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军:产权私有——《经济学的新框架——兼及西方经济学的批判》第二章
比起社会分工来,产权问题在西方经济学中被忽略的程度更甚,在绝大部分的经济学经典著作和流行的教科书中,不是完全没有产权问题的位置就是产权问题语焉不详。相反,在那些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著作中,几乎全都是拿私有产权来开刀。对私有产权的怡然自得或大张挞伐,形成一个强烈的对比。这种局面,仿佛被新制度经济学打破了,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中,产权问题占据了中心位置,尤其是私有产权更被赋予了完全正面的意义。但是,这个路子走对了吗?
一 私有产权的成因
前面我们曾经说过,商品交换的出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社会分工,二是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为了论证上的便利,我们前面只谈了社会分工,这里我们来谈第二个前提: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
社会分工的存在,能生产出不同的产品,在不同的产品之间,才会产生互相交换其产品的可能。但这种可能性还不是现实性,因为可以提出这样的反驳意见:在原始的共同体或个体家庭中,分工早已存在,然而并未产生交换。因此,经济学家们论证到只有社会分工还不够,必须同时具备产品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一前提,商品交换才能成为现实。
产品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一个人要取得另一个人的产品,必须通过交换,互相让渡其产品。这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事实,但却蕴含了巨大的经济学意义。
作为不同的产品所有者,他们对产品的占有,体现为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或产权关系,这种关系最初是如何形成的呢?黑格尔曾经作了以下深刻的定义:“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的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我作为自由意志在占有中成为我自己的对象,从而我初次成为现实的意志,这一方面则构成占有的真实而合法的因素,即构成所有权的规定。”[1]这就是说,在经济学意义上,当人们把他的劳动(无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无论是复杂劳动还是简单劳动,无论是活劳动还是物化劳动)凝结在对象物中,就构成了人们对对象物的所有权或产权。
所有权或产权的观念,是后天的理论概括,且随着时代的进步而发展,新制度经济学从相互的经济关系中来看待产权,并规定产权的基本内容是对所有物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收入的享用权。这些都是后话了。
但是,产权观念毕竟是对经济现实的概括与抽象,在最初的产权关系中,人们对物品的占有,是人们的劳动——用黑格尔的话说是自由意志〔黑格尔的说法包容性更大〕——在占有物上的体现,也就是说,我在这一物品上付出了劳动,这一物品就归我所有。最初的产权,是公有还是私有,在理论界一直是一个激烈争论的问题,在原始社会的生产条件下,个人使用的工具归个人所有,对此各个学派没有歧异;但对于土地、牧畜和其他生活资料,是属于公有还是私有,各派则各执一端,并以其考古发现及对原始部落的实地考察作为各自的证据。对此种现象,马克斯·韦伯有比较公允的看法,他认为原始社会的财产形式既有公有的,也有私有的,无法作任何概括性的论断。[2]对于土地、牧群及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关系,我们倾向于这样的认识:在原始时期的农牧业群体中,财产或是公有,或是私有,或者部分公有、部分私有。是公有亦或私有,主要取决于人们的生产方式,如这些财产是人们共同使用共同劳动的成果,则为公有;反之,当它们是个人使用个人劳动的成果时,则为私有。
一旦具备了社会分工和产品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商品交换就一定会出现,无论是偶然还是必然。最初的商品交换,是在原始共同体的外部,在不同的原始共同体之间产生的,作为交换的双方,不论其产品是私有还是公有,他们是作为不同的所有者而彼此对立的,或者换句话说,产品是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的;同时,不同的原始共同体在生产方式上的自然差异,形成了自然的社会分工,生产出不同质类的产品;在此基础上,商品交换才得以进行。
商品交换甫一开始,它就会在两个方向上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换的趋势,如同滚雪球一般。在一个方向上,商品交换会使社会分工进一步发展和扩大,这一点我们在上一章已经说到;在另一个方向上,商品交换使人们的产权观念更加强化,产权制度更加完善,产权范围更加扩大。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中,社会分工和产权关系是自身加强的。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分工和产权关系既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又是商品交换的结果。
更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商品交换的扩大与发展,产权私有愈来愈成为经济社会中的一个普遍景观。恩格斯强调说:“于是商品形式和货币就侵入那些为生产而直接结合起来的社会组织的内部经济生活中,它们逐一破坏这个社会组织的各种纽带,而把它分解为一群群私有者。”[3]
私有产权带着历史的必然性进入人们的社会生活中,是和商品交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私有产权作为一道特出的景观,人们或褒赞,或贬抑,或极力推崇,或坚决打压,在人类历史上曾经引起过无数次巨大的社会动荡。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地看待这一问题,商品交换是如何引致私有产权的一般化的呢?
