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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朝宿之舍到商铺(上)——汉代郡国邸与六朝邸店考论

http://www.newdu.com 2018/3/8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京)2011年5期第32~43页 侯旭东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汉代郡国在都城设立的住宿设施“邸”服务郡国官吏。郡县官吏因各种事务到朝廷从事公务,刺史因年末到京师奏事,入住郡邸当是常态。除上计外,临时赴京师公干要下榻郡邸需要在传文书上标注,计吏入住可能有律令规定,无需每次在文书上注明。郡邸不止是官吏进京的住所,亦是官场私下交往的重要舞台。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称为邸店或邸舍,是与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的。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
    关键词:郡国邸 邸店 上计 传文书 假公济私
    作者简介:侯旭东,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北京100084
    一、前言
    当今中国,上至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下到不少县市,乃至企业、学校,都在首都北京设立“驻京办事处”一类机构,派人常驻北京。最近一些“驻京办”因与腐败颇有关联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2010年国务院下令撤销大部分驻京办。①这类机构看似是1949年以后新出现的,其实至迟在秦汉时期已经存在,这就是京师乃至郡治所存在的各种“邸”。用唐人的解释,即“郡国朝宿之舍,在京师者率名邸”。②
    关于邸,宋人王应麟初步整理了有关资料,指出汉代有刺史邸、郡国邸与县邸,③清初大儒顾炎武曾经说过“邸如今京师之会馆”,④此说颇有影响,其实并不准确。20世纪初,王国维开启了对“邸阁”的研究,中日学者多有涉猎,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出现的大量“关邸阁”,使“邸阁”再次成为讨论的论题之一。⑤汉代的各类“邸”,学者或依据简牍,深入探讨其功能,或考述其类型,解决了大量问题。特别是裘锡圭先生利用简牍与文献,区分了汉代“邸”与“阁”的功能,确认了“县邸”的存在。⑥谢桂华先生则利用居延新简进一步指出汉代西北屯戍区中“邸”与“阁”均设在候官所在地,两机构每天都要派一名障卒或省卒轮流看守,称为“守邸”或“守阁”,并详细讨论了“阁”的用途。⑦
    不过,以往研究或专注于边境地区的邸与阁,或仅限于从住宿机构、⑧同乡关系的依托甚至结社等角度认识“邸”,⑨系统的讨论也已出现。⑩这里有必要从国家统治运转的角度对汉代“邸”的功能做一番考察,到唐代,“邸店”成为综合性商业经营场所的代称,“邸”如何从官府的机构发展为商业机构,演变的背景也值得探讨。
    在具体论述之前,尚需对汉代“邸”的沿革与类型做些补充说明。
    首先,“郡邸”秦代已经出现。(11)1990年代陕西西安北郊相家巷,即秦代甘泉宫遗址,出土的不晚于秦末的封泥中就发现了多枚“郡左邸印”、“郡右邸印”,(12)可能是朝廷统一管理各郡设于咸阳的郡邸的机构。(13)这些封泥各被分为两式,究竟是前后相继,还是同时各有两印、两机构,尚不清楚。云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邦中之F7W109.jpg(徭)及公事官(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从兴戍然。”这里出现的“舍”是泛称,大概就包括了“郡邸”。这类设施西周时期应就已存在,诸侯为朝见天子,在畿内的落脚处就是秦汉“邸”的前身。《仪礼·觐礼》“天子赐舍”,《礼记·王制》“方伯为朝天子,皆有汤沐之邑于天子之县内,”说的均是此类设施。
