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灯 黄灯 绿灯——史晋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下简称“新交通法规”)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后,引起了社会各方的种种议论,尤其是对新交通法规中“抢黄灯扣6分”的规定,众说纷纭,各种说辞交锋激烈。央视名嘴崔永元也在微博吐槽,“我认为这个脱离实际、闭门造车的‘史上最严交规’的制定者可以扣12分,并终生不能参与交规制定”。这股对于新交通法规的热议且对抢黄灯的处罚带有些许一边倒倾向的质疑,引发出了一个值得经济学家思考的问题:如何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待道路交通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众所周知,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资源配置问题,而资源配置问题的产生是源于资源的稀缺性特征,即与社会活动中人们的需要相比较而言,资源在数量上总是呈现出相对不足的特征。例如,在社会生活中,相对于人们利用或不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出行的需要而言,道路资源在数量往往显得比较紧张,尤其是在城市,特别是在城市中人们出行时的高峰时间。当道路同样是一种稀缺资源时,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根据自身的需要使用道路资源的过程中,就会经常产生各种冲突,从而导致使用道路时出现各种低效率的后果,例如道路拥挤,道路堵塞,交通事故等等。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到工业化文明阶段,以机动车辆为主的现代交通工具的行驶速度大大加快,同时伴随着工业化的大规模城市化过程,又将大量人口集中到城市这一类特定空间形态的区域,使得现代城市的道路资源稀缺性问题愈来愈突出。因此,道路的拥挤、堵塞及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成了现代社会令人头痛的都市病。而且,现代交通工具的快速的行驶速度,又使得人们在使用道路资源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在钢铁之身对血肉之躯的场合,后果往往会显得非常严重。例如在中国,2011年汽车保有量是1.04亿辆,而当年在交通事故中死于车祸的人数高达62000多人。
为了更加安全有效地使用道路资源,社会必须针对道路资源的使用,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则,来规范人们在使用道路资源时的行为,减少人们在使用道路资源过程中可以产生的冲突,尽量避免在使用道路资源发生冲突后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这些用于规范交通参与者行为的法律规则就是所谓交通法规。由此可见,道路交通的法律规则,同样是源于有效地解决由道路资源的稀缺性所产生的道路资源合理利用的问题,其目的是通过建立社会制度或规则来指导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世界各国的道路交通法规中,有两个交通法规是最基本的和最核心的交通规则:一是道路资源使用的分区制度,二是道路资源使用的分时制度,简称“分区制”和“分时制”。
回顾人类社会使用道路资源的历史,交通规则中“分区制”的产生远远早于“分时制”。早在古罗马时期的庞培城,由于车马和行人在市内街道上混杂行驶,不仅时常会出现交通拥堵,还经常会发生车马撞人的交通事故。为此,罗马人开始将人行道和马车道相对分开,他们在把道路边人行道路加高的同时,还在马路口的一些地方砌起一块块凸出路面的石块,作为指示行人过街的标志,让行人可以踩着这些石块(被称为“跳石”)小心穿越马路,同时也提示车马在行驶到砌有“跳石“的路段时,小心行驶,避免撞到行人。罗马人的这种把道路分成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做法,就是最早的道路分区制,以后为许多国家的城市交通规则所采用。但是,随着工业化的兴起和汽车的发明,这种古老的“跳石”道路分区制,已经不能适合现代化城市的道路交通需要,甚至“跳石”还阻碍了汽车的行驶。于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英国人在城市道路上设计出了一种横条形状的横道线,规定行人在穿越街道时,只能走在这一人行横道线上,而机动车辆的司机在行驶至人行横道线前,必须减速缓慢行驶或停车,让行人优先安全通过。现在世界各国的交通法规中的分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人行横道线,俗称“斑马线”。当然,除了“斑马线”外,道路交通分区制中还有白色实线,白色虚线和双黄色实线等等,这些用于道路分区制的交通标志主要解决的不是人车行驶中的矛盾冲突,而是机动车辆本身在道路行驶中可能发生的相互冲突。
