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创业企业,有多位创始人,股份平均分配。有的核心创业者为了在创业之初就获得一些人才和资源,很早就把股份“撒胡椒面”地分给很多人。但是,当这些创业企业发展遇到重大决策且意见不一时,常常无人可以最终拍板定夺。
创业企业的初始制度安排应当实现什么目标呢?
当前有较高的治理效率,特别是决策效率,以便及时抓住商机,把事情做起来;
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奠定一个初步的、良好的治理机制基础。
其基本原则是:简单和有效,因地因时制宜。
企业共同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其基本依据是每个创始人对创业企业的贡献度、重要性和所承担风险的程度(包括创业所放弃的机会成本和创业资金投入等)。
国内创业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在创业之初,核心创业者拥有较多的股份,而其他创始人按照其重要性和加入团队的早晚分配相应的其它股份。我们将这种模式称为“雁行股权结构模式”。在这里,核心创业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两个人或者多个人,但最好是一致行动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保证创业团队中有人敢于做决策、且能够承担责任和风险。同时,这也可以使核心创业者在企业多轮融资后,仍可能持有较大额度的股份,从而保证对他产生足够的激励,并且核心创业者仍然对企业重大决策有重要的影响力。
由核心创业者控股或者相对控股,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维护团队稳定。在现实创业中,这就可能存在一个矛盾:如何既能保证创业团队的执行效率和稳定性,又能给其他核心价值驱动因素所有者提供足够的激励?我们认为,将公司的股权和分红权适当分离,不失为一个可行方案,即核心创业者可以在股权上绝对或者相对控股,但是赋予其他核心价值驱动因素所有者较大比例的分红权(可以是有条件的),这可以实现创业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或部分分离。
某高技术有限公司创业团队共4人。工商局登记的股权分配是:投资者占30%;创业领导者X占52%;其他成员Y和Z分别占13%和5%。但团队成员之间内部有个协议,X将自己分红权中的7%让与Z,另外,他还分别将4%、5%让与后面引入的高级管理人员U与V.因此,创业领导者一方面拥有52%的股权及其所对应的控制权(投票权),保证他在最终决策中的发言权;另一方面他实际只拥有36%的分红权,但是这有助于激励创业团队其他成员和公司高管人员。
现实中,创业者常常可能遇到以下这种情况:核心创业者没有足够的资金,他必须得到其他人的投资才能创业,并有可能因此丧失控股权。一种可行的办法是,一开始,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考虑少些,并且自己尽可能多出资,其它合伙人的股权投资少些,这样核心创业者可以尽可能争取拥有较大的股权;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向其它途径(包括其他合伙人)借款方式获得一部分流动资金。如果还不好办,可以争取和其他合伙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在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以事先规定的合适溢价回购企业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创业企业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建立董事会,特别是对于那些股东较多、或者存在外部股东的创业企业。管理层和董事会最好不要完全一致(即使无外部股权投资),要注意发挥外部独立董事的作用。实际上,硅谷的很多创业企业在早期就引入外部独立董事。
中国某互联网创业企业,在1999年前后一度发展成为一个知名的门户网站。企业有20个原始股东,但一直没有设立董事会。所有的重大决策,都通过开股东大会来讨论决定;每次开会时候,大小股东七嘴八舌,常常议而不决。他们在争论和争吵中,错过了互联网企业最佳的融资时机,最终公司很快倒闭。
关于创业团队的激励,对于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类型的创业企业,所采取的具体激励方式可能有很大差别。对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人力资本是其发展的关键要素,因此,激励必须重视这一点。在物质激励方面,对于核心技术人员和高层管理人员,应当重视股权和期权激励,这可以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和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必要时还应当给予更大范围的员工股票期权。
要重视精神激励,应当更多地为有能力员工提供良好的成长“舞台”,使得他们的个人职业发展和企业成长、乃至中国的产业发展密切联系。那些当年与华为、联想、中兴通讯等创业企业一起经历“风风雨雨”走过来的早期员工,不但在物质方面得到较好的回报,在个人职业发展上也取得很大的成功。
