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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政策在民生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http://www.newdu.com 2018/3/6 光明日报 熊跃根 参加讨论

    参照和结合发达国家民生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和社会政策实施的积极后果,中国在民生制度建设中可以加大社会政策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不仅仅局限于将社会政策视为经济政策的补充,也不局限于把社会政策的功能看作是经济发展的托底。实际上,当前发达国家在科技研发和工业制造上的优势,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其良好和完备的社会政策的实施,这也是民生制度发展的结果。例如,北欧国家的教育均等化政策、英国等国家完备的家庭政策等,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劳动力代际替换的平稳过渡,避免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对适量劳动力需求的过大缺口,减少了民生制度中社会保险缴费的压力。有鉴于此,中国要进一步拓展民生制度发展的空间,在社会政策领域深入做文章,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通过针对性的社会政策实施,改善经济发展方式与人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之间的匹配关系。
    在未来,中国的民生制度建设应基于国情,立足自身文化传统,结合开放型社会的综合特点,重点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根据中国实际国情与人口—资源关系的现状,我国的民生制度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且在福利理念与工作伦理上,注重家庭的照顾功能与个人勤奋努力的传统。第二,同欧洲福利国家等齐划一的普惠主义原则不同,中国的普惠型民生保障制度在一定时期仍要体现有差异的平等,在不同历史时期城乡分别建立了各自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服务制度,通过“先有后好”的渐进发展方式,逐步迈向未来城乡统一的民生保障制度。第三,在民生的责任承担方面,应体现基本的民生保障为国家责任,同时也要注重发展不同责任主体共担模式,避免形成超级政府或回归到国家大包大揽的模式,要充分体现国家、企业、新型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关系。在新的民生保障制度责任共担模式中,国家或政府主要在社会立法、社会政策制定和税收资源配置等方面承担主体责任,同时在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项目模式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企业通过安排就业、社会保险参与和税收贡献维护民生责任的正义性与公共性;社会组织通过资源筹措、专业或志愿服务提供以及良好的基层互动关系,促进政府与大众的沟通与交流,减少公共权力与民众之间的沟通鸿沟,增强人民对政府的信任感,增加公共权力运作的透明度;个人的责任则主要通过积极就业、缴纳社会保险与相关税费,履行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通过参与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志愿服务活动,增加个人的社会信用和良性社会资本,拓展自身生活与公共生活的参与空间。第四,通过建立普惠型的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构建新型社会关系,促进包容型社会关系的发展,增加社会经济发展的正能量。政府应在民生保障和社会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更有效和更弹性的立法与制度安排(如税收制度改革)刺激富裕阶层参与社会公益事业,这对于发展民生、推进社会服务对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熊跃根,系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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