在下一章的论述中,我们将证明,商品交换必然导致个人利得最大化,在这里我们姑且把利得最大化作为一个假定,引入我们的论证中。商品交换的出现得益于两个前提,其中一个前提就是产权的存在,这种产权最初不论是公有的还是私有的,不论是原始的模糊的还是现代的明晰的,只要它进入商品交换的运动中,就必将日益变成私有的明晰的。因为商品交换所产生的个人利得最大化,使人们尽可能地谋求个人利益的实现,而人们在追逐个人利益的同时,人们的财产意识和财产行为会更为明确更为强烈,人们只有保持个人的产权,个人的利益才可以实现,个人利益最大限度的实现,有赖于个人产权最大限度地保持。这是一个同语反复,旨在强调个人利益与个人产权的内在联系,个人努力、个人意志、个人利益是和个人产权直接结合在一起的,二者相辅相成,个人产权的存在将激励个人最大的劳动热情和致富冲动,反之,个人的劳动热情和致富冲动亦将使个人产权日益强化。在商品经济中,私有产权对个人积极性的促发,是任何其他产权形式(公有、国有、社会所有、集体所有等)不可比拟的,这已为中外古今诸多的历史事实所证明。
在另一方面,商品交换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普遍对立〔这是我们在第四章论证的主题〕,也反作用于产权的私有化。人们作为不同物品的所有者,既互相依存,又彼此对立,这种对立是在商品交换中形成的,是为了在商品交换中实现个人的利益,这种对立越普遍,个人的利益越能得到普遍的实现,反之亦然,个人的利益越想得到普遍的实现,这种对立就越普遍。个人对立使人们严格地在自己与他人之间划出鸿沟,每个人都力图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谋求个人权利上的认可与保障,在这种对立中,个人利益结晶为个人产权。商品交换越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越普遍,这种对立的普遍化、一般化,必然带来私有产权的普遍化、一般化。
这时,我们将会看到,不论是在质上还是量上,私有产权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在量上,即使原始部族时期存在私有财产,那也是零星的、个别的,主要的财产形式仍是公有;当商品交换发生后,财产的私有化会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在质上,过去的财产私有,主要表现为个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商品交换发生后,私有产权不仅表现人对物的占有,更表现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经济关系,马克思对此早有论述,新制度经济学也突出了这一点;更重要的质变还在于:私有产权的发展不只是劳动者个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还发展出个人占有生产资料、迫使劳动者为其劳动的私有制,这种私有制在历史上依次表现为奴隶主私有制、封建领主私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4]这些私有制与人类的文明历程相伴随,我曾经把它们称之为文明形态的所有制。[5]
二 私有产权的历史纠葛
大部分西方经济学家在他们的理论著述中已经不太强调私有产权的重要性了,他们把私有产权的存在看作是不言自明的,这有以使然,因为几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他们作了很好的理论铺垫,从格劳秀斯到霍布斯再到洛克,都把私有产权视作天赋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似乎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在实践上,资本主义私有制好像更是一路高歌,迅速在世界各地安营扎寨,尽管二十世纪初苏联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对此提出了挑战,但在九十年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又收复了大部分失地,俨然一副独霸宇内的架势。
然而,从古至今,同样有无数的思想巨匠指斥过私有产权的非人性,从柏拉图到马克思,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思想家以不同的方式否定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几大宗教对私有产权都持有轻视甚至鄙夷的态度,圣奥古斯丁直至生命终了都是柏拉图《理想国》的推崇者;《乌托邦》的作者莫尔,曾经是一个传教士;在启蒙运动的先驱者中,卢梭对私有产权的愤慨是最为突出的,他指出私有制是一切社会罪恶的源泉;空想社会主义的大师们,不仅在理论上对私有制多有抨击,更在实践上试图走出一条公有制的富裕之路;马克思、恩格斯把“消灭私有制”以《共产党宣言》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且以其深邃的哲学智慧和对经济运动的切实考察,得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灭亡的历史性结论。
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二次世界大战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国有经济的出现,以及一系列国家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兴起,似乎都在印证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必然灭亡的正确性。然而,当历史进入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股私有化浪潮再次席卷世界,首先是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把效率低下的国有企业,或是出租,或是出让,转而实行资本主义的私有企业制度;一大批自称为社会主义的第三世界国家,继而纷起效尤,把国有企业转为私人经营;大多数正宗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历了多次收效甚微的体制改革后,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全面转向了私有制。
