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经济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经济学 >> 物流与贸易 >> 正文

药品流通差价率严控行业或迎大考

http://www.newdu.com 2018/3/8 《医药经济报》2012年02月20日 康义瑶 参加讨论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中,产品范围覆盖了政府定价的药品
    对流通批发环节的定价原则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对医疗机构实行差别化加成政策,区别于之前统一加价15%的规定
    对“底价包销”经营模式形成压力;靠“倒票”、大包为生的小企业和自然人或彻底出局
    

    “从战术上看,今年最艰苦的事就是应对这个《办法》,这比‘56号令’、‘限抗令’杀伤力都要大。”某中药上市公司营销总监在一个行业网络研讨群上表示。他所指的《办法》就是目前正在业界广泛流传、还在征求意见的《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事实上,不仅仅是他,这份《暂行办法》确实大大地刺激了整个行业的神经。
    其实,早在2010年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出,“对流通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并对高价和低价药品实行差别差率控制,低价药品差价率从高,高价药品差价率从低”。尽管该征求意见稿未列出具体执行的时间表,但在当时已引发业内较大争论,认为规定过于硬性。而此次出炉的《暂行办法》则明确指出,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更加深了行业的焦虑与紧张。
    “底价包销”模式重挫
    

    《暂行办法》的出炉并不太突然。国药控股运营管理部高级顾问干荣富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有舆论背景的:近期部分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频遭媒体曝光,央视等国内权威媒体的矛头直指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暂行办法》拟对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在流通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产品范围覆盖了政府定价的药品,也即医保药品(不包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物、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而价格管理范围则划分为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并制定了明确的标准。而《暂行办法》中对流通批发环节的定价原则是: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兆年表示:“药品交易过程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比如回款、交易量、交易价格都是不一样的,生产企业有的是自建营销队伍,而没有营销体系的只能委托别的代理商,故硬性的加价率很难满足实际需求。”
    “以招商、底价销售为核心的企业要遭遇灭顶之灾。”上海海虹今辰药业市场总监袁则红毫不讳言。在他看来,硬性规定导致空间太小,“底价包销”模式难以支持。而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样的舆论几乎成为共识。事实上,“底价包销”模式就是该《暂行办法》的剑指目标之一。
    目前,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允许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交易价格,而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缺乏约束。为控制商业风险和经营成本,大量企业采取“底价包销”的方式销售药品,出厂价只包含原辅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而期间费用、销售利润以及“以药补医”的制度性成本,均转嫁到流通环节,从而表现为零售价与出厂价相差悬殊。
    此前,广东省最早提出实施药品价格“三控”政策,即控制最高零售价、控制实际供货价、控制流通差价率,也呈现对底价招商模式重挫的结果。
    “此次拟出台的流通批发环节价格管理将对‘底价包销’经营模式形成压力,该类企业经营模式面临转型,而靠‘倒票’为生的小商业企业、靠大包为生的自然人都可能彻底出局。”干荣富认为。
    工业变局
    

    “如果在今年7月1日实施的话,对于那些2011年没做好应对措施的工业企业而言,下半年的业绩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对做处方药、临床品种的企业影响尤甚,因为这类品种多是以底价招商模式操作的。”袁则红指出。事实上,“底价包销”模式破灭的影响在于,工业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从而增加了税收,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因此,可能对该类药品销售带来致命性的冲击。
    业界普遍认为,这对采用“底价包销”模式或没有自建销售队伍的工业企业将带来很大的影响,而那些多是企业自主定价的外资药厂和早年自建销售团队的国内药厂则影响相对较小。“工业估计会把出厂价调整,采用高开高返,承担税费。”有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企业销售人士表示:“底价到医疗机构的采购价之间差价比较大,以前这部分差价是通过医药商业公司(一家或多家)低进高出直接开票解决,这部分差价现在限定了,商业就不好操作了,所以工业要承担这笔费用。”他还向记者举例说,比如底价为每瓶3元的产品,现在可能要定价为10~12元,这样税收就增加了不少。”
    而这个过程中的一个重大变化是,企业财务操作将面临新课题:以前生产企业生产和销售是分离的,风险都转嫁给了经销商。现在工业和经销商形成了一个经济联合体,所有账务运作都要以工业企业财务核算为核心。这意味着工商关系也将会随之发生变化。“可能工业的主导性会变得更强,因为费用控制权全在工业手中了,销售费用比例也会增加。”昆明中药厂商务总监谢荣保认为。
    在此模式下,可以预见的是,医药工业企业产品价值回归,话语权加大。此外还有附加效应就是,迫使工业企业必须尽快自建销售队伍,通过良好的商业合作,做强商务和推广,紧抓终端。
    商业企业在此政策下的走向则呈现分化。刘兆年表示:“对那些做大包、做总代总经销品种、做医院临床品种的影响较大。由于九州通临床品种涉及不多,因此影响很小。”而由于以“倒票”为主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将逐步消失,从而对药品流通行业整合形成正面推动。
    执行困扰
    

    尽管发改委近期出台政策频繁,但仍然未摆脱“头痛医头、治标不治本”的质疑。《暂行办法》在医疗机构定价原则方面,对不同药品实行差别化的加成政策,区别于过往的统一加价15%。发改委方面认为,此举旨在解决“由于按统一加成率销售造成‘低价药加得少,高价药加得多’,促使医疗机构热衷于高价药、大处方”的现实难题。但这一表述并未得到业界人士的认同。
    “此举确实将有助于降低医疗机构对于高价药的偏好,但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医疗机构的取向,最终解决仍需依靠取消‘以药补医’制度。”申银万国证券方面认为。在该人士看来,由于医院日常运行成本难以合理补偿,医院仍有动力开“高价药、大处方”,例如同一种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定价较高,医院仍然可以获得更高差价。
    更有企业人士指出:“只要医药不分开,不管是低价高差率还是高价低差率,甚至所有医院都实行零差率,可能都解决不了药品在医院渠道的营销实质。”
    而让不少企业人士忧虑的是:“由于《暂行办法》并没有充分考虑专利、原研制、首仿等在价格制定上的优势,因此,药品生产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将受到一定抑制。”

Tags:药品流通差价率严控行业或迎大考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