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肜新春:中央苏区的金融监管

http://www.newdu.com 2023/4/28 社科院经济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作者:肜新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来源:《中国金融》2023年第1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作为推动社会长足发展和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的重要力量,金融监管尤为重要,必须坚持宏观审慎和微观行为监管“两手抓”。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在阐明要使红色政权长期存在和发展所必备的条件时,特别强调要“有足够给养的经济力”“要使人民经济一天一天发展起来”“大大增加我们的财政收入,把革命战争和经济建设的物质基础确切地建立起来”。从历史进程来看,中国共产党很早就开始认识到金融工作的重要性,在中央苏区时期就开始了金融监管工作的起步。
    中央苏区成立初期的金融乱象
    马克思曾经说过“无政府状态是灾难丛生的根源”。土地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开展武装割据、建立新政权的伟大行动,根据地初创时期,百废待兴,在金融流通领域也是乱象丛生,杂钞劣币横行,造成货币不断贬值、现金外溢,给根据地的经济生活带来了很大困难。当时流通的金属币有银元(包括“袁大头”“孙小头”)、常洋、毫子、制钱、铜元等。现金银元制式也各有不同。例如,岩城市面只有时洋可以通行,而赣西南地区则普遍使用银元、银毫、铜板,闽西地区还流通使用袁头毫、广东毫、福建官局毫以及各种杂版旧毫等。纸币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外商银行、华商银行发行的纸币以及当地商号铺户发行的市票和军阀、土豪们发行的土杂币等。赣西南大部分地区使用的是“裕民银行”(朱培德时代)的抄(钞)票及吉安商会发行(从100文到1000文)的票币和鲁涤平任江西省长后发行的“兑换券”,在东固附近及富田一带则只用平民银行发行的东固票,在吉安、吉水一带流通的是吉安的纸币。而闽西流通的主要是中国及中南银行发行的纸币。由于各色货币价值不一,人们购买物品时,很难算清账目,给群众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中央苏区金融监管的实施及成效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地位和担负的历史任务,决定了必须要巩固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只有统一货币、建立起独立的货币制度,才能掌握国家经济命脉,才能巩固工农革命政权。
    
    瑞金沙洲坝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旧址
    中央政府成立后,在文件中规定统一财政管理机关、统一税收、统一预算制度几个方面来实现和保证财政统一。这几个方面具体办法的落实,还有跟进的会计制度的统一,都离不开银行。事实上,邓子恢担任中央财政部首任部长,就把“如何统一财政的技术工作”“责成银行负责”作为重要任务。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作为苏区财政金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的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随即组建,并相继设立会计处、审计处(后单独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税务局、公债管理局、总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下属机构,随后开始逐步规范苏区的财政管理和金融秩序。
    统一财经的首要工作就是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国家银行的宗旨为“巩固苏维埃金融,帮助苏维埃经济发展”,有效地履行了统一货币、统一财政和税收、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支持苏区的生产与贸易等主要职能。作为临时中央政府的法定银行,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明确指出:“为着实行统一币制并帮助全体劳苦群众起见,苏维埃应开办工农银行,并在苏维埃区域内设立分行。这个银行有发行货币之特权”“这个银行应实行兑换货币,其分行并代征税收”。国家银行采取银本位制,发行国家货币。为了保证国币的信用,规定苏区货币以银元为本位,纸币为银币券,1元银币券兑换一块银元,银币券为国币,并规定银行不得拒绝国币的兑换。
    为了保持纸币的币值稳定,国家银行首先建立充足的货币发行基金,规定“发行纸币,至少须有十分之三之现金……为保证准备”。1932年底,国家银行总行及附属分行共有现金准备金余额38.95万元,占纸币发行量的59.35%。其次保证纸币兑换。为保证纸币可以随时兑换成银元,国家银行在辖区范围内设立了兑换处或代兑处,并要求“对持票要求兑换者,尽量兑付现洋,不得拒绝”。从1932年8月起,国家银行陆续在赣南、闽西设立一些兑换处和代兑处,在各县苏维埃政府和各军经理机关共设立几十个代兑处,后来又在白砂、南阳、会昌、瑞金、兴国设立收买金银处。最后,建立结构较为完整的货币体系。中央苏区的铸币既有主币,又有辅币。主币银元一类是只限于苏区内流通使用的苏区银元、银辅币和银毫;一类是可在白区流通使用的仿制银元。仿造了“大头洋”“小头洋”及墨西哥“鹰洋”三种银元。辅币包括6个版型的3种硬币,主要有面额为贰角银币以及壹分和伍分的铜辅币。1932年7月,国家银行印制发行了面额为壹圆、贰角、壹角、伍分的纸币。到1933年8月,纸币发行总量达到200万元,到1934年10月,由中央印刷厂印制的国家银行纸币共有壹圆券、伍角券、贰角券、壹角券、伍分券5种面额8个版别。到红军长征之前,发行总数约达800万元。此后,国家银行还发行了银币和铜币。到1932年下半年,国家银行货币的流通已扩大到江西、福建两省的29个县,面积5万多平方公里。1933年3月又向赣东、闽北发展扩大,成功地统一了中央苏区及周边货币市场。
