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目的:见证历史到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对文化遗产管理主要是基于革命、历史、艺术价值,强调其“是我国历史与文化的最可靠实物例证”。此后,《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将文物价值调整为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04年2月,文化部等《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将“传承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确立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首要目的。近年来,这种思想得到广泛重视,并不断强化。2016年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文物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历史根脉,加强文物保护对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7年1月出台的《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将保护传承文化遗产列入重点任务。2017年2月《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使“文物工作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正式确立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的,相应地,文化遗产管理正式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途径。
管理方式:从保护到保护利用。1961年3月《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确立了保护在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核心地位,从此保护成为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1982年11月出台的《文物保护法》,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也奠定了保护工作在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中的核心地位。2000年10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强调“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利用”,且“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表明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中统筹协调保护与利用的思想得到确立。20世纪末21世纪初,因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的过度利用甚至破坏文化遗产情况时有出现,保护与利用矛盾凸显,国家多次出台文件调控和改变“重利用轻保护”现象。2005年12月《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出台,标志着“保护为主与合理利用”成为我国文化遗产管理制度的主旨。2017年2月《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提出要“多措并举让文物活起来”,强调“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着力大力拓展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的有效途径”,“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值得注意的是,规划将文物利用拓展到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扶贫攻坚、美丽中国建设、人文城市建设等领域,突破了对发展旅游的单一依赖,实现了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更广泛融合;提出的“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突破了仅依赖文化遗产本体的利用途径,建立了依托文化遗产价值的新型利用方式。这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保护利用”思想的确立,表明我国正着力推动保护与利用在目的、手段以及过程等维度的全方位融合,破解保护与利用冲突的文化悖论,协同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利用的一体化实现。
(作者:王京传,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功能定位及其实现机制研究”负责人、曲阜师范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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