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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民间借贷管理条例通过

http://www.newdu.com 2018/3/7 《企业家日报》2013-11-28 许旻 王霄 参加讨论

    中国第一部民间借贷的地方法律《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日前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条例取消利率48%的上限,并明确规定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民间融资活动。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表示,这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法制化的重大突破,并且能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在温州金改中,把“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建立民间融资登记管理制度”作为首要任务。2012年9月份以来,历经立法调研、征求意见、结论论证、反馈修改,温州起草小组率先开始民间融资制度建立的探索。
    作为民间融资立法的积极推动者,周德文认为,民间融资一直作为灰色地带存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政策时紧时松,也不利于它的正常发展。另外浙江省的中小企业多,正规渠道的融资满足度很低,只有10%,一般都会寻求民间借贷。
    他分析,通过这次立法一方面能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促进政府监督,增加纳税收入;另一方面,能拓展企业融资空间,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目前,他已经接到其他地方的交流邀请,期待未来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能向全国推广。
    现有版本的《条例》指出,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通过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资金等方式,进行民间资金融通的活动。
    这次正式通过的管理条例有几个细节值得注意:
    一是取消利率48%的上限。原《条例》草案中规定,借款期限在1个月以上,而且超过48%的利率上限,将按照高利贷予以行政处罚,周德文解释,在征求中央有关部委的意见之后,上线取消,改成了比较含糊的说法:“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因为中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4倍,48%的限可能会和4倍利率原则相冲突。
    二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条例》显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而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三是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四是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Tags:我国首部民间借贷管理条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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