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处理好资产管理与资源监管的关系 处理好资产管理与资源监管关系,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成败的关键。两者在管理观念和管理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不能混为一谈。资产管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是基于自身财产权形成一种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来确保自然资源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培育发达的资产市场体系,强调用经济手段调节资产利用,管理方式可以选择委托管理、合同管理、直接管理等形式。而资源监管则属于管理者意义上权利,是基于管理权形成的一种行政法律关系,是针对所有自然资源所享有的一种管理职能,突出的是市场失灵状态下的政府管制,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保护国家和地区的自然资源基础。由自然资源管理转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是一个从实物管理向资产管理、从自然属性到经济属性的质的转变。然而,这种转变过程中,不能简单地用资产管理去全面否定资源监管,而是应一方面加强资产权益的统一管理和公平分配,重点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加强资源的系统监管和保护,重点加强自然资源基础。
七要处理好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的关系 资源资产与其他资产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厘清两者关系对于科学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具有指导意义。特别是国有自然资源作为资源性国有资产,和其他资产如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同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收益性、经济性、权属性、有偿性等资产主要特征。同时,由自然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所决定,两者又有很大区别。自然资源资产除具有经济价值外,还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三者是统一体,不可分割的整体,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都会对其他一方造成损失和毁灭,而其中生态和社会价值是其经济价值的基础,并具有明显的制约和影响作用,其整体性、生态性、外部性牵扯到社会公众利益,国计民生乃至于子孙后代。为此,(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不能简单地套用既有国有资产管理的理念与模式,而应充分认识到自然资源资产的自然属性及其对管理的影响。
八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推进中央和地方之间形成合理分工、上下互动、形成合力的工作局面,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其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妥善处理央地关系,须重点明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中的责任与权利关系、事权与财权关系。为此,一方面要强化中央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彰显其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终极所有者地位和作用,重点制定和完善规则,做好战略性资源资产和跨省、跨流域资源资产管理,加强对地方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监管;另一方面要明确地方政府的具体职能,按照法律授权或受中央部门委托行使所有者权利,负责管理辖区内一般资源型资产,取得收益并履行逐级监管职责。
九要处理好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的关系 垂直管理往往有助于加强中央政令的权威、破除地方保护主义,但也容易因监督部门减少而容易滋生腐败,因地方管理受限而弱化其监管积极性;属地管理则往往可以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各司其职,但也容易出现各自为政、资源壁垒等问题。垂直管理与属地管理都并非万全之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应坚持效能至上原则,改革思路关键在于通过立法,从宏观上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事权范围,探索建立更具效率、更有利于统一行使国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管理体制。同时,还要兼顾行政监督,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监督体系,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十要处理好国内事务与国外事务的关系 从资源到资产,“流动性”势必增强,也为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及其制度改革创新,必须充分兼顾国内和国外两大主体、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而主体间、资源间、市场间的融合趋势更加要求管理及其改革坚持无歧视原则。面向国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要秉承开放包容原则,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既符合国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发展趋势,又具中国特色且有助于提升我国全球资源治理能力的资产化管理道路。面向国内,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深化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改革,按照所有者和管理者分开和一件事由一个部门管理的原则,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建立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职责的体制,稳步推进我国自然资源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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