交通规则中的“分时制”基本上可以被看作是人类进入现代化社会的产物。在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在伦敦议会大厦前的街道上,时常会发生马车撞行人的交通事故。当时的一名工程师哈特,受英国有些城市中不同身份妇女着装的启发——红装女子代表已婚,绿装女子代表未婚,设计了红绿两色的交通信号灯。1868年12月10日,第一座城市交通信号灯在伦敦议会大厦广场中间竖起。信号灯柱高7米,悬挂着红绿两色布裹起来的煤气灯,由一名警察牵动皮带,在各个道路的路口方向转换红绿两种不同颜色的灯,指挥车辆行驶。不幸的是,23天后由于煤气灯爆炸,炸死了一名正在执勤的警察,伦敦街头的交通信号灯被取缔。直到1914年,美国的克利夫兰市才率先恢复了电灯的红绿交通信号灯。红黄绿三色的交通信号灯,则是1918年最早在纽约街头诞生的,它是一个三色圆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装在纽约五大道的一座高塔上。三色交通信号灯的使用,大大改善了纽约的交通状况。此后,红、黄、绿三色信号灯,作为一个完整的交通指挥信号灯系统,遍及全世界的陆、海、空交通领域。据说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系统中,黄色信号灯的发明者是一位中国人,他是当时在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工作的职员胡汝鼎。
在阐述了经济学的资源稀缺性及资源配置理论与道路交通法规制定的关系,以及道路交通法规中的“分区制”和“分时制”在规范人们使用道路资源行为的作用后,现在进一步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谈谈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系统中黄灯的作用和对“抢黄灯”必须予以惩罚的理由。
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系统中,黄灯的设置应该同现代交通的两种情形有关。一种情形是,现代交通工具(机动车辆)的速度相对较快,远远超过了马车的行驶速度。因此,在只有红绿两色的交通信号灯时,红绿信号灯的瞬间转换,对正在行驶车辆的驾驶者,可能会有视觉和心理上来不及反映的情形发生,从而导致道路上红灯刚亮起来不及刹车仍在向前行驶的车辆,与绿灯刚亮起在第一时间就开出路口前行的车辆,在道路口交汇时,出现相互冲突。另一种情形是,现代城市中的交通,往往面对的是“分时制”与“分区制”同时并存的情形,而且是车辆与行人在同一道路上的人车混合行驶的交通。在这一情形下,行人穿行道路的速度显然低于车辆行驶的速度,在行人正在穿行道路的半途中,红绿灯可能已经开始发生转换,这时在红绿灯转换时仍在向前行驶的车辆,极有可能面对仍在道路中间穿行的行人,由此埋下交通事故的隐患。因此,考虑到上述两种情形,为了避免道路资源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冲突及由此导致的交通事故。有必要在红绿两色交通信号系统中,增加一个过渡性或缓冲性的交通信号灯——黄灯。事实上,黄灯的发明者胡汝鼎先生,正是由于自己在纽约街头行走差点被汽车撞上的亲身经历,才设计出了黄色交通信号灯。
简单地说,黄灯在红黄绿三色交通信号灯系统中的作用是,警示道路交通的参与人,主要是正在行驶的车辆驾驶者要准备刹车停下,正在等待行驶的车辆同样可以参考黄灯准备开动行驶。因此,黄灯对于处于动态的道路交通参与人,是一种警示,这一警示的直接目的是留出一个短暂的时间(例如3-5秒钟)使得道路的道路口保持一种暂时“出清”或“净空”的状态,让道路中不同方向的车流在不同方向的静态和动态的状态交替时有一个缓冲区,从而减少交通参与人在道路上驾车行驶中由于抢速行驶可能发生的交通事故。
