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美国和日本外,以德国、英国、法国等为代表的西欧国家,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方面也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德国主要通过建立完备的环保法律规范体系,为污染治理提供制度保障。自20世纪70年代至今,德国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德国已拥有世界上最完备、最详细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其联邦及各州的环境法律、法规约达8000部,还实施了约400个欧盟的相关法规。其中,德国《水平衡管理法》《废水纳税法》等严格限制了工业企业向地表或地下排放废水和废液的行为,同时又对废水和废液的处理标准和工艺要求等设定了较高标准。而对于相关要求,一般只有专业的环境污染治理企业才能达到。因此,这间接促进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发展。德国《环境责任法》全面规定了设备责任,根据是由排污方还是第三方治污方控制设备来认定因果关系,并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为环境服务公司和排污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权利保护。
就英国和法国而言,以其水务行业的治理模式为例。英国于1989年正式开展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运动,并逐步建立了责任清晰、多主体参与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其中,政府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宏观布局与指导,水务公共管理部门统筹管理水务治理的环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水务经营企业承担全国供水及水处理职能,行业协会、环保协会等负责环保监督、投资管理、情况反馈等。
在法国,根据水的不同用途和性质制定了不同的水费收取标准:工农业废水符合排放标准的不需付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则要按照排放量和污染程度收取相应的费用;家庭用水除了需缴纳以使用水量计算的费用外,还需缴纳用于水污染防治的水资源保护费、污水治理费等费用。在1982年《分权法案》和1992年《水法》颁布后,法国正式在水务行业推广委托经营模式,吸引私人资本进入水务行业。该模式是在保持环境设施产权公有的前提下,通过委托经营合同引入私营公司的参与。经过整合,形成了以苏伊士、威立雅和萨尔三家私营水务公司为主的治理格局,承担了全国约80%的供水及污水处理业务。其中,苏伊士和威立雅集团还是位居全球财富500强的专业环境服务企业。
(本文系2014年度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委托项目“湘江流域生态环境第三方治理机制研究”(XSP201409091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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