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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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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峰:经济理论的历史变迁和价格决定

http://www.newdu.com 2018/3/11 爱思想 刘峰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价格决定问题是一切有分量的经济理论的核心。但对价格决定问题的回答,在不同的历史时代是大不相同的,其基本原因在于研究者所信奉的不同的思想和哲学基础的不同。本文从这一认识角度,具体分析了各种经济理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于价格决定问题的不同分析思路并指出其主要缺陷,着重指出:唯有解释了交换者在现实的商品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方式的价格决定理论,才是有意义的经济理论。
    概括而言,经济学是阐释各种价格的决定或形成过程的理论。提出这个命题的理由是:举凡商品的价格、成本、利润、利息、工资、地租等概念,都属于价格范畴,围绕着这些价格的形成过程,才有了所谓产权、市场、货币、交换、分工、竞争、垄断等等概念。因此可以说,一切经济学都围绕这些价格概念而展开,或者根本就是阐释这些概念的理论。有鉴于此,人们有时直接把所谓微观经济学称为“价格理论”。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待经济理论,一般可以把经济学说的历史区分为三个时期,即:古典理论时期,新古典理论时期和制度交易理论时期。
    大致说来,1870年代以前的经济理论,基本属于古典经济理论。
    古典经济理论有两个显著特点:其一,他们要为诸如利息、利润、工资、地租等寻找“来源”和道德依据。经济问题最早起源于对社会公正、公平等概念的伦理和道德原则的讨论,古典理论因而不可避免地延续了相同的问题以及同样的思考问题的视角;其次,古典经济学家基本上都受到当时的形而上学哲学精神所支配,因而在价格决定问题上,热衷于寻找存在于商品背后的、或“内在于”一切商品之中的、不变的因而客观的价值。他们相信:发现商品的价值并找到价值的计量方法,就能解决一切价格的决定问题。
    17-18世纪是形而上学思潮高涨的年代。形而上学的思想核心,是探讨和研究事物或概念“内部”的本质、理念或共相。从思想方法的角度看,伦理学探讨绝对的善和绝对的社会正义,社会学探讨内在于社会之中的自然法,经济学探索内在于商品之中的绝对的和客观的价值,这些思想方法都与当时时代的哲学精神密切相联。
    形而上学哲学在受到休谟(David Hume)哲学,尤其是近代以来受到现象学和语言哲学的巨大冲击以后,人们开始从对事物的“内在本质”的关注,转向对事物之间的关系的探讨了。
    我们在书中通过分析指出:任何试图通过寻求商品本身“内在的”、“不变的”和“客观的”价值来解释价格的决定问题的方法,以及以此为基础建立的理论,都不可能有任何意义。在这里,“没有意义”的意思是:这类命题没有真假值,因而谈不上对错,但与人们的经济实践没有任何关系,让人不知所云。
    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架构就体现了上述思想方式的转变。新古典理论的核心,是从供求──买卖或交易──双方的相互作用来理解价格的决定问题。此外,这还是一种真正形式化的理论:理论建基于三个假设基础之上,即经济人假设、完全竞争假设和交易费用为零假设[1];理论以“供给”和“需求”及其相互作用为核心,为不同的物品——普通商品、劳动、土地、资本等——建立了不同的价格决定模型。但遗憾的是,他们并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
    新古典理论的架构大致是这样的:
    关于消费需求(普通商品)的价格决定:需求者(购买者)以“效用最大”为行为目的,其中起作用的是一条“边际效用递减定律”;而物品的供给方(售卖方)则以利润最大为目的,他的行为遵循一个成本模型规定的方式──只要边际收益(售价)等于边际成本,他愿意售卖的最大数量就是确定的;
    关于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的价格决定:对生产要素的需求称为“引致需求”。需求者(同时又是消费物品的供给者)仍然以利润最大为目的,其中起作用的是一条“边际生产力递减定律”;其与劳动力的供给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工资、与土地供给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地租、与资本供给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形成了利息。
