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祥:推动乡村振兴需要避免的一些倾向
作者:李国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从党的十九大到2018年全国两会,“高质量发展”是贯穿其中的高频词。当前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基本特征就是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从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正是当前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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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乡村振兴”第二篇,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认为,推动乡村振兴需要避免一些倾向,如要避免把现代农业建设完全等同于乡村振兴的倾向;要避免把现代农业发展与乡村振兴彻底割裂的倾向;要避免忽视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的倾向等。
自十九大报告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推动乡村振兴已经成为“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如何推动乡村振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了全面长期安排,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把制定规划、健全城乡融合体制和壮大乡村发展新动能作为近期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任务加以推动。各地在具体落实乡村振兴工作中,既应着眼长远,又应找到突破口;既要脚踏实地,又要敢于打破习惯思维定式,善于创新。而且,需要避免这些倾向:
要避免把现代农业建设完全等同于乡村振兴的倾向。乡村振兴的重点和难点在主要农产品产区。在财政支农以项目方式自上向下推动的体制中,尽管基层可以申请财政支农项目,但这些项目往往是上级主管部门设立,主要农产品产区管理部门获得的项目资金通常与农业直接相关,可自由支配的财源十分有限。这样,农产品主产区地方政府一些干部熟悉申请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和监管验收项目,长期下来惯性养成,以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只不过是现代农业建设的另一个说法,以抓农业增产的工作方法推动乡村振兴。这种倾向是有害的。一方面,对于走高质量发展道路实现农业转型发展是不利的,如果仍然把农业作为乡村唯一的产业,抓农业就是抓生产,这在全国多数地方是很难实现提高农业竞争力、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另一方面,对农村全面发展也是不利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目标之一是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考虑到农产品市场波动的基本属性,仅仅局限于抓农业生产,是很难让农民安居乐业的。推动乡村振兴,必须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开展工作。我国财政支农体制正在深化改革,贫困地区涉农财政资金整合已经全覆盖,非贫困地区涉农财政资金整合也在开展试点。不仅如此,强化投入保障推动乡村振兴的体制机制也在探索推进。这些有利条件给乡村全面振兴提供了重要机遇。
要避免把现代农业发展与乡村振兴彻底割裂的倾向。过去,一些地方在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及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出现“消灭农业消灭农村”的倾向,以为农业农村是落后的“代名词”,与现代化格格不入。一些地方认为农民种地养殖不如打工,种地养殖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经济上不划算,从而把农业萎缩作为现代化的推动力量。这种倾向必须避免。虽然推动乡村振兴不能过分局限于抓农业生产,但是农业作为乡村产业的必要构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的确突破了农产品供给保障功能,具有了更多功能,必须客观认识。但是,一个现代化的独立大国,要成为世界强国,现代农业是不可或缺的,这又必须清醒认识。现代农业对于绝大多数地方产业体系的构建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些地方,由于没有将现代农业和非农产业发展融合成一体,往往会把农业作为负担对待,或者把现代农业建设仅仅作为国家的责任,或者仅仅是“点缀”,千方百计想把农业用地变成建设用地。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地必须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划定和建设落实到位,必须在现代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和创新园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全面带动农业转型升级。
要避免忽视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建设的倾向。推动乡村振兴是国家战略。国家会通过规划以及实施重大工程和行动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但这并不意味着地方的主动性创造性不重要。过去,一些地方主要围绕上级实施的项目或者工程与行动来开展工作。学上级文件、落实上级文件时最关注的是其中的工程和行动。如果根据上级文件争来了“帽子”、争来了项目,就来推动相关工作;争不来“帽子”、争不来项目,就无所事事,这种推动机制在农村基层治理能力不强的情况下也基本能够完成任务。甚至还有一些极端现象,在没有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参与情况下也能够将上级安排的一些农业农村项目完成,竣工后农村基层治理机构管不了,农民用不了,似乎只是一种“摆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改变过去重点以项目推动工作的机制,国家实施的重大工程和行动固然重要,但也需要基层通过有效工作吸引人才、配置资源、激发活力,推动集体经济发展,监管集体资源资产。这样,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此外,推动乡村振兴,还要避免把推动乡村振兴与推进新型城镇化对立起来的倾向,即要么仅仅注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而忽视吸引农民工等群体回乡下乡创业,要么仅仅注重创业园建设而忽视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就业服务;还要避免只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忽视小规模农户的参与和分享的倾向;还要避免只注重树立“典型”让少数乡村“亮化”,而忽视全面乡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组织振兴和人才振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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