    邸的类型,秦代应该只有郡邸,汉代京师有郡邸、国邸与夷蛮邸,是否如王应麟所言,有刺史邸,尚无强证。王应麟最早据扬雄《答刘歆书》指出汉代有县邸,(14)裘锡圭先生复从《水经注》卷二二《渠水》检出陈县城内汉相王君造《四县邸碑》。此外,据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简《元延二年日记》,墓主师饶在该年二月六日“旦发,夕谒,宿邸”,(15)此邸亦是东海郡下的属县邸。(16)上述三资料显示两汉时期郡治所在地设有属县邸,如果不是制度,至少也是很常见的情形。另外,如裘锡圭、谢桂华两位先生所论,西北边地,甚至在相当于县级的候官亦设有邸。或缘于辖区广阔,下属往来不便。此外,有时在皇帝驻跸的“行在所”也会临时设立“邸”。(17)
    文献之外,保存至今的不少汉代铜器为各类邸所用,可见当时的称呼。这些邸,除了诸侯国邸以国名,如“河内邸”、“清河邸”外,一般郡邸恐均称为“郡邸”,县邸似亦无专称,泛称为“县邸”或“邸”。
    东汉初年,沿设郡邸,中期一度不存,后期复立,似集中在一地,名为百郡邸。
    郡国邸的主要用途是住宿。使用者包括各地赴京朝请的官吏,年终上计例行来京的官吏,各地选送京师的孝廉秀才亦可居住,在京求宦者也能留宿其中,管理则是由各郡出资,并派人负责。(18)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凝聚乡人的作用。(19)
    二、郡国邸的用途:从敦煌悬泉汉简说起
    以上关于汉代郡国邸的概括并没有利用悬泉汉简。甘肃敦煌悬泉遗址出土的西汉的“传”,即汉代官吏出公差所持的通行证与介绍信中也发现了一些涉及“郡邸”的资料,对于进一步认识郡国邸的用途颇有价值,不妨先罗列于此:
    1.初元元年闰月癸巳朔丙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津:遣渊泉亭长韩长逐命三辅、陇西、上郡、西河郡。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三月癸亥西ⅡT0213②:140
    2.□□□□□□□□朔己丑,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盖延寿奉上捕亡乘用……乘马二匹,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四月丁巳西ⅡT0213③:120
    3.F7W104.jpg敦煌大守千秋、长史昌、丞忠谓敦煌F7W104.jpg次为驾……传舍、郡邸,如律令三A
    广校候印
    六月丙子寺门徒旁以来BⅡT0111①:461
    4.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鸟不腞,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酉西 ⅡT0214②:78(20)
    以上四枚传均出土于悬泉遗址,分别为敦煌太守千秋与代行太守事的长史充国签发,时间分别在西汉元帝与成帝时,从公元前48年(初元元年)到公元前18年(鸿嘉三年)。例2、3两件时间不详,根据张俊民对太守千秋任职时间推断,集中在甘露二年(公元前52年)至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与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至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21)例2、3两件传的时间应不出这两个时段。
    上述四件传中,例3、4两件是依令签发,可调用传车马;另两件则仅能使用传舍,享用传食。(22)此四件不同于其他传文书,结尾均注明“当舍传舍、郡邸,(从者)如律令”,较一般郡级官府签发的传文书多出了“郡邸”两字,表明持传的官吏可以使用京师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23)略感遗憾的是,四件传仅两件完整,事由清楚。例1是派亭长到包括三辅在内的许多郡国追逐逃犯;例4是护送西域鄯善国使者到长安。余下例2事由残缺,可能是送抓捕到的朝廷的逃犯。无论如何,这些官吏是要到长安公干,所以可以使用郡邸。还可看出,西汉时使用郡邸是有条件的:要有郡级官员签发的传文书为依据。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负责郡国年度上计任务的官吏到都城后亦是在郡邸下榻,悬泉出土的传文书中对此却没有提供积极的证据。已刊传文书中颇有几件的事由是上计,如下列诸简:
    5.甘露三年十一月辛巳朔乙巳,敦煌大守千秋、长史奉憙、丞破胡谓过所县河津:遣助府佐杨永视事上甘露三年计最丞相御史府,乘用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一月丙辰东Ⅱ0213②:139
    6.初元元年十一月癸亥朔庚辰,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千人章行长史事、丞破胡谓过所河津:遣守卒史……上狱计最边县□,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正月癸丑东ⅡT0213③:114
    7.……朔己未,敦煌大守千秋、守部候修仁□□□、丞破胡谓F7W104.jpg与守丞俱上永光三年计丞相府,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光、书佐顺二月甲□F7W104.jpgⅡT0115③:205(24)
    8.F7W104.jpg河平元年十一月丁未朔己未,敦煌大守贤、守部骑千人爱行丞事F7W104.jpgF7W104.jpg友上计丞相府,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 六升ⅡT0313②:1、10(25)
    9.阳朔二年十一月丁卯,遣行丞事守部候疆奉上阳朔元年计最行在所,以令为驾,乘传,奏卒史所奉上者。五月□F7W104.jpg
    敦煌太守贤、长史谭F7W104.jpg
    以次为驾,如律令。Ⅱ90DXT0112②:108(26)
    以上五件传的时间是从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至成帝阳朔二年(公元前23年),时间与前引4例出现“郡邸”的传大体重叠,且同为敦煌太守与属吏签发。其中仅例9尾部残缺,其余4例“当舍传舍”句前后完整,可证文书中未见“郡邸”并非简文缺损所致。根据例1至例4,此间长安的敦煌郡的郡邸还在正常运转,可为敦煌郡进京的官吏提供住宿服务。特别是例1与例6同为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敦煌太守千秋签发,日期前后只相差44天,更可证明此点。究竟为何这5例为进京上计的敦煌郡官吏签发的传文书中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律令”?难道是当时上计的官吏在长安另有住处?或以为居在大鸿胪官寺,(27)不确。另外一种可能是,至少西汉时期,上计京师的各郡官吏一律要在郡邸住宿,因此,无需每次在传中特别注明,反而是其他官吏临时到长安出差,若需要使用郡邸,须专门注明。我们知道,汉代有所谓“上计律”,(28)因名求义,应包含与上计有关的法律规定,或许就有入住长安郡邸的规定吧。迄今还有不少秦汉律令简牍资料待刊,或许其中就有与此相关的内容。
    从以上资料可以看出,汉代,特别是西汉时期,除了年度性的上计官吏到长安住宿郡邸可能是定制,无需另外单独批准,其他官吏使用郡邸恐怕均要由郡太守等签发传核准。据上引例1、2、4,除了文献中提到的事由外,郡吏追捕罪犯(例1)、递送囚犯(例2)与护送外国使者(例4)到达长安,亦可在郡邸居住。不过,护送西域诸国使者入京是帝国西陲的敦煌郡特有的事务,南北个别边郡或许也有类似的工作,绝大多数郡则无。
    一些事由类似的传,除去尾部残缺者,(29)并没有注明“当舍”“郡邸”:如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四月壬寅朔壬寅,敦煌大守千秋等为在使大月氏副右将军史带领下到长安奉献言事的大月氏双靡翎候使者签发的传;鸿嘉三年(公元前18年)三月癸酉,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为护送到长安奉献的乌孙大昆弥副使者的守属单彭签发的传。(30)考其原因,前者在于带领大月氏使者进京的为自朝廷派出的使者,出使前应在长安任职,自有居所,此番入京是返回住所,无需寄居“郡邸”。后者护送乌孙使者入长安的是敦煌郡的属吏,到长安后应在郡邸居住,不过,悬泉发现的传均为抄件,传舍官吏在抄写时率多马虎潦草,常有脱误,例4中“以次为驾”便做“为驾”;例9文书尾部做“以次为驾,如律令”,脱去“当舍”一句。