创业团队的“新陈代谢”与制度安排的演进
在创业企业发展过程中,创业团队及其成员内部之间的重要性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创业团队的“新陈代谢”。初始创业团队成员,可能由于种种原因离开创业企业,或者由于其能力、精力或动力等因素,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下降、甚至成为企业发展的“束缚”;也可能有新的成员加入,或者一些非核心成员成长为创业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可能识别出新的创业机会,开创新的业务,如何让相关人员具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去开创新业务,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要使企业的价值创造力得到保持和可持续提升,创业企业的制度安排通常需要“与时俱进”。
创业团队“新陈”所对应的制度安排
● 员工股票和期权
2007年11月4日,阿里巴巴在香港上市。上市之后,其4900名员工共持有4.04亿股上市公司股份以及3919万认股权和25万受限制股权等,合计4.4亿股,约占总股本的26.32%。其中刚刚加入公司不到1年的CEO卫哲持有1.0762%的股份,为公司第3大自然人股东。可见,阿里巴巴公司为吸引职业经理人,预留了有足够吸引力的“黄金降落伞”。
● 成立新事业部和进行公司分拆
搜狐的创始人张朝阳吸引王滔加入搜狐创业团队,5年后搜狐畅游从搜狐分拆,2009年4月2日,搜狐畅游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拥有其14.6%股权的畅游CEO王滔,上市当天其账面财富超过一亿美元。
搜狐公司承诺的基于业绩的股权兑现、给予内部创业者“舞台”和信任是吸引、留住和激励王滔等的主要因素。搜狐通过这种方式,很好地抓住了网络游戏这个新的商业机会,使得公司继续保持成长性。
● 新加入的核心创业团队成员购买创业企业的部分股份
UV设计公司,是由2个有较为丰富行业经验和技术背景的专业设计人员,于2007年发起成立的。公司的设计理念很好,产品设计创新能力方面也很有竞争力,但是这2个创始人虽对设计本身有浓厚兴趣,却不擅长管理,也不太愿意改变这一点,因此,企业在市场开拓、运营管理和后续融资方面非常欠缺。
A是某国际创业投资机构(VC)的投资经理,他MBA毕业后,在VC工作了4年。通过朋友介绍,A认识UV公司的创始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2009年,UV公司的创始人正式邀请A加盟共同创业。双方达成协议,由A个人出资以合适的溢价购买公司近20%的股份,同时A担任公司CEO.A加盟后,UV公司如虎添翼。2010年,公司获得某海外VC的第一轮创业投资;2011年,公司实现的收入是2010年3倍。UV公司进入创业企业健康成长的“快车道”。
创业团队“代谢”所对应的制度安排
正如任何一个有机体,创业企业要真正做好“新陈”,必须要做好“代谢”。创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创业团队常常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更迭,这需要合理的制度安排,其中特别要解决好创业元老的难题。
解决这个难题的核心思路是:承认创业元老的历史贡献,并且给予相应的回报和“退出”渠道。
创业企业成长到一定程度,有的企业共同创始人可能还是偏爱技术开发,他没有兴趣或能力管理一个大的部门或团队,那么可以保留其头衔和待遇,但安排他做个人喜欢做的事情。一些早期重要员工的原先作用不那么重要了,可以考虑转岗,进行重定位。当然,可能有的创业者会选择离开企业,或创建新的企业。企业可以根据具体实际情况,通过协商,决定保留还是以合适的价格回购这些创始人的股份。
如果可能,可以为离职的创业元老提供一个新平台,如将公司一部分业务进行分拆,或者分拆成立独立的新公司,让他们去担任领导人,继续发挥其创业精神。
在这方面,联想集团的一些成功做法值得借鉴:换人的前提和目的明确,原有的团队成员由于年龄过大或者能力难以适应企业的发展,企业需要吸引或提拔其他人担任相应的职务;进行坦诚的沟通,“把话放在桌面上谈”;承认其过去的贡献,给离位者一个“降落伞”,最好是“金色降落伞”,使其安全“降落”。
2001年,李宁体育用品公司的核心创始人之一陈义红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2002年,李宁体育用品公司分拆,一拆为三。其中,新成立的北京动向体育公司负责国际品牌的代理。李宁体育用品公司持有该公司80%的股份,陈义红持有公司20%的股份,且在经营和财务方面,动向体育完全独立运作。2004年6月,李宁体育用品公司上市。2005年8月,陈义红买下李宁体育用品公司所持有的动向体育80%股份。2007年10月,动向体育在香港上市。
简而言之,创业企业要实现又好又快成长,一靠团队,二靠制度,两者缺一不可。创业之初,核心创业者需要组建一个合适的创业团队,同时,需要有一个合适的初始制度。在创业企业成长过程中,创业团队需要“新陈代谢”,相应地也需要企业制度的“与时俱进”。这些行动的目的是创业企业的价值创造力能够形成、保持和可持续提升。
(作者系清华大学经管学院技术经济与管理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