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频道,考生的精神家园。祝大家考试成功 梦想成真!
会员登录 会员注册 网站通告:

管理学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经济管理网-新都网 >> 管理学 >> 企业管理 >> 正文

试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中国市场》2012年第15期 任晓玲 参加讨论

摘要: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有的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单一,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本文从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的意义入手,提出我国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增加新的替代组织形式、增设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完善现有的股份合作制形式加以创新,使我国的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以促进其健康快速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创新
    1 中小企业组织形式创新的意义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以大中型企业为目标,对中小企业采取这两种形式并没有利,但人们仍然愿意采用公司形态,工商登记的公司中有99%为中小企业。公司尤其是中小型公司无限膨胀,必然导致有限责任的滥用,对社会经济生活有害无益。一是草率注册和不实注册,即有的投资者在第一个公司破产后,又立刻设立一家与前者十分类似的公司,甚至是故意让其公司破产,逃避所有债务,然后另行注册一家公司从事诈骗活动,或者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注册登记,设立“皮包公司”。二是中小型公司破产倒闭率高。我国破产制度不发达,名义破产率不高,但歇业率和注销率很高,据北京大学中小企业中心2003年对国内某地区的中小企业状况进行统计,其中连续存在3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不超过企业总数的20%。另据宁波工商局统计,在2008年上半年,企业注销数量达到4992家。三是增加交易风险,危害交易安全。与既没有资金又不守信用的中小型公司进行交易活动,如果该公司一旦破产,就会损害到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可见有限责任的滥用,对社会经济生活来说就是巨大的灾难,严重危害交易安全,增加交易成本。为什么有限责任的滥用会如此严重?其原因很多,有公司登记部门办事程序不够规范,也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盲目地追究公司注册的数量,让不合格甚至是不合法的公司进入公司行列。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我国企业组织立法自身的局限性造成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先后于1993年、1997年和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与个人独资企业法,这三部法律提供的企业组织形式只有4种,即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实际上只有两类:一类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另一类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也就是说,中小企业可以选择的组织形式要么为公司,要么为独资或合伙企业,别无选择,有限责任的滥用也难以避免。所以,要从根本上治理有限责任的滥用,需要从企业组织立法上设计出更多更具有灵活性组织形式,把并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条件,却需要利用公司外壳从事商事活动的中小企业引导过来。既可以避免所有中小企业大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也能有效防止有限责任的滥用,保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质量,又有利于激励中小企业家的创业及其初期发展,为成千上万的中小企业提供有效灵活的组织形式。
    2 在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替代组织形式
    

    从普遍意义上看,公司制毫无疑问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企业形态,但公司制并不是适合一切行业和各种规模企业的治理结构形式。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西方国家一方面强化对大型上市公司的规制,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企业形式之外,各国不断尝试新的中小企业替代组织形式,最典型的有:一是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LLG);二是南非封闭式公司;三是西方各国的两合公司或有限合伙。这些替代性组织形式对合伙和公司的优势兼而有之,既不是典型的合伙,也不是典型的公司,是介于合伙与公司之间的企业形式。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然人、实体或社团均可以设立这类公司,但在纳税时,则作为合伙看待。虽然名义上是公司,但不强求由董事代表公司执行业务,原则上由所有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允许公司用合同约定由经理执行业务,并界定其职责范围。南非的封闭型公司,其主要特色为:具有法人地位;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不设立董事会,所有股东都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同等权利;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也没有资本维持制度;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股东人数在1~10人之间;公司虽然需要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但不需要经过审计员进行审计。有限合伙,大陆法系国家赋予两合公司法人地位、英国拟赋予有限合伙法人地位,但是,在纳税方面,英美国家将其作为合伙对待,不存在双重纳税问题。不论是两合公司,还是有限合伙,都只有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部分承担无限责任。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者不参与公司的业务执行,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者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这种组织形式尤其适合所有权与经营者部分分离的中小企业,或者是部分人有资金却没有经营管理特长,另一部分人有经营管理特长却缺乏资金的情况。
    在我国,除了现有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之外,亟待在企业组织立法上确立新型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将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合一的部分中小企业疏导过来,避免中小企业都挤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门槛,致使有限责任泛滥成灾。这并不是说反对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型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形式,只是想从立法上给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巨大,情况也特别复杂,在组织形式上多一些选择,无疑有利于支持其创业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强化对适合大中型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规制,从源头上制止有限责任的滥用。我们需要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应该是适合中国中小企业情况的新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绝不是西方传统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简单移植。同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相比,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优势在于其简单性和具有弹性,所有股东或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可以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无须设置法定的组织机构,无须履行对其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定程序和强制规范,如股东会、董事会制度、资本维持制度和财务报表的审计和公示制度等,可以大大减少规制成本,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这两种公司除了具有法人资格外,还拥有合伙的优势。所以,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是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
    3 增设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是相对于传统的大陆法系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的。在英美法系中,其封闭式公司(Close Corporation)不对外公开发行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从法律特征看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公司。而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与大陆法系的有限责任不同,故称之为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该制度是由于美国的封闭式公司存在突出的制度缺陷。作为中小企业在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同时也承受了公开(股份公司)公司复杂关系的制度负担,对崇尚简单自由的美国投资者来说,这些缺陷难以容忍。现实呼唤一种既能享受有限责任,又能灵活经营的中小企业形态。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应运而生。1994年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制定了《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示范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美国得以确立。该形式最突出的优势就是突破了传统有限公司的束缚,兼有合伙制度灵活的管理优势和单一税收优势,以宽松的条件完整的享有有限责任,是公司与合伙企业最佳的组合,几乎满足了中小投资者所有投资需求,实现了一百年前德国有限公司法未能完全实现的价值目标,堪称中小企业的完美形式。我国《公司法》同样存在着对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过分关注的现象,其中许多制度都是为股份有限公司量身定做的。2005年《公司法》虽然对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重视,但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的改革上还较保守,与发达国家的立法理念差距很大,不利于占我国公司数量99%以上的中小公司的发展。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增设了美国式有限责任公司,日本在2005年的《新会社法》中就废止了有限公司,新设了合同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并指出这一新的企业形式,适合于需要重视人力资本的研究开发型企业,大学和企业的合作研发、事业和法人企业之间的合作事业等。所以,我国应借鉴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立法理念及有益经验,确立大小公司区分立法原则,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实际,通过改造创新,在我国制定专门的法律引进美国式有限公司,必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4 股份合作制的完善
    

    股份合作制是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中应用较广且最成功的一种模式。股份合作企业是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土地、技术使用权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点、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为一体的新型企业形式。这种形式有利于国有中小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筹集到足够的发展资金,增强自身的竞争实力,明晰产权关系,形成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最大限度地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我国目前国有中小企业及城乡集体企业的改革情况,完善这一制度,主要是从立法上进行,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对现有法律制度的修订加以完善是不可行的,只能通过单行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股份合作企业法》,该法应在我国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定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的设立条件及方式、股权设置及比例、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等内容,从根本上保证股份合作企业的规范运行。
    在中小企业准入制度中,对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立法具有开放性要求。而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构造是以企业形态法定化为基础的,企业形态法定化又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之一。在中小企业准入制度中确定中小企业法律形态,使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的创新也有法可依,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
    (作者系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Tags:试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文章列表
没有相关文章
请文明参与讨论,禁止漫骂攻击。 昵称:注册  登录
[ 查看全部 ] 网友评论
  • 此栏目下没有推荐文章
  • 此栏目下没有热点文章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隐私 |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