从经济科学的角度讲,对私有产权的否定作得最具有理论色彩的是马克思,在他三卷本的皇皇巨著中,并没有直接抨击私有产权,而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深入分析,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局限性。马克思并没有一般地否定私有产权,他先谈到小私有者的产权私有在历史上的客观存在;然后谈到资本主义私有制对小私有制的破坏、剥夺与消灭;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继续发展,资本家将剥夺资本家,垄断成为新的经济现实。“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敲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不过,马克思是忠实于他的辩证法的,他紧接着写道:“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
这是否定之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6]这段话引起了后世的马克思主义者的激烈争论,这里置疑不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不管是哪种形式的私有制,马克思都承认它的客观存在。
其实,私有产权并非是不证自明的,姑且不说私有产权本身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就以私有产权的现实存在而言,私有产权从来不是唯一的产权形式,与之相伴随的有国有、公有、集体所有等诸种产权,对此新制度经济学特别予以强调,虽然新制度经济学同时也强调私有产权的运作其成本是最低的。当然,我们可以证明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国有、公有、集体所有等诸种产权形式或是作为私有产权的否定形式,或是作为私有产权的自然延伸,甚至可以说,它们只是私有产权的孳生物,但是它们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忽略不计。更重要的问题在于,私有产权并不是无瑕的白璧,它在人类历史上的角色定位,不是一个简单的好或坏、天赋人权或非人性可以界定的。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私有产权的作用是双重的,既有正面的作用,又有负面的影响,而且这些作用是与其他基本因素结合在一起时发生的。
粗略地考察一下,前代先贤对私有产权的愤疾,并非针对私有财产本身,而是针对和私有产权与之俱来的社会对立及贫富分化。如果私有产权、人与人的对立、个人利得最大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那么它们就不是能轻易否定的;如果它们的存在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把人类从野蛮导向了文明,那么就更不能违拗它们,排斥它们,而是应该维护它们,完善它们。诚然,它们的肆行无忌,曾给人类带来过诸多的罪恶与灾难,但站在今天历史的高度,人类应该能匡正它们,把它们的危害减低到最小,把它们的福佑放大到最大。
当然,现在来说这些话,还显得太早,也许还有意识形态的嫌疑,只有在这本书的末了,在我们把私有产权融入经济分析中,得出一般性的结论,那时再来看私有产权,或许更客观一些。在这里,我们只是要大家记住,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普遍的客观现实。
三 新制度经济学的私有产权理论
上文中我们多次提到新制度经济学,在西方经济学对私有产权漠然视之的普遍格局下,新制度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称道尤其难能可贵,新制度经济学也因其把产权制度内生化而名噪一时。[7]客观地说,新制度经济学在产权结构、交易费用、外部性、合约安排等诸多方面均有建树,更可贵的是,新制度经济学力图把理论分析置于现实世界的基础上。我们这里仅就私有产权而论,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中,私有产权占有特殊的重要的位置,这无可厚非,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形成和客观存在的论证,却让人颇生疑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私有产权能为在它支配下的人们提供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简单地说就是,公共产权会产生外部性,其资源的配置效率是较低的;私有产权能将外部性内在化,并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登姆塞茨在《关于产权的理论》的论文中,以北美印第安人土地私有权发展的例子来说明私有产权的形成,然后总结到,“共有财产导致了很大的外部性。……土地私有制的结果会使与共有制相联系的许多外部成本内在化,……私有权利的发展能更经济地使用资源……”[8]新制度经济学的另外两名干将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在他们的《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中,较为全面地介绍了产权关系在经济行为中的作用,并从新古典经济学借来“个人效用最大化”,运用交易费用、外部性等分析工具,仍然得出私有产权是资源配置最优的。[9]
因此,新制度经济学不仅推重产权制度在经济中的作用,而且更强调私有产权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可以得出大力推行产权私有化的政策建议。我们不知道在非洲推行私有化的政策是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有关,但有趣的是,同为新制度经济学派中人,恩斯明格在《变更产权:非洲正式和非正式土地产权的协调》一文中,以实际的资料说明,在非洲推行私有产权,不仅没有像新制度经济学预期的那样实现资源的更优配置,反而还普遍出现了向土地共有的原有状况的回流。恩斯明格侧重谈到肯尼亚的土地产权改革,因为肯尼亚政府的土地私有化政策令人瞩目地稳定,该国拥有第一个也是综合性最强的产权计划。然而,在肯尼亚“不仅学者找不到有力的证据说明土地产权界定带来的投资、生产和保障的预期影响,而且存在着产权界定地区向传统产权制度倒退的大量证据,即使那些在产权界定之前就向本土私有化迈进的地区。”[10]当然,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成员,恩斯明格不会承认肯尼亚土地改革的不如人意是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失败,而是尽可能地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对这种不如人意进行解释。
其实,肯尼亚的例子,正好暴露了新制度经济学私有产权理论的缺陷。为什么这样说呢?