    当然,这样描绘的图景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例如在利息的形成方面,新古典理论就没有采用这种价格决定模式,而是保留了古典理论的思维方式,即从“资本的生产力”来解释利息的形成原因,从门格尔(C. Menger)、瓦尔拉斯(L. Walras)到维塞尔(F. Wieser)都莫不如此。帕累托(V. Parato)甚至宣称:“(物质)资本产生利息正像樱桃树结樱桃那样,是理所当然的。”[2]其后的诸多利息理论,例如庞巴维克(E. Bohn-Bawerk)和费雪(I. Fisher)的利息理论,并不比这高明多少,其根本原因在于,他们都脱离了交易双方的相互作用的过程来理解利息。这表明,新古典理论在思想方法上的转变并不是非常彻底。
    “均衡”概念是新古典理论的核心概念。均衡概念的数学意义,是两条曲线的交汇点或共同解,其现实意义是交易双方的“交易合意”。显然,上述利息概念与这样的“均衡”过程无关,这是值得人们关注和思考的。
    上述所有这些“供”和“需”相互作用的集合就是市场,它由“一般均衡理论”加以描述。可见,总体说来,新古典理论的基本框架,是一种从供求机制及其相互作用来全面解释价格形成过程的一种经济理论,因而也是迄今为止最好的经济理论。
    作为新古典理论产生和形成的精神背景的,是一种被称为科学主义的思想方法。在这一思想方式的主导下,人们视伽利略、开普勒和牛顿所代表的物理学为实证科学的最高和最完美的典范;人们真诚地相信:一切其它的实证知识只需模仿和运用物理学已经确立的方法于自身领域,就不难达到同样完美的境界。不难理解,在这一思想方式主导下,新古典理论从一开始就基本排除了从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方式(交易)来理解价格的决定过程,而仅仅关注“供给”和“需求”的形式化模型及其数量关系。把人设定为无差别的“经济人”,正是把“供给”和“需求”抽象化和形式化的必要条件。
    这一方法的好处是明显的:经济学因而越来越像物理学了;相应代价则是:经济学开始脱离经验现实并与之越来越远。
    在具体方法上,新古典理论强调自己属于实证科学,而实证科学是不必在意其理论前提和假设的真实性问题的。但这一观点显然忽视了他们的“典范科学”所具有的一个重要特点,即:自然科学无例外地,都以实验验证和理论预测作为自己的安身立命的基础,而经济理论至少到目前为止还做不到这一点。经济理论和其“典范科学”的这一区别可能是致命的,因为在这一条件下,仍然强调理论的前提和假设的真实性无关紧要,就不免显得过于盲目和偏执。
    其实,新古典主义学者并非都认同这一思想路线。在新古典理论的创始人之一的门格尔和以他为首的奥地利学派那里,就坚持从供给者和需求者的行为方式来理解价格的决定问题,从米塞斯(L. Mises)、熊彼特(J.A. Schumpeter)到哈耶克(F.A. Hayek)都强调:经济学必须以解释人的行为为己任。但在科学主义盛行的年代,他们基本都属于边缘学者。
    新古典理论的上述基本缺陷,在科斯(R.H. Coase)指出交易费用的现实存在以后,就非常惹人注目地凸显了出来。总体说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几个前提假设都是不真实的,科斯坚持认为,这是新古典理论远离经验世界的基本原因。科斯进一步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原则:理论必须面向真实世界;并且特别强调,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假设也必须是真实的。
    理论赖以建立的前提和假设必须是真实的,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价格决定问题必须放到现实的交易背景中来理解——科斯以此把对价格决定的分析,转换为对交易及其条件的关注——这种思索,引导科斯发现了交易成本的存在,并进而注意到产权界定对交易效率的意义。科斯的成就根源于其思维方式的转变。
    由于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差异——后者可以进行实验验证和理论预测、从而保证了理论始终踏足在现实世界的坚实土地上,但该原则不适用于前者——因此,科斯的原则可能是新古典理论获得救赎的唯一方法。正是根据这一理论原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一种被称之为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架构的方法论基础已经基本形成,从而开启了经济理论发展的新阶段。
