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可以用来抵押担保吗?——-郭梓林
如果我们认同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那么,我们就应该坚信,在市场条件下,所有抵押物的价值,都大于通过抵押而获得的物品(如货币)价值。比方说,以房产作为抵押物的贷款,其额度一般只有房产评估值的50%-60%(而由银行做出的评估,往往只有市场价的70-80%)。抵押物之所以不能以其市场价格获得全额贷款,是因为银行的商业模式是以钱挣钱,所以,钱必须有计划地流动起来。银行以抵押方式放贷的初衷不是为了得到抵押物,而是为了防范风险,使放出去的钱能按时连本带息收回来,否则债务人到期还不了,把房子砸在银行手里,银行成了房东,整天去处理不良贷款,那就麻烦了,生意就没法做下去了。因此,当贷款额低于抵押物评估值时,贷款人至少在初始不会产生放弃抵押物而赖账不还的利益趋动。对于贷款人来说,愿意以低于抵押物评估值获得贷款,实际上是向银行显示两个信息:一是贷款人本身拥有大于债务的资产,二是贷款人既然敢于将资产打折抵押,其利益最大化的选择一定是信守贷款合约。
对于这样一种制度安排,用经济学的表述是:在违约成本高于守约成本的情况下,人们从理性的立场出发,一定会选择守约,或者叫做“存心守约”。当然,这只是对“人心”的一个基本判断,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的发展并不完全以“人心”为转移,最终能不能信守合约,其实往往是一个超越初始动机的复杂事件,它不仅关乎理性人的“存心”如何,还关乎理性人最终是否“有能力”守约。对于守约人来说,有能力时,起决定作用的是“心”;而没有能力时,往往就“心有余而力不足”了。尤其是在不确定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想不想守约是一回事儿,能不能守约又是另一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给抵押物打适当的折扣,银行不仅可以检测贷款人是否存有守约之心,还可以在贷款人无力还款时,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扣除变卖抵押物的交易费用,还能保证收回本息)。建立在这样一种制度下的信贷市场,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另一方面也为后续的债务人提供了贷款的可能,市场借贷秩序由此而得以维护与扩展。
抵押贷款这种间接融资方式,固然可以降低债权人的风险,但银行获益的市场空间仍然受到很大制约,这对于债权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来说,显然是一种过于保守的经营方式。为了在避免市场风险的前提下扩大间接融资规模,即使借款人缺乏有形资产抵押,也允许借款人以第三方担保的方式获得贷款,就成为一种次优的选择。尽管担保贷款较之于抵押贷款需要增加获取第三方信息的相关成本,以及可能在出现风险时维护权益的成本,但只要能够有效地掌握第三方的经济实力,担保贷款的风险仍然是可控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抵押与担保要解决的都是信用问题,二者区别在于:抵押是借款人将自己的资产作为信用物,而担保则是借款人以第三方的资产作为信用物。明确了抵押与担保的区别之后,我们再来讨论有关“人格担保”的问题就容易得多了。
上述关于抵押与担保的分析,是特指在市场条件下经济领域中的间接融资,推而广之,在社会生活的其他(如政治、情感以及其他人际交往)方面,也同样存在需要通过信用来实现合作的现象。这些方面的信用建立,往往不便于以有形资产进行抵押,有时也不便于找到第三方进行担保,于是就出现了一种以自己的“人格”进行担保试图获得信用的语言现象。例如,常常有人说:“我以我的人格担保,说到一定做到!”“我用我的党籍担保!绝没有贪污公款!”这就引出一个问题:人格这种东西能不能作为质押物?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必须先回答“什么是人格”。
《辞海》关于“人格”的条目有这样几个定义:①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的总和。是人在一定的社会中地位和作用的统一;②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格,通常称之为道德人格;③在人格主义哲学中,人格具有自我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机能的主体;④在心理学上,人格亦称“个性”,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包括“人格倾向”和“人格心理特征”两个方面。
汪丁丁认为,人格是一种表演,这种表演不是表演给别人看的,而是表演给自己看的。对于这个定义,当然也可以用更简练的语言来表达:慎独即人格。
