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信用法律环境急待优化。尽管在我国《宪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会计法》、《统计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但是,现存的法律不足以制裁那些处于企业信用文化低层的企业。失信成本过低,没有能使失信企业有切肤之痛的措施,只能是隔靴搔痒,所以法律产生不出应有的作用,表现了对追求“厚黑利润”的企业信用文化无力的状态。法律的软化主要表现在:(1)没有针对性的信用法律。我国法律没有专门针对企业信用的法律,这是失信成本过低的主要原因之一。(2)惩处失信不力。对失信企业惩处不力,虽然一部分是来源于没有针对性的信用法律的派生,不过,也是失信成本过低的直接原因。对企业失信惩处不力除了缺乏有针对性的信用法律、法规的规制以外,还因为对失信行为的惩处缺乏有力度的执法机制和专门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失信行为逐渐蔓延在全社会泛滥而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2.信用信息登记披露制度远未健全。信用信息制度是市场经济中,在非对称信息会引发一系列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情况下,形成的一套应对规程。而我国,由于在经济转型时期没有建立起一个良好的信用信息制度,因此,在市场中相关企业信用被极度扭曲了,一方面,市场尚缺乏真实的信息;另一方面,充斥着虚假的信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由此泛滥,造成企业信用文化徘徊在追求“厚黑利润”和“经济效益主导型”企业信用文化的状态。信用制度可以按主体细分为社会信用信息制度和企业内部信用信息制度。
(1)社会信用信息制度的滞后。社会信用信息制度是在社会中建立的一套应对市场信用信息不对称的规程,以此驱逐低水平的信用文化企业。而在我国信用信息制度比较滞后,所以,相应产生的信用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使得失信企业得以生存,比如同一种产品,经过改头换面继续在市场中招摇撞骗,而且尽管企业多次失信,仍旧有人继续受骗上当。这种情况在美国这样信用制度发达的国家是很难以想象的。
(2)企业内部信用信息制度的滞后。企业内部信用信息制度以客户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客户授信、应收账款管理、商账追收、客户开拓管理,以及自身信用维护和修复等为主要内容。企业内部信用信息制度一方面解决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另一方面维护自身的信用形象。
目前,我国的企业内部信用信息制度却极度缺乏。国内大中企业一般没有专设的信用部门,也拿不出关联企业的信用报告,给失信企业一定的机会。此外,随着企业的经营不断地扩张,其可能拥有一些跨越地区或国界的分支机构,这些都向母体企业提出了在信用管理上的挑战,也就是使企业在内部建立信用文化上遇到了问题。所以,母体企业的内部信用信息制度的完善与否,也直接左右自身的信用水平。
3.企业守信观念和文化管理能力相对薄弱。如果企业信用观念薄弱,企业势必会利用非对称性信息钻法律的空子,更不会遵守哪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心理契约和社会契约,从而破坏企业的信用关系。除了企业信用观念薄弱以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企业的管理能力弱化。4.企业信用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我国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的机构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工商协会、教育机构、媒体等政府可以直接控制的机构。这与国外不同,因而我国的企业信用的约束机制可以发挥更大的效用,通过这一机制的运行,政府不但可以直接地制约企业信用行为之外,还可以同时改善以上影响企业信用文化的三个因素——信用法律、信用信息制度、企业信用观念。但它们之间缺乏衔接,造成信息失真情况时有发生。
四、建设良好环境,促进企业信用文化水平的提高
我们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将信用环境建立和完善起来,可以从企业信用文化法律环境的优化、企业信用文化信用信息制度环境的改善、企业守信用观念的提升、企业信用行为约制环境的强化同步进行。
1.企业信用文化的法律环境的优化。
(1)积极制定针对性的信用法律。在我国经济转型的特殊时期,大量涌现出原先在计划经济中从未出现的新事物,不过其失信的本质是一样的,就是言行不一,对此,政府应该努力制定一个对于信用活动都能适用的信用法律,而且,信用法律对于现在还未出现的信用行为也能够发挥长期的效果。
(2)提高法律惩治力度。政府有必要对企业、对法律的承受能力重新评估,提高法律对失信惩治力度,增加法律对失信的威慑力。并且,法律环境的优化只能对法律契约层面的企业信用文化进行影响,由此,一部分追求“厚黑利润”的企业会被排除在市场之外。
2.企业信用文化信用信息制度环境的改善。
