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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监管实质重于形式

http://www.newdu.com 2018/3/6 《财经》2015年第13期 曾刚 陈婧 参加讨论

    最近两年,互联网金融热度超乎想象,其中P2P网贷尤其引人关注。中国式的P2P网贷,从诞生之日就争议重重。在支持者看来,P2P网贷突破了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痼疾,可以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可得性,并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在批评者看来,P2P网贷(尤其是中国式的P2P)不过是传统民间借贷披上互联网外衣后的卷土重来,注定是一地鸡毛。
    尽管争议不断,P2P的实践一直如火如荼。到2015年2月末,网贷平台数量已超过2000家。其中,仅2月就新增平台52家,同比上升23.81%,活跃投资人数接近100万人,是上年同期的5倍,活跃借款人数则达到16.18万人,是上年同期的6倍。
    中国式P2P创新
    P2P贷款是对“Peer-to-peer Lending”,即“点对点(人对人)信贷”的概括,是一种聚集小额资金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式。P2P网贷,是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来实现资金出借人和贷款人直接对接的一种融资模式。在理论上,由于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收集成本较低,加之去除了资金中介,P2P网贷可以服务于更为小额、零散的融资需求。国外的P2P平台基本沿着上述这种基准模式展开,纯线上交易、信息平台、个人借贷以及直接融资等关键词,基本是代表性P2P平台的主要特征。正因其直接融资的基本属性,美国在2008年将P2P网贷划入了证监会(SEC)的监管范围。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中国P2P网贷行业的发展并未沿着国外既有的路径展开,而是在监管缺位的情况下,迅速创新和异化为多种性质迥异的形式。
    一是模式上的创新。目前,除极少数的完全信息中介外(即平台本身仅作为提供借贷信息的角色,完全提供线上服务,在债务出现违约时,网贷平台不承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其他平台或多或少都偏离了P2P网贷的基准模式,性质趋于复杂化。
    第一类模式创新是线下与线上交易的结合,即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线上提供交易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以及对于借款人的资信审查等等,都在线下完成。当然,不同的平台,基于成本收益的权衡,在线下渠道的布设上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有的是完全自建渠道,有的是加盟管理,有的是外部合作(如与小贷公司合作推荐客户),等等。除负责借款人信息审核外,多数平台还为贷款人本金提供担保,有借助外部机构(如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的担保,也有隐性担保(如风险准备金,类似于银行的拨备计提)。所有这些安排,让P2P网贷平台开始从信息中介演化为准信用中介,其职能、风险与法律特征都逐渐向银行靠拢。
    第二类模式创新是非标准债权的打包与转让。一些P2P平台除贷款中介外,还将非标准债权(即企业、个人借款或票据)进行打包,分割成小额标准化债权,在网络平台上供投资人认购。这类交易涉及的标的金额相对较大,更重要的是,这种交易模式接近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已超出了一般民间借贷的范畴。
    第三类模式创新是融资租赁平台。在这种模式中,购买、出租特定物品的交易,被转换为一种固定收益的债权投资。投资人的投资,实际上是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投资人支付租金(投资收益)。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目前不少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此项业务。
    二是产品更为多样化。与基准模式相比,中国式P2P网贷在交易模式上的创新,也极大拓展了其产品类型及其目标客户范围。在信贷产品上,基准模式以信用贷款为主,而在中国的实践中,除信用贷款外,抵押贷款(住房抵押、汽车抵押,等等)、供应链融资、资产支持型证券(如融资租赁类产品、票据类产品,等等),不一而足,几乎涉足到了传统信贷业务的主要方面。在客户上,P2P网贷平台的服务对象(更多是资产端客户)也远远超越了个人客户的范围,相当多的企业涉足其中,将其作为正规融资渠道之外的补充。目前来看,这种客户偏移的趋势日益明显,以至于一些观察者认为,P2B(即个人对企业的直接融资)将成为未来P2P平台发展更为主流的方向。
    P2P网贷兴起的动因
    与其在国外发展的低迷相比,如何看待P2P网贷在中国的异军突起?这与中国目前的金融环境密切相关。
    其一是信用环境的建设相对滞后。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征信体系仍在完善过程中,尽管经过多年建设,人行征信体系已经积累超过3亿的个人、企业信用信息,但对整个经济体系而言,覆盖仍不充分。此外,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制度也不够健全,导致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难以有效抑制违约风险。这给P2P网贷带来的现实问题就是无法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比较优势。由于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其在借款人信息获取和筛选上较银行还处于劣势,而不得不采用传统金融的线下模式,用人海战术来获取相关信息,并实施信贷风险管控。在信用环境不够健全的情况下,P2P平台要吸引投资客户,也不得不对本息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否则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起步的机会。这决定了在目前阶段,纯粹“信息中介”的P2P模式的生存空间并不大。
    其二是金融管制对民间(商业)信用的长期压制,使许多合理、正当的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业管制相对严格,金融业务被局限于持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个人和实体企业难以介入。在成熟经济体中普遍存在的财务公司,商业票据等事物,在我国都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为民间金融的长期活跃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P2P网贷的横空出世,为这些压抑已久的民间(商业)信用找到了一个再次爆发的出口。在这个意义上,或许我们也可以将P2P网贷的繁荣,看作是民间(产业)资本争取金融民主化和金融市场化的一种尝试,是中国金融管制放松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不可分离的内容。
    可以看到,P2P网贷在中国的兴起有其必然性。不过,由于信息基础环境以及金融体系的竞争环境上的差异,中国P2P网贷行业在业务模式和市场定位方面,与国际的实践大相径庭。在引导和规范这个行业发展时,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国外现有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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