    应该说,人们在对科斯思想原则的方法论意义的认识方面是存在相当差异的。不少人花费了太多精力去孤立探讨“交易成本”、“产权”、“制度”等概念及其“内在本质”,例如把商品交易抽象为“两组权力束”的交易,或诸如此类,这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定是没有结果的徒劳。我们如果把那些对于制度、产权、契约以及交易费用等概念的、就事论事的和枝节芜杂的、甚至形而上学因而无意义的议论去除掉,就能从中清理出一种从现实的交易过程来理解价格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的理论架构。这个理论架构的基本思想原则,笔者认为,就是以人们的交易为核心,从交易双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交易条件来理解价格的决定过程。
    本书立足于科斯的上述理论原则和思想方法,坚持从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行为方式、交易条件及其变化来理解各类价格的形成过程。具体说来就是:反对和摒弃一切对概念的孤立的、就事论事甚至形而上学的、貌似“深刻”的但实质无意义的分析,而把所有价格和经济范畴都放到实际交易过程中来理解、放在相互联系、相互观照的意义境域中来加以阐释。
    把价格以及相关经济范畴放在人们的交易行为、交易过程以及具体交易条件之下来理解,这种理论原则是有着坚实的思想基础的。按后期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观点:任何语言中的词语(因而包括理论术语),本身只是一种符号,没有任何意义;一个概念或词语的意义,就是在正确使用概念的具体语境中所界定的那个东西。维特根斯坦把词语的用法取代词语的意义,这至少有这样两点深意在[3]:其一,强调词语使用的特定情境和环境;其次,强调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其与命题使用者的密切关系,而并非取决于命题与事实的关系。
    任何词语,人们都只能在使用中或训练中学会它的具体用法——人们在使用语言的过程中学会了使用词语的规则,并按这样的语法规则谈论所关心的事物和人类活动——在这样的特定使用中,词语才通过使用,表述出特定的意义。因此,词语的意义实际与人的生存意志相关联;词语意义的基础,源于人们共同的生活实践和共同的生活形式:“人们在所使用的语言上取得意见一致。这不是意见上的一致,而是生活形式上的一致。”[4]
    按照海德格尔(Martin Heidegger)哲学的解释,人是被“抛入”世界中(存在)的,人本然地就是世界中的一分子和构成部分。人必须挣扎求存,这本身没有特定的意义。人在生存过程中与世界必然发生碰撞,从而产生和形成了对生存环境的领会。孩子对世界的领会常常让大人发笑;有了这个领会,人才“成人”了。在海德格尔那里,“领会”从来不专指智力活动,而泛指亲处于事的能在。对人类理解而言,领会具有在先的含义。领会是经验的,但先于经验,因为经验本身天然就包含了某种理解。
    人在对生存环境的碰撞中使事物产生了对人的意义,这个意义又被称为“因缘联系”。如果要问:桌子有什么意义?我们就会说:桌子对人有着作为桌子的用途并因此才有了意义,因此桌子的意义和桌子的使用者是分不开的;离开使用者,我们不能谈论物品的意义。按维特根斯坦的说法:世界的意义必定在世界之外;因而:树枝由于使用才成为杠杆。当我们把某件物品“权代桌子”一用时,该物品就把某种用途(意义)展现给了我们——除此之外物品谈不上任何意义。海氏举例说:锤子与锤打有缘,锤打又与修固有缘,修固又与房屋有缘,房屋又是为我们人的某种存在可能性的缘故而存在的。事物的这种因缘“指引”和人们的“寻视”共同构成了事物的意义。这种看不见的“因缘联系”构成了我们生存的“意义境域”。
    因此,事物是在作为“因缘联系”的世界境域中与我们照面的。世间一切事物只有在以因缘联系的方式进入我们的意义境域后,事物才获得了理解。凡进入我们经验的意义境域中的事物因此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总是“相互指引”、“相互观照”的。可见,人类的理解总根源于自身的生存体验,因此人的理解绝不是可以与人的生存活动相割裂的某种纯智力活动。
    如果说,维氏强调从人们的生活实践来理解词语的意义(强调词语的意义就是词语的用法),那么海德格尔则强调从人的生存实践中理解事物的意义;笔者以为,两位哲人的思想都可以在人的实践的层面上取得互通。
    举例说:如果我们要回答,
    “存在是什么?”或“价值是什么?”维特根斯坦的方法是:我们必须从人们如何使用“存在”和“价值”这些词语处着手分析。海德格尔则把这看成是一个发问。世界上唯有人这样的存在者才能提问,因而一个发问必定可解析为三个方面:“问之所问”、“问之所及”和“问之何以问”。这里“存在”和“价值”就是“问之所问”,对问题的解答却必须从“问之所及”和“问之何以问”两处着手。“问之所及”是指发问的语境,“问之何以问”是指发问者的意图。所以一个概念的意义总与发问者的处境有着某种潜在的联系。
