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相互融合、相互补充和相互协调中发展。然而由于国有企业仍然拥有不少特权和优势,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自身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权益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民营企业权益容易受损的表现形式
第一,行业准入门槛较高。主要表现在:新旧非公经济36条虽然早已出台,但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上仍然存在“玻璃门”和“弹簧门”现象。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垄断和半垄断的行业中,民营企业的投资比例、投资形式依然受到诸多限制,难以享受到与国有企业同等的权益。
第二,获得控股权机会少。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控股权机会。由于国有企业垄断了一些重要资源,一般不愿意放弃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一些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认为,如果不能取得企业的控股权,就不会贸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担心其投资成为国有企业的“嫁衣”。
第三,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主要表现在:一是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资与民资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国资往往会利用资本多数地位,将其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通过表决权和影响力侵占和损害民资的权益。二是国有企业“制度上的利益”会影响企业的治理,使民企的投资权益受损。如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其对企业的控制权,通过“合理”理由做出不分红的决定。三是政企边界不清和政府公权介入使民营企业投资权益受损。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情况下,存在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在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国有经济更优越的思想观念,从“理智”上不想触犯国有企业的投资权益。
第四,话语权和受法律保护权较小。一般来说,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是大股东,民资是小股东,国资在表决权、监督权和信息拥有权等方面拥有较多的权力。不少国有企业拥有行政级别,这对没有行政级别的民营企业来说构成了不公平竞争。当双方发生矛盾需要法律仲裁时,往往存在法律偏袒保护国资的情况。这些都让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不少后顾之忧。
民营企业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分析
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许多人形成了民营经济不能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容的根深蒂固观念,认为民营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在现实中,一些既得利益集团担心民营企业进入会损害自身利益,也不愿意看到民营经济的兴起。
二是民营企业的政治地位较低。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政治地位逐步提高,但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我国的政治地位明显偏低。多数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有的还有很高的行政级别,而民营企业没有行政级别。媒体往往将国有企业宣传为共和国的“长子”,而将民营企业置于“次子”、“养子”甚至“私生子”的尴尬地位。政治地位低会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权益。
三是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虽然《宪法》(修正案)从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也实行同等保护。但总体来说,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执法主体的职责不清;司法和执法跟不上立法步伐;一些部门和个人习惯于对民营企业进行有罪推定,经常把民营企业贴上负面的标签。
四是政策难以落实。过去十多年虽然制定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但由于政策缺乏落实机制,缺少第三方评估和监督,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政策难以落实,民营企业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也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积极性。
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政策建议
第一,赋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市场进入机会。一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国有企业垄断,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所有行业领域公平竞争;二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快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三要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针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四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推动民营企业间接进入某些行业领域。
第二,提升民营企业的控股机会和地位。一是在市场化程度比较高、非关系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全、非公益和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领域,鼓励民营企业获得控股地位。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减持和转让资产存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控股机会。二是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依靠自身的优势和竞争力,通过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和价值链高端的兼并重组,扩大企业规模,提升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地位。
第三,建立民营企业投资收益权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限制和取消其垄断特权,提高国有企业收益上交财政和社保的比例,督促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按法律和合同规则保障民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权利;另一方面,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处理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纠纷的诉讼和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等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增强民营企业的话语权。要加强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本质属性和重要性的理论研究,为提升民营企业政治经济地位和话语权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要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改变社会对民营企业的过时观念。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民营企业的信息拥有权、投票决策权和监督权等。
总之,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努力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地位平等、财产权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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