    为了防止敌人破坏苏区金融,对现金出口进行了严格管理。1933年4月制定的《现金出口登记制度》以法令形式明确实施限制银元外流的现金管理办法,规定:苏区外商人来贩卖货物后要带银元出境的,20元以上者须向区政府登记,1000元以上者须向省、县政府登记,取得现金出口证后才许出境,无出口证的现金银元一律没收;用银元到苏区外购货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购货回来,入境时货价要与原登记现金数核校,否则要追究责任。该项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保证银行纸币兑现,又有利于支援革命战争。
    对民间高利贷采取严格限制直至取缔。1931年11月,“一苏大”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中关于借贷政策规定“城市与乡村贫民被典当的一切物品,完全无代价的归还原主,当铺应交给苏维埃”。1932年1月27日颁布的《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规定了借贷利率,“苏区中借贷利率,高者短期每月不得超过一分二厘,长期不得超过一分”“对各土著及大私人银行、钱庄,苏维埃应派代表监督其行动,禁止这些银行发行任何货币。苏维埃应严禁银行家利用本地银行,实行反革命活动的一切企图”。1932年2月又提出“银行与钱庄不宜立即没收,但须解散一切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等等”。条例颁布后,苏区的当铺、钱庄相继闲歇关闭,高利贷活动逐渐消失。
    开展拥护“国币”运动并严厉制裁破坏苏区金融的反革命分子。1933年7月人民委员会发布第十三号训令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1933年8月发布《开展拥护国币的群众运动》。这些法规强调“以破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为目的,制造或输入假的苏维埃货币、公债票及信用券者,或煽动居民拒绝使用苏维埃的各种货币或压低苏维埃各种货币的价格引起市面恐慌者,或煽动居民向苏维埃银行挤兑现金、或藏匿大批现金、或偷运大批现金出口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以死刑,甚至没收、枪决”。
    苏区政府开展的反腐倡廉以及反贪污、反浪费运动更是扎牢了金融监管的一道栅栏。苏维埃政府在成立之初,就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以工农检查部为主体的苏维埃检查机构。之后还成立了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等群众组织。1931年11月7日,中央工农检查人民委员部正式成立,下设控告局。1932年2月在临时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运动。1933年12月进一步规定:对各级政府工作人员中的贪污腐败分子,一经查出,即不论其职务高低,给予严厉的制裁,犯有同样罪行的人,受到同样的惩罚。1933年,中共将工农检查部改组为工农检查人民委员会,以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的组织建设。1933年12月15日,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第26号训令,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了严惩。据统计,中央党务委员会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开展的检举运动中,查处贪污腐败分子共计1582人。
    随着金融体系的完善和发展,中央苏区的金融监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建立起了具有苏区特色的制度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敌人的经济封锁,稳定了苏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秩序。这种新型金融体系扫除了旧式封建性剥削搜刮型的金融体系,一方面维护了根据地的经济独立,提高了商品流通率,极大地促进了苏区农业、工业以及商业贸易等的发展;另一方面对高利贷等民间金融在规范的基础上逐渐取缔,使根据地群众摆脱了对旧式金融的恐惧,通过对苏区手工业和合作社提供财力支撑以及对粮食调剂局提供贷款支持,使得农民在缺粮时能以合理的价格得到粮食,从而保障了农民生活的稳定,提高了生产的积极性,既保护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又保证了农民群众的利益,使中共政权的人民属性落到实处。而且,这种制度体系不仅解决红色政权的军费开支和政府财政开支不足的问题,而且为苏区政权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
    (编辑:熊晨玮;审校:张佶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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