(1)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制度。有必要在信息方面进行调控,增加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搜寻成本,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制度。政府可以公开执法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比如中国各行各业产品的资质记录和不良记录将可以通过中国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行查询。尽管目前已经有一定数量的政府信用信息库和民营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比如信用中国网、中国反商业欺诈网等等,这都说明了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信息的决心,但这也体现了信用信息过度分散的情况,另外,我国民众缺乏自我维权意识,交易者不会去积极寻找信用信息。所以政府有必要发展专设机构来从事信用信息收集、整理、整合、公布或传递的工作;提升现有的技术手段,简化信用信息需求者了解信用信息的难度,比如借鉴搜索引擎方式;扩大信用信息的覆盖面,覆盖到所有企业及个人;增强整个社会积极了解信用信息的观念,形成民众时刻关心企业信用,以信用指导交易的局面;整治市场中的虚假信息;建立信用信息的相关法律,规范信用信息市场。形成消费者与企业、银行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互相监督的有效机制,增加市场“看不见的手的力量”。从而,避免由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委托代理问题,提升企业信用文化的水平。
(2)鼓励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和文化。具体措施有: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制度,支撑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立,使得企业能够很容易地从市场中了解到信用信息,以此顺利地组建内部的信用信息制度;强化企业对内部信用制度和文化的重视意识;培养一些信用管理人才满足企业的需求;建立信用信息的相关法律,指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制度。信用制度环境的优化,消减了非对称信息的作用,发挥了法律的效用,如市场交易者不会与违法者交易。同时,对于在心理契约上言行不一的经济效益主导型的企业的生存环境也造成了恶化。因此,追求“厚黑利润”和“经济效益主导型”的企业会退出或进入上一层。
3.企业守信观念和行为的提升。企业信用文化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或企业家的成就,因此,社会信用观念就可以通过企业经营管理者或企业家对企业信用文化产生影响。相反,良好企业信用观念也会同时提升社会信用观念。显然,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信用观念和企业信用观念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政府也有必要提升整个社会的信用观念。
4.企业信用文化、信用行为制约环境的优化。如何强化信用规范,提高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减少企业的信用越轨行为,社会学提出了一个方法——约制(外部社会调控机制)。
(1)正式约制。政府可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工商协会、教育机构、媒体进行以下所述的企业信用约制:企业信用的社会赏罚,政府可以通过赏罚引导企业选择社会所允许的信用行为,包括物质利益赏罚、归宿赏罚、行政性赏罚;企业信用的社会评估,政府依据社会的信用准则,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方式,对企业信用行为作出的善恶,正邪的价值判断和褒贬态度,将信用价值信息和准则传递给企业;企业信用教育,它是企业信用的社会赏罚和社会评价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使企业了解和认同信用价值观,信用规范。
(2)非正式约制。政府可以通过透明市场信息,消除企业垄断来发挥非正式社会调控对企业信用的作用,这是一个漫长艰难的路程。
企业信用行为的约制机制能使企业认同社会的规范,比如法律(诚实守信)、习俗(言行一致)。随着企业信用行为的约制环境的优化,对于法律契约和心理契约上的言行一致,会不断从企业行为中体现出来。
综上所述,企业信用文化建设必须依靠全社会共同参与,合力打造。可以肯定,通过政府监管、企业努力和消费者的监督,“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为核心内容的企业信用文化必将在全国范围内蔚然成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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