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日本频道北京9月13日电题:日本公司治理实践“偏离”法律规范的战略考量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研究员、世界经济史研究中心主任平力群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日本学刊》供本网特稿
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副研究员平力群在《日本学刊》2013年第5期发表《浅析日本公司法规范与实践调整的战略考量》。
平力群在文章中指出,在日本,长期存在着公司实践与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偏离问题。回溯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所选择的不同法律规范方式,发现上述两个看似独立的问题有着内在联系。由于存在路径依赖和互补性要求,被移植制度在本土化过程中总会出现偏离。这种偏离有些是主动的,有些是被动的。主动偏离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进行的一种适应性翻译,被动偏离则或者是对被移植制度的误读,或者是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还无法为被移植制度提供适当的生存环境。日本公司治理实践对公司法的偏离属于前者,在这一“允许偏离”的背后有日本政府对国家发展的整体考量。
(一)商法的“美国化”与法律规范下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战结束后,美国占领军对战败日本的处理,并没有停留在宪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放弃战争与不拥有发动战争的能力等方面,而是扩大到了对日本社会的改造。就日本经济领域的改革而论,主要包括对发动战争的惩罚、摧毁现存的制度以及实施美国的新制度三个方面,其中尤以在日本社会推行美国新制度为重。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以把日本改造成同美国一样的国家为占领目标。1950年的商法修订,正是作为推动这种日本社会转型的重要一环而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日本企业融资问题及美国对日投资的制度障碍,主要思路是通过强化普通股东的权利与地位、增加普通股东的数量以实现经济民主化、股权分散化。
经过修改,日本商法实现了从德国型商法向美国型商法的转变,确立了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决策与监督的核心组织地位,把原来属于股东大会的权限(新股发行等的决议权)及监事的业务监督权转移到了董事会。董事会在成为业务执行的决定机构的同时,还是业务执行的监督机构。就法律规范而言,日本公司治理的权力分布结构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
(二)日本公司实践对法律规范治理结构的实质性偏离 日本立法机构以“避免对实业界产生冲击”为由, 在1951年实施的《商法修订实施法》中允许现任董事长、董事直接进入董事会。这一规定可以视为协调公司法规范的治理结构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举措。当董事长与普通董事共同进入董事会后,要求董事对董事长的业务进行监督,也就意味着下级对上级进行监督。可以想象,这种“自己对自己”、“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是很难实现的。在日本公司的实际运作中,其权力路线变为了“董事长(社长或会长)→常务会→董事会追认→股东大会追认”。换言之,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出现了高度重叠,加上监事被架空,使商法规定的利用董事会制约经营者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流于形式,公司实践的内部治理结构对公司法规范产生偏离,进而造成了日本公司实践中的权利主体与公司法规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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