP估算影响相对较小,而且通过人均GDP数据可进一步减缓统计上的不一致性,以此来自圆其说。然而,这些工作实际上都忽视了疆域面积的扩大对于稳定产权,以及大量移民的出现对于GDP等统计核算数值的影响。对于近代研究,这类问题也没有消解。如对于中国近代经济中东北经济指标的统计就是非常好的例子。中国传统学者都注意到了东北地区与日本和中国本土之间的关系,通常在核算统计时都会提出必须注意到1931年时区分为包括东北区域、不包括东北区域,以及这一时期东北地区的经济结构和性质。(38)在1936年中国资本额的变动中,包括东北地区与不包括东北地区相差近一倍,如果不详细说明具体的GDP核算方法,所得结果是不能让人信服的。(39)
    三、估算本身存在的问题或误区
    (一)随意估计基础数据所造成的偏差
    尽管在历史研究中,因为时间等各方面的因素不能苛求研究数据的精确性,但也必须保证数据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不能太大,不能人为地任意估算,并且需要保证数据来源的可靠性。然而,单就比较历史资料中的数据和麦迪森的调整估算的人口统计数据(40),我们就可以发现,在这方面存在极大的问题。
    麦迪森调整估算的人口数据与《明实录》及侯家驹、曹树基等研究结果中的人口数据有很大的差异,有的年份竟相差两倍之多。这使得人均GDP等估算结果是否可靠令人怀疑(41)。
    (二)统计换算基准的问题
    为了便于跨国家和时间进行经济比较,GDP的核算常常采用名义GDP核算的方式,通过“国际元”(42)作为购买力平价这样一种方法,如麦迪森就是将中国GDP转换为1990年“国际元”或美元,来说明中国从公元1世纪以来的经济情况,而其他一些学者则试图用粮价等来作为衡量标准(43)。也就是两种换算方法,即通过贵金属(如白银等)的价格或按照一篮子实际商品和服务进行换算的价格直接进行换算,或者通过货币购买力等来进行推算。事实上,这些方法在研究长期历史的变迁中,会产生很严重的问题。刘逖指出,麦迪森研究的一个基本错误假定,即从明代中期一直到清代中期(1500-1820年),中国人均GDP未发生变化,按1990年美元不变价格计算为600美元,并进行了修正。但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其他问题。
    首先,就“国际元”作为购买力平价换算而言,这里包含着一个前提假设,即一般是对于可贸易的商品才适用。因此,如土地等不可贸易商品(44)一般不会作为一篮子指标来衡量。但在非商业社会和商业社会中,可贸易的商品是不同的,甚至很多社会处于非贸易的环境之中。这样贸然的跨历史、跨国界的衡量而不考虑贸易、市场环境是极为不合理的。
    其次,应用“国际元”本身没有考虑到社会的进步所带来的消费商品的变动。事实上,历史研究使用“国际元”这种购买力平价暗含在历史中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通常是稳定不变的,并且不同时代和社会所消费的基本商品也基本相同。然而,正如桑巴特指出的,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其所使用的物品范围和种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动而有巨大的不同,特别是奢侈品,过去社会可能认为是奢侈品的东西,在以后的社会中可能是非常普遍的必需品,特别是在资本主义兴起的过程中。(45)例如,茶叶和糖在资本主义兴起前被视为奢侈品,但是随着贸易的发展和科技的变革,逐渐变为低廉的必需品。即使在农业产品方面在长期历史中也有明显的变动。(46)因此,在长期历史中,以任何的一篮子物品作为购买力平价的换算指标,都不能够合理地说明其稳定性和准确性。
    具体就中国经济史研究来看,麦迪森的书中如何转化为“国际元”是非常模糊的,根本没有进行翔实的讨论。而管汉晖和李稻葵在估算明代GDP时,用黄金和加权物品(包括大米、小麦、白银、黄金等在内)两种方法来换算为“国际元”,理由是黄金的价值稳定,加权物品也可以达到黄金的效果,而刘逖则将大米、小麦、盐、糖、茶、棉布、煤、黄金按当期比价和权重来进行了换算(47)。但是从历史数据来看,即使是大米、小麦、黄金这类物品,在中国历史上的价格波动也非常巨大,相互间的比价波动更是显著,是否能够作为稳定的指标让人质疑。1449-1637年,各地米价变动指数有时可达5—6倍(48)。而使用黄金作为“国际元”的换算标准就更不合理,因为黄金极少作为货币在中国历史上出现。特别是明代,最初是用宝钞,并且持续了近两百年(49)——明洪武八年(1375年),政府发行“大明通行宝钞”,禁用金银交易;即使算到万历九年(1581年)止,宝钞也推行了200多年。(50)后来主要用白银,明廷于1436年“弛用银之禁,朝野率皆用银”(51)。“一条鞭法”规定,赋税各项皆用银折纳,是白银确立本位货币地位的标志。(52)事实上,黄金在明代乃至清代的历史中也有极大的变动,并且这些影响通常是因为贸易、战争、政府税赋等原因,而不是单纯的经济变动。清代的金银比价,通过世界金银的供需状况及套利活动的作用,在不同的时期有“金贵银贱”或“银贵金贱”两种不同的比率走向。因此,究竟在何种程度上、多长的时间中这些稳定的商品可以用来作为一篮子商品的购买力平价指标,在没有经过详细讨论得出结论之前,没有办法说明这些计算具有合理性。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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