    相应地,科斯方法论的基点在于:从人们的经济实践的过程——交易过程——来阐释各个经济范畴。其基本理由在于:任何脱离现实交易过程阐述的价格和相关经济范畴,都没有意义。仔细品味一下维特根斯坦以下论述,或许有助于我们的深入理解:“一个命题,一个假设是以不同的自由程度与实在相联系的,这个程度达到极限的情况下,就不再有任何联系了,实在可以随心所欲地行动而不会与命题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命题(假设)就是无意义的。”[5]必须着重指出的是:维氏在这里所谈论的“实在”,不是传统哲学的那个外在于我们的“客观实在”,而是指我们的经验本身。如此一来,这一原则就可简单地归结为:一切与经验无关的命题都没有意义。
    因此,从交易双方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交易条件来理解价格的形成,这是一切价格范畴获得其对于人的真实意义的重要方式。笔者倾向于认为,这是唯一的方式。根据这一原则,本书搭建了以下叙述架构:
    (1)对不同经济型态的理解
    笔者把人类为获取需求物品而进行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视为特定的交换或交易行为。由此出发,交易的对手不同,就成为区分不同经济型态的标准:
    如果与之交易的对手是大自然,人们与之交易的物品就是劳动——人们用自己的劳动与大自然进行交换,以直接获得所需的各种消费物品——这种经济型态就称之为自然经济;
    如果与之交易的对手是自给自足的劳动者,人们相互交换的是剩余物品,这仍然属于自然经济型态。因为此时,人们的劳动目的是(消费)需求,交换的目的也是(消费)需求;两者无实质差别;
    如果与之交易的对手是小商品生产者(例如服从社会分工的小手艺人),这就是商品经济型态;如果与之交易的对手是以利润为目的的经营者,这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型态[6]。
    因此,如果把消费物品的需求方作为交易的一方,他与任何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都具有不变的行为方式、服从始终一贯的行为法则,这应该是合乎逻辑的。换句话说,(消费)需求者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如果与任何其它的──例如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行为方式居然会不同,这种理论解释必定是错误的。解释(消费)需求者行为方式的理论,就是价值理论。
    供给方的行为方式就复杂多了。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是不存在供给方的。具体说: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对需求者行为的分析,就已经能够解释交易双方的行为方式了;在商品经济形态,供给随劳动一起从需求行为中独立出来。此时,供给方的行为方式是“收入最大”,相关行为工具是机会成本,但这时的供给不具有新古典意义;新古典意义的供给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此时,供给者的行为方式是“利润最大”。
    因此,从决定供给者行为方式变化的相关交易条件的变化去把握经济发展,就是理解经济发展史的重要基点。
    经济形态的结构属于制度范畴。各经济型态的转变,也就是所谓制度的变迁过程。决定制度变迁的因素,因而就必须从人们的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目的等方面去寻找。
    (2)各个价格范畴都是人们交易行为的结果
    交易必定是交易双方的相互作用的行为过程。据此,新古典理论中的所谓“分配理论”没有任何意义——原因在于:这类“分配理论”[7]都脱离了交易即供需的相互作用过程来解释价格的形成过程。
    普通商品的交换价格,是对商品有消费需要的需求者、与前述不同交换对手的具体交换行为的产物;利息是货币借贷者与货币需求者之间进行交易的结果:与货币借贷无关的所谓“自然利息”或“利率”是一种思维的谵妄;地租是土地所有者与需求者交易的结果。总之,解释价格的形成过程,就是要解释交易双方在进行具体的交易时是如何行为的,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原则。对价格范畴的概念分析如果与交易者的行为无关,都必定是毫无意义的胡说。
    我们把组织视为人们交易的产物,因此,公共产品是国家交易的产物,成本和利润则是企业交易——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
    不仅如此,成本、利润、资本等概念,都必须与具体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相联系才有意义──在笔者看来,这种理论视角的强调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以往几乎所有的经济理论都脱离“资本家”(行为者)来谈论这类概念,因而他们的议论往往因脱离实际而毫无意义。我们且举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他的《价格理论》一书中的一段话为例来说明这一点。