    此外,根据例2,还可对西汉“郡邸狱”的用途做些新的推测。郡邸狱仅见于《汉书·宣帝纪》。巫蛊之狱后,宣帝襁褓中收系“郡邸狱”,得到丙吉保护而幸免于难。注释引如淳曰:“谓诸郡邸置狱也。”师古则说:“据《汉旧仪》,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此盖巫蛊狱繁,收系者众,故曾孙寄在郡邸狱。”(31)学界一般依据《汉旧仪》的说法,认为“郡邸狱”是关押计吏中触犯律令的罪犯,属于“中都官狱”。(32)此种解释恐有望文生义之嫌。例2所见由各地向朝廷解递囚犯应很常见,黄龙二年(公元前48年)正月戊戌朔癸卯,敦煌太守千秋等就因派遣“广至长唐充国送诏狱囚长安”而签发了一份传,(33)郡邸狱大概主要是临时收押送到长安的各地囚犯。
    三、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与郡国邸
    这里有必要据上述传文书的线索,对郡国官吏赴京师公干的内容做些考察,从而可以对使用郡国邸的情况有更全面的认识。王充《论衡·别通篇》指出:“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以文书御天下,天下之富,孰与家人之财?”强调了文书在汉帝国统治中的重要地位,这自然不错。不过,我们也不能因此而忽视汉帝国统治中其他手段与方式。文书之外,人员与物资的流动亦是维持汉帝国存在与运转的重要途径,对此前人已有论述,(34)笔者在讨论传舍时亦曾涉及。(35)不过,既有的研究偏重于地方与边地,没有对都城长安在人、物流动中的关键地位给予足够的重视,以下结合郡国邸,对此做些探讨。
    先暂时搁下郡国邸,具体看看汉代郡国官吏什么情况下到京师出差。《汉书·盖宽饶传》提到宽饶为司隶校尉执法严格,特别举出“公卿贵戚”与“郡国吏繇使至长安”,称“皆恐惧莫敢犯禁”,到长安公干的郡国官吏能与居住在京师的公卿贵戚对举,可见此类活动之频繁。具体情形如何,不妨还是从江苏连云港尹湾六号墓出土汉简的五号木牍说起。此木牍正面记录了汉末成帝时期某年东海郡官员不在位的情况,提供了一个郡的年度个案。首先,是九位县级官员“输钱都内或齐服官”:
    郯右尉郎?延年九月十三日输钱都内
    海西丞周便亲七月七日输钱齐服官
    兰陵右尉梁樊于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曲阳丞朱博七月廿五日输钱都内
    承丞庄戍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良成丞宣圣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南城丞张良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干乡丞□□九月十二日输钱都内
    南城尉陈顺九月廿一日输钱都内
    ·右九人输钱都内
    其次,有十三名县级官吏注明“繇”,具体情况如下:
    郯狱丞司马敞正月十三日送罚戍上谷
    郯左尉孙严九月廿一日送罚戍上谷
    朐邑丞杨明十月五日上邑计
    费长孙敞十月五日送卫士
    开阳丞家圣九月廿一日市鱼就财物河南
    即丘丞周喜九月廿一日市□F7W105.jpg就□□
    F7W110.jpg其邑左尉宗良九月廿三日守丞上邑计
    厚丘丞王恁十月廿?日□□邑□
    厚丘右尉周并三月五日市材
    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
    司吾丞北宫宪十月五日送罚戍上谷
    建阳相?唐汤十一月三日送保宫□
    山乡侯相□□十月……
    ·右十三人繇(36)
    余下与本文主旨无关,不录。六号墓的墓主名叫师饶,生前做过东海郡的功曹,手中掌握该郡官员的人事档案自不奇怪。这些木牍或许是用作明器的抄件,然其内容应是录自实物,(37)可用来分析成帝时期东海郡的情况。五号木牍正面抄录的该郡官员不在岗情况对认识郡国官吏外出,包括到京师长安出差,与物资流动,均具有重要价值。
    概括而言,除去1人原由残缺外,该年东海郡属县21名官员外出主要有七种情况:1.输钱都内,包括输钱齐服官,共9人;2.送罚戍上谷,共3人;3.上邑计,2人或3人;4.送卫士,1人;5.市物,3人;6.送徒民敦煌,1人;7.送保宫□,1人。(38)
    再看外出的目的地。七种情况中的1(除去输钱齐服官)、3、4、7均是要到京师长安;2与6地点明确,或是北边的上谷,或是西陲的敦煌;5有可能到长安。(39)
    到长安的几种情况中,有些是年度性的任务,如1、3、4,其余或许是临时性的差使。输钱都内是指根据朝廷大司农的命令,将东海郡贮存的钱运送到长安的国库。据尹湾汉简一号木牍《集簿》,东海郡在财政上有赢余。平时赢余储存在郡下各县,一旦朝廷需要,下发文书由郡派遣属县官吏运送到长安或其他指定地点。这类到长安的差事对于东海郡这种财政上有盈余的郡来说若非年度性的,至少也是经常性的。