在我们看来,新制度经济学用资源配置的优化来说明私有产权的合理性,然后又说私有产权的存在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这有循环论证的嫌疑。[11]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用交易费用、外部性等来居间调停,但除了增加论证的繁复之外,并没有改变论证的实质。另外,外部性有正有负,正的外部性能给当事人带来收益,负的外部性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当外部性为正时,人们没有激励来改变这种外部性,也不会将这种外部性内在化,反而会乐意这种外部性的存在,我们经常看到的“搭便车”现象就能说明这一点;当外部性为负时,人们有激励来改变这种外部性,但并非都能达到目的,因为还有其他条件约束。还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优劣是一个客观结果,它是彼此对立的个人追逐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人们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不会理会资源配置的社会效率;再者,资源配置是一个博弈结果,个人单方面是不能改变的;因此,二者决定了个人不可能以资源配置的优劣来选择产权结构。因此,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新制度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论证大有纰漏。
然而,无数的经济现实昭示我们,在各种产权结构中,私有产权是效率较高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普遍事实。那么,分歧出在什么地方呢?我们并不否认私有产权的高效率;也无意否定新制度经济学对私有产权的推重;只是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对私有产权形成的论证是错误的。
在本章的第一节中,我们先以黑格尔的论述来说明产权形成的一般性,然后特别以个人利得最大化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来论证私有产权的发生和发展。私有产权的发生发展是和商品交换紧密相连的,商品交换的出现导致了个人利得最大化和人们之间普遍对立的历史必然。商品交换越发展,个人利得最大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就越发展;个人利得最大化、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越发展,私有产权就越发展越普遍。[12]在登姆塞茨论文的例证中,我们可以看到,北美印第安人的土地私有制的发生发展,是和当时当地的皮毛贸易直接相关的。在恩斯明格的论文中,我们也多次看到,商业性经营、商品交换的发展,是和非洲的土地私有制同步的。我们还可以拿恩斯明格的论文来作反证,当非洲某些地方的商品交换尚不发展、尚不普遍时,土地私有制的步伐就会慢下来,即使国家自上而下地推行私有制,也会出现向原始土地共有的倒退。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所举的两个例子,无不说明随着商品交换的出现和发展,才出现了土地私有化的发展。可以断言,在非洲〔当然也包含世界的任何地方〕,当原始土地所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时,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越少的地方,土地私有化的程度越低,原始土地公有的遗存越多;商品货币关系发展越多的地方,土地私有化的程度越高,原始土地公有的遗存越少。因此,只需用商品交换的存在,用个人利得最大化和人与人对立的出现,就能证明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和必然性。
让人奇怪的是,新制度经济学既然从新古典经济学那里继承了个人效用最大化〔个人效用最大化是个人利得最大化的变种,我们可以把它看作个人利得最大化的替代物〕,就可以用个人效用最大化来直接论证私有产权,如果再加上人与人之间的对立〔这个好像也有,新制度经济学也从新古典经济学那里继承了完全竞争假说,完全竞争可视作人与人之间对立的替代物〕,那么就能直捣私有产权理论的核心,无须借助交易费用和外部性的曲笔,还可免却循环论证之讥。新制度经济学没有这样做,也许是因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还有太多的争议,完全竞争也仅是个假说,不足于满足新制度经济学注重现实的需要。哦,忘了,我们这里所使用的个人利得最大化和人与人之间的对立,也还只是假定,还没有证明呢。让我们马上去完成这个工作。
[1]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第52页,第54页。重点号或黑体字是原文中的。
[2] 参见马克斯·维贝尔:《世界经济通史》,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 第一章。
[3]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350页。
[4] 这只是一个概括性的划分,其具体的私有制形态多种多样,呈现出不同的层级和历史变化。
[5] 参见方宇军:《从中国到世界----文明社会的深层危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第二章。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第829-832页。
[7] 传统西方经济学对产权关系不闻不问,至多把它作为一个外生变量加于考虑;新制度经济学把产权关系内生化,强调产权结构与激励和经济行为的内在联系,这是值得称许的。但是,新制度经济学把制度因素泛化,并把诸多制度〔不只是产权制度〕硬性嵌入经济行为中,是否妥当,看来还有待商榷。
[8] 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9] 参见同上,8。
[10]德勒巴克、奈:《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213页。
[11] 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曾经指出新制度经济学存在循环论证。〔参见吴易风主编:《当代西方经济学流派与思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12] 现在私有产权的发展真是五花八门、无所不有,早己不局限于物质资产,而向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方方面面发展,今后可能还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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