    弗里德曼说,以往关于利润的概念,包括会计利润概念,都是不正确的。他进一步这样解释道:公司利润,“其功能的发挥视不同的企业金融结构而定。我们以两个在其他方面完全一样的公司为例,一个公司通过发行固定利息债券获得其所需的大部分资本,另一个则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其全部资本。假定两个企业所有其他收入和支出都一样,则一项相同的金额在第一家公司簿记上表现为两部分,即‘付出利息’和‘利润’而对第二家公司则全部表现为‘利润’。再假定,第一家公司使用的土地靠租赁,而第二公司自己拥有所需土地,则在第一家公司簿记中列为租金的金额,在第二家将列为利润。”[8]
    弗氏的解释是存在很大问题的。他的问题也是其他经济学家的问题。为解释这一点,我们还要从对资本一词的理解谈起。
    大致说来,新古典理论对资本一词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其一,把资本定义为财富的存量。例如费雪把人类的一切财富存量都视为资本,但大多数人则把这个范围限制在某种特殊的存货,如门格尔把资本定义为在“生产上使用的一笔钱”;其次,把资本看作是预期报酬流量的贴现价值。也就是说,资本概念有时以资本的价值的外貌出现,而不是直截了当以资本的外貌出现;第三,资本被视为生产的三要素之一,与劳动、土地(所谓自然要素)相并列(有的理论主张包括“企业家能力”在内的四要素)。
    弗氏正是把资本一词视为处于一切领域中的财富存量,并在这个基础上来理解利润的。因此,在他的论述中,两个公司“在其他方面完全一样”,意味着各自拥有的“资本量”完全一样,但会计利润却完全不同,弗氏于是得出结论:这些利润概念不正确。
    实际上,概念本身是无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对概念只存在使用正确或不正确。当概念与人们的经济实践无关,以至于你如何使用这个概念都不会错时,这个概念就是无意义的。我们完全有理由要问:弗氏自己对资本概念的理解有意义吗?
    当我们把一切有用物品都定义为“资本”时,这样的概念就是无意义的。其实,资本只对资本的所有人有意义。理由是,某种物品之被称为存货、还是被称为资本,抑或被称为财富,这取决于该物品与其所有人的关系。物品有时被称为财富、有时被称为资本,这与物品本身的性质无关,而仅仅取决于其使用者是如何使用该物品的。物品的所有者以什么目的来使用这些物品,这是这些物品成为财富、还是成为存货,成为消费品、还是成为资本的唯一标准。如果按费雪那样把一切有用物品都定义为资本,那么“财富”和“资本”两个概念必有一个是多余(无意义)的。
    举例说,人们对粮食的需求是消费需求呢,还是引致需求?这只能以人们买粮食的目的为区分标准:如果目的是消费,这便是消费需求;如果目的是进行一定加工后出售,这便是引致需求。因此,物品的性质或意义,是由于人们的具体活动才产生和形成、并外在地赋予物品的。人们的经济活动,构建了物品的“意义境域”。所以,一个企业的所有存货并不都构成企业所有者的资本。以弗氏的方式理解的资本概念——或者说,弗氏以一个无意义的概念为基础进行分析——导致了一个这样的结果:武断地把一个原本有意义的利润概念说成是“错误的概念”。
    不仅对资本的理解应该是这样,其它诸如成本、利润等概念也只对企业主才有意义;利息也主要发生在生产企业和货币借贷企业之间的交易过程中;因此,一切对企业产品(收入)的“分配”理论都是无意义的:劳动者从企业取得工资,这是一种交易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分配”,工资的决定只能从劳动的交易来理解;货币借贷者从生产企业取得借贷利息,这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是一种现实的交易行为;你固然可以把企业的自有资本“视为”借来的因而必须(向自己)支付利息,但这种想象出来的利息是一种幻象,因为其中不存在这样的借贷交易,你对这种利息的任何想象都可以成立,但都没有意义。
    假如企业主所获得的利润恰好与存款利息在数量上相等,这仅仅说明,企业主的投资行为与他把钱存在银行的行为是等价的。你把这个东西称为利润还是利息,丝毫不改变问题的实质──利润来源于企业经营(组织交易);贷款利息对企业主,是借贷行为的结果;对银行,则是交易中从企业主那里获得的一种经营收入。利息和利润,两者对应的交易行为不同,意义迥异。因此,把利润想象为某种机会成本(或“企业家能力”的“租值”甚或别的什么),这是脱离交易谈论的价格。经济学家固然以此“解释”了利润,但仍然不能消除人们心中的疑惑:这个“企业家能力”的“租值”──“租值”同样属于价格范畴──是如何决定的?利润是如何产生的?当利润为负数时,是否意味着负的“租值”的存在?