    上邑计。如滕昭宗与廖伯源先生所论,指的是皇太后或公主所食的封邑的官员到京师向邑主上计。(40)送卫士。卫士指京师卫尉手下的士卒,负责守卫皇宫外围墙与陵庙园寝。(41)卫士每年更换,由郡县派遣正卒番上替换。(42)这两项工作也是年度性的。不仅东海郡如此,王国之外的一般内郡亦要承担此类工作。(43)
    送保宫□。如廖伯源先生所示,保宫盖宫中暂时安置宫外人之场所。此种到京师外出恐是临时性的任务。
    其他几种情况目的地并非京师,无关主旨,姑不论。
    这些远赴京师公干的官员多半是替郡出差,肯定持有郡守及佐官签发的“传”,沿途得以使用传舍与亭等官方设施。(44)抵达京师后住宿何处?上邑计的官员可能入住太后或公主的府邸,和每年到京师上计的官员一样,其他官员大概多半要住在各自的郡邸或国邸吧。
    除了学者提及与尹湾汉简所揭示的工作之外,西汉时刺史向皇帝奏事也要回到京师,并在邸中安顿。《汉书·何武传》:成帝时何武为扬州刺史,“奏事在邸”,何武过去的府主何寿时任大司农,具酒食招邀何武弟与故人,并令其兄子与客人见面,意在为提拔其兄子疏通请托。在何武弟与故人的强迫下,何武不得已召见了何寿的兄子,后来果然受到提携。何武召见自然也是发生在“邸”。本传师古注称“刺史每岁尽,则入奏事于京师也”。(45)若此,每年岁末13部刺史回到京师奏事也应下榻于邸,至于是所部诸郡国的哪个邸,尚不清楚,或许是住在后来成为刺史治所的郡的邸。
    再者,遣送各地刑徒到京师服役恐怕也是一项常见的差事,自然也会因此而入住京师的郡邸。《史记·高祖本纪》载,秦末,刘邦便曾“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秦代郡、县尚未确立统属关系,(46)县亦可直接遣送刑徒。汉代以后当由郡,或郡差遣属县官吏承担,所以《汉书·高帝纪》注引应劭曰:“秦始皇葬于骊山,故郡国送徒士往作。”《汉书·惠帝纪》三年(公元前192年)六月“发诸侯王、列侯徒隶二万人城长安”亦是沿袭旧制。上引尹湾汉简五号木牍正面有“平曲丞胡毋钦十月七日送徒民敦煌”,就是送刑徒与平民到敦煌郡,(47)类似的送刑徒到两汉首都的情况更常见。统计1964年发掘所得的洛阳南郊东汉刑徒墓的823块墓砖,死去的刑徒来自11个州,51个郡国与229个县,这些郡县应是刑徒来洛阳前被囚禁的郡县,(48)自此不难觇测当时各地向洛阳输送刑徒之普遍。从发现的墓砖看,墓地使用时间是从汉明帝至灵帝,前后111年,(49)这一任务持续时间之长亦可想见。押送刑徒至京师亦是郡县官吏的重要任务,到京师后,郡国邸当是官吏首选的落脚地。
    此外,上引何武的逸事透露出京外的官员到京师公干,也是官员之间私下交际、往来,甚至请托的机会,“郡邸”也就成为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场所或依托。何武的经历是朝官请托刺史以提携其亲戚,还有不少事例是地方官员利用自己入京,特别是利用属吏进京的机会笼络朝官。
    前引尹湾汉简中的一枚名谒:
    进长安令
    儿君(正面)
    东海大守功曹史饶谨请吏奉谒再拜
    请
    威卿足下师君兄(背面,YM6D23)(50)
    尹湾汉墓出土的名谒字迹相同,可能是作为明器放入墓中,不过,应是抄录的死者生前收到或使用过的名谒。(51)此件是师饶作为东海郡功曹委托“吏”谒见长安令儿君,即儿威卿时所持的名谒的抄件。同墓出土的名谒一般做“遣吏”或“使吏”,体现了上下关系,这里用“请”字,估计“吏”与师饶并无上下级的统属关系,而是受师饶之托去谒见儿君。此次谒见的目的不详,不排除是觐见东海乡贤,联络感情。
    儿威卿有可能来自东海郡昌虑县。《元和姓纂》卷三“倪”姓条云:“邾武公封次子于郳,是为小邾。后失国,子孙为邾(当为郳)氏,避仇改为倪,郳城在东海。”“倪”又做“儿”。《左传·庄公五年》“秋,郳犁来来朝”,杜预注曰:东海昌虑县东北有郳城。两汉至西晋惠帝时期前昌虑县的位置没有变化,(52)郳城亦是在西汉东海郡昌虑县的东北。当地姓倪或儿者一定不少,儿威卿也许是其中之一。汉代“同乡”是混迹官场中的官员以及试图跻身官场者可利用的一种重要的关系资源。(53)师饶以官方身份遣吏谒见儿君,凸显他是东海郡的功曹,是否也带有这类意图呢?而被遣的吏恐怕也是利用赴长安公干的机会私下干谒儿威卿。(54)东海郡的郡邸或许再次成为实现此次官场交际的空间依托。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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