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规范与实践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关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法律就无关紧要,因为人们可以无成本地进行有关获得、分割和联合权利的谈判,从而提高生产的价值。该论断含蓄地表明了法律在人类经济生活,特别是企业开展的以及市场中发生的各种活动中的关键性作用。至于政府应如何利用法律来校正市场失灵这一问题,科斯将市场失灵视为市场作为资源配置机制的代价,即交易成本。他认为,只有当政府矫正手段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和较高的收益促成有关当事人的经济福利改善时,这种手段才是正当的。并进一步指出,经济政策的目的就是保证人们在采取行动步骤时,能选择那些带来整个经济体系最好结果的行动步骤。而对整个经济体系来说,最好的结果就是整体生产价值最大化。由于人们所选择的行为大体上是他们认为会促进自身利益的行动,因此在经济领域要想改变其行为就要遵循其利益。
日本立法、司法机构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对日本公司治理所采取的不同法规范方式,不仅蕴涵了科斯所揭示的法律的关键性作用,而且是对科斯给出的如何运用法律提高社会总效用论断的具体实践。虽然表面上看日本公司法对日本公司治理的作用发生了改变,似乎从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庇护者”转变成了改革的“推动者”,但其作为日本企业发展的支持者的本质没有改变,对公司治理的法律规范目标一直都是将公司的控制权配置给立法者认为可以使日本社会价值实现最大化的经营者,并通过具有自律性制度的约束,实现社会总效用的最大化。如果真要说有所变化的话,也不过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而采取了不同手段和方式而已。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公司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否拥有大量强大的公司,已经是关乎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国家竞争力的问题。而公司法作为公司行为的依据,其对公司的创立、生存与发展具有直接的影响,立法机构应该遵循站在企业发展的立场、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和适用性的公司法帮助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司法理念,恰当规范企业行为,真正发挥守护者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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