    本书从现实的具体交易过程中解释了:通过市场交易和企业交易,商业利润和企业生产利润是如何产生的──利润通过节约交易成本而形成;利润是经营者或企业主通过重组交易过程,以节省交易成本的方式创造出来的社会财富。
    (3)普通商品的价格形成
    这里所谓的普通商品,是指用于满足人们生活消费需要的商品。人们的生活消费需求是普通商品的价格决定的重要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从需求者角度分析:需求者的行为取决于价值判断。笔者把解释消费者行为的理论称为价值理论;而价值理论的基础性概念是“需求结构”。
    需求与需要之间有重大区别。需要是源于人的生理和心理的欲望,需求则是指向具体物质手段的需要;需求因而总和需要的选择相关联。在此基础上,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的作用下,每个消费者都将根据自己的消费经验形成一个只属于自己的需求结构;根据这一需求结构,需求者的需求将会在诉诸行动以前,对需求物品进行价值判断。
    需求者的行为在一切经济形态中都具有不变的行为方式。在阐释对价值问题的这种理解时,本书清楚阐释和区分了价值概念与交换价值、市场价值、价格等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并结合对交易和市场的理解,定义和分析了交易成本概念。
    从商品的供给者角度分析:在供给者行为表象下,实际存在着的是人们的劳动选择过程。由于供给者的行为方式是区分经济形态的标志,这实际意味着,区分不同经济形态的,是人们的劳动方式。
    价值与选择有关,机会成本也与选择有关。两者的区别在于选择的标准和选择的目的方面的不同。与价值有关的选择,人们考虑的是如何满足需要,因而价值的选择与需求者的需求结构有关,这是站在消费者角度所作的选择;与机会成本有关的选择,人们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收入最大,这以商品生产为前提,并且是站在商品生产者的立场进行的选择,并且仅涉及劳动方式和劳动内容的选择。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们的交易都以服从价值理论所揭示的行为方式进行,因而这种交易没有供给者而只有劳动者——劳动者和需求者是同一的。表明这种同一的标志是:支配需求者行为的是人的需求结构,支配人们劳动的选择的,同样是人们的需求结构。因而我们可以把自给自足的劳动者的劳动,视为劳动者在用自己的劳动向大自然进行交换,而人与人之间的物品交换仅仅是前一交换(与大自然的交换)的补充。此时的劳动者(同时又是需求者)是站在需求者的立场进行选择和行为的。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目的是为市场生产商品。此时,需求和供给才第一次发生分离:支配需求者行为的是人的需求结构,支配人们劳动选择的,则是收入最大。“收入最大”从属于机会成本概念。这从另一面表明,进入商品经济形态以后,人们对劳动的选择是独立于需求的;机会成本或收入最大,成为人们劳动选择的唯一重要的选择工具。
    成为自给自足的劳动者,还是成为小商品生产者;成为雇佣工人,抑或成为经营者(“资本家”),这些选择都属于劳动的选择,在这些选择中,收入最大原则是左右人们行为的根本力量。
    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到资本主义经济,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一种劳动方式过渡到另一种劳动方式,其重要推进力量是人们所面临的劳动条件的变化;劳动选择的动机不变,但劳动条件的变化和不同,这是不同劳动方式形成和变化的唯一原因。但劳动选择和劳动条件又相互影响:人们用自己的劳动选择改变着市场交换条件,而市场交换条件的改变又促进了人们进一步改变自己的劳动选择,从而最终生发出资本主义的劳动方式。
    “资本家”的劳动构成了一种特殊的社会供给的来源。人们一旦选择成为“资本家”,人们的行为就受到利润的支配。此时,人们的行为原则表现为利润最大。利润最大涉及两方面:首先涉及不同经营机会的选择;其次才涉及“生产函数”的极值问题。前一方面的选择与人们的判断能力和条件有关,此时谈论最大利润是否“客观存在”没有意义;凡与生产函数有关的成本都是“支付成本”。
    经营者的逐利行为,既左右着商品的社会供给,又成为社会对雇佣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引致需求的力量来源。因此,对企业主行为的解释,是理解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经济过程的中心环节。