近日读报,看到《光明日报》一位现在英国伦敦工作的驻站记者,写了一篇阐述“黄灯是警示而非禁行”的短论,道理讲的不错,但对抢黄灯属违法的新交通规却颇有微词。这一观点代表了许多人对“抢黄灯扣6分”的不满和质疑。事实上,即使是在质疑“抢黄灯扣6分”的人中,许多人也是赞同黄灯的警示作用应该是:能停尽量停,来不及停或停下可能给后车造成麻烦的可以抓紧继续走。但是,在中国的城市交通现实中,实际情况是黄灯基本上成了相当多车辆驾驶者的催行信号,导致了车辆驾驶者见黄灯就加速抢行的扭曲行为。也就是说,黄灯在“能停尽量停”这一方面的警示,在许许多多的时候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警示作用。究其原因在于,在国内目前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下,黄灯在发挥警示作用时,缺乏一个相对比较明确的法定标准,来界定面对黄灯是“停下来”还是“继续行”这两种行为的合理和合法性。新交通规则“抢黄灯扣6分”的作用就在于确立了一个相对明确的标准(至于公安部交管局这一条新交规出台的程序是否合法,那是可以另行讨论的问题),它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当黄灯亮时车身已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抓紧时间继续行驶过道路口;同时当黄灯亮时仍在停止线前的车辆必须停驶;二是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行为,即当黄灯亮时未抵达停止线的车辆不刹车停驶而继续行驶冲过停止线,属于“抢黄灯”,是一种无视黄灯警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予以惩罚,甚至严加惩罚(扣6分)。这一条新交通规则的实施,对那些习惯性地把黄灯作为一种催行信号的交通参与者是一种明确且严格的法律约束,有助于增强了交通参与者将黄灯视作为“该走则走,该停应停”的警示信号的观念,从而有助于通过严格的交通法规来规范交通参与者的行为,更好地达到更加安全有效地使用道路资源的目的。
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新交通法规中有关“抢黄灯扣6分”的规定,是一条相对合理的规则。这条规则会对一部分习惯开快车,同时又不注意时常观察道路交通信号和爱抢黄灯行驶的“风险偏好型”交通参与者,形成了一种新的、明确的且具强制性的法律约束,有助于用交通法规来强制改善他(她)们的参与交通的不良行为;同时对大部分具有良好道路交通意识的“风险规避型”的交通参与者,不蒂是一种福音。也就是说这一新交通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尽管会“损害”一部分“风险偏好型”交通参与人习惯行为带给他(她)们的既有利益,但同时也会使其他大部分交通参与人(包括行人)的道路交通环境状况得到相应的改善。所以,这一新交通规则尽管不是一种经济学的“帕累托改进”(即在无人受损时有人利益得到改进),但可以说是一种典型的“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即部分人的受益大大超过了另一部分人的“受损”,且从长远来看目前“受损”的人将来也会是受益人,从而使得社会的总体福利得到了真实的改善。此外,由于这一新交通规则出台是针对国内城市道路交通中实际存在的相当一部分人无视黄灯“能停就该停”这一警示作用制定的,因而这一新交通法规的出台也充分印证了霍尔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刚想结束这篇短文的写作时,脑海里突然冒出一个跟抢黄灯有一点点相关的话题。前一阵子,好像有许多中国人民在网上发微博,深层反思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类速度问题,诸如:房价请等等你的人民,物价请等等你的人民,GDP增长请等等你的人民,亲爱的祖国请等等你的人民,等等。其中有一段著名的崔永元语录:
“[中国等等你的人民]他们大多数人的工资都是2000多元,楼房的价钱却几万块一个平方;春天猪肉还是10块钱一斤,秋天就已经20多块钱一斤;那些奔驰宝马在飞奔时,大多数人仍在等待拥挤不堪的公共汽车;中国,等等你的人民吧,让他们在一个适合自己速度的前提下前进!”
当回想起人们对速度现象种种无奈和忧虑的反思时,不由得对新交通规则颁布实施后,部分媒体和网民所表现出来的对“抢黄灯扣6分”那种“苦大深仇”式的和铺天盖地般的口诛笔伐,产生了一丝丝困惑,情不自禁地想试着弱弱地问一句:
“亲们,在黄灯面前难道就不能等一等吗?”
(作者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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