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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这场不可避免的贸易战? ——专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余永定

http://www.newdu.com 2018/7/9 财经网 佚名 参加讨论

    《财经》:美国现在是否不再关注中国是否履行了WTO承诺。而是将重心放在指责中国触犯了美国的国内法“301条款“?
    余永定:是的,因为难以从履行WTO承诺的角度批评中国。301报告基本上不再提WTO了。特朗普是个单边主义者,他不喜欢WTO,就看他什么时候宣布退出WTO了。应该强调,301条款是美国的国内法,把WTO抛在一边,援引301条款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从一开始就是非法的。美国是“我是老大我怕谁?”
    《财经》:您对“中国非法获取美国技术“的指责有何评论?
    余永定:我们自己对《中国制造2025》并没太当回事。我自己就说不清《中国制造2025》是怎么回事。但在美国政界,《中国制造2025》可是一件不得了的事情。美国朝野一致认为这是一份指导中国掌握核心技术以使中国在高技术领域取得支配地位的纲领(我还真不知道可以在哪里找到这样一份文件)。中国在过去四十年的高速发展和我们自己的自吹自擂可把美国吓坏了。
    USTR承认,很难指责一个国家的技术赶超努力。于是便把攻击的矛头指向中国执行产业政策的手段。而这些手段都服务于一个目标:非法获取美国技术。301报告把“中国的产业政策手段”归纳为四大类:第一,不公正的技术转让制度;第二,歧视性的注册限制;第三,瞄准高技术产业的海外投资;第四,入侵美国商业计算器系统,通过网络盗窃美国知识产权。
    问题是:这些所谓的产业政策措施是否真的存在?如果存在,更重要的问题是:这些措施是否违反WTO规则?
    《财经》:301报告是如何证明中国强迫外国来华企业转让技术的?
    余永定:301报告花费很长篇幅讨论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也就是中国的“市场换技术”政策。把这一政策作为中国强迫外资企业转让技术的主要手段。首先,中国企业有权对合资企业提出技术转让要求。正如崔凡教授所指出的:“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第七条第3款中承诺,对外商投资的批准不以一系列履行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进出口平衡要求、进口用汇要求等)为前提。中国政府承诺在对投资进行审批或者备案的时候,不以外资转让技术为前提。但是,对于中国企业在与外国贸易商或者投资商谈判中提出的技术转让要求,中国政府也应予以支持。对中方企业的这种议价谈判权利应该保护。如果外方认为中方企业具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的行为,那么应该通过反垄断申诉和诉讼途径加以解决。”中国并不缺乏资本且资信等级并不低,中国企业之所以希望同外国企业合资,其主要动机一般都是获得外国技术。如果不能获取外国技术,它们何苦同外资建立合资企业呢?
    其次,中国政府对外企施压,要求转让技术的情况到底是否普遍呢?USTR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充分暴露了它的不专业。USTR自称对许多美国在华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但是所有宣称受到过技术转移压力的企业全部是匿名的。除一些语焉不详的所谓证词外,USTR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更为让人吃惊的是,USTR称:“在回答问卷的公司中,有19%认为曾受到过技术转让压力”。USTR的草率程度令人吃惊。其一,19%并不是一个很高的百分比。其二,USTR根本没有告诉我们它到底发放了多少问卷。像这种调查有什么意义呢?
    作为对这种毫无意义的问卷调查的补充,USTR举出了两个中国强迫合资方转让技术的案例:长安汽车的“长安模型”和商飞的“主制造商-供应商模式”。长安如何强迫合资方转让技术了?USTR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和证词。唯一的证据是2006年网上关于国务院发展中心冯飞教授提出“长安模式”的仅有1页的报道(我根据301报告注脚提供的网址在百度查到的)。USTR煞有介事的说,“长安模式”核心是“控制合资企业的核心技术,在此基础上发展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国内品牌。”好像“长安模式”这是中国车企的共同发展道路。
    长安汽车的负责人告诉我们,长安的技术进步是经过30多年努力的结果。除国内的研发基地外,长安汽车在境外5国家有9个研发基地;研发队伍有12000人;每年投入研发的资金占销售收入的5%。
    商飞的情况也是如此,USTR在商飞的主制造商-承包商模式上大作文章。外国飞机零部件制造上看好商飞的市场前景,争当商飞的承包商,确实有16个承包商在中国建立了合资企业。但没人强迫它们这样做。合资企业确实能够从这种合资中学到一些东西,但商飞从没有指望能够从这些承包商中得到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无法偷的。一件复杂产品,给你图纸、样品你也是仿造不出来的。
    USTR特别指责中国通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强迫外资转让技术。中国把外商投资产业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这四类。在2017年颁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开放了外商投资产业。首先,制定这样的清单是完全合乎WTO规则的。在某些产业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是处于经济、军事安全考虑,你不高兴可以不来啊,谁能强迫你转让技术呢?