    (4)对交易和市场的解释
    本书借鉴和糅合了米塞斯和康芒斯(J. Commons)的研究成果,把交易区分为三类:自身交易、人际交易(商品交易)和组织交易。
    交易成本是交易者在这些交易过程中为获得特定物品而实际支付的代价。
    从人的劳动与大自然的关系来看,劳动是一个(人与大自然的)交易过程;从获取生存资料的活动的角度,交易也是劳动。劳动和交易因此是一个(获取生存资料的)完整过程中的两个环节。因此,交易成本是与生产成本相对举的概念,两者都是在劳动过程中支付的成本:前者在交易过程中支付,后者在生产过程中支付,支付的目的物都是某个特定的产品。
    任何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都是支付成本(会计成本)而不是机会成本——一种选择时发生的成本。不同的概念只对不同的行为有意义。
    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话,那么,“假设交易成本为零”这个命题无异于说:假设无需交易,交易就能自动完成;或类似于说:假设劳动过程的劳动成本为零。这类假设是多么荒谬和无厘头!
    如果要指出存在于经济理论中的僵化的教条的话,那么其中最大的教条就是:“一切成本都是机会成本。”在这种教条的妨碍下,人们既不能理解交易成本,也不能理解利润。一个基本原则是:如果用一种绝对的态度,排除一切联系和条件来孤立看待某物的性质时,概念的意义必将离我们远去。
    对交易成本的现实理解因此必然涉及两方面:其一,问题涉及的是哪一种交易过程?其次,问题涉及的是何种产品?
    自身交易指经济主体在不同劳动之间的替换。这个经济主体可以是个人(自给自足的劳动者),也可以是一个组织。主体在不同劳动之间的替换,其中是存在巨大的交易成本的。
    人际交易包含了默契交易和商品交易。默契交易曾是历史上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商品交易则与市场交易有着重大区别:前者是普通的商品买卖过程,后者是一种组织交易。
    组织交易视不同的组织而区分为:国家或政府交易、市场交易和企业交易。国家或政府交易的目的是生产公共产品;市场交易的目的是节省商品交易的交易成本;企业交易的目的则是利润。
    国家交易的目的是生产公共产品。公共产品既可以是需求物品(满足消费需求),也可以是工具物品(为社会的交易和劳动提供秩序和保障)。公共产品同样是交易的产物,其交易价格就是税赋。
    一般而言,公共产品的交易模式有两类:垄断的和自由议价的模式。前者被称为专制制度,后者被称为民主制度。但同样,两种模式的“好”“坏”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两种模式归根结底都是人们根据特定历史和物质生产条件,并在历史选择的基础上形成的。
    国家交易是一切制度的最终来源。公共产品中的相当大的部分本身就是制度。离开国家交易,人们将无法理解市场交易和企业交易,因此,制度必须放在基本的组织交易层面上来理解、通过人们在组织交易中的行为来获得解释。进一步说,制度只有在国家交易中才能获得真切的理解。国家交易的条件(包括自然因素、历史传统和内、外部关系)、方式、结构等,规定和制约着制度的形成和变迁过程。
    产权是由制度界定和保护的、归属于法律主体的利益。产权概念既然从属于制度,那么有两点结论:其一,不同的制度形态,总对应着不同的产权形态。本书具体分析和讨论了不同的产权形态,指出:凡属“授予的”产权,都属于不公正的产权,也都与现代产权制度格格不入;其次,制度的变迁,决定了产权形式的变迁。因此,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国家制度是一回事。
    产权制度一般可解析为三方面:其一,产权的来源或形成规则;其次,产权的保护制度;第三,对利益主体的限制。在现代产权概念框架下,与个人(私人)产权相对举的是法人产权。
    对产权概念的理解,是理解现代企业和企业制度的钥匙。书中强调了一个产权问题原则:凡能够用法律和制度明确加以界定的利益,才是有意义的产权概念。因此,“所有制”概念是个内涵模糊的概念。理由是:首先,“公家”不能有意义地用制度手段加以界定;“公家”或“全民”不是法律主体。而“私有制”在与“公有制”相对举时才有意义,既然“公有制”无意义,“私有制”概念就是不必要的;其次,大部分生产资料在来源上就是劳动产品,其归属方式由产权形成规则所界定。在不同的产权原则下,包括生产资料在内的劳动产品的归属方式是不同的。