而本人更愿意用这样的表述来定义人格:人与人的本质区别是“格调”的区别。“格调”其实是人的自我定位,做人有很多的“格”,每个人有意无意地总是会把自己定在某一“格”上,这是一个非常自我的选择。因为每个人都是自己给自己“定格”,所以,才有了所谓“提升人格”、“人格堕落”,以及“丧失人格”之说,而 “丧失人格”,说的是一个人的行为堕落到了“人”“格”的底线一“格”外面去了。
不论我们采纳哪一个定义,有一个关键点是一致的:人格的归属是当事人的,并且人格不可能独立于当事人而存在,他与当事人须臾不可分割。所以,①人格是不可能让渡给他人的,退一万步说,即使人格可以被让渡,被质押的人格,对于他人也是没有价值的;②担保一般是指由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而归属于当事人的人格给当事人自己提供担保,从逻辑上说是没有意义的。
尽管把“人格担保”掰开来,从逻辑上说是一件没有意义的事情,但并不等于说“人格担保”作为一种语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意义。人类社会的任何游戏规则都是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反过来说,没有共同的语境,就没有共同的规则。因此,“人格”可以不可以作为“抵押”和“担保”,不在于逻辑,而在于游戏参与者是不是处于共同的语境。事实上,在人们的政治、情感以及其他交往领域,“以人格担保”常常成为交往中获得对方信任的重要方式,而且往往因其成本低廉,给各方带来了不可替代的便利。
进一步分析,我们还会发现,“以人格担保”其实隐含着这样一个价值关系的逻辑推理:如果“我”撒谎,那么“我”就失去了“人格”,而“人格”对“我”来说,其重要性之大,足以使“我”不会去做出撒谎的事情,甚至,失去“人格”对“我”来说意味着失去一切。
这种直指自我价值的逻辑推理,其目的十分明确:是为了获得对方的信任。而“以人格担保”最终能不能达到获得对方信任的目的,是有前提的:
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前提是:彼此都认同理性人趋利避害的基本假设,并且彼此相信对方是理性人,因为那些敢于做出“损人不利己”、甚至“损人害己”事情的非理性人,通常是没有信用可言的。
第二个前提是:取决于双方对“人格”价值判断的趋同,以及对对方人格判断的判断。
首先,如果“以人格担保”的当事人所面对的另一方,从来就不相信人格可以用来担保一个人日后的行为,那么,当事人就是把天说破了也没有用,因为双方没有共同的语境,“人格”在对方的心目中一文不值。
其次,即使双方都认定“人格”是可以用来担保的,但“以人格担保”的一方,如果并不是一个人格高尚的人,甚至是人格低下的人,于是,在对方的眼里,用来作为质押物的所谓“人格”,只能是一个低价值甚至是毫无价值的“物品”,是不足以用来担保的,在对方看来,以此等人格作为担保,日后履行承诺的可能性肯定很小。在这种情况下,本来有意义的“人格担保”,因为当事人的人格低下就变得没有意义了。因为,以人格作为质押物时,质押物的价值实际上就是违约的成本,而当违约的成本低且收益大时,理性人趋向于选择违约。例如,当房价涨得太快,涨幅远远大于罚金时,售房人就趋向于违约,宁可双倍返还定金,也不愿意按原合约售房。
简而言之,在现实生活中,以“人格担保”的游戏能不能玩下去,前提是:接受这类担保的人,要相信“以人格担保”的人的确看重自己的人格,而提出“以人格担保”的人,的的确确看重自己的人格。当然,无论“以人格担保”的人是否看重自己的“人格”,也不管这个“重”有多“重”,对于接受这类担保的人来说,如果对方最终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约,自己将无法挽回因信任而造成的损失。因为,在允许以“人格”作为担保的游戏中,当一方失去了人格,另一方并不能得到对方失去的东西。这样的游戏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负和博弈”。这也就从逻辑上和实践上形成了“人格担保悖论”——认可人格尤其是当事人的人格具有担保意义,则当事人无需以“人格”担保;不认可人格尤其是当事人的人格具有担保意义,则当事人无法以“人格”担保。面对这个“悖论”,追求高尚人格的人只能做出这样的选择:既不要轻易用自己的人格去担保什么事情,也不可轻信他人所谓的人格担保。
中国大陆的市场经济正在不断深化,以至于用“物欲横流”来描述当下的社会生活,已经一点儿也不过分了。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任何经济契约中是不存在“人格担保”的。“人格担保”从经济领域完全退出之后,会不会也从政治、情感以及其他领域中消失?如果不会的话,那么,人格担保的量化和数学模型是否有经济学意义?人格在重复担保的过程中是否贬值?人格担保随着年龄的增长其价值是提升还是下降?……这些研究有没有意义?我不知道。或许有高人可以由此琢磨出一个“人格经济学”来,也未必。我只知道,“人格担保”这一最便宜的建立人们之间信任关系的形式,将随着道德失范的加剧,面临越来越大的尴尬,因为,如果“人格”也可以算是一种“币”的话,“劣币”会不断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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