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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刚:互联网金融功能重在提升效率

http://www.newdu.com 2018/3/6 中国证券报 佚名 参加讨论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而展开,有着开放、便捷和快速等特点。有观点强调,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是一种全新的金融运作方式。由此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
    金融的实质没有颠覆
    第一,金融的实质是否发生了颠覆性改变?金融是以资产权益为基础,为了获得这些资产权力的未来收益所展开的权益交易的总和。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与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等相比,金融交易的特殊性在于,进入交易的各种产品均为权益性产品(即非实物产品),交易各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这些权益的未来收益。如果互联网金融颠覆了金融,它首先必须颠覆金融交易的对象(以及与此对应的制度和机制等,下同),那么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对象是什么呢?从第三方支付、余额宝、P2P和众筹之中,人们可以看到,所交易对象除了以商品为基础外(如第三方支付),均以已有的金融产品为对象(如余额宝、P2P和众筹),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交易对象。自第一次产业革命以来,人类的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突破了原先一系列的自然性质,推进了商品交易的效率提高,但这并没有导致商品交易性质出现颠覆性的改变,商品交易的内在原理、规则和机制贯彻至今。这说明了载体、渠道和技术的变化,有利于提高对应的交易活动效率,但不可能改变交易活动的实质。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展开了金融创新,曾提出金融体系应由银行主导还是市场主导的问题,通过发展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引致金融脱媒和银行信用的占比降低,重新构造金融体系。但在这个过程中,始终没有人提出过“颠覆金融”的命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美欧国家,网络金融快速发展,以至于绝大多数的金融交易都已通过各种网络所展开,但也没有人提出过“颠覆金融”的趋势。在中国,互联网上展开的金融活动还只是全部金融交易(每年的金融交易高达数千万亿元)中的很小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使用“颠覆金融”一词是否属于言过其实?
    实际上,只要从逻辑关系角度分析,就不难看出“互联网金融”是否具有颠覆金融的功能,即如果“互联网金融”果真颠覆了金融,那么它就不该在互联网之后再冠之以“金融”一词(它可冠之任何合适的概念,但不是“金融”一词);既然它还要冠之以“金融”,也就意味着它属于“金融”范畴,金融的一般属性和功能没有改变,也就不可对金融起到颠覆性改变的作用。
    金融的功能没有颠覆
    第二,金融功能是否发生颠覆性改变?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C·莫顿曾强调指出,金融系统具有6项基本的核心功能,即在不同的时间、地区和行业之间提供经济资源转移的途径;提供风险管理的方法;提供清算和结算支付的路径以完成交易;为储备资源和在不同的企业中分割所有权提供有关机制;提供价格信息,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的决策;当交易中的一方拥有另一方没有的信息,或一方为另一方的代理人时,提供解决激励的方法。互联网金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与以往的金融活动相比,它增加了互联网的载体、通道和技术。但不论这种载体、通道和技术怎么改变,它并不直接引致“功能”的改变。以货币为例,从以贵金属为载体转变为以纸张为载体再转变为以电子为载体,货币还是货币,货币的各种功能并不因载体变化而变化,否则货币就不再是“交易媒介”、“支付手段”。同理,在海外发达国家中,网络金融、电子金融已有1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它并没有改变莫顿所说金融系统的6方面功能,至多只是使这些功能的实现方式发生某些变化。例如,人们不再用支票、现金等进行金融交易,转为使用信用卡、网络支付等方式;各种金融产品不再以纸张体现,转而以电子凭证方式体现等。
    有人强调,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对金融有着“颠覆”功能,是因为互联网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信息的对称性,克服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实际上把一系列问题弄混了。
    首先,互联网只是一个运用电子技术和通讯技术所形成的通道性载体,它本身并不创造任何信息(信息是由进入互联网的各类主体提供的),也不整合任何信息(信息整合也是由进入互联网的各类主体进行的),因此互联网本身既无识别信息真伪的能力,也无筛选信息和配置信息的能力,不具有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功能。在经济和金融运行中,信息的不对称是一种客观存在(它的成因相当复杂)。这种不对称一方面主要靠法律机制(如通过法律强制要求相关主体公开披露信息和数据)、行政机制(如政务公开)和媒体机制(如公开报道)等予以减弱,也可以通过调研活动(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等进一步减弱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另一方面,利用一些技术手段,通过对各种信息的分析处理,以相关原理或逻辑关系为基础,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进行挖掘处置(包括某些推理),从非完整的信息中整理出可能的预期结果。但所有这些工作都需要相关的主体的活动(并投入对应的成本和时间),不是互联网所能替代的。在这方面互联网的功能至多在于,给相关主体提供了一个收集信息的快捷渠道。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各类主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发布所谓的信息,互联网在加快信息传递的同时,也在加速引致信息的不对称。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一些人和一些机构利用互联网散布了众多虚假信息,误导网民,给经济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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