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收益依赖分红还是股票溢价?
中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收益不是来自于分红,而是股票溢价,这是投资者成为“投机者”而不是“理性投资者”的重要原因。由于依赖于股票溢价不能使投资者获得长期的和稳定的收益,投资风险过大,因此,这也构成股市长期低迷的重要原因。目前出台员工持股计划其实有激活股市的意图,但仅仅满足于激活股市是远远不够的。只有通过保证投资者(包括员工)获得长期的、稳定收益的制度安排,激励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股票,即成为“安定股东”,才能使员工持股计划成为有效的制度安排。总之,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需要考虑更多的配套制度安排。
细化制度设计预防“老鼠仓”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不仅董监高要诚信,为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也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此外,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确保好事做实,善始善终。
中国股市目前的亚健康状态与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不完备具有直接的逻辑关联。因此,推动资本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金钥匙就是制度创新。
从法理上看,证监会近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暂行办法》以《公司法》与《证券法》为上位法依据,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推进资本市场法治的大方向,既具有合法性,也具有正当性,对于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对员工的社会责任,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社会都有积极推动作用。
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都要面临三大难题:一是股东与其代理人(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尤其是公众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三是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三大问题的根本解决,有助于凝聚共识,扩大各方利益的共同汇集点,鼓励股东、员工与管理层同心同德,提升企业经营绩效,并有效破解不分红、低分红的老大难问题。
员工持股计划有助于强化上市公司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有助于将员工的劳动者身份与股东身份合二为一,充分调动劳动者与投资者风雨同舟、共渡时艰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覆盖董监高、最短与公司利益捆绑三年的员工持股计划实际上既是最佳的利益共享机制,也是最佳的风险共担和内在监督机制。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员工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员工持股计划既注重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民主决策程序,也充分尊重员工的意志自治,反对强制摊派。没有蚕食上市公司的资本基础,没有摊薄控制股东的权益。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源于职工的薪酬收入,而非源于公司的资金。
众人拾柴火焰高。员工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为二级市场中流通的股票,因而不仅不会对公众投资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而且会提升股票的投资价值,
将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合格资产管理机构管理既有助于建立资产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内部人之间的防火墙,确保内部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之间的公平交易秩序,也有助于发挥资产管理机构的专业与技术优势。不过,引入资产管理机构利弊并存。
当然,建议证监会在《暂行办法》中旗帜鲜明地揭示立法宗旨,并进一步细化相关的制度设计,确保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与可诉性。建议上市公司选择资产管理机构时引入竞争机制。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资产管理公司的老鼠仓行为。
上市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员工持股计划旨在调动董监高的积极性,推动上市公司持续发展、而非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因此,董监高在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中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公开透明原则。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员工持股计划推行过程中,不仅董监高要诚信,为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也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此外,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确保好事做实,善始善终。
希望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广大员工、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预先加强对《暂行办法草案》的学习,积极稳妥地推进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法无禁止即可为。建议具有战略眼光的上市公司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先行试点,积极担当员工持股计划改革的领头羊。
员工持股计划不仅适用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也适用于民营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鉴于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最终造福包括控制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务院国资委与各级国家股东代理机构对员工持股计划满腔热忱地予以鼓励与支持。
鉴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前述重大经济与社会意义,建议有关政府部门本着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政府的基本理念,开拓创新,构建员工持股友好型的政策与法律环境。
上市公司运作将现双向监督
刘沣 宝新能源董事会秘书
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但是员工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最后员工持股可以达到15%甚至20%,这足以影响整个投票决定。
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前是所有者、执行者和监督者是三者相分离的,现在执行者一定程度上扮演了所有者的角色。而且,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既不会造成内部垄断的情况,又在一定程度上激励了员工。
员工持股计划更大的意义还在于,能从员工内部监督上市公司运作,因为现在摆在明面上的员工持股计划与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均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但是员工可以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最后员工持股可以达到15%甚至20%,这足以影响整个投票决定。董事会或者公司高管做出了某项决定,如果得不到员工的认同很有可能在股东大会被否掉,员工可以将意见汇总至职工监事,该决策甚至连监事会层级也过不了。《证券法》规定,对持有公司5%以上比例股份的股东已经拥有单独的提案权,提案可以上报股东大会上进行正式提议,也可以让董事会对提案做出说明和回答,如果员工持股计划的正式实施,员工也将拥有单独提案权。在此情境之下,公司管理层面临双向监督——上有证券监管部门,下有内部持股员工,这是利大于弊的事情。
公司治理对员工而言集中在约束和激励两大问题,约束的机制现在国内已经较为成熟,而工资、奖金、福利这些激励措施是比较初级的,员工持股是更加完善的激励方式。
就宝新能源而言,我们强调“用事业的发展吸引人、优厚的待遇留住人、和谐的感情温暖人”。但是“事业发展吸引人”许诺不能普及所有人,并非所有员工都能在公司实现平台的提升,从基础岗位升至管理层。但是员工持股计划可以最大程度上让员工亲身参与并感受到事业的发展的成果,实现切实的分享。
这次《暂行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根据员工意愿,将应付员工工资、奖金等现金薪酬的一部分委托资产管理机构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强调的是自愿加入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应当充分尊重员工意愿,不能强制摊派。
我认为,敢推出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一定对自己特别有信心,如果公司的经营已经度日如年,不可能花大力气推进员工持股计划。但也要考虑的一种情况是,持股计划冻结的时间太长,有36个月,员工可以选择别的投资渠道,会出现认购不足这种情况。但这并不是一件坏事,可以促进管理层必须切切实实将公司规划好,推出有效的措施将各方面事情做好,只有这样才能说服员工。员工是最清楚公司状况的“投资者”,公司如果提出宏伟的计划,但是没有任何举措,公司原有制度不行,生产流程和工艺也很糟糕……员工是不会相信进而选择持股的。
另外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按照征求意见稿股票锁定期是36个月,36个月以后面临员工套现问题,这似乎是一种不稳定因素。但就我们公司而言,宝新能源是股权激励首批试点公司之一,并没有出现很大的抛压现象,公司从2005年推股权激励计划到现在已经7年了,当时参加股权激励高管没有套现一分钱。我认为这其中有三个因素起了作用:一、公司与员工能建立互信关系;二、公司持续成长;三、企业文化的作用使员工对公司有深厚的感情。普通员工持有股票的“忠诚度”要比高管高,因为高管的流通性比员工大,高管的流动会造成股票的被动抛压;普通员工相较于高管所拥有的投资渠道更少,如果员工工作岗位的稳定性越强,其持有股票的稳定性也会越高。
我个人认为证监会应该更大力度、更快捷推进员工持股计划,减少审批与程序,方便其高效实施。为了有效推进,在政策方面可以设计一些税率方面的减免措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适度优惠方式对员工购股以资鼓励(比如持股的折扣以及补贴),但是这个优惠不能过高,不然就有失公平,而且优惠方式要尽早公布,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