    外商之所以希望同中国企业合资,并接受相应的股权地位,是经过成本-效益分析的。外商企业对从合资中得到的好处是心知肚明的。多少年来似乎没有什么外商因中方“强迫”转移技术而退出。从路风教授和其他学者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市场换技术”政策并不成功。汽车产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但汽车的核心技术我们到底掌握了多少?前几年之所以提出“自主创新”就是因为有了“市场换技术”失败的惨痛教训。
    事实上,在当年外国投资者非常希望同中国企业合资,否则很难在一块陌生的土地上顺利开展经营活动。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现在独资企业在外资企业中的比重正在不断提高,独资比例已大大超过合资比例。不仅如此,外国投资者在相当时间内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它们在中国获得了巨大利益。外资到中国不是做慈善,某些技术转让对外资来说肯定是上算的事情,否则外资不会源源流入,而中国也不可能长期维持世界第二大外资吸引国的地位。
    我们现在的营商环境存在不少问题,外资有抱怨是可以理解的,企业和有关部门也应该虚心听取外商的意见以力保实现“双赢”。
    《财经》:301条款调查报告也指责中国的海外投资政策?
    余永定:301条款调查报告称:中国 “利用政府资本和高度不透明的投资者网络在海外获取海外高技术”。资本的本性是逐利,中、外资本概不能外。我很怀疑中国资本“大举进入”美国的背后是政府布局的结果。事实上,根据美国企业研究所的数据,自2005年到2017年底,中国在美国的直接投资(绿地和并购)为234宗。这些投资主要包括,78个金融和房地产业项目、35个娱乐和旅游业项目,26个运输业项目,25个石油和天然气项目,仅有17个项目涉及技术行业。在总额为1700亿美元左右的投资中,在美国科技领域的投资总额仅200多亿美元。与此相对比,根据美国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数据,在2009-2015年间中国居民在美国的房地产投资超过1000亿美元;在2013到2017年中国在美国购房投资达到940亿美元。
    301报告认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在三个方面损害了美国的利益。第一,中国试图通过海外并购和投资实现产业升级,损害了美国企业的竞争力。第二,中国企业比美国并购目标企业技术落后,根本无法给美国带来一般直接投资所能带来的技术溢出效益。第三,中国的海外并购人为提高了潜在并购标的物的价格,造成了整个知识产权并购市场的价格扭曲。
    301报告的指责同WTO规则没有半毛钱关系。除了引用某些部门的政策报告外,301报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哪个企业是非法使用了政府资金实现并购的。有意思的是,当中国政府加强资本管制,对海外投资加以规范之时,301报告又指责中国政府利用整顿迫使企业更好地执行政府的战略意图。这不禁使我想起伊索寓言里狼和羊的对话。总之你怎么做都不对,反之我要吃掉你。
    尽管对301报告的质量不敢恭维,我不得不承认USTR为贯彻政府的地缘政治战略下了相当大功夫。例如,301报告就中国在美国7大类产业中的数十项中资的收购项目,从中国相关部委的文件、收购企业和收购对象都进行了尽可能翔实的材料收集和分析。我们自己在干什么?商务部一份1万字的白皮书就够了吗?USTR自2001年以来写了16份关于中国履行WTO状况的报告,今年3月22日又公布了有200多页的关于《根据1976年贸易法301条款对同贸易、技术转移和创新相关的中国行动、政策和实践的调查结果》。对此,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多如牛毛的智库又有何反应?在301报告中受到攻击和指责的大量中国企业又有哪个站出来为自己辨诬。我以为,反驳301报告并不难,美国加征关税也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自己的“围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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