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再平衡扭转“北大西洋风格” 增加新兴经济体权重
金融系统动荡甚至发生危机,不仅可导致部分企业破产、失业率提高,也会引起社会经济萧条,干扰国家的发展进程,甚至令世界经济发展放缓。因此,通过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并减轻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非常重要。
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官方网站2016年12月26日刊登该研究所访问学者、比利时布勒哲尔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尼古拉斯·韦龙(Nicolas Véron)的文章表示,过去10年的经验表明,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变得越来越重要,但不能认为它理所当然地发挥了应有的效应。为了确保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存续和有效运转,需要更加重视新兴国家的作用,使其在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中获得更为重要的地位。
国际金融监管力度加强
韦龙认为,与其他国际经济合作体系相比,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仍处于新兴、未成熟的发展阶段。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由不同组织和团体共同构成的网络,其中既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基于有关协定而建立并开展工作的机构,也包括一些独立团体,如国际证监会组织(又称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国际保险监管者协会(又称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等。这些机构在国际金融监管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它们各自独立的工作或合作也带来了许多积极的影响。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的工作有助于限制由互不相容的规则所导致的不良跨境竞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被越来越广泛地采用,增强了上市公司利润表的国际可比性。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后,二十国集团(G20)走向前台,使得全球金融政策协调、金融监管体系发生了可喜的转变,国际金融监管合作进入了新阶段。在G20的基础上,通过设定议题、制定指导原则、细化金融监管标准、推广和检验各国实施情况等合作机制建设,国际金融监管在灵活的决策机制和较强的行动力之间找到了平衡,其力度和有效性都得到了加强。
现体系明显倾向欧美发达国家
然而,韦龙认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长期以来一直倾向于“北大西洋风格”,也就是说以欧美发达国家为主导。有关监管机构的成员组成和治理结构都很不均衡。即使在2008年之后,国际金融监管的框架扩展到了G20,一些新兴经济体和非西方的国际金融中心被纳入到框架之中,但不均衡的问题仍然明显存在。许多主要监管机构中的大部分成员席位仍被发达国家所占据。有关金融监管机构对发达国家的偏重在其领导层更为严重,许多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来自发达国家。而这些机构的总部也大都设在欧美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和非西方的金融中心天然地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感。目前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在监督和治理方面也存在对欧美发达国家的明显倾斜。
法国里尔中央理工学校讲师雷米·巴舍莱(Rémi Bachelet)对本报记者表示,现行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确立和发展的历史决定了,其主要反映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利益诉求的监管框架和规则,更多地体现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而并非以应对各类主要金融风险为目的。其缺陷不在技术层面,而在议事规则、治理结构以及实施效率等非技术层面。新兴经济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重要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体现也是一个主要问题。这既不利于提高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内部平衡。
提升新兴经济体话语权
韦龙表示,过去10年的实践充分表明,我们需要强有力的国际金融监管和监督措施,以应对跨境金融一体化的固有风险。为了应对美国可能出现的单边主义,各国需要共同努力维护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不受破坏。
为了提高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及其改革的积极性,同时顺应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重要性日益提高的形势,需要加速实现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内部的平衡,给予新兴经济体更为重要的位置。新兴经济体国家的高素质人才也应当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领导职务。新兴经济体国家在国内金融监管方面的一些经验也应得到适当的推广。
欧盟及其成员国则应该减少其在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存在,为提升其他国家的作用留出空间。随着欧洲银行业联盟的逐步建立,欧元区内的金融监管政策主要由欧洲央行来制定,欧元区成员国继续在负责金融监管的国际机构中占据大量代表席位,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应当改由欧元区或欧盟统一代表。
巴舍莱则认为,新兴经济体也应该更为主动地参与到国际金融监管及其改革之中,一方面,随着各国金融体系间关联度的提高和全球金融体系日益多极化,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开展合作变得更为重要;另一方面,主动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将有助于新兴经济体提升自己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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