    从产权是利益形成规则的角度看,任何生活消费资料,其在消费前都必须“私有化”——明确归属某个确定的个人——否则无法现实地消费,因此,人们关于“私有化”或“私有制”问题的争论,实际涉及的其实是生产前私有化还是生产后私有化。凡主张生产前私有化的产权制度,都主张劳动者对劳动成果的占有——或“按劳分配”——原则;凡主张生产后私有化的产权制度,都必须否定劳动者占有劳动成果的正当性。“按劳分配”因此天然就是某种“资产阶级法权”。
    所谓的“两权分离”同样是一个假问题。公司运作的重要原则是:企业是一个组织。公司是由出资人发起并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大)股东天然就是并且永远是企业的组织者,但却绝不能说:“企业的财产是企业的老板的。”现代产权制度赋予公司以独立利益主体的地位,在此条件下,公司股东对公司仅仅拥有股权而没有财产权;企业的财产权只属于公司本身;公司内部和外部所涉及的复杂的产权关系,必须依靠企业会计的手段进行产权界定——会计在这里被理解为产权界定的工具——在这个意义上,会计制度被视为现代国家民法的重要构成部分。经济学家习惯于指责“会计利润”概念的不正确,这实际意味着:由会计所界定的产权关系是不正当的。理论家们蔑视常识是要冒风险的。
    在市场理论方面,我们同样强调要从组织交易的过程来理解市场。书中讨论了市场容量和人口的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市场中的产业结构及其变迁过程,探讨了经济周期与市场结构变迁过程中的某种联系和可能性。
    上述的叙述架构极粗略地勾画了本书的总体思考脉络。显然,其基本框架仍然是新古典理论的架构,也即从交易双方相互作用的角度去理解和阐释各经济范畴,但却以现实的、人的经济活动(交易)为核心,从人的现实生存过程的历史展开中去理解人类的经济生活,从而具体展示了笔者对科斯思想方法的理解。笔者私意:这将比目前“微观+宏观+制度”这样三层皮且互不统属的理论结构更接近于科斯所谓“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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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没有人去有意假设“交易成本为零”,交易成本只是为人们所忽略而已。但交易成本在被“发现”后,要“放进”新古典体系却非易事——此时,不想作此假设亦不可得——因为其中并不存在放置它的一丁点的位置,因此严格说起来,“交易成本为零”只是一种理论“预设”。
    [2] 熊彼特,《经济分析史(卷三)》,朱泱、孙鸿敞等译,台北:左岸文化,2001,第193页。
    [3] 参阅江怡,《维特根斯坦》,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
    [4] 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第241节,《维特根斯坦全集(卷八)》,涂纪亮主编,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
    [5] 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第225节,转引自江怡,《维特根斯坦》,湖南教育出版社,1999,第193页。
    [6] 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下的生产是一个组织交易过程,或者说,是以组织交易手段形成的团队生产,从而与自然经济条件下自给自足的劳动者的劳动有着根本区别。
    [7] 所谓“分配理论”,只不过是有关利润、地租和工资的不同理论的混合物,每一种理论都是以它自己的不同原理为基础的。
    [8] 弗里德曼,《价格理论》,鲁晓龙/李黎 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第361页。
    本文是作者《经济选择的秩序——一个交易经济学理论框架》一书的导言。该书已由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6月出版。授权天益发布。

Tags:刘峰,经济理论的历史变迁和价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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